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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調查結果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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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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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調查結果綜合分析

本分析係依八十九年七月臺灣地區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推計十五歲以 上民間女性人口之各項表徵值,計分成:一、婚姻狀況;二、生(養)育子女情 形;三、料理家務時間;四、勞動參與情形等四大部分予以研析。此外,本分析 並針對婦女結婚、生育前後與就業間之聯繫情形做進一步探討,期能提供婦女就 業方面較為廣泛之資訊。茲將調查重要結果析述如次:

一、婚姻狀況

十五歲以上女性未婚率為 28.98%,各年齡組之未婚比率均呈逐年提升。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女性共計 851 萬 7 千人,其中已婚者計 604 萬 8 千人或占 71.02%,未婚者計 246 萬 9 千人,未婚比率為 28.98%。

就年齡別觀察,十五至十九歲與二十至二十四歲兩年齡組因尚屬求學階 段,未婚率分別高達 98.36%與 82.50%,爾後則隨年齡之增加而遞次下降;

惟二十五至二十九歲組之未婚率已近五成,為 47.50%;三十至三十四歲組 女性未婚比率亦達 19.90%,即每五人中即有一人尚未結婚;三十五至三十 九歲組則降為 9.77%。由歷年資料觀察,各年齡組未婚率均較二十年前大 幅攀升,其中尤以二十至二十四歲與二十五至二十九歲兩年齡組之增幅最 鉅,分別上升 21.55 與 28.51 百分點;再就各年齡別與教育程度別細分,

二十至二十四歲與二十五至二十九歲兩年齡組之大專及以上程度者未婚 率,亦均較其同齡之國中及以下程度者高出 50 個百分點以上,顯示女性之 未婚選擇已深受教育年限延長之影響。

表一、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女性未婚率-按年齡別分

單位:%

年 別 平 均 15~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45 歲以上 六十九年

30.12 95.63 60.95 18.99 4.58 2.16 0.80 0.68

七十四年

28.79 96.63 67.21 21.39 7.69 3.63 1.01 0.62

七十九年

28.82 98.27 76.92 31.67 10.71 4.61 2.45 1.09

八十二年

28.52 97.45 78.92 36.38 11.38 5.55 3.60 1.14

八十九年

28.98 98.36 82.50 47.50 19.90 9.77 4.57 1.79

表一、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女性未婚率-按累計年齡別分(續)

單位:%

年 別 平 均 20 歲以上 25 歲以上 30 歲以上 35 歲以上 40 歲以上 45 歲以上

六十九年

30.12 16.47 5.46 1.64 0.98 0.70 0.68

七十四年

28.79 17.30 6.54 2.73 1.26 0.70 0.62

七十九年

28.82 19.09 8.98 3.93 2.13 1.36 1.09

八十二年

28.52 18.99 9.55 4.32 2.59 1.74 1.14

(2)

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之初婚年齡,以現年三十至三十四歲組之 24.23 歲最 高,且隨教育程度之升高而延後。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之平均初婚年齡為 22.71 歲(詳 表二註)。按年齡別觀察,以目前年齡為三十至三十四歲組之 24.23 歲最高;

三十五歲以上者之初婚年齡即漸次下降。此外,女性初婚年齡亦隨教育程 度之升高而延後,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21.54 歲,逐步升至大專及以上 程度者之 26.09 歲。復按地區別觀察,各縣市女性之初婚年齡以台北市、

台中市及高雄市等三大都會區最晚,分別為 24.27 歲、23.59 歲與 23.04 歲;而東部地區之花蓮與台東二縣則普遍較早,均僅 21.24 歲。由歷年資 料觀察,隨女性教育程度之提升及社會結構之變遷,近二十年來女性平均 初婚年齡已由六十九年之 21.23 歲,逐漸增至八十九年之 22.71 歲,且各 年齡組之初婚年齡多有延後傾向,其中尤以初婚年齡居冠之三十至三十四 歲組提高 2.31 歲最為明顯。

表二、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之初婚年齡

單位:歲 年 別 平 均 15~19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45~49 歲

50~54 歲

55~59 歲

60~64 歲

65 歲 以 上 六十九年

21.23 17.07 19.88 21.81 21.92 21.81 21.55 21.35 21.09 21.28 20.92 20.10

七十四年

21.31 16.77 19.89 21.81 22.16 21.82 21.60 21.38 21.19 21.00 20.77 20.09

七十九年

21.88 17.27 20.22 22.21 22.54 22.59 22.09 21.78 21.95 21.54 21.38 20.63

八十二年

22.03 17.06 20.34 22.72 23.08 22.93 22.33 21.82 21.76 21.48 20.75 20.58

八十九年

22.71 16.39 19.95 22.90 24.23 23.87 23.35 22.95 22.47 22.03 21.53 20.99

註:本表所列之初婚年齡,係將所有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之初次結婚年齡予以平均計算;內政

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報告之初婚年齡,則係以當年內初次結婚女性之年齡予以平均計算,

致二者並不相同。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百分比

15-19歲 20-24歲 25-29歲 30-34歲 35-39歲 40-44歲 45-49歲 年齡別

圖一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各年齡別女性未婚率按教育程度分

國中及以下 高中(職) 大專及以上

(3)

若就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工作情形觀察,婚前曾經工作之女性 初婚年齡為 23.41 歲,較婚前未曾工作女性晚了 2.28 歲;而此差距亦隨教 育程度之提升而加大,顯示教育程度愈高且婚前有工作之女性,其愈有晚 婚之傾向。

表三、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初婚年齡-按婚前工作狀況與教育程度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歲

婚前工作狀況 平均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職) 大 專 及 以 上 計 不識字

及自修 國小 國中 計 高中 高職 計 專科 大學及 以 上 平 均

23.00 21.74 20.78 21.57 22.29 23.77 23.85 23.75 26.15 25.68 26.88

婚前有工作者

23.41 22.08 20.98 21.86 22.62 23.98 24.10 23.94 26.30 25.78 27.14

婚前無工作者

21.13 20.74 20.48 20.80 20.79 21.99 22.44 21.71 23.91 23.83 23.99

二、生(養)育子女情形

十五歲以上女性之理想子女數以 2 人所占比率最高,為 56.31%;惟不希望 擁有子女者已占 1.20%。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女性理想之子女數為 2.50 人,分別較十 年前與二十年前減少 0.22 與 0.52 人,其中對子女性別有偏好者之理想子 女數為 2.69 人,高於男女都好(無性別偏好)者之 2.19 人。十五歲以上 女性理想子女數以 2 人所占比率最高,達 56.31%,3 人者占 21.60%居次;

惟不希望擁有任何子女之女性已占 1.20%。按年齡別觀察,理想子女數隨年 齡之遞升而增加,由十五至二十四歲組之 1.94 人,逐步升至六十五歲以上 者之 3.75 人。另教育程度愈高之女性,其理想之子女數愈少,由國中及以 下程度者之 2.95 人,降為高中(職)與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 2.14 與 2.04 人。就地區別觀察,三大都會區(台北市、台中市與高雄市)女性之理想 子女數普遍偏低,均不及 2.5 人;澎湖縣則達 3.03 人。隨時代之變遷與教 育程度之提升,女性對理想中之子女性別有偏好者僅占 66.56%;其中以年 齡較長與教育程度較低之女性較為明顯。此外,理想子女數愈少者,對子 女性別具偏好之比率愈低,認為男女都好(無性別偏好)者所占比率,由 僅希望生育子女一人之 79.50%,續降至 4 人之 11.85%。若就有性別偏好 女性進一步觀察,其理想子女性比例(男孩/女孩比率,女孩=100)為 120,

而大專及以上程度者與十五至二十四歲年齡組之該比例僅 110 與 105,顯示 傳統「重男輕女」觀念在年齡較輕且教育程度較高之女性心中已漸不顯著。

(4)

已婚女性之理想子女數為 2.73 人,略低於平均生育子女數 2.80 人。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理想之子女數為 2.73 人,略低 於平均生育子女數 2.80 人(詳表四註二),且二者差距由二十年前之 0.25 人,逐步升至七十五年高峰之 0.46 人後,復逐漸縮小。主要係近十年來已 婚女性實際生育與理想子女數雖同呈減少,惟前者之降幅已明顯大於後 者。與未婚女性相較,已婚女性之理想子女數較未婚女性多出 0.81 人,且 兩者均以 2 人所占比率最高,分別為 47.42%與 78.09%;惟已婚者以 3 人所 占比率之 27.45%居次,未婚者則以 1 人之 11.15%次之,而已婚女性中不希 望擁有任何子女之比率僅 0.60%,已明顯低於未婚者之 2.68%。若就子女性 比例觀察,已婚者理想比例為 122,高於其實際生育之子女性比例 111 與 未婚者理想中之 105。而已婚女性中對子女性別有偏好者所占比率為 72.17

%,亦明顯高於未婚女性之 52.54%,顯示未來之育齡婦女所期待的子女 數不僅較少,且希望生男孩之意願亦不若目前已婚之女性強烈。由歷年資 料觀察,不論已婚或未婚女性,其理想子女性比例均同呈下降趨勢;惟已 婚且實際生育之子女性比例則無甚變動。

表四、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女性之理想子女數與已婚平均生育子女數

單位:人

年 別

十 五 歲 以 上 女 性 理 想 子 女 數 已婚女性平均 生育子女數 總 平 均 未 婚 女 性 已 婚 女 性

對子女 性別有 偏好者

性比例 (女孩

=100)

對子女 性別有 偏好者

性比例 (女孩

=100)

對子女 性別有 偏好者

性比例 (女孩

=100) 計

性比例 (女孩

=100) 六十九年

3.02 - 127 2.32 - 120 3.32 - 129 3.57 111

七十四年

2.76 - 127 2.16 - 114 3.01 - 132 3.43 110

七十九年

2.72 - 125 2.13 - 112 2.96 - 128 3.12 112

八十二年

2.69 - 124 2.11 - 111 2.93 - 127 2.98 111

八十九年

2.50 2.69 120 1.92 2.09 105 2.73 2.87 122 2.80 111

註:八十九年起將理想子女數區分為有性別偏好或男女都好者。

本表平均生育子女數,係將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所有已婚女性所生育之子女數予以平均 計算;與內政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中,以當年內十五至四十九歲育齡婦女生育之嬰兒數,

予以平均計算之生育率有所不同。

教育程度愈高之已婚女性,其實際生育子女數較理想子女數減少愈多。

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平均生育 2.80 人,其中以生育 2 名子女者所占比 率最高,達 31.95%;生育 5 名以上子女者與未曾生育者亦分占 12.39%與

(5)

4.92%。按年齡別觀察,已婚女性生育子女數隨年齡增加而遞增,二十五 至四十九歲與五十至六十四歲平均為 2.21 人與 3.37 人;六十五歲以上者 增達 4.75 人。若按教育程度別觀察,女性生育子女數隨教育程度之升高而 遞減,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3.36 人,減至高中(職)與大專及以上程度 者之 2.05 人與 1.75 人。若就理想子女數與實際生育子女數比較,國中及 以下程度者之實際生育數較理想為多;高中(職)及以上程度者則反之,

且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減少愈多,大學及以上程度者之實際生育數已較理 想數減少 0.50 人,顯示教育程度愈高之已婚女性雖已希望生育較少子女,

惟其實際生育子女數卻較理性預期更少。

表五、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已婚女性之理想與實際生育子女數-按教育程度分

單位:人

項 目 別 平均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職) 大 專 及 以 上 計 不識字

及自修 國小 國中 計 高中 高職 計 專科 大學及 以 上 理 想 子 女 數

六十九年

3.32 3.44 3.91 3.22 2.82 2.54 2.66 2.46 2.43 2.44 2.41

七十四年

3.01 3.16 3.65 3.01 2.56 2.32 2.37 2.30 2.18 2.21 2.13

七十九年

2.96 3.19 3.79 3.11 2.60 2.34 2.44 2.29 2.24 2.29 2.17

八十二年

2.93 3.17 3.79 3.11 2.62 2.40 2.43 2.38 2.25 2.27 2.21

八十九年

2.73 3.04 3.68 3.05 2.54 2.29 2.35 2.27 2.20 2.22 2.17

平均生育子女數

六十九年

3.57 3.81 4.83 3.36 2.44 1.91 2.38 1.60 1.82 1.92 1.66

七十四年

3.43 3.76 4.88 3.44 2.30 1.92 2.13 1.82 1.79 1.91 1.61

七十九年

3.12 3.54 4.70 3.40 2.37 1.96 2.16 1.87 1.74 1.75 1.73

八十二年

2.98 3.45 4.54 3.37 2.41 1.95 2.02 1.92 1.69 1.76 1.59

八十九年

2.80 3.36 4.56 3.35 2.49 2.05 2.15 2.01 1.75 1.81 1.67

註:同表四

十五至四十九歲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第一胎之平均年齡為 24.33 歲,呈逐年 提高之勢。

十五至四十九歲曾生育之已婚育齡婦女,平均生育第一胎年齡為 24.33 歲,因受初婚年齡延後之影響,生育年齡於近十年間提升 1.44 歲。由年齡 別觀察,生育第一胎年齡以初婚年齡最晚之三十至三十四歲女性最高,達 25.11 歲;由教育程度別觀察,亦以初婚年齡較晚之大學及以上程度者最

(6)

高,達 28.32 歲,國中及以下程度者則僅 22.85 歲。此外,婚後至生第一 胎有工作之育齡婦女,其生育第一胎之年齡亦較無工作者提升 1.35 歲,達 24.85 歲。至於年滿三十三歲以上才生育第一胎者,已占全體育齡婦女之 3.12%;而大學以上之高教育程度者亦因初婚年齡延後,致其比率更高達 10.68%,值得關注。在生育間隔方面,已婚育齡婦女平均各胎生育間隔為 23.92 個月,其中婚後至生第一胎之平均間隔為 15.13 個月,且以現年三十 五至三十九歲組之 16.08 個月最高;二十至二十四歲組則僅 11.52 個月最 短。隨初婚年齡之提高,婚後至生第一胎之間隔亦愈長,由十五至十九歲 結婚之 13.81 個月,提升至 35 歲以上之 20.19 個月。至於第一胎至第二胎 之平均生育間隔為 29.41 個月,第二胎至第三胎之生育間隔更增為 35.30 個月,顯示女性生育各胎之間隔月數,已隨著生育胎數之增加而延長。

已婚女性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仍以「自己」照顧為主,占 72.33%;其 次為「父母」及「褓姆」照顧,分占 19.90%與 6.53%。

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照顧方式,仍以

「自己」(小孩之父親或母親)照顧為主,比率高達 72.33%;「父母」及「褓 姆」照顧居次,分占 19.90%與 6.53%;送至公、私立托兒所或育嬰中心 等則均不及 1%;惟委由外籍傭工照顧者,已占 0.16%。隨女性就業情形

17.2 30.82 48.88

13.81 29.06 35.13

14.72 28.74 35.35

15.94 31.11 35.56

18.31 28.48 28.24

20.19 26.97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生育間隔(月) 未滿15歲

15-19歲 20-24歲 25-29歲 30-34歲 35歲及以上 初婚年齡

圖二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15至49歲已婚生育女性平均生育間隔

婚後至生第一胎 第一胎至第二胎 第二胎至第三胎

(7)

日益增加,由「自己」照顧幼兒之比率已呈逐年降低之勢,近二十年間計 降 12.38 百分點;而委由父母親及其他親屬照顧或褓姆托育者則漸形普遍,

分別上升 7.73 與 4.36 百分點。

按教育程度別觀察,自己照顧子女比率係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降低,

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84.03%,降至高中(職)與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 66.18%與 36.62%。至由褓姆托育者反隨教育程度之升高而呈增加,大專 及以上程度者已升至 24.09%,大學及以上程度者更突破三成,達 32.21%。

此外,由外籍傭工照顧子女之全體婦女中,亦以大學及以上程度者所占比 率最高,達 37.64%。顯示教育程度較高之女性,由於就業情形普遍,致多 無法親自照顧子女。復就生育子女數目觀察,生育愈多之女性,或因年齡 較長及經濟因素之考量,子女多由自己親自照顧,其所占比率由生育子女 一人之 58.68%,升至五人及以上者之 91.64%。由地區別觀察,自己照顧 子女比率以東部地區最高,達 81.35%;北部地區則降至 72.59%。至委由 外傭照顧子女之已婚婦女中,則以首善之都台北市居冠,占 40.25%。至於 最小子女於近三年(八十六年以後)出生之已婚女性,其子女之照顧方式 亦以「自己」照顧為主,占 58.89%;「父母」與「褓姆」居次,分占 29.57%

與 9.52%,委由外傭照顧者則略增至 0.43%。顯示 e 世代出生之幼兒受父母 親親自照顧比率已明顯下降,取而代之的是由(外)祖父母或褓姆代為照 顧。

(8)

已婚女性近三年出生之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之托育時間仍以全日(白 天)托為主,占 81.85%;其托育費用為 13,277 元。

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除由自己、父 母及外籍傭工照顧者外,採其餘托育方式之托育時間仍以全日(白天)托 為主,占 76.90%,24 小時托育者僅占 23.10%。以地區別觀察,採 24 小 時托育者中,以北部地區所占比率較高,達 32.07%;東部地區僅占 2.73

%,而台北市亦高達 33.58%,足見都會地區職業婦女托育需求殷切。就最 小子女於近三年(八十六年以後)出生且委由褓姆與托育機構代為照顧者 觀察,亦以全日(白天)托育為主,占 81.88%,其托育費用為 13,277 元,

較 24 小時托育之 20,469 元減少 7,192 元。若與早期托育費用相較,子女 全日(白天)托育費用已由民國六十年以前出生之 4,077 元,逐年升至六 0 年代與七 0 年代出生之 5,904 元與 7,972 元,民國八十年以後出生者之托 育費用則升至 11,000 元以上。至於子女屬 24 小時托育者之費用,則由民 國六十年以前出生者之 4,652 元,升至民國八十年以後出生者之 17,000 元 以上。

就不同方式之全日(白天)托育子女費用觀察,最小子女於近三年(八 十六年以後)出生者中以送「褓姆」之費用 13,418 元居首;「私立托兒所」

(9)

亦達 11,695 元;惟「褓姆」托育費用又隨區域不同而有顯著差異,目前以 台北市最高,平均達到 16,054 元;而以宜蘭縣與南投縣最低,均為 10,000 元。若以目前為有酬工作者之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計算而得托育費用 22,984 元觀察,相較於平均每月所得 28,938 元而言,女性投入就業市場所 付之相對代價與負擔,可謂十分龐重。

三、料理家務時間

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料理家務之時間,每日平均為 5 小時 35 分;隨年 齡之增加而遞減。

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料理家務之時間,每日平均為 5 小時 35 分。

按年齡別觀察,年齡愈大之女性,因相對子女年紀較長,致料理家務時間 愈少,由十五至二十四歲女性之 7 小時 20 分,減為二十五至四十九歲之 5 小時 48 分與五十至六十四歲之 4 小時 43 分。至於目前沒有子女之已婚女 性,因毋需照顧小孩,致其料理家務時間僅 3 小時 06 分,顯低於現有子女 者。若按勞動力狀況觀察,以非勞動力身分者之 6 小時 37 分最長,就業者 因受限於工作,致僅有 4 小時 33 分最短。

50-59年出生

60-69年出生

70-79年出生

80-85年出生

86年以後出生 白天

24小時 4652

9500 11407

17608

20469

4077 5904 7972

11905 13277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單位:元

最小子女出生年別

圖五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15至64歲已婚女性最小子女托育費用

(10)

表六、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每天平均料理家務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時.分

項 目 別 總 計

照 顧 小 孩 照 顧 老 人 做 家 事

活動者平均 活動者平均 活動者平均

5.35 2.13 3.36 0.15 2.15 3.07 3.08

年 齡 別

15~24 歲

7.20 4.22 6.03 0.09 1.51 2.49 2.51

25~49 歲

5.48 2.33 3.32 0.13 2.04 3.02 3.03

50~64 歲

4.43 1.00 3.14 0.20 2.44 3.23 3.23

現 有 子 女 數

(15~49 歲育齡婦女)

0 人

3.05 - - 0.13 2.09 2.52 2.53

1 人

6.28 3.39 4.20 0.11 2.04 2.38 2.40

2 人

6.06 2.54 3.36 0.12 1.59 3.00 3.01

3 人

5.54 2.29 3.25 0.13 2.02 3.12 3.13

4 人

5.48 2.04 3.08 0.22 2.20 3.22 3.22

5 人及以上

5.42 1.53 3.05 0.23 2.16 3.26 3.27

勞 動 力 狀 況

就 業

4.33 1.43 2.45 0.10 1.49 2.39 2.40

失 業

5.16 2.17 3.32 0.05 1.37 2.53 2.54

非勞動力

6.37 2.43 4.27 0.19 2.34 3.34 3.35

註:已婚女性之平均料理家務時間係指全體已婚女性料理家務之平均時間;活動者平均時間係指

有實際從事該項家務者之平均活動時間。

每天實際從事料理家務之已婚女性以「照顧小孩」為主,平均為 3 小時 36 分;「做家事」居次,為 3 小時 08 分;「照顧老人」則為 2 小時 15 分鐘。

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在家務時間之分配方面,以做家事花費時間最 多,每日平均為 3 小時 07 分;其次為照顧小孩之 2 小時 13 分;至於照顧 老人之平均花費時間僅 15 分。若就活動者平均(實際參與該項活動者之平 均時間)觀察,「照顧小孩」平均為 3 小時 36 分,其中十五至二十四歲組 更長達 6 小時 03 分,主要係其子女多較年幼,需花費較多時間照顧,而十 五至四十九歲育齡婦女中,以現有子女 1 人者照顧小孩時間最長,為 4 小 時 20 分。此外,非勞動力者之照顧小孩時間明顯較長,為 4 小時 27 分;

就業者則僅 2 小時 45 分。就做家事之時間而言,活動者平均花費 3 小時 08 分,與總平均之差距甚微,主要係已婚女性幾乎均需操持家事工作所致,

(11)

其時數隨著年齡與現有子女數之增加而延長;而非勞動力身分女性之家事 時間亦較其他身分為長,為 3 小時 35 分。就照顧老人而言,活動者平均提 高至 2 小時 15 分,其中以五十至六十四歲之女性花費 2 小時 44 分較長,

而十五至四十九歲育齡婦女中,不論其有無子女,照顧老人之時間均在 2 小時左右;而非勞動力身分之女性亦較有充裕之時間來照顧老人,致每日 花費 2 小時 34 分。

四、勞動參與情形

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婚前工作比率為 82.08%;目前有工作者比率 為 49.73%,二者均呈逐年提升之勢。

八十九年七月台灣地區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共計 516 萬 7 千 人,其中婚前有工作者計 424 萬 1 千人或占 82.08%;目前有工作者計 257 萬人或占 49.73%,兩者所占比率於近十年間已分別上升 9.84 與 2.80 百分 點,與二十年前(民國七十年)相較,增幅分別達 24.02 與 14.04 百分點,

足見女性婚前與婚後就業比率同於民國七 0 年代大幅攀升,而八 0 年代以 後婚後有工作比率之增幅則已漸趨緩和。

就婚前曾經工作女性之工作年資觀察,其平均工作期間約 5 年 4 個月,

其中除十五至二十四歲組女性因含部分求學者,致就業資歷較淺,餘以服 務三年以上者居多,計占 80.70%。按年齡別觀察,女性婚前就業率由十五 至二十四歲組之 72.04%,逐步上升至三十至三十四歲組之 91.61%高峰 後,復漸次下降。按教育程度別觀察,女性婚前工作之情形大致隨教育程 度之提升而愈形普遍,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74.68%,升至大專及以上程 度者之 93.48%。就女性婚前工作之職業別觀察,以從事生產操作工作最 多,計占 37.87%,事務工作人員次之,約占 20.65%。以工作型態觀察,

則以全日工作者居多,占 97.38%。

圖六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已婚女性 婚前工作職業別

技術人員 10.78%

事務工作人員 20.65%

服務工作人員 16.36%

農事工作人員 8.32%

民代及主管人 0.34%

專業人員 5.67%

生產操作人員 37.87%

圖七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已婚女性 目前工作職業別

農事工作人 6.79%

技術人員 14.13%

事務工作人 17.45%

服務工作人員 24.93%

生產操作人 28.26%

民代及主管 人員 2.09%

專業人員 6.34%

(12)

就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之年齡別觀察,以二十五至四十九歲組之 57.12

%最高,其中尤以三十五至四十四歲組近六成居冠,顯示目前女性就業市 場之主力仍集中於青壯年層。按教育程度觀之,已婚女性目前工作之比率 亦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41.14%,升至高中(職)程度者與大專及以上程 度者之 54.99%與 71.14%,足見各學歷女性之婚後工作比率,均較婚前減 少二成以上。此外,已婚女性之就業與否意願亦與子女之成長情形關係密 切,未曾生育女性之工作率為 59.51%,顯高於曾經生育者之 49.16%。就 地區別觀察,已婚女性目前有工作之比率以新竹市與新竹縣居冠,分別為 60.29%與 58.46%;彰化縣僅 39.63%最低。

表七、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之婚前與目前工作比率

單位:%

年 別

總 計 國中及以下 高中(職) 大專及以上 婚前工作

比 率

目前工作 比 率

婚前工作 比 率

目前工作 比 率

婚前工作 比 率

目前工作 比 率

婚前工作 比 率

目前工作 比 率 七 十 年

58.06 35.69 54.81 34.02 75.40 37.30 85.47 64.69

七十四年

66.26 43.15 62.13 40.98 82.28 45.73 87.84 70.70

七十九年

72.24 46.93 66.31 43.31 86.08 50.57 90.97 71.00

八十二年

76.56 48.61 70.52 44.42 87.68 51.28 91.01 71.66

八十九年

82.08 49.73 74.68 41.14 89.79 54.99 93.48 71.14

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以全日工作者占 95.10%居多;其每月平均工作收入為 29,089 元。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之工作型態以全日工作者居多,

占 95.10%;其平均每月收入為 29,089 元,其中又以 2 萬元至未滿 3 萬元 所占比率最多,為 33.09%,至於無酬家屬工作者亦占 18.01%。若與婚前 有工作者之全日工作比率相較,已婚者已略降 2.28 百分點。本(八十九)

年十五至六十四歲有工作已婚女性(有酬者)平均收入為 28,627 元,較七 十九年之 17,683 元增加 10,944 元或 61.89%。女性有酬工作之每月工作收 入係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增加,由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 22,402 元,升為高 中(職)程度者與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 27,835 元與 40,612 元。以地區別 觀察,以台北市、台中市與高雄市三大都會區最高,分別為 37,546 元、32,710 元與 32,298 元;而台東縣僅 20,599 元最低。

(13)

表八、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從事有酬工作已婚女性之每月工作收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教育程度 總計 未 滿 15,000 元

15,000~

19,999 20,000~

24,999 25,000~

29,999 30,000~

34,999 35,000~

39,999 40,000~

49,999 50,000~

59,999 60,000 元以上

平均每 月所得

(元)

無 酬 家 屬 工作者 總 計

100.00 5.77 11.21 17.87 14.25 11.71 4.99 7.44 4.22 3.66 28,627 18.89

工作型態別

全日時間

100.00 4.73 10.94 18.24 14.85 12.08 5.22 7.70 4.41 3.81 29,089 18.01

部分時間

100.00 26.05 16.37 10.67 2.52 4.51 0.41 2.37 0.44 0.66 17,120 35.99

教育程度別

國中及以下

100.00 8.95 17.52 22.06 11.84 6.83 1.64 2.36 1.04 1.08 22,402 26.68

高中(職)

100.00 3.96 8.37 19.72 20.11 14.74 5.56 6.86 2.44 1.77 27,835 16.45

大專及以上

100.00 1.79 2.03 5.37 9.57 17.38 11.45 19.75 14.34 12.64 40,612 5.70

雙薪家庭中之有偶男性每月平均收入為 43,009 元,約為其配偶平均之 1.5 倍。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之有偶同居女性計 234 萬 8 千人;其中自 己與丈夫同時均從事有酬工作之女性計 160 萬 7 千人;惟丈夫平均每月收 入為 43,009 元;顯較其女性配偶之平均每月收入 28,797 元為高,計高出 14,212 元或 49.35%。此外,丈夫工作所得亦影響有偶同居之育齡婦女工 作意願,丈夫為無酬家屬工作者之育齡婦女就業率為 61.35%;丈夫為有酬 工作者之就業率為 56.48%;而丈夫為無工作者之已婚女性因多屬婚前或婚 後至今一直未工作者,其就業率僅 45.50%。

婚前有工作女性中,目前亦有工作比率為 54.12%;目前有工作之女性中,

屬婚前至今一直有工作者則占 59.33%。

按女性婚前與目前之工作情形觀察,婚前有工作之女性中,目前亦有 工作之比率計占 54.12%,亦即近半數(45.88%)女性在婚後因各種原因 放棄了就業機會;而婚前無工作之女性中,目前已有工作之女性計占 29.58

%,顯示近三成婚前沒有工作經驗之女性,在婚後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而投 入就業市場工作,餘七成則為婚前與目前均無工作者。若按已婚職業婦女 觀察,以婚前至今一直有工作者最多,占 59.33%,亦即近六成之已婚女性 就業者自婚前起即未曾退離就業市場;至於已婚職業婦女中,自婚前最後

(14)

一份工作迄今曾因結婚或生育而離職(離開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分占 14.70%與 13.01%。與歷年資料比較,隨婚前有工作女性大幅成長,其就 業離職情況亦較頻繁,致婚前至今都有工作之女性,已較二十年前(民國 六十九年)下降 12.60 百分點,為歷年來之最低點;因結婚或生育離職者 所占比率則分別上升 12.30 與 10.58 百分點。

表九、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過去就業經歷

單位:%

年 別

總 計

曾因結婚 離 職 已 恢復工作

曾因生育 離 職 已 恢復工作

曾因其他 原因離職 已恢復工作

婚前至今 都有工作

婚前無工作 婚後至今 都有工作 人 數

(千人)

占十五至六 十四歲已婚 女性百分比

百分比

六 十 九 年

1 315 32.29 100.00 2.40 2.43 1.62 71.93 21.78

七 十 四 年

1 774 43.15 100.00 9.16 3.58 2.77 67.88 16.61

七 十 九 年

2 113 46.93 100.00 7.60 4.72 2.25 72.47 12.96

八 十 二 年

2 300 48.61 100.00 10.44 10.45 3.59 62.19 13.66

八 十 九 年

2 570 49.73 100.00 14.70 13.01 3.57 59.33 10.22

註:自八十二年起,分別曾經因為結婚與生育離職之已婚女性,可分別重複列計,各細項合計

數大於總計;八十二年以前則均歸計入因結婚離職欄,故細項合計數等於總計。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中,未來打算換工作者計 8 萬 4 千人 或占 3.27%;打算停止工作者計 3 萬 2 千人或占 1.24%。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中,欲更換工作者計 8 萬 4 千人 或占 3.27%,其中以欲增加收入者為主,占 72.05%;至於打算停止工作 者,僅 3 萬 2 千人或占 1.24%。想更換工作者所占比率隨年齡與現有子女 數之增加而減少,以十五至二十四歲或現有子女 1 人者之 5.76%與 4.86%

較高,其欲更換工作原因均以增加收入為主,占六成以上,其中青少年已 婚女性以希望增加每月工作收入至 40,000 元~未滿 50,000 元最多;而僅有 子女 1 人者則以希望增加收入至 30,000 元~未滿 35,000 元最多。由教育程 度別觀察,欲更換工作者所占比率以高中(職)程度者之 4.08%最高;其 更換工作之主因亦為增加收入,占 70.19%,且以希望增加每月工作收入至 30,000 元~未滿 35,000 元最多。

十五至六十四歲有工作且欲更換工作之已婚女性中,打算更換工作型 態者僅占 17.17%,其中多為想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者,且以現有子女數 2 人者最多,占 30.83%;惟全體部分時間工作女性因僅占少數,致欲由部分

(15)

時間工作者轉換為全日工作者所占比率 49.45%,反較全日工作者轉換為部 分時間工作者之 13.49%為高。至於想停止工作已婚女性中,以現有子女數 2~3 人者所占比率最高,達 63.06%。

表十、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有工作已婚女性打算換工作或停止工作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項 目 別 總 計 (千人)

打 算 換 工 作

打算停止工作 不打算換工作 或 停 止 工 作

更換 職位

增加 收入

更換工

作型態 其他 人數 (千人)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百 分 比

人數 (千人)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百分比 人數

(千人)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百 分 比

百分比

2 570 84 3.27 100.00 30.29 72.05 17.17 19.25 32 1.24 2 454 95.49

按 年 齡 分

15~24 歲

72 4 5.76 100.00 40.48 69.70 22.37 15.17 1 0.78 67 93.46

25~49 歲

2 098 72 3.43 100.00 30.69 70.96 16.69 20.24 18 0.87 2 008 95.70

50~64 歲

400 8 1.99 100.00 21.36 83.15 18.80 12.41 13 3.25 379 94.76

按教育程度分

國中及以下

1 158 30 2.57 100.00 21.73 85.80 14.43 11.00 16 1.36 1 112 96.07

高中(職)

892 36 4.08 100.00 39.66 70.19 17.66 19.76 6 0.66 850 95.26

大專及以上

520 18 3.45 100.00 25.50 53.02 20.74 31.91 10 1.97 492 94.58

註:打算換工作者之原因別可重覆列計,故各細項合計數大於總計。

十五至六十四歲女性目前無工作者,計 382 萬 7 千人或占 50.16%。其中已 婚者無工作比率為 50.27%;未婚者為 49.92%。

十五至六十四歲女性目前無工作者計 382 萬 7 千人或占 50.16%,其中 已婚無工作者計 259 萬 7 千人,未工作比率為 50.27%;未婚無工作者計 122 萬 9 千人,未工作比率為 49.92%。就歷年資料觀察,已婚無工作女性 所占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且為近二十年來之最低點。十五至六十四歲目 前無工作已婚女性中,以曾因結婚離職至今一直未工作者所占比率最高,

為 40.63%,且較二十年前(六十九年)上升 16.64 百分點最多;婚前至今 均未工作者占 23.63%次之,惟已較二十年前下降 36.69 百分點。而無工作 已婚女性中,曾有工作經驗者計 198 萬 4 千人或占 76.37%,且呈逐年增加 趨勢。按年齡別觀察,曾有工作經驗者所占比率以三十至三十四歲組之

(16)

87.57%最高;按教育程度別觀之,則以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 87.28%最高。

上述高學歷或具工作經驗之潛在勞動力市場,實值善加開發及運用。

表十一、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女性過去就業經歷

單位:%

年 別

總 計 因結婚離 職又恢復 工作但現 已沒有工作

因結婚離 職至今一 直未工作

因生育離 職又恢復 工作但現 已沒有工作

因生育離 職至今一 直未工作

其他原因 離職至今 一直未工作

婚前至今 均未工作 人 數

(千人) 百分比

六 十 九 年

2 272 100.00 0.84 23.99 0.76 7.08 7.00 60.32

七 十 四 年

2 338 100.00 1.26 30.94 1.06 9.81 11.47 45.46

七 十 九 年

2 389 100.00 1.66 32.90 1.24 13.77 10.78 39.63

八 十 二 年

2 431 100.00 2.10 37.86 2.98 16.67 11.03 29.67

八 十 九 年

2 597 100.00 3.56 40.63 3.43 16.08 13.22 23.63

註:同表九

目前無工作女性在過去一年曾經尋職者,計 26 萬 5 千人或占 6.93%;其找 不到理想工作之原因,以「待遇不合」為主,主要度超越二成。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無工作女性中,在過去一年曾經尋職人數計 26 萬 5 千人或占 6.93%,其中未婚者之尋職率為 9.94%;已婚者為 5.51%,惟 已婚者中之離婚、分居女性因多需自謀生計,致尋職率高達 16.98%。按年 齡別觀察,尋職比率以二十至二十九歲女性最高,占 13.72%,三十歲以後 則大致隨年齡之增加而遞減。按教育程度觀之,尋職比率隨教育程度之升 高而提升,大專及以上程度者為 9.70%。

就過去一年曾尋職者未找到理想工作之原因觀察,以「待遇不合」為 最主要因素,主要度為 20.59%(參閱表十二註),其次為「工作地點不合」, 主要度為 16.86%,再次則為「專長不合」與「年齡限制」,主要度分別為 15.66%及 15.18%。就年齡別觀察,十五至二十九歲女性多面臨「待遇不 合」與「專長不合」問題,二者合計主要度約占五成;三十至三十九歲女 性則因多有家庭,較受工作時間與地點之限制;而四十歲以上女性尋職時 之最大障礙往往是「年齡限制」,其主要度由四十至四十四歲組之 27.08%,

持續攀升至六十至六十四歲組之 63.20%。按教育程度別觀察,低教育程度 者往往受限於年齡,高教育程度者則多為待遇與專長不合因素。

(17)

表十二、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無工作女性在過去一年曾尋職卻未找到理想工作原因之主要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項 目 別

總 計

專長 不合

教育程 度不合

待遇 不合

工作地 點不合

工作時 間不合

年齡 限制

性別 限制

語言 限制

婚姻狀 況限制 其他 人 數

(千人)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目前無工 作者比率

百分比

265 6.93 100.00 15.66 9.31 20.59 16.86 14.44 15.18 0.37 0.59 2.61 4.39

按年齡分

15~24 歲

81 6.68 100.00 21.84 8.30 29.36 19.44 14.09 1.54 0.16 0.53 - 4.74

25~49 歲

163 9.64 100.00 13.89 9.42 18.06 16.02 15.47 17.98 0.33 0.68 4.08 4.08

50~64 歲

21 2.28 100.00 7.17 12.97 8.62 14.09 7.50 42.87 11.54 - 0.47 5.68

按教育程度分

國中及以下

99 5.42 100.00 12.82 14.06 15.05 13.36 11.92 23.02 0.72 0.33 2.71 6.01

高中(職)

105 7.66 100.00 15.40 7.37 21.70 18.53 18.98 12.25 0.13 0.19 3.25 2.20

大專及以上

61 9.70 100.00 21.25 4.52 28.37 19.92 10.25 6.78 0.23 1.79 1.19 5.70

註:主要度之權值,最主要為 3,次要為 2,再次要為 1。各細項加權結果=最主要人數×3+次

要人數×2 十再次要人數×1;各細項主要度=各細項加權結果÷總加權結果×100

目前無工作而未來一年有工作意願之女性,計 43 萬 7 千人或占 11.43%,

其希望從事之職業以事務工作人員最多。

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無工作而未來一年有工作意願之女性,計 43 萬 7 千人或占 11.43%,顯高於過去一年尋職比率 6.93%。其中已婚者計 27 萬 9 千人,有工作意願比率為 10.74%;未婚者計 15 萬 9 千人,有工作意願 比率則增為 12.90%。未來一年有工作意願女性中,過去一年曾經找過工作 者占 50.21%;而過去一年曾經尋職未果女性中,未來一年仍有工作意願者 占 82.85%,足徵目前不但有多數無工作但有工作意願女性尚未積極找尋工 作,且過去一年尋職受挫女性多仍希望成為就業者。按年齡別觀察,以二 十至二十九歲組之工作意願最高,占該年齡組無工作女性之 19.89%,其後 隨年齡之增加而呈下降趨勢,六十至六十四歲組降至 0.90%。按教育程度 別觀察,工作意願則隨著教育程度之提升而呈增加趨勢,大專及以上程度 者已增達 15.46%。

就未來一年有工作意願女性希望從事之職業觀察,以事務工作人員最 多,計占 29.46%;生產操作人員與服務工作人員分占 26.62%與 24.46%

(18)

中以 20,000~未滿 30,000 元為主,計占 57.82%。按年齡別觀察,以十五 之二十四歲組之 25,089 元最高。按教育程度別觀察,教育程度愈高女性希 望之待遇愈高,大專及以上之程度者已達 30,703 元。按婚姻狀況觀察,已 婚者之希望待遇 23,989 元較未婚者之 26,438 元為低,亦較已婚有酬工作 女性之平均收入 28,627 元低 4,638 元。在工作時間方面,未婚女性由於無 家事及子女之牽絆,致希望從事全日工作者較多,計占 91.01%,遠較已婚 女性之 77.76%為高。

未來一年無工作意願之已婚女性,主要係因「需要照顧小孩」,占 39.11%。

目前無工作且未來一年亦無工作意願之女性,計 338 萬 9 千人。就其 不願從事工作之原因觀察,以「求學及準備升學」為主,占 29.52%;其次 為「需要照顧小孩」,占 26.80%。整體而言,年紀較輕之女性多因「求學 或準備升學」而無法投入勞動市場;已婚或年齡較大女性則多因「需要照 顧小孩」或「家庭經濟尚可」而未外出工作,惟無工作意願之已婚女性因

「需要照顧小孩」而不願工作比率已近四成,為 39.11%。顯見增進育兒相 關福利措施,將可有效提升已婚女性就業意願。

表十三、十五至六十四歲目前無工作女性未來一年無工作意願之原因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項 目 別 總 計 求學或準 備 升 學

想生育或 再 生 育

需要照顧 小 孩

需要照顧 老 人

家庭經濟 尚可,不需 外出工作

健康不良

擔心與社 會脫節無 法勝任工作

其 他

100.00 29.52 1.49 26.80 3.79 21.42 8.81 5.07 3.10

按婚姻狀況分

未 婚

100.00 92.88 0.15 0.13 0.74 1.17 3.13 0.87 0.93

已 婚

100.00 0.26 2.11 39.11 5.20 30.77 11.42 7.01 4.11

按年齡分

15~24 歲

100.00 89.26 1.55 6.31 0.36 0.85 0.92 0.27 0.48

25~49 歲

100.00 1.77 2.39 52.31 4.49 24.76 6.30 6.02 1.97

50~64 歲

100.00 - - 11.52 6.92 41.44 22.50 9.48 8.14

按教育程度分

國中及以下

100.00 7.08 0.94 26.51 5.91 30.77 15.33 8.33 5.14

高中(職)

100.00 45.25 2.41 31.20 2.04 12.97 2.88 2.31 0.94

大專及以上

100.00 65.00 1.21 18.01 1.03 10.81 1.49 0.96 1.50

「給予兩性就業者在雇用、薪資與升遷上平等保障」,為女性最期待政府提 供之增進就業措施,主要度約占二成。

(19)

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女性,在期望政府增進女性就業措施方面,

以「給予兩性就業者在雇用、薪資與升遷上平等保障」為首,主要度占 19.08

%,且多為年齡較輕或學歷較高女性之首要期待措施;其次為「鼓勵公民 營機構給予彈性工作時間」與「普設托老、養老相關機構」,分占 10.88%

及 10.37%,其中前項措施多為青壯年或中等學歷者所重視;後項措施則多 為高齡、低教育程度者之期待。

(20)

專題分析:婦女結婚、生育前後與就業間聯繫情形

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結婚離職率為 35.97%;復職率為 30.82%。

八十九年台灣地區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中,曾經在工作崗位上離 職者計 280 萬 2 千人,離職率為 54.21%,亦即超越半數已婚女性有離職經驗,

其中曾因結婚離職比率為 29.52%,曾因生育離職比率為 16.27%。與歷年資 料相較,離職率呈逐年升高之勢。就十五至六十四歲曾因結婚離職之已婚女 性觀察,其占婚前有工作女性之比率(結婚離職率)為 35.97%,且該比率多 隨教育程度之提高而下降,致大學及以上程度女性之結婚離職率僅占國中及 以下程度者之四分之一左右,為 11.82%。就離職前之工作情形觀察,以部分 時間工作者、服務工作與生產操作人員、無酬家屬工作者或工作未滿半年者 之結婚離職率較高,均達四成以上。

十五至六十四歲曾因結婚離職之已婚女性中,曾復職者計 47 萬人,復職 率為 30.82%,顯示近七成女性勞動力因結婚因素就此退出勞動市場,人力之 流失殊為可觀;惟與歷年資料相較,因結婚離職後之復職率則係近二十年來 最高水準。按年齡別觀察,以四十至四十九歲組之復職率最高,約占三成七;

按教育程度別觀察,以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復職率最高,為 34.37%,而國中 及以下者則僅 29.69%。若按離職前之職業別觀察,以民代及主管人員之復職 率最高,為 67.69%;生產操作人員僅占三成左右,為 29.17%。至於離職前 之工作期間亦關係其復職情形,以婚前工作滿半年至一年者之復職率最高,

達 50.01%;工作未滿半年者則降至 28.91%。

表一、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曾經離職者之離職情形

單位:千人;%

年 別

總 計 曾因結婚離職 曾因生育離職 曾因其他原因離職

人 數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比 率

人 數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比 率

人 數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比 率

人 數

占十五至

六十四歲

已婚女性

比 率

六 十 九 年

986 27.53 596 16.63 210 5.87 180 5.03

七 十 四 年

1 550 37.71 915 22.26 318 7.73 317 7.72

七 十 九 年

1 750 38.87 987 21.91 458 10.18 305 6.78

八 十 二 年

2 281 48.20 1 212 25.61 718 15.18 351 7.41

八 十 九 年

2 802 54.21 1 526 29.52 841 16.27 435 8.42

(21)

就曾因結婚離職且曾恢復工作者之復職間隔觀察,平均為 89.80 月,相 當約 7 年 6 個月。按年齡別觀察,復職期間隨女性年齡之增加而延長;按教 育程度別觀之,則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縮短,其中國中及以下程度者為 103.12 月,高中(職)程度者為 73.42 月,大專及以上程度者僅 59.89 月。離職前 為全日工作者,恢復工作後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者占 8.44%;而離職前為部 分時間工作者,復職後轉為全日工作者則占 53.18%。若以離職前之職業別 與工作時間觀察,以農業工作人員與婚前工作未滿半年者之復職間隔最長,

均達九年以上;而以民代及主管人員與婚前工作滿 1 至 3 年者最短,僅約 4 年與 7 年。就因結婚離職女性之離職原因而言,以「準備生育」所占比率 59.90

%最高;因「工作地點不適合」之 21.09%次之。

表二、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曾因結婚、生育離職者之復職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項 目 別

曾 因 結 婚 離 職 者 曾 因 生 育 離 職 者 總 計 曾恢復

未曾恢復

總 計 曾恢復

未曾恢復 占十五至六

十四歲已婚 女 性 比 率

百分比

平均復 職期間

(月)

占十五至六 十四歲已婚 女 性 比 率

百分比

平均恢 復期間 結 婚 (月)

離職率

生育第 一胎離 職 率

29.52 35.97 100.00 30.82 89.80 69.18 16.27 24.42 100.00 50.33 72.19 49.67

按年齡分

15~24 歲

12.20 43.29 100.00 12.20 19.34 87.80 12.90 36.71 100.00 23.73 19.35 76.27

25~49 歲

33.33 33.41 100.00 33.33 79.34 66.67 18.41 25.03 100.00 51.27 68.38 48.73

50~64 歲

26.67 44.13 100.00 26.67 130.13 73.33 10.77 20.69 100.00 50.26 94.89 49.74

按教育程度分

國中及以下

29.69 44.37 100.00 29.69 103.12 70.31 14.54 25.74 100.00 55.33 81.84 44.67

高中(職)

32.20 32.97 100.00 32.20 73.42 67.80 20.01 27.70 100.00 45.00 62.89 55.00

大專及以上

34.37 16.50 100.00 34.37 59.89 65.63 1.47 15.02 100.00 47.44 55.95 52.56

註:結婚離職率係指曾因結婚離職者占婚前有工作者比率。

生育第一胎離職率係指曾因生育第一胎離職者占婚後至生第一胎曾工作者比率。

曾因生育離職之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以生育第一胎離職者所占比率最 高;其生育離職率為 24.42%。

台灣地區曾因生育職離之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總計 84 萬 1 千人或占

(22)

七十九年以前同時因結婚與生育離職者,僅於結婚離職人數中表現,致亦受 調查定義變更影響。十五至六十四歲女性婚後至生第一胎曾工作者計 276 萬 7 千人,其中於生育第一胎離職者計 67 萬 6 千人或占 24.42%(生育第一胎離 職率),且其比率多隨年齡與教育程度之提高而下降;惟其占十五至六十四歲 全體曾因生育離職已婚女性之比率則達 80.34%居冠;餘則依胎次增加而遞 減。就曾因生育離職女性之離職次數而言,平均為 1.06 次,且隨著年齡之上 升而略增,以六十至六十四歲組之 1.15 次最多。就曾因生育離職之女性之離 職原因觀察,以「照顧小孩」最高,達 75.95%,其次為「準備生育」之 18.61

%;餘各項原因之比率均在 2%以下。

表三、臺灣地區十五至六十四歲曾經離職已婚女性之離職原因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單位:%

項 目 別 總 計 準備生育 照顧小孩 照顧老人 健康不良 家庭收 入高不 必工作

工作地點 不 適 合

依照場所

之 規 定 其 他 曾因結婚離職

100.00 59.90 5.33 2.38 0.79 2.74 21.09 3.23 4.54

曾因生育離職

100.00 18.61 75.95 0.24 0.87 0.23 1.84 0.59 1.66

曾因生育離職爾後復職者,計 42 萬 3 千人,復職率為 50.33%;平均復職間 隔約為 6 年。

曾因生育職離之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女性中,曾經復職者計達 42 萬 3 千 人,復職率達五成以上,為 50.33%,係近二十年來最高水準,且其復職情形 亦優於曾因結婚離職者。就年齡別觀察,以四十至四十九歲組復職率最高,

達六成以上;二十至二十九歲組則未及三成。就教育程度別觀察,復職率多 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提高。復就復職間隔觀察言,平均為 72.19 月,相當約 6 年,亦即約在子女上小學之年齡始復出就業,若與結婚離職者之復職期間 7 年 6 個月相較,則減少一年半時間。按年齡別觀之,以十五至二十四歲組之 復職期間最短,僅 19.35 月,而以五十至六十四歲組之 94.89 月最長;按教 育程度別觀察,教育程度愈高之女性平均復職期間愈短,大專及以上程度者 僅 55.95 月,國中及以下程度者則須花費 81.84 月。與歷年資料相較,復職 期間已較二十年前增長 2 年 8 個月,其中尤以國中及以下程度者與五十至六 十四歲組增長較多。就恢復之工作型態觀察,離職前為全日工作者中,復職 後轉換為部分時間工作者所占比率為 7.92%;而離職前為部分時間工作者,

復職後轉為全日時間工作者則占 37.78%。

(23)

結婚離職後復因生育離職之女性,計 3 萬 5 千人,占結婚離職者之 2.32%;

占生育離職者之 4.21%;生育後復職率達 82.24%。

曾因結婚離職且復職女性中,爾後又因生育離職者計 3 萬 5 千人,占結婚 離職女性之 2.32%;占生育離職者之 4.21%。若就曾因婚育離職後之再復職 情形觀察,復職率高達 82.24%。在恢復工作平均間隔方面,無論是結婚離職 後之恢復工作期間,抑或生育離職後之恢復工作期間均已縮短,分別為 36.96 月與 52.60 月;其中因生育離職之次數,平均為 1.14 次,顯示其復職能力相 對較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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