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國100 年 3 月 16 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 1000026074 號函訂頒,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 12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610635966400 號函修正全 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
(二)民防法第二條。
(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五條條及第二十六條。
(四)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九條及 十三條。
(五)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六)衛生福利部函頒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七)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強化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災民 災害救助效率及提昇工作品質,以為完成防災、備災及救災 等各項準備工作。
三、辦理單位:
(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區公所。
四、社會局及區公所應隨時加強防災意識,並加強辦理各項災害 救助整備工作,以利應變階段時靈活因應及爭時效;災後檢 討作業應注重經驗傳承;社會局每年應定期督導區公所辦理,
俾使災害救助工作質量俱升。
五、社會局及區公所應確實辦理下列各階段任務,明確掌握救助 時效:
(一)災害預防階段:
1.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充分整合轄內民間資源並加以分工。
2.加強公私部門及民間單位之間的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
3.預先建立災民避難收容處所相關資料。
4.完成物資管理儲備作業。
5.掌握天氣動態,辦理災民安置作業及開設適當災民避難收 容處所,提供所需民生物資。
(二)緊急應變階段:
1.於災害發生時,確立行政聯絡單一窗口。社會局由副局長 或指派人員擔任,並指派救助科科長或其他人員擔任為執 行人員;區公所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指派人員擔任。
2.主動及時完成災民安置工作,並提供民生物資。社會局得 依據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協調鄰近縣市提供社工人 力支援,俾進行需求調查及心靈慰藉工作。
3.依安置需求調查結果研擬後續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災民溝 通;同時應掌握時效進行勘災認定工作。
4.對於遭逢重大生活變故者,應及時慰問救助,以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
1.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應按前款需求調查結果進行安 置重建配套作業。
2.及時發放各項救助經費,協助家園重建及追蹤生活照顧等 工作。
六、社會局及區公所為落實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各階 段工作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 豪大雨特報或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函發公文
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社會局 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以函發公文、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簡 訊等方式通知區公所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社會局聯絡窗口: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社會局應即依本府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等 方式連絡警戒區之區公所承辦業務人員及其課長,準 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區公所聯絡窗口:
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進駐人員應通報社會局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 間聯絡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本市或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聯絡窗口應互相通 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區公所應持續辦理 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及志工人員,
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 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 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如:各類型災害防救演習、全民動員 防衛(民安)演習等)時,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
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藉此確認各民間團
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社政及民間團體聯繫會報,建立聯防機制及培養 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存:
依據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 要點規定,就轄內天然災害潛勢區域及危險區域交通特性 區分三級,儲存安全存量物資以備不時之需,並將開口契 約或物資供應協定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 聯絡人等資料通報社會局。
2.管理:
社會局及區公所應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 期等事宜,並製作發送流程及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 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區公所於平時應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規劃災民避難收容處 所、規劃合理收容量及確認避難收容處所避開災害潛勢區 並將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通報 社會局;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 溝通無虞。
2.避難收容安置作業:
(1)災民避難收容安置作業由區公所主責,社會局協助及 督導。
(2)特殊弱勢災民收容安置作業由社會局另訂之,區公所 應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
3.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 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 毛巾、牙刷、牙膏、潄口杯、拖鞋及毛毯、墊被等。
4.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及 鼓勵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5.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避難收容處所管理人每日應依相關規定期程及開設新 收容處所時,將收容情形回報區公所、社會局及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及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直到避難收容處所撤除 為止,區公所及社會局之提報資料應具一致性。
6.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依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規定,辦理慰問救助作業。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政區域聯盟:
社會局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辦 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社會局接獲應支援縣市請求時 即派社會局社工員協助,或請民間社福團體社工員支援。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 援二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 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支援四人以上至 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 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協助發放慰 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 雜支等經費,除由社會局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 區域距離及天數,向衛生福利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 相關經費項下申請補助。
七、本原則未規定者,依衛生福利部所定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 作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