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10 年 6 月 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077199 號函同意備查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
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 學國中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 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 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 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
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 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 美術班組
2.書法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3.平面設計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4.漫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5.水墨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6.版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高 中(職)
組、大專組
1.西畫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 組、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 術(工)科(班)組、大專美術科系組、
大專非美術科系組
高 中
(職)
美 術
(工)
科(班)
組:包 括藝術 與設計 類群。
2.書法類 3.平面設計類 4.漫畫類 5.水墨畫類 6.版畫類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 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
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 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 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 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 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學生均得參加,大專組另逕依決賽規定辦理。
2.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 地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東南亞地區臺灣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 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0492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7 樓之 10 聯絡電話:02-87728081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 1 段 66 號 28 樓 2885 室 聯絡電話:(02)7720-0636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聯絡地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P, P. Tan Phu, Q.7, HCMC(84-28) 54179006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 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
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
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
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 件。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 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 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班
(科)組之學校,可送 1 至 10 件。
3.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 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但取得決賽代表權同 學,須依初賽承辦單位通知參加現場書寫,由各縣市將現場書寫作 品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十)評審: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 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 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 市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市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
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縣市別 各類組錄取件數 名次規定
新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30 件 一、若分 5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 取件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 件、第 3 名參件),佳作若 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 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 各區加總後至多 30 件為 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 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24 件 一、若分 4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 取件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 件、第 3 名參件),佳作若 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 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 各區加總後至多 24 件為 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 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高雄市、臺中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18 件 一、若分 3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 取件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
件、第 3 名參件),佳作若 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 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 各區加總後至多 18 件為 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 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南市、桃園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12 件 一、若分 2 區時,每區各類組錄 取件數初賽評審作品前 6 名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 件、第 3 名參件),佳作若 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 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 至多 12 件為限;其名次分 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基隆市、新竹 市、新竹縣、苗 栗縣、南投縣、
彰化縣、雲林 縣、嘉義市、嘉 義縣、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 縣、臺東縣、澎 湖縣、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
各縣市至多 6 件 一、 第 1 名壹件、第 2 名貳件、
第 3 名參件,佳作若干 名,各類組錄取之前 6 名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 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
(三)收件地點:郵政博物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 45 號 6 樓),
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若以郵寄或快遞方 式送件,請另加註「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四)決選日期:
110 年 11 月 8 日至 11 月 26 日 (五)決賽報名規定:
1.經初賽主辦單位評審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
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各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送件: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網站本比賽官網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報名專區」下載表單,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 前,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並匯出作品清冊及保證書各 1 份核章,
連同作品送至指定收件地點(送件日期請配合本要點捌、附則九)。
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3.大專組送件: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20 件,由參賽者或學校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本比賽官網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報名專區」下載 表單,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前,依格式鍵入相 關資料上傳,並匯出作品清冊及保證書各 1 份加蓋學務處戳印,連同 作品送至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或逾期送件者(郵 戳為憑)概不受理。
4.書法類參加決賽之作品,請初賽之承辦單位於 110 年 10 月底前,通 知取得決賽權之同學,舉行當地現場書寫,並將現場書寫之作品與其 他類作品,一併彙送決賽審查。
5.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 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審: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1. 繪畫類、西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其中 須現場創作之類組除外)及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
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佳作作 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累積最少 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 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 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2. 書法類大專組及須現場創作之類組: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
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至少要有 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圈選,方進一步通知現場書寫或創作。
複選:
(1) 書法類大專組: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加 110 年 11 月 14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 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現場書寫簡 章詳附件一)
(2) 須現場創作之類組: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 加 11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 館舉行之現場創作(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須現 場創作之類組組別及簡章,擇期另行公告)
(3)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或創作作品,併同送請 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定,成績佳者依序為優等及甲等(未參 加複選現場書寫或創作者,視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
場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頒予任何獎項)。
決選:由優等作品中,以等第法計分最佳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 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
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 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 量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
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 39 公分×
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1.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135 公 分),一律不得裱裝。對聯、四屏、橫式、裝框、
手卷不收。
2.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 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 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大小一律為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 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 不收。
2.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材 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3.平面設計參賽作品須有明確的主題、且具有功 能性與目的性。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 (約 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作品 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5.水墨畫類 1.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 35 公分×70 公 分),不得裱裝(可托底)。
2.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 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 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 透明膠片覆蓋。
2.版畫作品須 (1)親自構圖;(2)親自製版 ;(3) 親自印刷。
3.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 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範例:
1/20 ○○ 王小明 第幾件/數量 題目 姓名 國中
組、高 中(職)
組、大 專組
1.西畫類 1.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紙板或畫布,大小為 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號,
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 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作品一律裝框,
背板材質以防潮耐撞為原則。
3.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2.書法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135 公 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作品大小為全開(約 68 公分×135 公 分),一律不得裱裝,另對聯、四屏、橫式、裝 框、手卷不收。
3.大專組作品大小為全開(約 68 公分×135 公分)
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對聯、
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4.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但 參加決賽現場書寫之作品,另依主辦單位規定 辦理。
5.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 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 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 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 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 39 公分×
108 公分或 78 公分×54 公分),最小不得小於 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裝框,
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不收。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約 78 公分×108 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 得超過 10 公分,連作不收。
3.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本材 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平面設計參賽作品須有明確的主題、且具有功 能性與目的性。
5.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
(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不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單幅、
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稿,需 附 tif 檔之光碟。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 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以圖案、意象為 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可 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 字表達。
3.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5.水墨畫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
35 公分×70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可托底)。
2.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 套裝妥送件。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 120 公分,長不得超過 270 公分。橫式、裝框、
聯屏、手卷不收。
3.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 一律不予評審。
4.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6.版畫類 1.國中組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 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 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 120 公 分×120 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板材質以防潮 耐撞為原則。
3.版畫作品須 (1)親自構圖;(2)親自製版 ;(3) 親自印刷。
4 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 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範例:
1/20 ○○ 王小明 第幾件/數量 題目 姓名 5.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
◎ 注意事項
1.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
玻璃
裝裱及鋁框
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 類。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 110 年 10 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 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 得獎資格。
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 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審,如得獎亦得取消其 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自 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 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代課、代理
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填「無」。
柒、獎懲
一、決賽佳作以上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乙張及優勝作品專 輯乙本:
(一)獎狀:
1.特優:訂 111 年 1 月 8 日(暫定)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或 指定地點舉行「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邀請各類組 獲特優之學生親往領獎。
2.優等、甲等、佳作(含特優未領獎狀):
(1)預計於 111 年 2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得獎學生及指導 老師。
(2)獎狀如有遺失、損毀,得獎人或學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 明,本會另出具證明文件,不再補發獎狀。
(3)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得獎學生或指導老師於 111 年 3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本會,並提供正確 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二)優勝作品專輯(畫冊):
預計 111 年 5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相關人員。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 以獎勵。
三、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 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 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 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 一次。
(四)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 3 人為限,獲優 等者以 2 人為限,獲甲等者以 1 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 1 次。
四、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
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 出申請)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應交付 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決 賽評審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 作品者,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並禁賽 2 年。
五、另指導教師部分,其指導學生作品被確認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 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由主辦單位行文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 關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六、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函 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
二、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三、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四、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欄位,應親自簽名,且指導老師應負有審核作品無違 反本要點規定之責任。
五、各類組特優作品於本比賽相關展覽暨推廣活動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 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校代為簽收轉發。詳細退件時程屆時將於本比 賽官網公告。
六、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
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七、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 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 17 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 20 足歲為限。(以 110 年 12 月 31 日為 計算標準)。
八、除書法類作品外,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九、各縣市送件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 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十、各縣市退件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30 日、12 月 1 日。請依下列 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十一、大專校院送、退件日期: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電話:
02-23110574 轉 236,傳真:02-23894822。
十三、得獎作品之使用: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獎人,作品得獎人 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並 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應承 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 日期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 1 時至 4 時
10 月 25 日(一) 桃園市、金門縣、澎湖縣 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10 月 26 日(二) 屏東縣、南投縣 新竹縣、苗栗縣
10 月 27 日(三) 彰化縣、宜蘭縣 基隆市、高雄市 10 月 28 日(四) 雲林縣、臺南市 新北市
10 月 29 日(五) 臺中市、嘉義縣市 臺北市、新竹市
日期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 1 時至 4 時 11 月 29 日(一) 雲林縣、嘉義縣市、連江縣、
金門縣
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
11 月 30 日(二) 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
澎湖縣、宜蘭縣
基隆市、彰化縣
12 月 1 日(三) 花蓮縣、臺東縣、臺南市、
桃園市
臺北市、新竹縣市
送件日期 10 月 25 日(一)至 10 月 29 日(五)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
退件日期 11 月 29 日(一)至 12 月 1 日(三) 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
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得獎作品專輯 除外) 。
十四、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疫情,有關現場比賽,必要時得視 疫情發展,另行公告相關防疫措施。玖、本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拾、
110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籌備、收退件暨評審相關工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0 年 5 月 召開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
2 110 年 6 月 函請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要點
3 110 年 7 月 工作人員講習
4 110 年 10 月 22 日 各縣市辦理初賽作業完成
5 110 年 10 月 準備評審會議會場及相關資料
6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至 10 月 29 日 各縣市送件作業 7 110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5 日 辦理各縣市初賽優勝作品收件、分類及整理
8 110 年 11 月 8 日至 11 月 26 日
各類決賽評審作業(預訂 110 年 11 月 13、14 日舉辦現場書寫及創作)、12 月 6 日前成績發 布
9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至 11 月 26 日
整理佳作以上作品名冊,優等、甲等、佳作及 其他作品準備退件相關作業
10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至 12 月 1 日 退件相關作業
11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至 12 月 15 日 各縣市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2 110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各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相關事宜
◎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至 12 月 17 日
得獎作品資料彙整、得獎作品裱框及展覽準 備事宜
2 111 年 2 月 籌備暨召開檢討會議
3 111 年 2 月至 5 月 31 日
得獎作品圖錄專輯暨光碟製作、校對、交貨 等相關事宜
◎頒獎及全
國
學生美展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10 年 12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12 日
函請指導單位邀請長官蒞臨頒獎、函寄得獎 通知至各得獎學校及縣市政府
2 110 年 12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8 日
籌備頒獎典禮、會場布置及配合展覽之相關 活動
3 111 年 1 月 8 日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預 計)
4 111 年 2 月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特優作品展
覽、佳作以上得獎獎狀寄發
5 111 年 3 月至 6 月 特優作品於巡迴推廣等相關活動結束後送還
各得獎學校
附件一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大專組決賽現場書寫簡章
一、目的為提倡書法創作風氣,推廣書法藝術,特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 獲甲等以上者參加現場書寫。
二、 組織
設立「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委員由書法類決賽評審委員擔任。
三、參賽組別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四、比賽程序
(一) 決賽初選:
大專院校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將參加決賽作品送達主辦單 位,由評審委員擇優若干名學生參加現場書寫
。
(二) 決賽複選:
獲初選評定參加決賽複選者,主辦單位於 110 年 11 月 9 日前以下列方式 通知參加 110 年 11 月 14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 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1. 依據報名聯絡資料,郵寄參賽通知。
2. 公文函請各得獎學校轉知獲選學生及指導老師。
3. 本比賽官網公告獲選名單(網址:
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4. 主辦單位完成前述 3 項作業,即視為參賽通知已送達參賽者,參賽者及 其關係人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申訴。
5. 未獲選參加決賽複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 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須攜帶學生證或附照片之身份證件辦理報到手續,若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有疑義時,得先准予參賽,由主辦單位拍照並請 簽立切結書以備後續查驗。
(二) 報到時間及比賽程序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並於比賽官網公告,逾時報到 即無法參加現場書寫。
(三) 試題(書寫內容)由本會指定 2 題,由參賽者自行選擇書寫。書寫字體 不拘,須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鈐印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 主辦單位提供宣紙,其它筆、墨、硯、墊布、紙鎮、鈐印等相關用具,
皆由參賽者視個人需要自備。
(五) 書寫時間為 120 分鐘(90 分鐘可離場)。主辦單位提供每名參賽者空白宣 紙 3 張(有關宣紙種類等資訊由本會另行通知並於比賽官網公告),參賽 者於書寫時間內自行運用於試墨或書寫,並於書寫完成後自選 1 張作品 參加決選,其它用紙請自行攜回。
(六) 下列事項請參賽者務必遵守,違者現場書寫作品不予列入決選評定:
1. 比賽時間未開始,禁止翻閱試題及主辦單位準備用紙。
2. 比賽時間終了,須立即停筆書寫。
3. 除本會提供用紙,不得使用其他紙張書寫,亦不得自行攜帶紙張試寫。
4. 書寫時除自行準備之墊布,禁止於比賽用紙下墊置其他物品,且墊布不 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等。
5. 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或其它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錄影 (音) 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
6. 離場時須遵照主辦單位當日現場安排,由工作人員引導離場。
(七)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除用以申訴事件處理參考,並 得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八) 比賽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由主辦單位依現場狀況決定因應措施。
(九) 前述各項參賽須知如有修正,以正式寄發之書面參賽通知為準,並於比
賽官網公告。
六、 申訴規定
(一)參賽者如有申訴事項,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由參賽者本人填具申請表送交 監場主任,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有關比賽場地、時間安 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三)申訴事項由本會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之,並書面回復申訴人。
七、 評審 (一) 複選: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 評定後圈選,成績佳者依序為優等及甲等(未參加複選現場書寫者,視 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書寫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 頒予任何獎項)。
(二) 決選:
將優等作品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佳者為特優(如 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最佳者優先,
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 重評。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選參加複選者之現場書寫作品,得列入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優勝作品專輯。
(二)獲選參加現場書寫之學生,如就讀學校位於離島、或可出具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皆得向本會申請補助長途大眾運輸交通費。申請方式由主辦單 位另行通知,詳請可另電洽 02-23110574 分機 236 詢問。
(附表一之一)
保 證 書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加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 賽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 期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
單 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類別/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繪畫類 件
西畫類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件
小計 件 件 件
總計: 件
(附表一之二)
保 證 書
大專院校/科系參加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 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 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
單 位: (學務處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類別/組別 大專美術系 大專非美術系
西畫類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小計 件 件
總計: 件
110 學年度 110 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下列欄位書法及現場創作類組必填,其它 類組免填。
下列欄位書法及現場創作類組必填,其它 類組免填。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
□□□□□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
□□□□□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務必以正楷清 晰填寫,以利正確寄達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 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 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 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務必以正楷清 晰填寫,以利正確寄達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 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上列 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 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 □大專美術科系
□大專非美術科系 類 □大專美術科系
□大專非美術科系
姓 名 姓 名
題 目 題 目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
系 學校/年級/科
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之情形)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之情形)
(一)捲軸類 作品
(二)框及紙卡裱裝 作品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黏貼方式如下:
(附表二)
110 學年度 110 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國小.國中)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國小.國中)類 組 □美術班
□普通班 類 組 □美術班
□普通班
姓 名 姓 名
題 目 題 目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
系 學校/年級/科
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之情形)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 參賽學生無臨摹、抄 襲、或挪用他人創意 之情形) 下列欄位書法類組、現場創作類組必
填,其它類組免填。 下列欄位書法類組、現場創作類組必 填,其它類組免填。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
□□□□□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
□□□□□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書法類、現場創作類組複選參賽通知 寄送地址務必以正楷清晰填寫,以利 正確寄達。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 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 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 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書法類、現場創作類組複選參賽通知 寄送地址務必以正楷清晰填寫,以利 正確寄達。
※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 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發生 上列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 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捲軸類 作品
(二)框及紙卡裱裝 作品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黏貼方式如下:
(附表三)
110 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高中職)
類 組 □高中職美術班□高中職普通班 姓 名
題 目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科系
學校指導老師
(需親自簽名,審核參賽學生無臨摹、抄襲、或挪用 他人創意之情形)
作品介紹(100-200 字)
下列欄位除書法類組不用填寫,其它類組均須填寫。
本人保證絕無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情形,如有上列 情形,依比賽要點規定處置,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學生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影印 2 份分別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 複選參賽通知寄送地址務必以正楷清晰填寫,以利正確寄達。
(一)捲軸類 作品
(二)框及紙卡裱裝 作品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黏貼方式如下:
(附表四)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複選申訴事項申請表
□書法類□現場創作類組
(填表前請先詳閱注意事項)
申訴人姓名 就讀學校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申訴人簽章
申訴事項:
□
不受理,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並召開爭議處理小組會議。處理情形(本欄由本會填寫)
監場主任簽章 大會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訴事項須由參賽者本人以書面提出。
2.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提交監場主任。
3.申訴事項經書面受理後,處理情形由本會以書面回復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