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雇主變更工作場所至新廠之外國人人數說明書
公司於 年 月向 貴部申請□重大投資案□特定 製程案□特殊時程案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茲說明原廠、新廠狀況及相關資料如 下:
一、原廠狀況:
□原廠歇業或註銷
□原廠未歇業或註銷【□全部設備遷移 □部分設備遷移(申請 名外國人變 更工作場所,名冊如後附,部分設備遷移限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
二、原廠、新廠相關資料:
(一)招募函日期及文號:
(二)原廠廠址:
(三)新廠廠址:
(四)□原廠、新廠勞保證號相同 (勞保證號: )
(五)□原廠、新廠勞保證號不同 (新廠須檢附勞保局核發之勞保證號證明文件) (原廠勞保證號: )(新廠勞保證號: )
(六)□原廠尚有 3K 特定製程案外國人,申請變更重大投資案外國人工作場所。
三、切結本公司符合下列情事:
(一)經本部核准變更工作場所之外國人確實在新廠工作。
(二)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因部分設備遷移經本部核准變更工作場所之外 國人人數仍須列入原廠聘僱之外國人人數接受定期查核。
(三)倘原廠尚有 3K 特定製程案外國人,而申請變更重大投資案外國人工作場 所,則經本部核准變更工作場所之重大投資案外國人及新廠工作之本國勞 工,須一併接受定期查核。
(四)知悉查有外國人違法調派情事,已涉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及變更工作 場所認定基準,本部將移請當地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又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雇主所生 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1:1 之比例,廢止雇主 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 責任。
切結人(公司名稱): (單位圖記)
負責人: (簽章)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AF-026
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名冊
AF-026 9706 版
依 103 年 2 月 24 日以勞動發事字第 1030500164 號令發布
1030822 版
(申請部分設備遷移者填寫,表格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國籍 姓名 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 招募許可函號 聘僱許可函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