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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院倫理手冊 〔附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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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奇美醫院倫理手冊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編製 民國一○六年四月 修訂六版

(2)

目 錄

創辦人序 ... 2

院長序 ... 3

日內瓦宣言 ... 4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權利書 ... 5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責任書 ... 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精神病人權利書 ... 7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倫理守則 ... 9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師倫理守則 ... 1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院藥師倫理守則 ... 11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護理人員倫理守則 ... 13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檢師倫理守則 ... 15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事放射師倫理守則... 1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物理治療師倫理守則... 17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職能治療師倫理守則... 18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語言治療師倫理守則... 19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 21

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 ... 22

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 23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 24

補充說明 ... 25

網路資源 ... 27

(3)

2

創辦人序

許文龍 董事長 生老病痛,人所必經,人生病的時候是最無助與無奈的時候,也是最需要被 安慰與尊重的時候。期盼各位不只會醫病,也要會醫心、更要會醫人,讓所有的 患者即使在生理上病痛纏身,但心理上卻能感覺溫暖與幸福,所謂醫者有大愛、

慈悲常懷仁,只有專業醫療再加上關懷醫療才能有人道醫療。

能為患者服務充實了大家生命的意義與提升了生存的價值,社會對我們有很 高的期許,大家要以病人為師、與病人為友,用心聆聽、細心觀察。醫者仁心、

醫者更是父母心,杏林春暖、橘井泉香,諸多醫界前輩典型在夙昔,期盼各位在 行醫濟世,救死扶傷之時、本於專業及良知,全力以赴、共同來提升與維護病人 之健康與權益。

(4)

院長序

邱仲慶 院長 痌瘝在抱,視病猶親。自古以來、倫理一直被視為是醫學的核心價值。醫學 倫理不但是醫療人員行為和判斷的標準,也代表我們的同儕、病人和整個社會對 我們的期許。從醫者在不斷自我鍛鍊、成長的過程中,永遠需懷抱一顆慈悲與關 懷的心,學習與病人為友、以病人為師,以一種謙卑的態度向病人學習、尊重生 命、尊重人性,這樣才能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障最好的醫療品質。

醫學倫理無法完全來自教條式的教導,而是要靠醫療人員在與病人的互動 中、出自內心的體會與感動。醫學倫理是一種學習、一種認知、一種態度,更是 一種修養。我們要學習謙卑、我們要認知使命、我們要視病如親、我們更需要珍 惜生命。本院的醫療一向是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生命的全人醫療,值此倫理手冊 再版之際、特以此序與全院同仁共勉之。

(5)

4

日內瓦宣言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我的秘密;即使在病人死亡以後 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

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手足;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 介於我的職責和病人間;

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貣;

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

(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權利書

95.04.12 制定 95.11.16 修訂 102.10.17 修訂 105.03.17 修訂 1. 病人有權利接受妥善且有尊嚴的關懷與治療,不因國籍、性別、種族、年齡、

宗教、社經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

2. 病人有權利要求自己或經病人授權的親友能得到以他們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 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及預後的情況。病人也有權利知道為他服務的醫療人 員名字。

3. 除了法律規定及緊急情況外,病人有權利在任何檢查或治療開始前了解詳 情,並在特定檢查或治療前決定是否簽寫「知情同意書」,一般知情同意書的 內容應包括以病人所能理解的文句介紹檢查或治療的本質、可能發生的危險 性、檢查或治療的必要性。知情同意書頇是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完成填 寫。

4. 病人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拒絕治療。當病人拒絕接受治療時,他同時 有權利被告知拒絕接受治療的後果。

5. 病人有權利要求行使其治療隱私權。所有的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都是 機密的且應該審慎地加以處理。與病人之治療無直接關係者,必頇取得病人 的同意才可以在場。

6. 病人有權利要求病人的醫療資料必頇被保密的,必頇被妥當而安全的保管,

病人的醫療資料頇符合法律的規定始可利用。

7. 病人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病人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應。而 醫院在緊急時,必頇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轉診之前,病人有權利得到其 所需要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8. 病人有權利要求合理的繼續性醫療照護。

9. 經診斷為末期病人者,得親自簽署或由委任醫療代理人簽署意願書選擇安寧 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抉擇;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其最 近親屬得出具同意書代替。

10. 受邀參與醫院人體詴驗或人體研究之病人,有權事先知道其詳情,且有權利 拒絕並且不影響其醫療權利。

11. 病人有權利申請個人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並獲得適 當的說明。

12. 病人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權利。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病人可 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13. 病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或相關服務有任何不滿或建議,有權利向醫院提出申 訴並得到回應。

(7)

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責任書

95.04.12 制定 95.08.17 修訂 105.03.17 修訂 1. 病人應主動出示足供辨識之尌醫憑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的文

件。

2. 為確保安全,病人有責任主動向醫事人員提供正確的健康狀況、過去病史、

過敏史、旅遊史及其他相關資訊。

3. 病人有責任尊重醫事人員之專業並珍惜醫療資源,不應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 實的資料、證明文件或逾越正當的醫療程序。

4. 病人有責任配合醫事人員之醫囑與建議,施行經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各 項醫療措施及有關指示。

5. 病人在簽立相關同意書或做醫療決策前,應充分了解其內容及治療後可能的 結果。

6. 病人及家屬應積極參與決定其醫療的方式,病人及家屬不應對治療結果有不 切實際的期待。

7. 病人有責任妥善保管個人物品,並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以維護個人財物 安全。

8. 為維持醫院整體環境之安全,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到醫院。

9. 為避免感染疾病,非必要時勿帶兒童進入病房。

10. 為預防傳染疾病並顧及公眾健康,應禁止帶寵物入院。

11. 病人及家屬在院期間有責任配合醫院請假、門禁、陪病及禁菸等相關規定。

12. 為維護醫院之秩序及安寧,並兼顧他人與本院人員之隱私,病人及家屬不應在 院區內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

13. 為維持所有病人之尌醫權利與醫療人員之安全,禁止以語言或肢體威嚇傷害 醫院中所有相關執業人員。

(8)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精神病人權利書

95.10.19 制定 103.07.17 修訂 105.07.21 修訂 前言

奇美醫院基於關懷弱勢族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護及照顧,特依據”聯合國 保護精神疾病病人與改善精神健康保健原則”,訂定本精神病人權利書。

一、基本自由與基本權利

1. 人人都有權接受且得到最佳的精神健康照護。

2. 精神病人都應該受到人類與生俱來應有的尊重與人道的待遇。

3. 精神病人有權免於經濟、身體和性自主的被剝奪摧殘或次等的對待。

4. 不得以精神疾病為理由而加以任何歧視。

5. 精神病人皆有權行使其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 化等權利。

6. 嚴重病人應由法律規定之保護人代其行使權利。

7. 精神病人如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必頇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保護當事人確保 其權益。

二、未成年者的保護

未成年之精神病人應特別加以保護,並謹慎進行診斷及後續之追蹤治療。

三、精神疾病的診斷

1. 診察精神疾病必頇根據國際上所接受的精神醫療標準來診斷。

2. 診斷不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或是文化種族、宗教團體的不同而有差 異。

3. 家庭或專業的衝突,或者是與居住的社區道德、社會文化、政治價值、宗 教信仰等差異,不能做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因素或理由。

4. 不可僅依據過去的治療或住院的背景資料,便認定該人目前或是未來可能 罹患有精神疾病。

5. 任何人或機構不能隨意指認或歸類他人有精神疾病,除非與精神疾病之治 療目的及其結果有直接關聯。

四、治療

1. 在合乎病人健康、以及他人身體安全的需要,任何病人有權在不受限制或 不受騷擾的環境中接受治療。

2. 必頇依照病人的治療與照護辦理醫療計劃,與病人討論解說,並且定期予 以再檢查作必要的修正、及提供合格的專業人員。

3. 精神醫療照護應根據國際上的標準,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醫學倫理守則。

4. 對於病人的治療必頇以確保或提高個人自主為方針實施。

五、用藥

1. 用藥必頇配合病人的治療目的、以及最佳的健康需要,絕對不能夠以處罰 或者為了他人目的而用藥,精神醫護人員用藥上只能使用已知或經過證明

(9)

8

有效的藥品。

2. 用藥處方必頇出自有執照的醫護人員,且明記於病人的病歷中。

六、醫療檢驗

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檢驗以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非依據國內 法(例如:精神衛生法)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七、照護的標準

1. 任何病人都有權接受適合自己病情需要的治療、照護及社會關懷,同時與 其他疾病之病人有相同標準的治療與照護。

2. 任何病人都應受到保護,包括免於不當用藥、及其他病人或醫護人員等他 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心理沮喪及身體不適。

八、社區及文化的角色

1. 任何病人都有權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儘可能地接受治療與照護。

2. 在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之病人,在可能範圍之內應有機會在 自己或親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療與照護,並且能儘快回歸其生活的社區。

3. 任何精神病人應有機會接受適合於自己文化背景之治療。

九、保密

病人所有的相關資料,都要受保密。

(1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倫理守則

99.09.21 制定 103.07.17 修訂 105.04.27 修訂 壹、主旨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本院全體同仁於執行臨床 業務時,能確保病人權益並提供安全、優良的照護,特訂定財團法人奇美醫 院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以落實本院「關懷、專業、效率」之宗旨。

貳、適用對象

服務於本院之全體同仁及各類實習學生。

參、基本原則

1. 尊重病人、認同病人有權利接受妥善且有尊嚴的關懷與治療,病人不因 國籍、性別、種族、年齡、宗教、社經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

2. 應善盡病情之告知義務,對特定之檢查及醫療應依法說明並取得病人或 有同意權人之知情同意。

3. 病人尌醫過程中所產生的健康資訊或其他個人隱私,應依法予以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含透過網路或電子媒體)無故洩漏。蒐集、處理與 利用病人的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之規定。

4. 以禮貌及誠懇對待病人,傾聽並尊重其感受與看法。

5. 認清自己專業能力的侷限性,在適當的時機進行照會或轉介,並尊重病 人選擇第二意見之意願。

6. 發現同事有濫用職權、造假、欺騙以謀私利等違背專業素養之行徑時,

基於維護病人權益、專業廉正與本院信譽的責任,有義務向主管揭露。

7. 不得接受廠商或病人不當之金錢報酬或其他形式之利益交換。

8. 從事人體詴驗或人體研究,受邀參與者有權事先知道詳情,且有權利拒 絕或撤回參與;不同意參與或撤回參與人體詴驗或人體研究者,其醫療 權益不得減損。

9. 非經醫院許可,不得向媒體透露未經人體詴驗通過之新藥或新治療技 術,非經醫院許可亦不得尌某特定醫療業務向媒體發布或透露。

10. 遵守職場倫理,善盡應盡的職責。

肆、違反本守則之處理

醫事人員有違反本守則之情事時,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後,建請本院 人評委員會依院規處理。各類實習學生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函送各送訓學 校處理。

伍、公布實施

本守則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報請醫務會議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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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師倫理守則

95.04.12 制定 105.05.19 修訂 提供病人優質的醫療照護為本院之優良傳統與全體同仁之神聖職責。病人前 來本院接受醫療照護表示其信任而將生命與健康交付給我們,為不辜負此信賴,

本院同仁應秉持專業倫理,確認自己對病人、社會、同僚及自己的責任,在服務 病人的過程中表達對人類生命尊嚴與醫療專業的尊重。

本院同仁亦頇體認優良傳統之維繫及適切照護標準之達成,實有賴於「專業 倫理實踐」、「優質臨床技能」及「良好醫病溝通」三方面之完整發揮。以下是身 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師必頇秉持的倫理守則:

一、尊重生命,落實以「病人安全及福祉」為優先考量之全人照護醫療服務。

二、誠懇並禮貌地對待病人,傾聽並尊重其感受與看法。

三、尊重病人對其醫療照護有「知情」、「判斷」與「選擇」的權利;進行診察及 治療前應獲得其同意。

四、公正對待病人,不因個人偏私或因病人性別、年齡、身分、地位、種族及疾 病等條件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五、尊重病人隱私、保障其個人私密資料的安全。

六、發現同事有濫用職權、造假、欺騙以謀私利等違背專業素養之行徑時,基於 維護病人權益、專業廉正與本院信譽之責任,有義務向醫院揭露

七、持續提昇自我專業知識和臨床技術,確保優質的照護。

八、將建立良好「醫病溝通」視為己任,以病人聽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提供訊息,

且儘可能回答他的疑問。

九、認清自己專業能力的侷限性,在適當時機進行照會或轉介,並尊重病人選擇 第二意見之意願。

十、重視家屬所扮演的角色,體諒家屬的需求,與家屬合作以促進病人的最大利 益。

十一、 遵守職場倫理,善盡應盡的職責。

十二、 不得向病人或家屬推銷藥品、器材等相關商業產品。

十三、 不得接受廠商或病人不當之金錢報酬或其他形式之利益交換。

(12)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藥師倫理守則

95.04.12 制定 99.12.17 修訂 102.10.17 修訂 105.05.19 修訂 第一條 藥師以維護民眾健康福祉及減輕民眾病痛為優先考量

 對維護健康之主題,提供適當的建議。

 對特殊的主題或疾病作簡介,以確保民眾正確的認知,並能持續地與 醫療人員合作,遵守醫療人員的建議。

第二條 信實與誠懇尊重人類的自主與尊嚴

 尊重每一位病人的自主與尊嚴

 應當使用病人所瞭解的語言和辭彙,加以溝通及說明其健康照護涵義。

 尊重任何一位病人之個別差異及文化背景的不同。

第三條 承諾維護病人的資料隱私

 謹言慎行、態度誠懇,著重維護病人的個人隱私。

 重視環境隱私性,設立能夠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標準作業環境。

 尊重維護病人資料隱私權,不能無故洩漏因執業而知悉的病人醫療訊 息。

第四條 尊重同事與醫療專業人員的能力與價值

 尊重其他醫療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照護的價值。

 與其他醫事人員應加強互信、互動,做好醫藥合作,確保病人受到最 佳之醫藥品質照護。

 當感到專業知識及能力不足以提供病人的照護時,應該適時請求其他 藥師及醫療專業人員協助。

第五條 應提供藥物資訊,保障病人用藥權益與安全

 執行藥事照護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藥物作用、適應症、副作用、

注意事項等相關醫藥資訊。

 不因宗教、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政黨或社會地位等理由來影響自己對 病人的服務態度與品質。

 提供病人於健康照護上的知識,以協助其健康自我照護之能力。

 建議並監測使用之藥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第六條 竭盡所能運用藥學專業知識及技術服務大眾

 提供個別化、公平化、人性化及專業化的藥事照護,隨時檢討,致力 改進,並盡可能維持最高的水準。

 提供富憐憫心和同理心的健康照護,並提供值得信賴的方法。

 除對個別病人提供藥學專業服務外,同時應承擔社區與社會大眾藥物 治療資訊的需求義務。

第七條 竭力維護醫療資源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 尋求正當、合理的運用健康醫療資源。

(13)

12

 若執業中發現有分配不公平處,應本著藥學專業的判斷,適時提出對 個別及社會群體具合理公正的平衡機制。

 本著公平性、有品質的、確實有效的、絕對的尊重與奉獻的精神。

第八條 遵守藥學相關法律與紀律

 執業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的執行,並遵守藥學倫理的道德規範。

(14)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護理師倫理守則

95.04.12 制定 99.08.20 修訂 105.05.19 修訂 護理部全體護理師依循醫院的願景與理念,本著尊重、關懷、自主、榮譽、學習 與熱忱的精神,真心的把病人照顧好。

一、護理師的基本責任

1.負貣服務對象的健康促進、疾病預防、重建健康和減輕痛苦的責任。

二、護理師與服務對象

2.尊重服務對象的生命,協助瀕臨死亡者安詳且尊嚴死亡。

3.尊重服務對象的個別性、自主性、人性尊嚴,及接納其宗教信仰、風俗習慣 和價值觀以及文化之差異。

4.公平的應用資源,不因服務對象的社經地位或個人好惡而有不一致的服務。

5.當服務對象接受面談、檢查、治療和護理時,應尊重並維護其隱私及給予心 理支持。

6.保守服務對象的醫療秘密,在運用其資料時,需審慎判斷,經服務對象同意 或遵循法令程序處理。

7.提供醫療照護活動時,應善盡告知責任,經確實知悉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 況除外。

8.執行醫療照護、研究或實驗性醫療時,應維護服務對象的安全及權益。

9.秉持同理心,提供符合服務對象能力與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10.對服務對象的疑慮應給予充分的說明及協助,以維護其權益。

11.對服務對象及家屬應採取開放、協調、尊重的態度,並鼓勵其參與計劃及 照顧活動。

12.察覺工作團隊成員有不適當的醫療照護行為時,應立即主動關懷瞭解,採 取保護服務對象的行為並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13.當服務對象有繼續性醫療照護需要時,應給予轉介並追蹤。

三、護理師與專業服務

14.負貣照護責任,提供合乎專業標準的照顧,定期檢討並致力改進。

15.接受責任時先確立自身身心安全;委以責任時,應先評估被委派者之身心 狀況與能力。

16.維持自我身心平衡,終身學習,提昇個人專業行為之標準及執業能力。

17.委婉謝絕服務對象或家屬的饋贈,以維護社會形象。

四、護理師與社會互動

18.積極參與促進大眾健康的活動,並教育社會大眾,以增廣其保健知識與能 力。

19.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環境及政治等因素表示關切,視個別專長積 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與推動。

20.不以執業身份替商品代言促銷。

(15)

14

22.重視環境倫理價值觀,將環境問題視為己任。

五、護理師與工作團隊

23.建立良好團隊合作關係,以專業知識和經驗,凝聚團隊共識,協助其他成 員發展專業能力,使其安全合宜的執行角色功能。

24.當同事或自身健康及安全面臨危險,且將影響專業活動水準和照護品質 時,必頇採取,並適時向上呈報。

25.對任何危及專業品質或對服務對象身、心、社會方面有影響的活動,都需 立即採取行動,同時報告有關人員或主管。

六、護理師與專業成長

26.積極提昇護理專業知能與技能,致力提昇護理執業標準、發展護理實務、

管理、研究及教育。

27.加入護理專業團體,並積極參與對護理專業發展有貢獻的活動。

28.成為護生的角色模範,並具教學精神,適時給予指導及心理支持,以培養 優良護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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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檢師倫理守則

103.06.11 制定 103.08.21 修訂 105.05.19 修訂 一、尊重病人,視病猶親,一切檢驗作業均優先考慮病人的福祉與安全。

二、以良知和嚴謹的態度執行職務,公平對待病人,不因個人偏私或病人條件不 同而有差別待遇。

三、遵守醫檢師法之規範,絕不從事法律限制外之業務,並不得與其他團體有不 當利益往來的行為。

四、不得將醫事檢驗師證書、會員章證或標誌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五、提供符合專業標準的檢驗服務,必頇依照標準檢驗程序及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檢驗,不得任意變更或造假,以確保檢驗報告的正確性。

六、視所有的檢體與檢驗報告為受檢人隱私權的一部份,不可以隨意洩露或使 用,對於報告結果必頇加以保密。

七、避免檢驗報告被誤解,不接受病人或其家屬以任何方式向檢驗科索取檢驗報 告。

八、不得藉業務之便,隨意探詢受檢人與檢驗無關的資訊。

九、檢體不應做為原檢驗目的以外之用途。

十、對任何危及檢驗、服務品質之情事都頇立即處理,並採取必要之矯正與預防 措施,同時通報有關人員及主管。

十一、 積極充實醫檢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持續接受繼續教育與訓練,以提昇專業 水準與檢驗品質。

十二、 善用其醫療專業的特長,與其他醫療人員溝通與合作。

(17)

1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醫事放射師倫理守則

103.06.19 制定 103.08.21修訂 105.06.16 修訂 為發揚醫事放射師專業倫理與自律精神,並提高職業道德,維護病人健康,

及加強醫事放射師團結合作,促進放射醫學研究與發展,醫事放射師應遵守職業 倫理守則如下:

1. 醫事放射師進入職場服務病人,應信守身為醫事放射師之職責:

(1) 決心奉獻所學,全心投入,以放射醫學為職志。

(2) 願意善盡天職,無怨無尤,以造福病患為首願。

(3) 願持續求新知,發揚專業,以提昇品質為己任。

(4) 感謝父母家人,社會師長,以感恩的心為回報。

(5) 誓言團結互信,善盡本分,以醫事放射為榮耀。

2. 身為醫事放射師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1) 配合政府醫療政策,促進醫事放射發展,善盡社會醫療責任。

(2) 對醫事放射業務推進,應朝國際化、自由化、現代化及提升服務品質之理 念發展。

(3) 應維護醫事放射之專業,不得有侵害或損及醫事放射專業之行為。

(4) 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杯葛同仁執行醫事放射業務之行為 或機密。

(5) 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病人之基本資料、

醫事放射檢查過程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6) 不得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醫事放射師名譽之不實情事。

(7) 應確實發揮自愛、自治與相互合作之精神,並虛心接受同儕之善意建議,

以提升醫事放射專業及服務品質。

3. 不得出具虛偽之證明、報告或不當陳述業務內容。

4. 應本互信互助原則,提升服務品質,公平競爭,以協助維護醫事放射師之社會 地位。

5. 應親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並依規定簽章,以示負責。

6. 應以持續追求醫事放射之進步與社會常識之素養而努力,使自身學識不陷於偏 僻、落伍之避。

7. 應依醫事放射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範,不違背病人之信託,不洩漏病人之 秘密。

8. 發現其他醫事同仁有不道德或不合法的醫療行為時,應積極維護病人的權益並 採取保護行動。

(18)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物理治療師倫理守則

106.02.23 制定 第一條、物理治療師應尊重每一個體之權利與尊嚴。

1. 個體意指個案、家屬、同儕或團體等 2. 物理治療師應瞭解和尊重個體的差異

3. 物理治療師在未經授權或非在法律要求下,不可公開個案的相關資料 4. 物理治療師在執行相關業務前,應徵得個案同意,並善盡告知義務 第二條、物理治療師的服務應不受國籍、種族、性別、年齡、膚色、宗教、疾病

種類、政治、經濟能力或社會地位影響,而有所差異。

第三條、物理治療師應遵守有關物理治療執業之法律及相關規定。

第四條、物理治療師應充分瞭解其專業的目的、責任及執業範圍。

1. 物理治療師應針對個案,提供檢查、評估、物理治療診斷、治療執行、

預後和成效的評量,並記錄之

2. 物理治療師應充分告知個案物理治療之範疇 3. 物理治療師不應提供非必要之治療

4. 物理治療師應依個案情況,適時終止治療或提供轉介服務 第五條、物理治療師應維持和提升物理治療的專業能力。

1. 物理治療師應積極參與繼續教育活動 2. 物理治療師應支持研究活動

3. 物理治療師應支援臨床教育

第六條、物理治療師應誠實取得合理之執業報償。

1. 物理治療師不應以個人利益為優先考量 2. 物理治療師應誠實申報,且拒絕不當饋贈

3. 物理治療師在推薦儀器或服務時,應保持專業判斷能力 第七條、物理治療師應提供經過驗證之專業服務和資訊。

1. 物理治療師應執行實證物理治療

2. 物理治療師應主動向其他專業人員和社會大眾推廣實證物理治療 第八條、物理治療師應拒絕、譴責或檢舉有違倫理之行為,以保護大眾健康與專

業信譽。

第九條、物理治療師應善盡在服務團隊中的專業責任,並促進不同專業間的合作。

第十條、物理治療師應積極配合國家政策,與民眾和其他專業人員共同負貣增進 國民健康之責任。

(19)

18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職能治療師倫理守則

106.02.23 制定 職能治療的目的在協助個案能夠選擇、安排與執行日常的職能活動,進而提昇其 生活品質。職能治療專業人員應用職能科學與理論及活動分析,來瞭解影響個案 職能表現的原因;針對個案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功能予以訓練、提昇,同時並運 用環境改造、副木及輔助用具、工作簡化、以及工作強化等方法,來幫助個案能 夠執行有意義的日常活動,以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預防功能之退化,讓每個人都 能夠過著有品質的生活。

本院全體職能治療同仁願獻身於此目標,為任何不同健康狀態的個人、機構、其 他專業、學生、及社會大眾提供服務。

一、職能治療人員與接受職能治療服務對象之關係

1. 職能治療人員應尊重且重視服務對象的福利、尊嚴、隱私、安全、健康、

及顧慮,不計其國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疾病、身心障礙、社會 地位、經濟地位、或信仰。

2. 職能治療人員應尊重服務對象的自主性,尊重其角色,使服務對象參與治 療計畫的擬定過程,也應尊重其拒絕治療的權利。

3. 職能治療人員應告知服務或教學研究對象,有關治療的預後或活動的結果。

4. 職能治療人員於處理轉介及治療介入時,應依循倫理準則來判斷資源分配 的優先順序。

5. 職能治療人員應確保其行為或態度讓服務對象在接受治療時感覺安全、被 接受、及沒有威脅。

6. 職能治療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獲得的資訊,應嚴守秘密,非透露內情將確實 有助於保障第三者的權益者,不得洩露。

二、職能治療人員的社會責任

1. 職能治療人員應在其能力範圍及專業標準中工作,並積極展現及維持其專 業能力於高度之水準。必要時,亦應諮詢或轉介服務對象予其他服務提供 者。

2. 職能治療人員應對外提供有關職能治療服務之正確資訊。

三、職能治療人員與同僚及專業之關係

1. 職能治療人員應遵守職能治療師法及其相關規定。

2. 職能治療人員在與同業或他業共事時,應正確展現其經驗、訓練、及專業 能力。並應瞭解他人之服務品質,對於不法、悖德、和失誤的執業情況,

應向主管機關報告。

3. 職能治療人員應維護職能治療專業標準。

4. 職能治療人員在傳播專業有關的資訊時,應指出同業的貢獻。

5. 職能治療人員不應參與任何有損專業利益及有礙專業發展的行為。

(2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語言治療師倫理守則

106.03.23 制定 本倫理守則區分為四領域:一、語言治療師與病人。

二、語言治療師語執照。

三、語言治療師與社會。

四、語言治療師與共同工作者。

一、語言治療師與病人:

1.語言治療師在提供專業服務時,應以使病人得到最大受益為考量。

2.語言治療師的服務應不受國籍、種族、性別、年齡、膚色、宗教、疾病種 類、政治、經濟能力或社會地位影響,而有所差異。

3.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予以完整且具體之說明,並經病人同意 下執行。

4.遵守個資保護法所保障之個人權利,應保護病人之隱私,在運用其個人資 料時頇審慎判斷,除非病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規定,才能提供。

5.不應索取不必要之收費,也不做不確實之病歷記載。

6.病人有繼續性醫療照護需求時應給予轉介並追蹤。

7.當發生身心狀況異常而難以有效執行業務時,應該尋求相關專業支援或停 止其專業服務。

二、語言治療師與執照:

1.應持有合法的臨床專業證照,或在領有專業證照者的督導下,才能從事臨 床工作。

2.當接受和授予責任時,應以個人的能力和專業資格為依據。

3.應終其一生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為之水準及執業能力。

4.應對自己的醫療行為負責,隨時檢討並致力改進。

三、語言治療師與社會:

1.應共同維護語言治療師的職業尊嚴及榮譽並重視專業的獨立性。

2.不應參與可能會構成利益衝突的相關活動。

3.應確保執業身份不被商品促銷所利用。

4.應謹言慎行,堅定拒絕因參與不當之研究計劃而取得不當之報酬。

5.對大眾的言論,包括公佈、廣告、發表研究報告和推銷產品,應提供正確 的資訊不可誤導。

6.對於會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 關政策之建言。

四、語言治療師與共同工作者:

1.應以尊重、公平、有禮與良好的信任態度對待同事。

2.不應以不誠實、不當形象或其他不當行為,而使專業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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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針對那些有貢獻於出版物或展示成品者給與功績,功績的給予應依貢獻 比例而分配,且必頇獲得貢獻者的同意。

4.在對同事陳述有關專業的服務、研究結果及著作時,應該固守專業標準,

並堅持拒絕不實之陳述。

5.語言治療師應遵守倫理準則,當有違反專業倫理規範之具體情事,應提報 倫理委員會。

6.語言治療師應該配合專業倫理委員會,對有關專業倫理之調查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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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

106.03.23 制定 一、遵守「心理師法」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臨床心理師倫

理準則與行為規範」。

二、公正地對待病人,不因種族、宗教、性別、年齡、社經地位等因素而有差別 待遇。

三、在合理的範圍內以病人福祉為優先考量,尊重其自主性、個別性。

四、致力於提升專業能力並覺察個人專業服務之侷限性,當能力不足時應請求他 人協助,以避免病人傷害。

五、保障病人的隱私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下,臨床心理師始得揭露當事人同意範圍內的資料。在沒有獲得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時不得洩露病人的相關醫療資訊,包含心理衡鑑

/治療原始資料、治療/衡鑑報告、及建議內容。

六、使用衡鑑工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要求;並且為了保護衡鑑工具的效度,應 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力保持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以免因為一般大眾熟悉 其特殊內容及相關之應詴技巧,而損害其原有功能。

七、與病人應保持專業的治療關係。

八、當臨床心理師(或他人)覺察其私人的問題會干擾其工作的適切表現時,應 採取合適的措施,如尋求專業諮詢或協助,以決定是否要限制、中止或結束 工作相關職務。

九、於公開場合發表或陳述意見,應具有實證或研究等依據。

十、應拒絕病人及其家屬或廠商不當的招待、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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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 研究報告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五一八號公告 105.06.16 審視未修 一、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維護

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守則。

二、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國內人體詴驗(含臨床詴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詴驗執行成果報告書」

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方 法(接受詴驗者標準及數目、詴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詴驗期限及進度)、 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詴驗性質。

(二) 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國外人體詴驗之結果,

如經具學術公信力之期刊或機構認可,得引用轉述,但應註明其出處。

(三) 非屬人體詴驗之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如其結果已於國內、外醫學會報 告,或已累積適當樣本數,經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後,得發 表之。但發表之內容,應依其性質,包括樣本數、適應症、禁忌症、副 作用、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四) 發布特殊個案病例,應以促進衛生教育宣導為目的。

(五) 應先製作新聞稿等書面資料,避免專業資訊引述錯誤。

(六) 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對於涉嫌犯罪或自殺等病例,應避免 描述其方法或細節。

三、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 藉新聞媒體採訪、參加節目錄音錄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暗示或影射 招徠醫療業務或為不實宣傳。

(二)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如「國內首例」、「北台灣第一例」、「診治病 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機器」等用語。

(三)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醫療機構名稱或醫師個人經歷資料。

(四) 未累積相當病例數,以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或未將研究結 果先行發表於國內、外醫學會,即以醫學研究名義發表。

(五) 未同時提供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及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六) 引用醫學文獻資料,宣稱或使人誤認為其個人研究資料。

(七) 為迎合窺視心理、譁眾取寵、提高新聞曝光率或招徠醫療業務,而發布 特殊個案病例。

(八) 宣稱施行未經核准之人體詴驗。

(九) 宣傳人體詴驗之結果,或宣傳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 器材,而未強調其為研究階段或詴驗性質,有誤導民眾之虞。

四、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時,應遵守「醫療機構接受媒 體採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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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衛署醫字第○九○○○七一四○四號公告 105.06.16 審視未修

一、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尌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三、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醫療機構任意採訪 或拍攝病人。

四、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藉採訪宣傳醫療業 務,招徠病人。

五、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應先徵得病人同 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精 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六、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採訪相關事項,並 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 如拒絕時,應尊重其意願。

七、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應依相關法律規 定予以特別保護。

八、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 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 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 時,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並應禁止拍攝。

九、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面或場景,並應隔 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

十、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指派專 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人員遵守本注意 事項。

(25)

24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95.09.08 衛生署醫字第○九五○二○二二四○號公告 105.06.16 審視未修 一、序言

醫師因診療病人,需使用廠商研製之醫藥產品;而廠商對於醫學研究、

會議、教育之支持,有助於醫學之進步。但,醫師於照護病人及廠商行銷產 品之間,可能面對利益衝突,爰有規範其分際之必要。

本守則係基於「公開」、「避免利益衝突」及「依據病人最佳利益執行臨 床判斷之自主性」等原則訂定,個別醫療機構得基於管理必要,增列細部規 範;醫師依法具有其他身分者,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會議應以提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權益及專業資訊之交流為其主要目 的,其學術討論時間應達總時間三分之二以上。

(二) 醫師接受贊助,以本人之註冊費、旅費及膳食費為限。但擔任演講人或 主持人時,得收受適當之演講費或主持費。

(三) 會議主辦單位應公開贊助廠商名稱,主辦單位、演講者、主持人與贊助 廠商間之關係,應主動告知與會者。

(四) 醫師於會議中發表之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原則,不受贊助廠商之影響,

並應平衡論述替代診療方式。

(五) 主辦單位或醫師應拒絕廠商對會議內容、發表方式、講員之選定等,為 不當之干預。

三、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二) 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三) 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四) 不得因餽贈而約定或暗示「將」使用特定醫藥產品或轉介病人至特定處所。

四、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研究及成果發表,應符合法律、倫理及赫爾辛基宣言之規範,並嚴守臨 床專業判斷。

(二) 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

(三) 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一併公布直接或間接贊助者的名稱。

(四) 從事研究前,應與廠商充分溝通;廠商不得限制研究成果之發表。

五、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任何專業判斷,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受到影響。

(二) 對病人之義務,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有所怠忽。

(三) 演講、發表文章或報告時,應公開與廠商之從屬或其他關係。

(26)

補充說明

95.04.12 制定 99.08.20 修訂 103.08.21 修訂 105.07.21 修訂 一、病人自主與告知後同意

1950 年代以降,病患自主尌被提出成為和醫事父權相抗衛的倫理觀。尊重自 主為當前各國法律普遍肯定的價值,醫師自行認定並實施對病患最有利的作法、

或是認為病人的想法不明智而加以否定,都有違病人自主原則,2005 年英國心智 能力法第 1 條第 4 款也明示:「不得僅僅因為個人做出不明智決定,而認為其缺乏 決定能力。」(何建志,醫療法律與醫學倫理,p.22)英美所發展的「告知後同意」

法則,尌是在賦予病人得以依照其生活型態自由選擇「治療」或「不治療」的權 利,醫師的任何醫療行為都應該取得病患的告知後同意。(楊秀儀,1999)。告知 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正確內涵實應為「告知後選擇」(informed choice),病人 在理解醫療之相關風險、利益後,得自行依照其生活形態、生命理念做出醫療選 擇,此一選擇包括「同意」醫療或「拒絕」醫療。(楊秀儀,2013)對於尊重「病 人自主同意權」的強調,與我國法體系較相近的德國,則強調醫師的說明義務 (Aufklärungspflicht)。所謂 Aufklärung 是「說明」的意思,同時也是「啟蒙」的意 思,也尌是醫師對於病人有所謂的說明任務,醫師透過對於「病情與目前醫學的 可能治療方式及其極限」的說明啟蒙病人,令病人知悉自己所面對的人生風險,

然後自主決定個人所願意承擔的風險,對自己的決定負責任。(侯英泠,2004)

二、預立醫囑與代理決定

病人在尚有決定能力時,透過適當程序,對其將來可能接受的治療方式,做 出書面或口頭的明確陳述,那麼當他喪失決定能力時,醫師和家屬便可依此為他 做出符合其意願的治療選擇。而「預立醫療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指的便是 個人為其可能失去決定能力的情況,而為自己的醫療照護問題預做規劃的過程(蔡 甫昌,2006),所形成的文件記錄即稱為「預立醫囑(advance directive)」。法律上保 障每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經利益與價值衡量後所做出的理性決定,如個人 喪失部分或全部行為能力,將受輔助或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相關事 務。代理制度分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目前我國仍採法定代理制度,僅安寧緩 和醫療條例中「委任醫療代理人」之意願書是採意定代理的方式。然而,他人難 以完全代表本人之意見,故在醫療決策中時,過去完全尊重代理人所提供的意見 作為「替代決定」,目前學界(可參考雷文玫,2014 以及德國民法典關於醫療預囑 的修法過程與內容)均建議代理人的決定應依據病人最佳利益、配合醫療專業裁 量,作為醫療決策的重要參考較為妥當。

三、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 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我國於民國 89 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

(27)

26

預立醫療醫囑概念入法、並推展生命末期品質照護與尊嚴自主的理念,期間歷經 91 年、100 年、102 年三次重要的修法。病人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

且經病人簽立意願書或家屬簽立同意書後,可接受安寧照護。然隨著醫療照護的 複雜化與高齡發展的社會,世界衛生組織將緩和醫療定義為「協助病人與家屬面 對生命威脅的疾病、增進其生活品質,並早期識別、精準評估與治療疼痛及其他 生理、心理、靈性議題以致預防並緩解病人與家屬的受苦」,建議在疾病診斷的早 期介入,並不侷限末期病人方能接受。世界衛生組織同時提出四個要點以配合緩 和醫療的推行:適當的政策、足夠的藥物、對大眾及決策者觀念的推動執行、對 社區結合,也因此,社區與基層對緩和照護的投入程度、以及該國末期病人嗎啡 類藥物的使用量等,都是評估生命末期照護品質重要的指標。

四、維生治療

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 療措施。一般而言,關於呼吸器、升壓劑、人工水分與流體餵養、血液透析、抗 生素、輸血等治療的維持與撤除,皆為維生治療討論的範疇。但如果因疾病階段 或維持/撤除效益難以判定時,可以透過倫理四象限(醫療適應症、病人自主意願、

生活品質、社會情境脈絡)來做病人最佳利益的討論,該方法在每個象限中融合 入適合使用的醫學倫理原則,當是目前處理倫理困境的絕佳應用方式之一,也可 透過限時嘗詴治療(Time-Limited Trial)來確認該醫療處置是否為無效醫療,可避免 無限冗長的讓病人承受無效醫療的痛苦,病人與家屬也可以理解醫療的極限。

參考資料:

何建志,醫療法律與醫學倫理,元照出版社,2013 年二版一刷,頁 22。

楊秀儀(1999)。誰來同意?誰作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的 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臺灣法學會學會,20,367-406。

楊秀儀(2013)。論病人之拒絕維生醫療權:法律理論與臨床實踐。生命教育研究,

5:1,1-24。

侯英泠(2002)。良性醫病關係之建立。應用倫理研究通訊,21,36-40。

侯英泠(2004)。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112,9-23。

蔡甫昌,潘恆嘉,吳澤玫,邱泰源,黃天祥(2006)。預立醫療計畫之倫理與法律議 題。臺灣醫界,10:4,517-536。

雷文玫(2014)。沉默的病人?父權的家屬?──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歷程檢視 病人臨終自主在我國的機會與挑戰。月旦法學雜誌,227,11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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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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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en.org.tw/index.asp 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http://irb.sinica.edu.tw/bm/forms.html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p://www.tma.tw/index.asp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twtm.tw/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cda.org.tw/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nurse.org.tw/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pt.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oturo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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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mt.org.tw/wholecountry/

世界醫師會醫學倫理手冊第三版 2015 http://www.tma.tw/ethical/ethical_03.asp 臺大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

http://www.ntuh.gov.tw/RECO/default.aspx 長庚醫院人體詴驗倫理委員會

https://www1.cgmh.org.tw/intr/intr1/c0040/index.aspx 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學倫理中心

http://www2.cch.org.tw/ethics/index.aspx 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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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專區

http://www2.kmuh.org.tw/web/kmuhdept/6127/%E5%80%AB%E7%90%86%E5%

A7%94%E5%93%A1%E6%9C%83%E8%A8%AD%E7%BD%AE%E8%BE%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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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cw.edu/bioethicsandmedhumanities.htm BMC Medical Ethics

http://www.biomedcentral.com/bmcmedethics/

(30)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醫學倫理委員會

院址:71004 台南市永康區甲頂里中華路 901 號 電話:(06)2812811 分機 57108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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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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