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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檢核表
109.8.11 修訂
說明:
1. 本檢核表壹、【共通事項】為所有函報不適任教師之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資遣皆 應填寫,並請確實逐一檢核。
2. 本檢核表【貳至陸】部分,由學校視案件性質選擇填寫,並請確實逐一檢核。
3. 學校函報之檢核表類別包含:壹(填寫並檢附)、貳至陸(依案件類型選擇填寫並檢附,
餘非屬本案類型免附)、柒(程序涉及專審會方檢附空白表,無則免附)。
4. 本檢核表所列事項,皆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涉及專審會之文件亦同,並請依時間 順序先後排序及裝訂。
壹、【共通事項】
同一自然行為,有無一事二罰情事。(必填)
□同一自然行為,曾經本校記□申誡 次。□記過 次。□記大過 次。
□同一自然行為,未曾受懲處。
教評會之組成及審議(必填)
一、□ 檢附教評會委員名單【應註明當然委員、選舉委員、增聘之專家學者及職稱(視審議 案件需要填寫)、性別、兼任行政工作之職稱】(附件第_______頁)
二、請檢視教評會委員組成之合法性如下:
(一)教評會委員(不含增聘之專家學者)人數 5 人至 19 人,且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 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是:委員總人數_____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_____人
□否,原因:
(二)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是 □否,原因:
(三)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是 □否,原因:
(四)教評會委員(不含增聘之學者專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女性_____人、男性_____人,合計_____人。
□是 □否,原因:
(五)教評會委員(含增聘之專家學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含增聘之學 者專家人數)三分之一:女性_____人、男性_____人,合計_____人。
□免填,本案依規定無須增聘學者專家 □是 □否,原因:
(六)教評會委員(含增聘之專家學者)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少於委員總額(含增聘 之專家學者)之二分之一。
□免填,本案依規定無須增聘學者專家
□是:委員總人數_____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__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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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原因:
三、請檢視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8 條第 1 項以行為違反相關法令審議及決議,應載明違反之法令名稱及違反之條款。
□本案無適用 □是 □否
四、請檢視教評會依教師法第 22 條暫時予以停聘、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作成之決議,是否皆有具體明確之理由說明:
□是 □否
五、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 繼續聘任。
□是 □否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說明(必填,頁數請逐次填寫)
一、教評會審查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給予當事人 答辯期限以 7 日為原則。(附件第_________頁)
□是
□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者,可不予陳述意見。(附件第_____頁)
□否,原因:
二、通知當事人或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之書面通知,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 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不到場之效果。(附件第_______頁)
□是 □否,原因:
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書面通知,合法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________頁)
□是 □否,原因:
四、教評會委員具有不可替代性,應親自出席教評會,並作成簽到紀錄,不得委託其他委員 代為執行任務,並代為表決決議事項。(附件第________頁)
□是 □否,原因:
五、教評會委員審查不適任案件確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附件第________頁)
(一)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上開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二)委員有前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審查事項 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由本會決議之。
□是 □否,原因:
六、教評會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表決,並將投票方式及票數記錄於教評會紀錄中。(附件第 ________頁)
□是 □否,原因:
七、本案經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或教評會通過解聘、終局停聘或不續聘、資遣之 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合法送達並有紀錄可查。
(附件第____頁)。
□是 □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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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程序(必填)
本案審議程序中,因情勢變遷、發現新資料或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以書面敘明理由命學校 於一定期間內復議,應由學校教評會依程序提起復議:(復議程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議,□檢 附學校訂定復議程序之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 (附件第________頁)
□本案依規定提請復議程序,說明復議原因及結果:
□本案未依規定提請復議,原因:
□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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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確定判決、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 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或第 25 條規定處罰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97 條規定處罰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性平裁罰案件)
□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議解聘且___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性平裁罰案件)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兒少裁罰案件)
□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決議解聘且___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兒少裁罰案件)
□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決議終局停聘_____年_____月。
(依本案適用條款勾選)
一、 性平裁罰案件:(非本案件態樣免填)
(一)調查階段:免調查,知悉日期:______________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二)暫時予以停聘:
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1/2出 席、出席委員1/2審議是否停聘靜候調查,暫時停聘期間6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評會審 議通過延長停聘期間2次,每次不得逾3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日期/停聘期間/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
(知悉1個月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第1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後,10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確認,經委員1/2出席、出席委員1/2審議通過。
□是,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日期: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如下: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 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確認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2、3 免填)
□確認有解聘之必要(未達終身解聘),移請教評會審議解聘期間。(續填 2)
□確認未達解聘之程度,建議以終局停聘為處置。(續填 3)
□否,原因:
2.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未達終身解聘),10 日內提教 評會審議(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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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止)。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教評會逐年由 1 年至 4 年(或 4 年至 1 年)表決,至達 1/2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通過解聘期間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解聘_____年。
□否,原因:
3.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未達解聘之程度,建議以終局停聘為處置,
10 日內提教評會審議(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 個月至 3 年),逐次表決,至達 2/3 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 2/3 以上審議通過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
□否,原因:
(四)函報主管機關
1.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或教評會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10 日內檢附□裁罰 處分文件□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會議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主管 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二、兒少裁罰案件:(非本案件態樣免填)
(一)調查階段:免調查,知悉日期:______________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二)暫時予以停聘:
依教師法第 22 條第 2 項,認有停聘調查之必要時,經教評會(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1/2 出席、出席委員 1/2 審議是否停聘靜候調查,暫時停聘期間 3 個月以下,必要時得 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延長停聘期間 1 次,且不得逾 3 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日期/停聘期間/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
(有停聘調查之必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第1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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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後,10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須增聘校外學者 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經教評會委員2/3 出席、出席委員1/2審議通過。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如下: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 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確認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2、3 免填)
□確認有解聘之必要(未達終身解聘)。(續填 2)
□確認未達解聘之程度,建議以終局停聘為處置。(續填 3)
2.教評會逐年由 1 年至 4 年(或 4 年至 1 年)表決,至達 2/3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 通過解聘期間為止。表決結果如下:(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 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 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解聘_____年。
□否,原因:
3.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個月至3年),逐次表決,至達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2/3以上審議通過為止。表決結果如下:(不含校外學者專家,外聘學者專家不參與投 票)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 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
□否,原因:
(四)函報主管機關
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10 日內檢附□裁罰處分文件□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函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 _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人事主管: 業務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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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依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法規定調查】
― 涉及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決議解聘且___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決議終局停聘_____年_____月。
(依本案適用條款勾選)
(一)調查階段:依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知悉日期:
______________
1.性平事件類別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暨性別事件)
□檢附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 (教育人員對學 生) (附件第________頁)。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
□檢附 A-0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程序 檢核表暨回報單(附件第________頁)。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
□檢附 B-0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生之ㄧ般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程 序檢核表暨回報單 (附件第________頁)。
2.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3.校園相關性平事件,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與判斷基準時,調查小組應針對調 查過程所蒐集之資訊,視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一切情狀,並依下列基準予以論明載錄於 調查報告(事實及認定理由段),且經學校性平會審議確認通過:(附件第_______頁)
□(一)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直接指導)、犯後態度、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 調查屬實及處置告誡後再犯。
□(二)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 抗。
□(三)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 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四)行為態樣: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 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 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五)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圍等因素。
(二)暫時予以停聘:
1.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1/2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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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出席委員1/2審議是否停聘靜候調查,暫時停聘期間6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評會審 議通過延長停聘期間2次,每次不得逾3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日期/停聘期間/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
(知悉1個月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第1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2.承上,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 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評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
□是,性平會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無此情形
3.承上,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 必要者,教評會仍未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復經性平會決議當事人以事假靜候調查。
□是,性平會開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無此情形
(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調查結果提請學校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審議確認。
□是,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日期: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查證屬實,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2、3 免填)
□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未達終身解聘),移請教評會審議解聘期間。(續填 2)
□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建議以終局停聘為處置。(續填 3)
□否,原因:
2.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未達終身解聘),10 日內提教 評會審議(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 一為止)。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教評會逐年由 1 年至 4 年(或 4 年至 1 年)表決,至達 1/2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審議解聘通過為止。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解聘____年。
□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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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建議以終局停聘為處 置,10 日內提教評會審議(不含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 個月至 3 年),逐項表決,至達 2/3 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 2/3 以上審議通過為止。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
□否,原因:
(四)函報主管機關
1.經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或教評會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10 日內檢附□調查 報告□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會議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 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_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人事主管: 業務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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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 涉及霸凌學生之案件(不含性霸凌)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霸凌)規定,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規定,決議解聘且___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
(依本案適用條款勾選)
(一)調查階段: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調查,知悉日期:______________
1.是否為調查學校(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是(欄位2免填)
□否,為相關學校或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之教師。
2.經調查學校書面通知,本校依規定派代表參與調查。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3.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 知;不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受理與否,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 派委員 3 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調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霸凌學生之情形,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召開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檢附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委員名 單(標註人員類別)。
□是,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師會代表、□
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 員應有□學生代表)
□否,原因:
5.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於受理之次日起2個月內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 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是,完成調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延長調查者,請逐次填寫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6.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 同。
□是
□否,原因:
7.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之學 校提出報告。
□是
□否,原因:
(二)暫時予以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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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師法第22條第2項,認有停聘調查之必要時,經教評會(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1/2出席、出席委員1/2審議是否停聘靜候調查,暫時停聘期間3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 評會審議通過延長停聘期間1次,且不得逾3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日期/停聘期間/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
(有停聘調查之必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第1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10日內提請教評會審議確認。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2.教評會先就案件情節嚴重程度有無解聘之必要進行表決(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 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且經教評會 2/3 出席、出席委 員 1/2 審議通過。
□通過有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 3)
□通過無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4)
3.教評會審議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復依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 任或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解聘 1 至 4 年進行表決(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 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且經教評會 2/3 出席、出席委 員 1/2 審議通過。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表決結果如 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解聘,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 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復逐年由 1 年至 4 年(或 4 年至 1 年)表決,至達 2/3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審議通過解聘期間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解聘____年,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4.教評會審議確認是否有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終局停聘之必要(不含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外聘學者專家不參與投票),且經教評會 2/3 出席、出席委員 2/3 審議通過。
□是,通過終局停聘,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 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 個月至 3 年),逐項表決,至達 2/3 以上出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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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2/3 以上審議通過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 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未通過
(四)函報主管機關
1.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10 日內檢附□調查報告□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主 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人事主管: 業務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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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
― 非屬涉及前三類者(不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第 10 款(體罰)、第 11 款,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體罰)、第 5 款,決議解聘且___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議解聘或不續聘,或依第 27 條規定資遣。
□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決議終局停聘_____年_____月 (依本案適用條款勾選)
(一) 調查階段:組成校事會議調查,知悉日期:______________
1.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第 10 款(體罰)、第 11 款、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體罰)、第 5 款、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形,應於 5 日內召開校事會 議審議。□檢附校事會議委員名單(標註人員類別 5 類及性別)。
□是,召開校事會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委員組成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教 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男性____人,女性____人。
□否,原因:
2.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3.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 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 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檢附調查小組委員名單(標註人員類別)。
□是,調查小組____人,且已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日期: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調查應注意事項,符合者打勾:
□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 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 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參與處理校事會議案件之所有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5.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30 日,並 應通知教師。
□是,完成調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未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請填寫通知當事人延長調查期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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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6.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是,校事會議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7.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必要 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上述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 1/2 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審議通過。
□是,就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並為處理建議。
□否,原因
(二) 暫時予以停聘:
依教師法第22條第2項,認有停聘調查之必要時,經教評會(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1/2出 席、出席委員1/2審議是否停聘靜候調查,暫時停聘期間3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評會審議 通過延長停聘期間1次,且不得逾3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日期/停聘期間/書面通知當事人日期:
(有停聘調查之必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議結果:□暫時予以停聘_____月 □未通過
(第1次延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情形,本案不適用。
(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教師涉有下列教師法所定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應移送教評會審議,於10日內提請教評會審 議確認。
□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調查結果教師涉有情形: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續填2)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體罰)、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體罰) (續填 3)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續填4)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 (續填5)
□否,原因:
2.經教評會審議(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委員2/3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決議解 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 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未通過
3.教評會先就體罰情節嚴重程度有無解聘之必要進行表決(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 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且經教評會2/3出席、出席委員1/2 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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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有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 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3-1)
□通過無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 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3-2)
3-1.教評會審議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復依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或 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解聘1至4年進行表決(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事 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且經教評會2/3出席、出席委員1/2審議 通過。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 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解聘,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 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復逐年由1年至4年(或4年至1年)表決,至達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 審議通過解聘期間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解聘____年,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3-2.教評會審議確認是否有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終局停聘之必要(不含增聘校外學者專家,外 聘學者專家不參與投票),且經教評會2/3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是,通過終局停聘,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個月至3年),逐項表決,至達2/3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2/3以上審議通過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 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未通過
4.教評會先就行為違反法令之情節嚴重程度有無解聘之必要進行表決(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 家),且經教評會2/3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通過有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 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4-1)
□通過無解聘之必要,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 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續填4-2)
4-1.教評會審議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復依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或 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解聘1至4年進行表決(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且經教評會 2/3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 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是,通過以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解聘,表決結果如下:
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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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復逐年由1年至4年(或4年至1年)表決,至達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 審議通過解聘期間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解聘____年,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4-2.教評會審議確認是否有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終局停聘之必要(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且經教評會2/3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是,通過終局停聘,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 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教評會依委員建議終局停聘期間(6個月至3年),逐項表決,至達2/3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2/3以上審議通過為止。表決結果如下:
決議終局停聘____年____月,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 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未通過
5.教評會依『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審酌 個案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先就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程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二階段投 票:(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第一階段:就解聘及不續聘進行投票,並採多數決。
第二階段:就第一階段多數決結果,進行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表決比例應達教評會2/3出 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是,表決結果如下:決議________,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
依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應就個案違反聘約行為,依『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等原則審酌個案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予以具體說明。
□否,原因:
5-1.承上,經教評會決議解聘或不續聘後,再審議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資遣需同時符合
「非出於當事人之惡意」及「教師法第27條資遣所訂之條款」。表決比例應達教評會2/3 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通過資遣;會議紀錄應敘明非出於當事人惡意之判斷理由說明及適用第27條條款: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1款: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2款: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3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表決結果如下: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 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提醒: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依教師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 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進行審議未通過資遣,仍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原表決結果論定。
□未進行資遣之審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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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函報主管機關
1.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10日內檢附□調查報告□校事會議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 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查。(附件第 ____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人事主管: 業務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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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決議解聘或不續聘,或依第 27 條規定資遣。
(依本案適用條款勾選)
(一) 調查階段:校事會議或申請專審會調查,知悉日期:______________
1.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應於 5 日內召開校事 會議審議。檢附校事會議委員名單(標註人員類別 5 類及性別)。
□是,召開校事會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委員組成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教 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男性____人,女性____人。
□決議自行調查或經決議向主管機關專審會申請調查惟不予受理
□決議向主管機關專審會申請調查並獲通知受理調查(跳至(三)審議階段續填)
□否,原因:
2.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是,書面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3.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 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 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檢附調查小組委員名單(標註人員類別)。
□是,調查小組____人,且已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日期: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調查應注意事項,符合者打勾:
□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 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參與處理校事會議案件之所有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5.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30 日,並應 通知教師。
□是,完成調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未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請填寫通知當事人延長調查期間日期:
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6.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是,校事會議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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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必要 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上述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 1/2 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審議通過。
□是,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無輔導改善之可能移送教評會審 議。無輔導改善之可能理由如下:
□經校事會議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因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 後,經校事會議認定三年內再犯。
(跳至(三)審議階段續填)
□是,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 決議自行輔導或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惟不予受理。
□是,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 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並獲通知受理。(跳至(三)審議階段續填)
□否,原因:
(二)輔導階段
1.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績優教師,並得由校外教育學 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人才庫之輔導員擔任。 □檢附輔導小組委員名 單(標註人員類別)。
□是,輔導小組____人,且已包括績優教師。組成日期:_____________
□否,原因:
2.輔導應注意事項,符合者打勾:
□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教學 情形。
□輔導小組並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輔導期間,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及協助。
3.輔導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教師。
□是,完成輔導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未於 2 個月內完成輔導,請填寫通知當事人延長輔導期間日期: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輔導期間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是,校事會議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5.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
□是,輔導改善無成效之理由如下:請檢附相關紀錄(附件第__________頁)
□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三)審議階段(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1.校事會議審議調查或輔導報告決議移送教評會審議,於10日內提請教評會審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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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評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書面說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2.教評會先就案件情節程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二階段投票:(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第一階段:就解聘及不續聘進行投票,並採多數決。
第二階段:就第一階段多數決結果,進行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表決比例應達教評會2/3出 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是表決結果如下:決議________,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 規定(申請)迴避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否,原因:
3.承上,經教評會決議解聘或不續聘後,再審議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資遣需同時符合「非 出於當事人之惡意」及「教師法第27條資遣所訂之條款」。表決比例應達教評會2/3出席、
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
□通過資遣;會議紀錄應敘明非出於當事人惡意之判斷理由說明及適用第27條條款: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1款: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2款: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符合第27條第1項第3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表決結果如下:應出席委員人數_____人,實際出席委員_____人,依規定(申請)迴避 人數___人,參與投票人數____人,通過決議人數____人。
【提醒: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依教師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 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進行審議未通過資遣,仍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原表決結果論定。
□未進行資遣之審議。原因:
(四)函報主管機關
1.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10日內檢附□調查報告□輔導報告□校事會議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及 其他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且送達並有紀錄可 查。(附件第______頁)
□是,函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人事主管: 業務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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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
(依本案適用情形由主管機關填寫)
(一)專審會組成
1.專審會置委員11人至19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 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 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聘(派)兼之,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
□是,委員人數____人
□否
2.專審會委員中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是,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委員人數____人 3.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是,男性_____人,女性______人
□否
4.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時,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教育學者、法律專家或兒童 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止。增聘 之委員,於審議本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是,增聘_____人。
□本案不適用
5.增聘學者專家後,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是,總人數_______人,男性_____人,女性______人
□本案不適用
6.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 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是 □否
(二) 專審會受理調查申請案件
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
□是,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日期:_____________ 書面通知是否受理日期:
_____________
□否,原因:
2.召開專審會決議是否受理,並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上之審議通過。
(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專審會同意受理
□專審會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經通知學校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經學校調查完竣,復申請專審會調查。
□非屬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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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原因:
3.專審會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檢附調查小組委員名單(備註是否為人才庫名單)。
□是,調查小組____人。組成日期: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 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是
□否,原因:
5.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 通知學校。
□是,完成調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未於組成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通知學校延長調查期間日期: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6.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是,專審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7.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為決議如下:
(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併同提請專審會審議,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2/3以上之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
□經專審會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因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
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
□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
8.專審會委員是否擔任調查員。
□是,該委員應迴避該案件之專審會審議,且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 員人數。
□否,無須迴避專審會審議。
9.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是 □否 □另予輔導,尚未結案。
10.結案報告摘要應公開供公眾查閱。
□是 □否 □另予輔導,尚未結案。
(三) 專審會受理輔導
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
□是,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日期:___________ 書面通知是否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
2.召開專審會決議是否受理,並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上之審議通過。
(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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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審會同意受理
□專審會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經通知學校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經學校調查完竣,認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復申請專審會輔導。
□經學校輔導完竣,復申請專審會輔導。
□因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並認輔導改善有成效 後,三年內再犯。
□否,原因:
3.專審會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輔導小組進行 輔導,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各一人。
□檢附輔導小組委員名單(備註是否為人才庫名單)。
□是,輔導小組____人。組成日期:_____________
□否,原因:
4.輔導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學校。
□是,完成輔導日期:________________
延長輔導期間通知學校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無則免填)
□否,原因
5.輔導期間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 明。
□是,專審會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
6.專審會審議輔導報告,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為下列決議之 一:並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教師經輔導改善無成效,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經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教師經輔導改善有成效,予以結案,學校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審議。
7.專審會委員是否擔任輔導員。
□是,該委員應迴避該案件之專審會審議,且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 員人數。
□否,無須迴避專審會審議。
8.調查員與輔導員是否有同一人之情形。
□是 □否
9.結案報告摘要應公開供公眾查閱。
□是 □否
(四)主管機關提交專審會案件
1.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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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學校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疑涉有教師法第______條第_____項第______款所定情形。
2.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是否依法審議或復議
□是,審議或復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否,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3.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必要時,得依前述(二)進行調查、前述(三)進 行輔導。
□是,依執行情形填寫前述(二)調查項目或/及前述(三)輔導項目。
□否,無調查或輔導之必要
□否,本案不適用
4.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教評會之決 議:
□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以上之審議通過。
□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或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 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
□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者,應經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 議通過。但前經專審會調查屬實者,應經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 過。
□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或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應經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
5.本案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時,主管機關應 另行增聘學者專家至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止。
□是,增聘_____人,委員總數_____人,男性_____人,女性______人,符合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本案不適用
6.主管機關應於專審會決議後,將決議通知學校,學校應依專審會之決議辦理。
□是,主管機關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7.學校是否依專審會之決議辦理
□是,執行情形:
□否,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其他 措施之依據。
人事室: 業管科: 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