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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價值判斷是客觀的、經驗的,而非只是 內在情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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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價理論與情緒理論之比較

對 Dewey 而言,在事實之中已有價值評估的存在,對這種價值評 估可加以經驗的觀察。因此,有關價值評估的命題也可以根據經驗加 以檢證,個人和群體所珍視或寶愛的事物,以及他們所以寶愛它們的 理由,原則上都可以確實查明,不管在實際執行時有多大的困難 (Dewey, 1939: 58)。這樣的價值判斷是客觀的、經驗的,而非只是 內在情緒的。相對於這種客觀的、經驗的,情緒理論特別強調情緒或 態度的功用,這樣的情緒主張忽視理性而強調情緒,在 Dewey 看來,

最不可被接受的地方是這種理論並不承認理智或智慧在探討評價和 道德判斷中所應佔有的關鍵地位(郭博文,1990:249)

現 代 情 緒 主 義 的 哲 學 基 礎 是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logical positivism)或者稱之為「邏輯經驗論」(logical empiricism),邏 輯實證主義的理論主張,哲學的根本任務是進行邏輯與語言分析,亦 即對哲學命題的表達形式的分析,如討論哲學語言的邏輯、結構、功 能、界限和它所指稱的意義等內容。對倫理表達的語言的意義,邏輯 實證主義的主張是,必須訴諸「可證實性原則」,即必須通過經驗直 接或間接證實,或與邏輯和數學規則相符合的、具有嚴密邏輯必然性 的命題或判斷,才是有意義的。依據「可證實性原則」,通過對倫理 語言的嚴格邏輯分析,邏輯實證主義者主張,倫理概念和倫理判斷不 過是人們情緒、情感、態度和欲望等表達,它們本身不是分析的,也 不能如事實判斷一樣訴諸經驗事實,甚至也不能簡單地分解或還原為 經驗上可加以證實或證偽的事實判斷,從而不具有經驗上的可證實 性。

因此,在邏輯實證主義看來,關鍵在於區分有意義的命題與無意 義的命題,對於有意義的命題,我們可以區分出真假,而無意義的命 題則既不真也不假。要區分有意義的命題與無意義的命題,就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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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區分標準或意義標準,邏輯實證主義稱這個意義或標準為「可證 實性原則」

在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的領域中,「倫理判斷與價值判斷 的證成」是一個極為重要的研究課題,所謂「證成」(justification)

是要問:我們的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是否能夠用任何客觀的理由來 使它成立?並且,我們的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是否能夠從事實判斷 或科學判斷推衍出來?對於這個問題,Dewey 晚年應 Otto Neurath 之 邀,為《國際統一科學百科全書》(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Unified Science)撰寫《評價理論》一書,以說明 Dewey 對價值哲 學的看法。《評價理論》一書其實就是 Dewey 的價值哲學的表達,如 此的表達,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是 Dewey 對價值問題的一貫之見解,

也是反對邏輯實證主義的主張之表達。而 Ayer 及 Stevenson 等人,

他們持著邏輯實證主義之主張,也對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有深入的研 究。透過與 Ayer 及 Stevenson 等人的觀點之比較,對於彰顯 Dewey 的立場將有所幫助。

以下我們將分成三節,第一節敘述 Ayer 的情緒主義;第二節敘 述 Stevenson 的情緒主義;第三節則綜合比較評價理論與情緒理論之 特點。

第一節 Ayer 的情緒主義

邏輯實證論的基本觀念是支持經驗主義和反形而上學的。其經驗 主義的觀點是認為科學的知識的基礎必須透過公認的實驗證實,而非 依賴於個人的感覺經驗。再者對邏輯實證論來說,像是上帝、實體等 問題,它們只是一種所謂似是而非的問題,這類問題不是有其問題不 能解決,而是實際上根本沒有這樣的問題。

邏輯實證論重視的是如何使我們獲取知識的條件和工具-即語 言與邏輯更加的精確與可靠,因此,他們特別關心達到語言意義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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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性的方法是什麼?達到真理的可靠的探究的特點是什麼?做出正 確有效的論證的條件是什麼?而這些問題必然與邏輯有關。因此,簡 單來說,邏輯實證論所要關注的是下列主題的辯明:(一)分析命題與 綜合命題;(二)有認知意義與無認知意義。

Ayer 的情緒主義藉由邏輯實證論的基本觀念,訴諸於「經驗的前 提」(empirical premises)和「感覺的證據」(the evidence of the sense)。對他而言,他反對「形上學家」是因為,形上學家的陳述沒 有實質意義,且這樣的陳述不服從任何真假值。因為形上學的宣言沒 有適當的前提來支持,且這樣的宣言是「無意義的」(meaningless),

所以它無法滿足一個有意義的敘述所必須滿足的一定條件。對 Ayer 來說,首要之務便是要去探究倫理判斷是否是知識;其次,對倫理判 斷做分析,以了解倫理判斷的證成之由。本節首先論述 Ayer 心中認 為是有意義的命題;其次,在這命題的基礎上,深入去探究其構成要 素;最後對 Ayer 的倫理判斷學理作總結性的陳述。

壹、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

由於接受邏輯實證論的基本觀念,Ayer 認為一切有關實在的陳述 原則上必須通過觀察命題的檢驗。因此,Ayer 認為只有兩種命題可以 傳達知識、判定真偽。其一是分析命題(analytic proposition),

其二是綜合命題(synthetic proposition)。而對於分析命題及綜合 命題,Ayer 藉由修正 Kant 對這兩種命題的看法而提出他的主張。

Kant 認為(鄧曉芒譯,2004:9-17),在一切判斷1中,從其中主 詞對謂詞的關係來考慮,這種關係有兩種不同的類型。要麼是謂詞 B 屬於主詞 A,是(隱蔽地)包含在 A 這個概念中的東西。要麼是謂詞 B 外在於概念 A,雖然它與概念 A 有連結。在前一種情況下,Kant 把

1 根據牟宗三先生的說法(牟宗三,2004:17),命題(proposition)指的就是一 個有真假可言的句子(sentence)或陳述,它的用意是藉之來斷定或置定。以前的 講法,常用「判斷」(judgement),現在則通用命題。因此,本文也藉其說法,將命 題與判斷視為通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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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判斷稱之為分析的(說明性的)判斷;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則稱之 為綜合的(擴展性的)判斷。對分析性判斷來說,通過謂詞,並未給 主詞概念增加任何東西,而只是通過分析把主詞概念分解為它的分概 念,這些分概念在主詞中已經被想到過了。對綜合性判斷來說,它則 是在主詞概念上增加了一個謂詞,這個謂詞是在主詞的概念中完全不 曾想到過的,是不能由對主詞的概念的任何分析而抽繹出來的。

以 Kant 所舉的“7+5=12”這個例子來說,Kant 認為這個判斷 之所以是綜合判斷,是因為“7+5”的主觀內涵不包括在“12”的主 觀內涵之中。而以“一切物體是延伸的”(all bodies are extended)

這個判斷來說,這個判斷之所以是分析判斷,是因為它只依據矛盾律

2(the 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Ayer, 1952: 78)。對此,從 判斷的構成來說,分析判斷的邏輯形式是謂詞的內容包含在主詞的概 念中,所以主詞和謂詞有同一性。只要把這種同一性分析出來,即可 得到分析判斷。如以前面所說“一切物體是延伸的”,物體之所以為 物體,就在於它佔有空間,有延伸這個本質屬性。因此,從內容上看,

這個判斷中的謂詞並沒有給判斷中的主詞物體增加新的東西,它只不 過是對主詞的某一方面作了更明卻的說明和解釋而已。換句話說,謂 詞只是把已經包含在主詞中的內容分析出來,並沒有增加什麼新的知 識。也因此,從判斷的性質來看,分析判斷是透過理性的分析來對主 詞作用,因而分析判斷不須依賴經驗的、也毋須經驗證明的。另外,

綜合命題是指謂詞概念並不包含在主詞概念中,要是我們將謂詞與主 詞聯繫起來,謂詞能給主詞增加或擴充新的內容。以“7+5=12”這 個例子來看,“12”這個概念在我們思考“7+5”前,是尚未去作思 考的。

對於 Kant 的區分標準,Ayer 認為這樣的區分有兩種缺點:其一 是把一切命題都歸結為主謂命題,這是毫無根據的;其二,Kant 採用 兩個標準:邏輯標準(去分析“一切物體是延伸的”)及心理學標準

2 所謂矛盾律,就是禁止有矛盾之謂也。其式:-(a•-a),a-a=0。如孔子不能 既是孔子而又不是孔子,但孔子可以既是聖人而又不是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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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待“7+5=12”)。因此,對 Ayer 來說(Ayer, 1952: 78):這 兩個標準是不等值的,一個命題按照心理學的標準是綜合的,按照邏 輯的標準則很可能是分析的。並且,兩個符號對任何人不具有同樣的 內涵意義,但可能是同義的。進而,從一個人能夠想到 7+5 之和而 不必然的想到 12,對此,我們決不可以就此推論說“7+5=12”這個 命題可以被否認而不自相矛盾。

Ayer 保留了 Kant 區分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邏輯意義,並避免 Kant 的區分方式之中的混亂。Ayer 提出他自己的分析命題和綜合命 題,他說(Ayer, 1952: 78):當一個命題的效準(validity)僅僅依 據它所包括的那些符號的定義時,我們稱之為分析命題;當一個命題 的效準決定於經驗事實時,我們就稱之為綜合命題。因此,對於 Ayer 來說,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特性是如下的:

一、分析命題是先驗的;綜合命題是後驗的

所謂分析命題是先驗的:即是要確定這種命題的真假,原則上我 們只要了解它的意義就足夠,而毋需對世界的實際狀況進行經驗的考 察。而所謂綜合命題是後驗的:即是要確定綜合命題之真假,我們必 需對世界的實際狀況進行經驗的考察,而不能僅僅藉著語言分析來決 定。

二、分析命題是必然的;綜合命題是適然的

所謂分析命題是必然的:即一個分析命題,如果是真的,則是必 然地真的;如果是假的,則是必然地假的。而所謂綜合命題是適然的:

即一個綜合命題,如果它是真的,則它只是事實上真,而不是必然地 真;如果它是假的,則它只是事實上假,而不是必然地假。

三、分析命題是沒有實質內容的;只有綜合命題有實質內容 所謂分析命題是沒有實質內容的指的是:我們無法從分析命題所 作的陳述獲知任何事實的情況。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分析地真的命 題容納了一切可能的情況,而分析地假的命題則排斥了一切可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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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既然分析命題沒有實質內容,那麼,一個命題如有實質內容的話,

它就一定是綜合命題,因為依據「綜合命題」的定義,一個命題如果 不是分析的,它就是綜合的。

貳、命題分析與倫理判斷之意義

Ayer 對於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主張,也應用到了他對倫理議題 的分析:

一、可以評斷倫理判斷是否能成為科學的命題,進而了解其意涵 Ayer 說:我們所感興趣的是把倫理的詞的整個領域歸結為非倫理 的詞的可能性。因此,我們所要面對的是倫理價值的陳述是否能轉譯 成經驗的事實的陳述(Ayer, 1952: 104)。簡單的說,Ayer 認為要將 倫理的詞歸結非倫理的詞,就是要將判斷的詞、價值的詞轉換或還原 成描述的、事實的詞。也就是說,Ayer 認為有意義的命題包括兩類:

關於事實的命題及關於形式的命題。是否倫理的命題能落到 Ayer 所 認可的有意義的領域。

以「你不該偷錢」這個倫理語句來說,這個判斷和「偷錢是錯誤 的」「偷錢是不道德的」的說法同一。以分析命題的角度來看,偷錢 本就不是一件應該的事,謂詞已函蓋在主詞之中,因此強調不該是多 餘的;另外,從綜合命題的角度來看,「偷錢是錯誤的」,我們要如何 去檢證?對於「偷錢」這個詞的意義,我們可以理解,因為我們可以 從經驗事實中去了解,但是對於「偷錢」之後再加上「是錯誤的」,

我們則無法從經驗事實去驗證,以此再追問下去,可能又衍生出「為 何我們會認為偷錢是錯誤的」這問題。也因此,我們又回到「偷錢是 錯誤的」的這個問題來。所以,Ayer 認為倫理判斷是否能成為科學的 命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Ayer 說:倫理概念之所以是不能分析的,

因為這些概念只是擬似概念(pseudo-concepts)(Ayer, 1952: 107)。

綜之,對 Ayer 來說,一個倫理符號出現在一個命題之中,並不會對 這個命題的事實內容增加些什麼。說「偷錢是錯誤的」,只是說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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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沒有事實意義的句子,說出一個既不表達真的命題,也不表達假的 命題。

二、倫理語詞的作用

Ayer 否認倫理判斷具有意義,主張它既不真也不假。他認為倫理 語詞或倫理判斷是用來表達關於某些對象的情感的,但並不對這些對 象作出任何斷定。也就是說,倫理的語句具有表達情感的作用。

然而,若從一般日常的生活中的例子來看,似乎有些倫理語詞的 表達也具有命令的功能。如我們說「說真話是你的責任」,這句子既 具有倫理情感的表達,也可以被視為是表達命令「說真話」。因此,

要發現一個標準去當做倫理判斷的效準是困難的。對此,Ayer 主張要 區分「表達情感」(the expression of feeling)與「論斷情感」(the assertion of feeling)

Ayer 認為,我們常常在論斷某人具有某種情感時(如某人很無 聊),往往伴隨著那種情感的表達,進而事實上成為那種情感的表達 中的一個因素。如我可以同時表現出很無聊的樣子且對外宣稱我很無 聊,「我很無聊」這一詞或情況證明我正在無聊或表示出我無聊是真 的。然而,我也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如哎聲歎氣、持續發呆一陣子等聲 調或姿勢來表達我很無聊。因此,即使有關某人具有某種情感的斷言 或論斷,總是牽涉到那種情感表達;相反的,一種情感的表達卻並不 總是牽涉到關於某人具有某種情感的論斷。對此,Ayer 認為倫理判斷 並不具有效準(Ayer, 1952: 108)。總之,他認為倫理的詞之作用在 表達情感,而透過這些詞,也可以喚起情感,並由於喚起情感而刺激 行動(Ayer, 1952: 108)。

總而言之,對 Ayer 來說,一個倫理語句或倫理判斷的問題,是 一種既不真也不假的問題。這樣的倫理語句或倫理判斷只是表達出情 感。所以,面對到倫理語句或倫理判斷,不是要問某種行為正當與否,

而是要問這行為是正當的或它是錯的意思是什麼。而用以檢驗明顯的 事實陳述的真實性標準就是可證實性的標準。因此 Ayer 說:一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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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當且僅當(if and only if)它所表達的命題,或者是分析的,

或者是經驗上可以證實的,這個句子才具有字面上的意義(Ayer, 1952:

5)。要尋找各種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的意義,也就是要弄清楚這種判 斷中的各種價值語詞是否具有分析的或綜合的意義。

Ayer 對各種價值語詞的意義的探究,在看法上經過多次的修正,

諸如將可證實性區分成實踐的可證實性與原則的可證實性、強的意義 的可證實性與弱的意義的可證實性、提出基本命題以及提出直接證實 與間接證實等,都不外乎是在說明:一個命題要有意義,它必然是一 個分析命題,或者是一個可經由經驗檢證的綜合命題(林火旺,1999:

198)。在這樣意義標準下:非分析的命題只有可被經驗檢證方才有意 義。而所謂一個命題是可以被經驗檢證,是指我們可以透過經驗的證 據來證明或否定這一命題。因此,Ayer 對於倫理判斷的語詞的看法,

仍然是在邏輯實證主義的影響下來論述,而這樣的論述也構成了他的 情感價值論。

參、Ayer 的情感價值論

如前所述,對 Ayer 而言,只有兩種命題可以傳達知識、判定真 偽。其一是分析命題(analytic proposition),其二是綜合命題

(synthetic proposition)。也因此,倫理判斷既不真也不假,它只 表達出情感。倫理的詞之作用在表達情感,且透過這些詞,也可以喚 起情感,並由於喚起情感而刺激行動。所以,對於 Ayer 的情感價值 論,我們可以由以下數點來看:

一、倫理學語詞的「意義」可以透過不同的情感來理解,如此可 解釋道德判斷和行為動機的關係。

二、若認為道德判斷僅僅是個人情感態度的表達,就無法保證道 德判斷的客觀性和可信性,人類社會就無道德生活可言;而若要保證 後者,那麼,所謂道德判斷僅僅是個人情感態度的表達的論點就不能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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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主張倫理判斷是情緒的表達,如此將道德視為是情緒的展 現,進而忽略理性的作用。

四、倫理判斷的語句會因時空環境的變遷而改變其意義,這是 Ayer 的情感價值論所無法解釋的。

在邏輯實證主義的影響下,Ayer 提出他的情緒主義的理論,其理 論尚未臻於系統化,因而產許多的無法解決的缺點。這樣的工作-將 情緒主義的理論系統化,則交由 C. L. Stevenson(1908-1978)來完 成。

第二節 Stevenson 的情緒主義

承襲情緒主義的立場,Stevenson 注意到人們作道德評價時非理 性、非認知層面的作用,此作用涉及情緒或態度的影嚮力。Stevenson 對情緒論的主要貢獻是他對態度的強調。他提議以感受(feeling)

或態度(attitude)來替代情緒(emotion)一詞。Stevenson 指出:

「態度上的一致和分歧是倫理學的本質特徵」(Stevenson, 1979:

17)。正是態度的分歧才是造成不同倫理判斷的這種顯著特徵,使得 倫理問題和科學問題有了根本的差異。

Stevenson 的態度理論指出倫理判斷的分歧可能來自兩個根源:

「 信 念 的 分 歧 」( disagreement in belief ) 與 「 態 度 的 分 歧 」

(disagreement in attitude)。而 Stevenson 有關這兩種分歧的論 述,走出另一條探究倫理判斷的新路。

以下將分成三個部份來說明 Stevenson 的情緒主義。其一,先探 究 Stevenson 所思考的倫理學問題;其二,了解 Stevenson 所謂信念 與態度的分歧所指為何;其三,檢視 Stevenson 如何對倫理語詞作分 析。最後,綜論 Stevenson 的情緒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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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倫理學問題

Stevenson 將倫理學區分成三種類型(Stevenson,):描述的、規 範的及分析的倫理學(Stevenson,1963: Ⅴ-Ⅵ)。其中規範的倫理學 企圖為人們提供各種一般的倫理原則,如此便產生一種困難,就是要 把倫理學的判斷與科學陳述同一化的企圖的不可能性(Stevenson, 1963: 3)。因為,規範倫理學依賴於科學知識,但它本身並不構成知 識,科學的方法並不能保證在所謂規範科學中具有它們在自然科學中 的那樣確定的作用。而規範倫理學之所以無此作用,其關鍵在於規範 倫理學無法解釋人們在倫理判斷中的各種分岐,更無法洞察到倫理判 斷的語句、語詞的具體意味。

鑑此,分析倫理學以中立的角度面對這樣的問題。因為分析倫理 學的基本特性是分析的,因此,Stevenson 對於倫理學的基本問題:

什麼是善?特別重視。也因此,Stevenson 說:

倫理學問題首先是以「如此這般是善的嗎?」或者「這一個比那 一個更好嗎?」之類的形式出現。這些問題之所以是困難的,部 份原因是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到底我們在探尋什麼。這就像我們 大海撈針的時後,我們甚至不知到針是什麼。因此,我們首先要 做的就是考察問題本身。或者通過對表達問題的術語加以定義,

或者通過其他有效的方法,我們必須試圖使問題變得更清晰一些 (Stevenson, 1963: 10)。

對於這樣的說法,Stevenson 的用意是要解決「善」的定義的問 題。因此,Stevenson 在 G. E. Moore(1873-1958)的影響下,對於

「善是什麼」這問題加以深化與發展。

首先,Moore 認為「善」是倫理學最基本的概念,「善是什麼」的 問題之探討是倫理學的首要任務,給「善」下定義是全部倫理學中最 根本的問題。因此,Moore 在回答「善是什麼」的這個問題時,他的 回答是:「善」就是「善」(good is good),它是事物中最單純的事 物之一;「善」是不能被定義的(indefinable)(林武佐,20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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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認為應該區分「善」(good)與「善事物」(the good)「善」

是一種單純、終極、不可直觀感覺、不可試驗、不可分析且不可定義 的概念;有關善事物的倫理命題是綜合命題,而非分析命題的(Moore, 1903: 6)。任何人想要以自然主義3的術語對「善」下定義,都將犯了

「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就是在本質上混淆 了「善」與「善事物」,並以分析性的自然性事實或超自然的實在來 定義「善」

其次,延續 Moore 對「善」下定義的想法,Stevenson 認為對善 下定義必須有三個基本的要求(Stevenson, 1963: 15):(一)善必須 是因為智慧上的分歧而成為論題;(二)善必須是具有“磁性的”;

(三)善不必然單獨從科學方法中來發現。也就是說,(一)人因為 有不同的興趣,因而對某個事物是否「善」這個問題的看法是分歧的;

(二)因某物是「善」的,因此我們至少會有一種驅利於某物的動作,

這是一種情緒的表現;(三)某物之「善」存在與否,也因為情緒的 因素而不能只以科學的方法來加以確定。因此,善的定義是分岐的,

科 學 的 方 法 對 於 倫 理 學 問 題 的 解 決 是 有 限 。 對 此 , 可 以 了 解 到 Stevenson 所要解決的是倫理學問題中倫理語詞的模糊用法。也就是 說,Stevenson 注意到人們作道德評價時非理性、非認知層面的作用,

此作用是以有關情緒或態度的影響功能。這樣的倫理問題也就是 Stevenson 所重視的信念與態度的問題。

貳、信念與態度的問題

先於 Stevenson 的情緒主義論者,以可證實性原則來解釋倫理判 斷不具有邏輯必然性,也不具有經驗的可證實性,如 Ayer 所說的:

3 自然主義主張倫理語詞可以化約成經驗語詞,因為倫理語詞所指涉的是自然性 質,因此道德判斷是對自然世界所做的評價,如果一個道德判斷是真的,表示它所 涉及的道德屬性,也是自然世界的一個性質。以就是說,自然主義認為「善」是可 以被定義的,「善」可以純粹透過某些自然性質的組合加以分析、我們可以利用一 些自然語詞的組合來對「善」下定義。也因此,對自然主義來說,「善」是可以用 經驗或科學的方法來加以觀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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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判斷並不具備任何客觀的有效性(Ayer, 1952: 108)。這樣的倫 理判斷只是表達了某種道德情感而已。因此,在所謂的倫理判斷中,

有關倫理語詞的功能是純情感的,它們只用於表達於特定對象的情 感,而不作關於任何對象的斷言。如此進而將道德問題隔絕於科學領 域之外,將價值判斷都視為是情感的,且將價值判斷上所產生的種種 分歧都看作是人的情感差異,這也使情緒主義產生認識主義與非認識 主義的分歧4。而為了解這種差異,Stevenson 提出了他的「態度理論」 信念與態度的分歧與一致的理論。

一、兩種分歧

Stevenson 認為,我們不可將所有的倫理分歧都訴諸於個人的情 緒差異,他認為有些倫理分歧是情緒的,有些則否。因此,他提出兩 種 倫 理 分 歧 的 理 論 : 信 念 上 的 分 歧 與 態 度 上 的 分 歧 。 所 謂 信 念

(belief),指得是思考、假設、預測的結果,這其中既包括對事件 行為的信念,也包括對態度的信念,它是科學爭論的核心;而所謂態 度(attitude)指得是「任何心理學贊成或反對的傾向」,其中包含 意圖、願望、渴求、需要、欲望等多種複雜的情感。

(一)信念上的分歧

即當某一個人相信 P 是答案,另一個人則相信非 P 或某種與 P 不 相容的命題才是答案,且在討論中,兩人各自的立場上藉由提出自我 的觀點來論證,或者進一步的以較新的材料來修正自己的觀點。如此 的情況,便稱之為「信念上的分歧」

(二)態度上的分歧

即包含一種對立面,有時是暫時的、緩和的,有時是強烈的,它

4 如果從倫理判斷是否和事實判斷一樣具有真假值來看,後設倫理學可分成認知主 義及非認知主義。前者主張任何的道德判斷都是命題,有真假值可言,故有其認知 內涵;後者則否認道德叛斷的真假值,因為這些道德判斷並非是真假判斷的適用對 象,故非認知主義主張道德判斷無所謂真或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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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不屬於信念,而是屬於態度-屬於一種相反對的目的、抱負、要求、

偏愛、欲望等。也就是說,當兩個人對同一事物所持之態度相反,且 至少其中有一人企圖改變對方的態度或者懷疑對方態度之正確性 時。如此的情況,便稱之為「態度上的分歧」

對於上面所說的信念上的分歧及態度上的分歧,簡單來說,這二 者是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分歧,前者涉及怎樣如地描述和解釋事物的問 題,所以分歧或對立的雙方是不可能同真的;後者是牽涉到「興趣」

的部份,這是贊成或不贊成、如何去形成或阻止某事的問題,所以對 立雙方都不可能滿意。

二、兩種分歧的關係

對於兩種分歧的關係,Stevenson 認為兩種分歧是相互聯繫、相 互影響及相互滲透的。也就是說,態度和信念各有它們自己的功能和 作用,我們必須將它們放在密切的關係中加以研究(Stevenson, 1979:

19)。

(一)兩種分歧的關係的性質是事實性的,而非邏輯性的。

對 Stevenson 來說,人們對某一對象的認識與判斷往往支配著他 們對該對象的態度,信念是態度導向的。而對某一對象的態度又影響 著他們對該對象的認識與確信。因此,每一種態度必定為某種關於其 對象的信念所伴隨,但是依附於相反態度的信念不必是不相容的。

(二)態度上的一致和分歧是倫理學的本質特徵

對 Stevenson 來說,態度上的分歧才是倫理學爭論的原因,而這 也是倫理問題自絕於科學問題的根本之源。因為,態度的分歧,標誌 著倫理分歧的產生。其次,態度決定著那些信念與爭論相關。並且,

態度一致是解決爭論的標誌。

對 此 , Stevenson 也 提 出 他 所 謂 的 「 倫 理 一 致 」( ethical agreement)的四種類型(Stevenson, 1979: 18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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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同一對象的內在價值判斷(目的善)達到一致。

圖4-1 內在價值判斷(目的善)達到一致

即不論他們在關於對象的整體價值的判斷如何,只要他們一致贊 同該對象的內在價值,便能在態度上趨於一致。

人們對同一對象的外在價值判斷(手段善)達到一致。

圖4-2 外在價值判斷(手段善)達到一致

即是說,當 A、B 兩人一致贊同某一對象 X 的內在價值,同時又 認可另一對象 Y 有利於或能夠導致目的善的時候,便可達到對象 Y 所 具有的手段善的一致認同。

A B

X Y

A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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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X Y

A B

X Y Z 人們贊同某一對象,但各自贊同的意義不同。

圖4-3 各自贊同的意義不同

人們贊同某一對象,但各自贊同的意義不同。如 A、B 兩人一致 贊同某一對象 X,但 A 贊同對象 X 的內在價值,而 B 則贊同對象 X 的 外在價值。

A 贊同 Y 是內在善的,但對 Z 卻毫不關心;B 贊同 Z 是內在善的,但 卻對 Y 毫不關心。

圖4-4 贊同的意義目的與手段有別

即 A 可以贊同 Y 是具有內在價值,但卻無視於 Z;而 B 則可以贊 同 Z 是具有內在價值,而卻無視於 Y。但如果他們都相信 X 能夠導致 Y 和 Z 的話,則他們將會同意 X 是具有外在價值的,即作為他們相互 分離的目的 Y 和 Z 來說,X 同時具有手段善。也就是說,透過這種目 的的分離去尋求它們的一致因素,這就是人們對於手段善或外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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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趨於一致,甚至是間接的在分離目的之外的一致。

另外,Stevenson 還提出兩種特殊的態度一致(Stevenson, 1979:

186-191):

(一)複雜的態度上的一致(complex agreement in attitude)

圖4-5 複雜的態度上的一致

它是指在日常實際生活中,人們的道德態度並不一定是分別以前 面四種類型表達出來。相反的,各種類型往往同時發生、互相滲透,

這種同時發生又相互滲透的態度一致就稱之為複雜的態度上的一致

(二)混合的態度一致(mixed agreement in attitude)

圖4-6 混合的態度一致 A B

C

X Y

A B

X Y

(17)

這是指由兩種或多種類型的同時重疊和結合,故稱為混合的態度 一致。

由上面對 Stevenson 的態度理論的論述,我們可以將他獨到的看 法歸納為下述幾方面來說明:

(一) Stevenson 反對極端的情緒主義論,即反駁倫理判斷是一種偽 概念、無意義、沒有真假及沒有什麼好爭論的看法。

人們面對道德爭論或倫理判斷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的,而這種種的 爭論並非如極端的情緒主義論所言,「我們從未真正地為價值問題而 爭論」,如此將使得爭論只淪為個人情緒的表達,理性將如 D. Hume

(1711-1776)所認為的,理性是作為情感的奴隸,即當我們在面對 道德判斷時,以理性為特徵、以客觀事實為對象的科學是毫無能力的。

(二) Stevenson 以態度和信念的相互因果關聯來化解情緒主義二 分事實與價值、認知與情緒,所可能產生的忽略理性的困境。

我們對於生活中環境的種種對象是具有複雜的信念和態度。當我 們對某一對象的信念改變,我們的態度也將為之更替。因此,信念與 態度具有相互因果關係。而如此的關係,將會因為態度導致我們抑制 或發展某些信念,這些信念也向我們揭示出達成既定目標之手段。如 此將

(三) Stevenson 強調態度的分歧在倫理的本質之重要,使人們正確 認識道德現象,並更有效地解決人們間的倫理分歧。

許多有影響的倫理學理論,諸如自然主義者把倫理判斷等同於某 種類型的科學陳述,如此只是一種信念上的、經驗的強調,都未真正 是態度的考究。因此,Stevenson 強調態度的分歧的注意,即不因強 調信念而忽視態度在倫理判斷的作用。如此,方可揭示道德術語的各 種功能,也才能清楚的認識到倫理學方法與科學方法的異同。

透過上面對 Stevenson 的態度理論的分析所獲得的結論,我們可 再進一步檢視 Stevenson 對倫理語詞的分析,以便深入了解他對價值

(18)

判斷的看法。

參、倫理語詞的分析

C.K. Ogden(1889-1957)及 I.A. Richards(1893-1979)(1923)

在《意義的意義》(The meaning of meaning)一書中曾經說到“善”

(good)的這一獨特的倫理用法是一種純情感的用法,也就是說他們 強調道德語詞的情感意義之重要性,如此立下了情緒主義之基本原 則。Stevenson 在情緒主義的立場下,也提出他的道德或倫理語言的 分析。

一、倫理語詞的「意義」分析:

一般我們在使用某個符號(或稱為倫理語詞)時,都習慣地將這 符號與「所指對象」相對應。Stevenson 認為用「所指對象」來代替

「意義」一詞是很方便,但是,日常生活中卻有許多詞:像是「哎呀」

「ㄡ」等詞,它並未有所謂的「所指對象」,Stevenson 認為這些詞所 有的只是一種意義,即情緒意義。

而所謂的情緒的意義,也如同 Stevenson 的態度理論,這意義對 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涵。而我們對於界定「意義」的一個必要之條 件就是在於某個符號的意義必須是相對穩定的,否則人們會無所適 從。對此,Stevenson 提出一個概念-「意向性」(disposition),這 詞的意涵是指當我們對周遭環境的某個符號「刺激」時,通過我們的 心理活動過程,在具體情境中作出依環境變化(如聽者的反應)而變 化的回應。也就是說,「意義」對符號及使用該符號的人都具有「意 向性」,而這樣的說法也就引出 Stevenson 對使用語詞的目的。

二、描述意義與情感意義

Stevenson 認為:如果我們要對倫理學有更深入的了解,且防止 其中的議題混亂,……我們就必須持續的關注倫理學語言、邏輯和心 理因素,這些因素各有其獨特的功能(Stevenson, 1979: 37)。也就

(19)

是說,Stevenson 注意到倫理學語言的邏輯(描述的功能)及心理因 素(情感的功能)

依 Stevenson 的意見,語詞的意義與我們使用的目的相關,因此,

Stevenson 將語詞的使用區分成「描述的」及「動態的」(或稱之為情 感的)。他說:

我們對語言的使用,不外乎有兩種目的。一方面,我們用詞(如 在科學中)去記錄、澄清及交流各種信念。另一方面,我們用詞 給予我們的感情以發泄的管道(感嘆詞);或者去創造各種語氣

(詩歌);或者去刺激人們的行動或態度(演講)(Stevenson, 1963:

18)。

上 述 第 一 種 目 的 之 用 詞 , Stevenson 稱 之 為 “ 描 述 的 ”

(descriptive);第二種稱之為“動態的”(dynamic)。而這二者的 差異就完全取決於說話者的目的。

對於描述意義,Stevenson 認為它就是一個語詞符號對認知發生 影響的意向。也就是說符號的描述意義與認知活動是相聯結的。另 外,對於情感意義,Stevenson 認為它只是一種激起態度的意向。

Stevenson 說:一個詞的情感意義,是由於該詞長期用於情感情境之 中而獲得、激起或直接表達態度的能力,而非描述或指示態度的能力 (Stevenson, 1979: 33)。也就是說,只有當一個詞是滲透且為們們 接受到他們情緒表達的習慣中,具有情感意義的符號才會找到其地 位、並發揮作用。

三、描述意義與情感意義的關係

Stevenson 指出描述意義與情感意義這二者的差異就完全取決於 說話者的目的。但其中情感意義比起描述意義更具有不易變動的特 性。Stevenson 將這二者相互影響的關係區分出三種情感意義:(一)

「獨立的」情感意義:即不隨描述意義變化而變化之情感意義,如「太 好了」;(二)「依賴的」情感意義:即常常隨著描述意義的變化而變 化的情感意義;(三)「半依賴的」情感意義:即它不依語詞的確切含

(20)

意,而依其認知上的聯想而定,它是使聽話的人相信,他所理解到的 並不是詞本身,而是詞所暗含的某些內容。如他很「機車」,這「機 車」並非是如實的描述我們一般所了解的交通工具,而是另含有其它 的意思。

如上的論述,都說明了倫理判斷所可能存在的含混性、歧義性及 多義性,這將使得倫理判斷的功能受損,充其量只是一種準祈使的功 能。Stevenson 認為,如果只將倫理語詞限定在它所指稱的對象,那 我們就不得不承認只有在描述的意義上使用某個詞,這個詞的符號才 是有意義的,但這並不符合我們的現況。相反的,人是會透過語詞來 表達態度的,在我們表達態度的同時,價值判斷的作用不僅僅在描述 事實,也同時在表達某種情緒、態度,進而影響行為。因此,Stevenson 說:

毫無疑問的,在倫理判斷中總帶有某些描述的要素,但這一點決 不是最主要的。倫理判斷的主要用途不在於說明事實,而是在於 施加影響(create an influence)(Stevenson, 1963: 16)。

第三節 Dewey 的評價理論與情緒主義之比較

從道德認識論來說,對於善的概念,其中所牽涉的問題如:(一)

什麼是善;(二)善能不能被認知;(三)善如何被認知,有關這些問 題經常因為不同主義就有不同的見解。根據歐陽教的分法(歐陽教,

1996:10-21),大致區分成道德的認知主義與道德的非認知主義。前 者又可粗分成自然主義及理論(後設)倫理主義;後者又大致可分成 直覺主義與情緒主義。圖示如下:

(21)

圖4-7 道德認識論的區分

就上面的區分我們看到,情緒主義與自然主義(Dewey 稱自己是 修正的自然主義)分別屬於不同的向度:認知與非認知的。因此,在 價值判斷或價值命題成立的理由之看法自然就會有不同的見解。

Stevenson 主張:「在大多數典型的規範倫理學的領域內,倫理語 詞具有一種『雙重的』功能:既是情感的(emotive),又是描述的

(descriptive)」(Stevenson, 1979: 84)。對於這樣的看法,Dewey 認為, Stevenson 能夠看出並承認倫理語詞中含有「描述的」成份,

這是他比其他的情緒論者高明之處。然而這樣的強調,對 Dewey 來說,

這仍然是情緒主義的看法。其二人的差異仍也是情緒主義與自然主義 的不同,其論述有如下三點:

(一) Stevenson 將倫理語句的功用定位在祈求及勸告,這是引導的 及實踐的,也因而是情緒的,關於這一點,Dewey 同意。但是若 將倫理語句的功用倒轉成為倫理語句的結構和內容的構成要素 (Dewey, 1945: 677),這是 Dewey 所無法認同的。當 Dewey 說:

“X 是善的”和“X 是可欲的”,他是在指出 X「將要」受到贊 認知主義

非認知主義

自然主義

理論(後設)倫理主義

直覺主義 情緒主義 道德判斷

(22)

賞和將被欲求。其中,「將要」一詞具有預見性及勸告性,對 Stevenson 來說,Dewey 要以「將要」來表達道德判斷的情緒功 能,這當中似乎含有一種準祈使的力量,但 Stevenson 認為 Dewey 沒有公開強調祈使或準祈使陳述在發揮這樣的控制作用時的效 力,換句話說,Dewey 把一切情緒主義都看作是半依賴情感意義 的,而未能將後者從它所依賴的認識性暗示中區別出來。也就 是,Stevenson 認為 Dewey 未能將情緒意義與描述意義等同起 來,因為描述意義必須是服從語言規則保持相對精確的東西。而 這一點,就是 Dewey 與 Stevenson 歧異的第一點。

(二) Stevenson 將倫理語句中有情緒意義的字詞(如哎呀)與具情 緒意義的發洩動作等同起來,而將這二者的性質視為是情緒的發 洩,並不具有認知意義。但對 Dewey 來說,情緒的表示(如哎 呀)與具情緒意義的發洩動作是不同的,因為前者所表示的是一 種經過約定俗成的符號,具有認知意義;而後者則是一種非語言 的自然活動。對於如此的差異,其因只在於 Dewey 主張情感的 表示,只有透過某種記號或證據(a sign or evidence),而這樣的 記號或證據只存在於語言的媒介中(Dewey, 1939: 8-9)。也就是 說,情感的表示只有透過語言符號才有可能。

(三) Stevenson 對 Dewey 在經驗方法的運用有不同的見解。就 Dewey 而言,經驗方法的運用就是一種理性的能力的展現,因為 Dewey 認為:評估行為的過程是好是壞……就像不受到個人情感 影響的非價值命題一樣,可以在經驗上得到證明(Dewey, 1939:

22)。如此,所有的行為都是對於未來的和未知的領域之探險。

但對 Stevenson 而言,如類型三所示,A 和 B 二人可能對某一對 象有不同的贊同意義,甚至 A 和 B 兩人的意見是背道而馳的。

因此,Stevenson 認為 Dewey 暗地的假定背道而馳的預見是不會 發生的。進而 Stevenson 認為除了預見的不確定性外,還存在著 道德爭論的不確定性,也就是 Stevenson 所探討的分歧問題。

另外,Ayer 主張價值判斷只是情緒的表示,既不真也非假,當然 就沒有所謂的客觀的或理性的證成理由了。價值判斷既無法透過邏輯 的分析,更因只是情緒的表示,不符合經驗上的檢證原則,所以不具 以有認知意義。對此,Dewey 有兩點批評:

(23)

(一) 情緒主義忽視理智或智慧在探討評價和道德判斷中所應佔 有的關鍵地位。因為當情緒主義者主張「偷竊是錯誤的」「說實 話是你的責任」時,他們不只是要表達情緒,更想喚起情緒,進 而藉由喚起情緒而激發行動。Dewey 認為諸如「偷竊是錯誤的」

等倫理語句即便如情緒論者所說的是要表達情緒、喚起情緒,進 而藉由喚起情緒而激發行動,這的確是倫理的問題,但一旦我們 使用「倫理的」詞彙時,我們便已具有客觀的理由來說明什麼是 倫理的以及什麼是非倫理的。因為,Dewey 認為客觀的證據是 由:透過研究“價值表示”是否具有它所期望的效果;以及透過 進一步的檢驗,來看看在不同的情境中,那些條件可以成功的導 致所期望的結果,那些則否(Dewey, 1939: 51)。

(二) 情緒主義將所有的倫理判斷都視為是情緒的,這便預設了人 的倫理判斷都是私人的、內心的心理狀態。對於此,Dewey 認為 在分析倫理語句或價值判斷,說它們是情緒的便是多餘了。因 為,情緒是私人的,既然為私有的內在狀態,何來影響別人而有 倫理之情況呢?

(24)

從以上的評價理論與情緒主義的觀點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幾點 Dewey 之評價理論之特點:

(一) 強調智慧的作用。

(二) 強調外在的實踐,而非停留在內心的私有情緒 (三) 強調經驗世界的證據

(四) 強調情緒作用中的預見功用 (五) 不忽略情緒在智慧中的功用

在本章,比較了 Dewey 的評價理論與情緒主義的觀點。在下一章 裡,我們將就 Dewey 評價理論的特點作教育上的衍釋及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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