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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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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壹、本制度之沿革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民國 83 年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四條設置「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訂之作業基金,並編列附屬單 位預算;主管機關為本府,以地政局為管理單位,辦理照價收買、區 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業務;基金之來源及用途,原依內政部訂頒之「縣

(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因該要點業經內 政部 95 年 3 月 22 日台內地字第 0950040818 號令廢止,故改依本府 95 年 6 月 23 日訂頒之「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詳附錄一)之規定辦理。

依會計法與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本基金應訂定會 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準據,並使基金之 全盤會計事務在系統化及規律化中操作運行,以達成基金會計管理之 目的與功能。為設計本制度,特由主計室籌組「新竹市特種基金會計制 度研議委員會」,成員包括主計室主任、副主任、第一、二、三課課長、外 聘委員三人及相關承辦人員,以主計室主任為召集人,歷經 12 次委 員會研議始完成。為求周全,另依據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邀集地政局、財政局及審計機關等相關人 員召開會商會議,研訂本制度草案。

本制度於 95 年 5 月 23 日完成會商會審議,陳報市長於 95 年 7 月 11 日核定,訂 9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貳、本制度之重要內容

本制度分為總則、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會計 事務之處理、會計檔案、內部審核等,茲將重要內容分述如下:

一、會計年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依預算法、決算法之所 定。

二、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三、會計報告:依會計法規定,分為對外報告與對內報告,以允當表 達財務狀況及營運成果,供外界及內部管理之參考。

四、會計科目:會計科目依中央主計機關編訂之「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 科目名稱與編號參考表」設置,並隨時配合修正;其名稱、定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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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非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不得自行變更使用。

五、會計簿籍:會計簿籍之設置,以便於查考及產生各項會計報告為 原則,除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外,並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明細分 類帳以及備查簿。

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記帳憑證分為收入傳票、

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會計法及本基金之特性訂定,計分為會計事 務處理原則、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成本會計事務處理、出納會計事 務處理及財產會計事務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就會計及相關法令對會計檔案保管之方式、期限 及責任予以敘明。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依照本基金業務與管理情形,規定內部審核之 範圍及事項,以期發揮會計功能,增進基金運用效能及經濟效益。

参、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依據會計法規定,由本府主計室設計,經會商並陳市長核 定後頒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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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依會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暨「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 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制度以新竹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會計事務為實施範圍。

第 三 條 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依預算法及決算 法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 五 條 本制度記帳本位幣,依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以國幣 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本位幣。

第 六 條 本制度之會計報告,以充分表達為原則,編製基礎前後 應保持一致,如因特殊原因或業務需要,必須改變其編 製基礎時,應說明變更之性質、理由及對資產、負債、餘 絀之影響。

第 七 條 本制度之會計科目,依中央主計機關編訂之「非營業特 種基金會計科目名稱與編號參考表」及本基金所可能發 生之會計事項設定,劃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成本 與費用五類。

第 八 條 本制度之會計簿籍,分為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 帳、備查簿及電腦儲存體中之紀錄。

第 九 條 本制度之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其 形式應便於處理及保管。

第 十 條 本基金對於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除法令及政府會 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外,依本制度之規定辦理,本制度 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處理原則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制度之規定辦理。

其資訊安全管理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 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規 定辦理,以加強資訊安全管理控制。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對於內部審核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制度應明定下列各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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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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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 十四 條 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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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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