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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條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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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條 修正條文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 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 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1. 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 酬金方式。

2. 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 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 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2)

4.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 董事、監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行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 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站 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 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六)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七)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八)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九)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3)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 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 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 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 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 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為審計公費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 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 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4)

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理 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 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行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 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 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 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 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5)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 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 人關係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 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 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6)

2.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

附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 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 人或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 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 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7)

附表一之二 ( 酬金揭露方式 )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 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四、銀行或銀行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 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 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全年度酬金。

(8)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

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9)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

(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下表 (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 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 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 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 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 市上櫃公司應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

(10)

淨值計算之。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 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I 及 J 欄,

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11)

(2-2)監察人之酬金

(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12)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 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

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 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 用等相關酬金。

(13)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4)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 金。

註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 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 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16)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 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7)

附表二之一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

(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B/A)(註)

備註

獨立董事a 獨立董事b 獨立董事c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14 條之 5 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之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 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 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銀行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 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註: *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 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 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18)

附表二之一之一(新增)

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 次(A),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 際 列 席 次 數

(B)

實際列席率(%)(B/A)(註) 備註

監察人a 監察人b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 監察人與銀行員工及股東之溝通情形(例如溝通管道、方式等)

(二) 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銀行財務、業務狀況進行 溝通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二、監察人列席董事會如有陳述意見,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 議結果以及銀行對監察人陳述意見之處理。

註:

年度終了日前有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列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實際列席次數計算之。

年度終了日前,有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 該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實際列席次 數計算之。

(19)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 題之方式

(二)銀行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 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 者名單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 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 情形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

四、資訊公開

(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 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 負責銀行資訊之蒐集及揭 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 明會過程放置銀行網站等)

五、銀行設置提名或薪酬委員會等功 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20)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六、請敘明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七、請敘明本行對社會責任(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 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 及改善情形: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 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21)

附表二十三之一(新增)

證券化商品資訊

年 月 日 一、 投資證券化商品資訊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註 1) 帳列之會計科目 原始成本 累計評價損益 累計減損 帳面金額

註 1: 本表包括國內、外之證券化商品,項目依以下類別及帳列會計科目分別填列:

(1)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MBS):包括房屋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RMBS)、商業不 動產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CMBS)、擔保房貸憑證(CMO)、其他不動產抵押擔 保證券。

(2)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ABS):包括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CLO)、債 券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CBO)、信用卡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汽 車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消費性貸款/現金卡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租賃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他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3) 短期受益證券或短期資產基礎證券(ABCP)。

(4) 擔保債務憑證(CDO)。

(5) 不動產證券化:係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

(6) 結構式投資工具(SIV)發行之票債券。

(7) 其他證券化商品。

註 2:本表包括銀行擔任創始機構,所持有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一)投資證券化商品單筆原始成本達 3 億元以上(不含本行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 的而持有者)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證券

名稱 (註 2)

帳列之會 計科目

發行人 及其所 在地

票面 利率

信用評等 等級(註 3)

付息還 本方式

原始 成本

累計評 價損益

累計 減損

帳面 金額

起賠點 (註 4)

資產池 內容 (註 5)

註 1:本表包括國內、外之證券化商品。

註 2:同一證券化商品之不同券次,應分別填列全名。

註 3:請填列最近一次信用評等之結果。

註 4:起賠點(attachment point)係指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持有券次之分券發行總額占該證券化商品發行 總額之比例。例如銀行購買某擔保債務憑證(CDO)A 券,該擔保債務憑證受償順位次於 A 券之分券為 BBB 券及權益分券,BBB 券及權益分券之發行金額占該擔保債務憑證發行總額 12%,則 A 券之起賠點

(22)

為 12%。

註 5:資產池指創始機構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之資產組群,本欄請填列資產組群之資產 種類(標明主順位或次順位)、明細、以原幣別計價之帳面金額及筆數。

(二)銀行擔任證券化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之部位,應揭露下列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證券

名稱

帳列之會 計科目

票面 利率

信用評 等等級

付息還 本方式

原始 成本

累計評 價損益

累計 減損

帳面

金額 起賠點 資產池內容

註:各欄位定義說明,詳上表二(一)。

(三)銀行擔任證券化商品之信用受損資產買受機構或結清買受機構,應揭露下列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證券

名稱 幣別 創始機構 到期日 契約內容 契約執行情形(註)

註:銀行有依契約買入資產者,並請列明買入資產之參考市價。

三、銀行擔任證券化商品保證機構或提供流動性融資額度,應揭露下列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證券

名稱 幣別 創始 機構

到期

票面 利率

信用評等 等級

擔任角色

(註 1) 金額(註 2) 起賠點 資產池內容

註 1:擔任證券化商品保證機構者,請填列「保證機構」;提供流動性融資額度者,請填列「流動性融資額 度之提供者」。

註 2:銀行如係擔任保證機構者,請填列保證金額; 銀行如係提供流動性融資額度者,請填列其額度。

註 3:各欄位定義說明,詳上表二(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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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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