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雄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雄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國"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雄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國100 年 3 月 16 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 1000026074 號函訂頒,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 12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610635966400 號函修正全 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

(二)民防法第二條。

(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五條條及第二十六條。

(四)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九條及 十三條。

(五)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六)衛生福利部函頒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七)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強化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災民 災害救助效率及提昇工作品質,以為完成防災、備災及救災 等各項準備工作。

三、辦理單位:

(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區公所。

四、社會局及區公所應隨時加強防災意識,並加強辦理各項災害 救助整備工作,以利應變階段時靈活因應及爭時效;災後檢 討作業應注重經驗傳承;社會局每年應定期督導區公所辦理,

俾使災害救助工作質量俱升。

五、社會局及區公所應確實辦理下列各階段任務,明確掌握救助 時效:

(2)

(一)災害預防階段:

1.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充分整合轄內民間資源並加以分工。

2.加強公私部門及民間單位之間的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

3.預先建立災民避難收容處所相關資料。

4.完成物資管理儲備作業。

5.掌握天氣動態,辦理災民安置作業及開設適當災民避難收 容處所,提供所需民生物資。

(二)緊急應變階段:

1.於災害發生時,確立行政聯絡單一窗口。社會局由副局長 或指派人員擔任,並指派救助科科長或其他人員擔任為執 行人員;區公所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指派人員擔任。

2.主動及時完成災民安置工作,並提供民生物資。社會局得 依據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協調鄰近縣市提供社工人 力支援,俾進行需求調查及心靈慰藉工作。

3.依安置需求調查結果研擬後續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災民溝 通;同時應掌握時效進行勘災認定工作。

4.對於遭逢重大生活變故者,應及時慰問救助,以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

1.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應按前款需求調查結果進行安 置重建配套作業。

2.及時發放各項救助經費,協助家園重建及追蹤生活照顧等 工作。

六、社會局及區公所為落實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各階 段工作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 豪大雨特報或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函發公文

(3)

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社會局 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以函發公文、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簡 訊等方式通知區公所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社會局聯絡窗口: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社會局應即依本府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等 方式連絡警戒區之區公所承辦業務人員及其課長,準 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區公所聯絡窗口:

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進駐人員應通報社會局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 間聯絡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本市或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聯絡窗口應互相通 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區公所應持續辦理 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及志工人員,

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 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 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如:各類型災害防救演習、全民動員 防衛(民安)演習等)時,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

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藉此確認各民間團

(4)

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社政及民間團體聯繫會報,建立聯防機制及培養 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存:

依據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 要點規定,就轄內天然災害潛勢區域及危險區域交通特性 區分三級,儲存安全存量物資以備不時之需,並將開口契 約或物資供應協定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 聯絡人等資料通報社會局。

2.管理:

社會局及區公所應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 期等事宜,並製作發送流程及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 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區公所於平時應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規劃災民避難收容處 所、規劃合理收容量及確認避難收容處所避開災害潛勢區 並將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通報 社會局;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 溝通無虞。

2.避難收容安置作業:

(1)災民避難收容安置作業由區公所主責,社會局協助及 督導。

(2)特殊弱勢災民收容安置作業由社會局另訂之,區公所 應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

(5)

3.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 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 毛巾、牙刷、牙膏、潄口杯、拖鞋及毛毯、墊被等。

4.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及 鼓勵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5.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避難收容處所管理人每日應依相關規定期程及開設新 收容處所時,將收容情形回報區公所、社會局及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及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直到避難收容處所撤除 為止,區公所及社會局之提報資料應具一致性。

6.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依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規定,辦理慰問救助作業。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政區域聯盟:

社會局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辦 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社會局接獲應支援縣市請求時 即派社會局社工員協助,或請民間社福團體社工員支援。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 援二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 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支援四人以上至 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

(6)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 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協助發放慰 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 雜支等經費,除由社會局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 區域距離及天數,向衛生福利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 相關經費項下申請補助。

七、本原則未規定者,依衛生福利部所定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 作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5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法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