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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際一 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參考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下稱 BCBS)所 發布相關國際規範,並考量我國銀行業之業務特性、實務作法及經營環 境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 稱計算方法說明),其後歷經七次修正。
因應九十七年金融危機後,BCBS 為改善銀行體系承擔來自經濟及金 融層面衝擊之能力,並提升銀行體系之穩健性,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發 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Basel III: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下稱改革定案文件),強化銀行衡量風險方法之敏感 性。該文件原定自一百一十一年起實施,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 影響全球經濟及金融市場,為給予各國主管機關及銀行業更多資源支持 實體經濟成長,爰 BCBS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宣布將實施時程延後一年,
自一百一十二年實施。金管會經考量上開文件就「不動產暴險」所訂定 之「貸放比率(LTV)」法較現行適用單一風險權數之方法具更高之風險 敏感性,爰將先行適用 LTV 法並配合修正本計算方法說明。修正重點臚 列如下:
一、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 現行「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參酌改革定案文件之內容,
修正為「不動產暴險」,並修正資本計提相關規定如下:
1. 將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暴險區分為「住宅用不動產暴險」、「商用 不動產暴險」及「土地收購、開發及建築暴險」等三種類型。
2. 明定「住宅用不動產暴險」及「商用不動產暴險」得採用 LTV 法或現行適用單一風險權數之「簡單法」。其中 LTV 法係依暴 險是否符合改革定案文件所定六項標準區分為合格或非合格之 暴險,並依貸放餘額占不動產價值比率之高低、不動產暴險係 屬收益型或一般型分別對應適用不同之風險權數(介於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一十之間),並增訂採用 LTV 法者應符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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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作業要求。
3. 增訂「土地收購、開發及建築暴險」類型應適用百分之一百五 十之風險權數。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適用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 數。
4. 明定擬採用 LTV 法之銀行,應符合相關最低作業要求,自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採用。相關作業要求尚未準備完妥 者,應於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並自該日起實施。
(二) 配合前述「對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修正為「不動產暴 險」,現行「零售資產組合之債權」規定中有關「對以住宅用不動 產為擔保之債權」之文字亦配合調整。另現行「對企業之債權」
所定以商用不動產為足額擔保者適用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亦 配合修正為依「不動產暴險」之規定辦理。
(三) 「逾期超過九十天以上之債權」:原規定之「合格住宅抵押貸款」
配合不動產暴險新增 LTV 法及簡單法,修正為「不動產暴險中屬 簡單法下適用百分之三十五之風險權數者,以及 LTV 法下屬一般 住宅用不動產暴險者」,得依備抵呆帳及部分沖銷合計數占逾期放 款餘額之比率,分別適用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
二、 配合本次計算方法說明第二部分之修正,修訂第七部分相關之計算 表格內容。
三、 明定本次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