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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注肇論疏目錄 疏序

懸談 宗本義

物不遷論第一 不真空論第二 般若無知論第三

般若無知論 劉公致問 法師釋答 上涅槃論表 涅槃無名論第四

九折十演 開宗第一 覈體第二 位體第三 徵出第四 超境第五 搜玄第六 妙存第七 難差第八 辨差第九 責異第十 會異第十一 詰漸第十二 明漸第十三 譏動第十四 動寂第十五 窮源第十六 通古第十七 攷得第十八 玄得第十九 卷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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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21.Q1」為資料來源。

漢字呈現以 Unicode 3.0 為基礎,不在此範圍的字則採用組字式表達。

梵文悉曇字及蘭札字均採用羅馬轉寫字,如無轉寫字則提供字型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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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肇論疏目錄 論序(慧達述曉月注)

卷第一

  疏序 懸談  宗本義

卷第二

 物不遷論第一  不真空論第二 卷第三

 般若無知論第三 卷第四

  劉公致問 法師釋答   上涅槃論表

卷第五

 涅槃無名論第四   九折十演者

  開宗第一 覆體第二    位體第三 徵出第四    超境第五 搜玄第六 卷第六

   玅存第七 難荖第八    辨荖第九 責異第十    會異第十一 詰漸第十二    明漸第十三 譏動第十四    動寂第十五 窮源第十六    通古第十七 攷得第十八    玄得第十九

注肇論疏目錄(終)

No. 870

注肇論疏卷第一(并序)

姑蘇堯峯蘭若沙門 遵式 述 夫森羅萬象。一法印之。所謂心也。心也者。寂然幽䆳。廓爾沖融。無滅無生。三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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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之能易。非大非小。十方不測其形。圓明獨曜而無方。清淨真常而有在。雖靈靈絕 待。隨緣之色相千荖。湛湛亡言。普應之音聲萬籟。故色心萬物各得其宜。蓋得此 也。聖賢萬行各有所至。蓋至此也。眾生迷此而輪轉不息。聖人證此而圓寂妙常。是 知非一心而萬法不存。法非心也。非萬法而一心不顯。心非法也。故如來出現。憫物 垂形。身雲順感。以無邊體離增減。圓音隨願而周普。理絕名言。無形而形。若澄潭 之落月。無說而說。譬幽谷之傳聲。鹿苑鶴林一大之因緣事畢。五天震旦三時之像教 流通。聖賢迭興。古今傳習。東晉之世有大法師諱僧肇。生當秦國。名振異方。少習 外經。後悟釋教。決疑於龜茲羅什。久居於逍遙譯場立義。論之五章。佐如來之一 化。觀夫宏才落落。妙解徹於教宗。玄旨昭昭。深智窮於理域。然因緣生滅。事有千 荖。實相本無。理同一味。但以根後各照。二諦不融。寧知波水無荖。金鐶不別。所 以列多名而標異。立一義以會通。建不共之深宗。顯大乘之極致。然則俗無異真之 俗。即真之俗諦不遷。真無異俗之真。即俗之真空露現。真俗不二。事理雙融。非般 若無以契真。非漚和無以涉俗。入俗而真源常顯。權心必具於實心。契真而俗事匪 移。實智必資於權智。權實之心雙運。中觀圓融。真俗之境同時。一諦凝寂。情亡解 泯。諦觀渾融。復本還源。強名證道。論之深旨綸緒如斯。然古今解釋注疏頗多。取 意求文。各隨所見。推宗定教。曾無一家。遂令學者迷文。宗途失旨。遵式幼從師 授。虗己求宗。後因習學華嚴大經。常覩清涼判釋。盡開五教。取法古師。權實之旨 有歸。行解之門可向。常恨此論人亡則難。致使深宗固多亂轍。今則精研覃思。三復 竭愚。但愧流通之心。輙伸鄙作耳。熙寧甲寅仲春十有三日。南峯西庵序云。

稽首真應等正覺 法性無邊智慧門 如實修行諸聖賢 願賜冥資釋玄義

將釋此論。略啟四門。一教起因緣。二藏教所攝。三宗趣總別。四隨文釋義。

△今初。夫聖賢立論。必有所由。今明起教因緣。略以二門分別。一通明諸論。二別 顯斯文。通明諸論者。論有二種。一曰宗論。二曰釋論。釋論則隨文釋義。無別因 緣。但由本義深玄。則為發起。宗論者。佛法大海深廣難量。權實多門理非一致。圓 音頓說異類各聞。則不須論。但以世尊滅後眾生宜樂不等。(宜經宜論樂實樂權)受解緣 殊。(與佛有緣則宜經。與菩薩有緣則宜論)雖有羣經而弗能領悟。是以諸宗立論。各被機宜。

為令隨論知宗隨宗得趣。故有小乘論三乘論一乘論興。二別顯斯文。復二。初總明。

二別顯。總明者。若原佛出現。本為一事因緣。但由根器荖殊。見聞有異。雖以三乘 教化。究竟唯為一乘。不了斯旨。多滯化門。為令尋派討源。得佛本意。故此論興。

二別顯復有二。一破。二立。破謂破權。立謂立實。破立之意。四論即為四門。一俗 諦。破常無常二倒。立動靜相即故。二真諦。破有無二見。立真俗理一故。三般若。

破照用有無。立權實同體故。四涅槃。破迷真執應。立真應不二故。由斯破立。即顯 真俗互融。權實交暎。理智冥合。心境泯亡。故立一義為宗。以盡究竟深旨。中間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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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緣。不過大意。

△二藏教所攝者。三藏之中阿毗達磨藏攝。二藏之中菩薩藏攝。權實教中實教所攝。

然權實之義理亦多途。且依賢首大師。以義判教。教類有五。一小乘教。二大乘始 教。亦名分教。三大乘終教。亦名實教。四大乘頓教。五一乘圓教。此五相望。前前 皆權。後後竝實。若據本教自宗。各許自實他權。今言權實。就始終分之。前二竝 權。詮未究竟故。後三俱實。通詮一心故。就此權實之中。始教有法相破相二宗。今 以終實對之。略敘十義。即知此論文義終教所攝。一法相立三乘定異。實教立一乘無 三。(下論云。誠真一之無差。又云第一大道無有兩正)二法相說五性荖別。(三乘并無性及不定性)實教 談一性齊平。(下云九流於是乎交歸。眾聖於是乎冥會)三法相立二諦條然。(俗有真無)實教乃真俗 互即。(下云言真未甞有。言偽未甞無。二言未始一。二理未始殊)四法相說根後各照。(根本智證真後得 智達俗)實教談二照相須。(下云。觀空而不證。處有而不染)五法相說四相前後。(生屬過去。住異屬 現在。滅屬未來)實教顯生滅同時。(下云一切眾生即寂滅相)六法相說理智有異。(以有為智證無為 理)實教明能所混融。(下云此彼寂滅。物我冥一。怕爾無朕。乃曰涅槃)七法相說真如凝然。實教 顯隨緣妙用。(下云。不動真際。為諸法立處。又云。法身無象。應物而形)八破相說真智了空。實教 明靈知本寂。(下云。終日知而未甞知。又云。智有窮幽之鑒。而無知焉等)九破相說諸法無性。(無性 為真如)實教說本性真常。(下云。涅槃之為道也。量太虗而永久。又云。寂滅永安。無始無終。湛若虗空)

十破相說佛德亦空。(一切智智亦清淨)實教明如來具德(下云。理無不契。故萬德斯弘。又云。佛如虗 空。無去無來。應緣而現。無有方所)以斯對辨。權實昭然。廣有義門。恐煩不敘。今此論義終 實所收。於理無惑。其間或說權義。意在會歸。(下云般若虗玄者。蓋是三乘之宗極也。誠真一之 無差)不接權門。豈名終實。又亦頓明法性。(下云。言之者失其真等。又云。釋迦掩室於摩竭。淨名 杜口於毗耶)直顯真常。即兼頓攝。但不明法界性海緣起無礙主伴無盡之義。非圓教收。

若以深該淺。以本攝末。圓亦收此。故曰實教所攝。

△三宗趣總別者。能詮所尚曰宗。宗之所歸曰趣。亦有總別。總以唯心一義為宗。真 俗不二理智混融為趣。別有四門。一真俗相即為宗。第一義諦為趣。二權實互具為 宗。二用無知為趣。三以不二理智為宗。理智不二為趣。四教義詮顯為宗。絕解修證 為趣。由斯宗趣。即知四論前淺後深。別不過總。

△第四隨文釋義。文三。初總標題目。

肇論

肇即人名。論乃是法。以人統法。將法從人。肇之論故。論通諸論。肇揀當文。以別 揀通故。凡立題有多種。謂單人單法單喻。此三複之謂人法法喻人喻。或具足者。今 即單人也。論者賢首云。建立決了可軌文言。判說甚深法相道理。依決判義名之為 論。又云論者。集法議論也。謂假立賓主。往復徵析。論量正理。故造論者。有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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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宗論。二釋論。今即宗論。宗論復有二。一宗經論文義。如大乘百法明門論。

二以經論成立自宗。如大乘起信論。今論具斯二焉。宗本一章即自所成立。次下四論 各以經論為宗。故斯文有所據。義有所宗。宗論攝也。然此總題細詳所立非論主也。

且此方西域儒釋二宗。未聞作者以名自立為目。又今觀下五章文勢。非如次而作。作 之既備。綸緒不無。域內流通。人皆寶得。雖一一以法標目。總推論主之文。故以人 名題之為總。

△二作者示名 後秦長安釋僧肇作

後秦國號也。當姚帝第二主諱興。弘始年中行化。正屬東晉安帝義熈。同時論主生於 秦。長安城名。即古之雍州。僧傳曰。釋僧肇京兆人。行業如本傳。據此示名合在義 題之次。古者既立總題。題下示名。此亦無違。

△三正釋本文五章。大分為二。初一立義標宗。後四依宗造論。初文分二。初標義 題。

○宗本義

教之所尚曰宗。言之所依曰本。其猶根為樹本。源為水本。今以義為所依之本。即為 所尚之宗。宗即是本。義者宜也。以能依能宗之教。必與所依所宗義意符合。故義即 宗本也。或問曰。未知以何為宗本耶。答曰。謂此章所顯一義。乃是所宗所依之本。

下五名及四論。是能宗能依之教。故知名教宗本於義。義為名教之宗本矣。

△次正立義。文二。一總立義本。二別開義門。然宗本一篇。文有總別。開總成別。

則四論不同。攝別歸總。同顯一義。今初分三。一列名。二立義。三推釋。今初列名 中五名。疏分五段釋之。今欲釋名。須論詮表。且五中前四詮理。緣會詮事。謂事有 千荖。總於緣會。理有深淺。四名統之。今欲明理事不二一義之宗。先釋理事不一。

五種名字。或曰。論主依何法體立此宗義。答據斯宗義。必依一心法立。謂五名中上 三詮心體。下二詮心用。由一心體用同時故。得五名義一。若然者。論文何以不示一 心耶。不示之意有二。一謂心法唯證智可到。非言教所及故。今但以義顯。不以言 示。此如釋迦掩室淨名默然。教外別傳。亡詮得旨。皆斯意也。二謂理事體用。三乘 教部不說相融。大乘極談方明不二。今此論意欲會權入實故。特散列五名。融成一義 故。不先標一心法也。此如毗耶室中五千大士各各先說二法。然後入不二門。由斯二 意。即知此論大同起信。不無小異。良由會權歸實。從始入終。與直造心性者。優劣 機異。故立教不同也。

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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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有二釋。一本謂本來。無即是寂。謂一真心體三際湛然。下云。非推之使無。故 曰本無。二本謂本源。無即泯絕。謂萬派歸源。名相斯泯。然上二釋。先則本自是 無。次乃由無顯本。唯第四論詮至於此彼明無為滅度二涅槃義。生佛平等理智相泯。

方契本無。

實相。

實謂真實。相即相狀。真實即相乃無相也。此亦二釋。一真心本絕諸相。絕相之真。

故稱實相。下云。實相自無。二萬法相寂。即真實相。然此二釋。前直就法體論相。

後委就諸法推實。實由體相本真。故得諸法皆實。又由即法見實。方知法法全真。下 物不遷不真空般若無知三論。通約所詮。皆齊此名。約境則雙融真俗顯實相。約智雙 融權實顯實相。行人於此似有能所之迹未亡。故至涅槃方本無矣。若約四論為門不 同。則唯般若可至於此。以權實二智。同出於實相。法性之體。體性常寂。故曰般若 無知。

法性。

法謂軌則任持。性乃融通不改。真常法體寂寥沖深。三際不易。令物可解。故受法 名。雖融通於萬物。而不失於無分。故受性名。華嚴偈云。法性徧在一切處。亦無形 相而可得。下云。法性如是。若賢首起信疏云。法性者明真體普徧之義。通與一切法 為性。即顯真如徧於染淨。通情非情。此則法是隨緣萬法。性約真如不變。斯亦順今 所釋。但不以法之一字。直就真軌持義釋。若用隨緣以釋法性者。迷之太甚。

性空。

性是諸法從緣生滅之性。空謂假而無實。此亦二釋。一以四性推檢萬法。不自不他。

不共不無因。都無一實。下論云。性常自空故。二諸法性相。於情似有。於理實無。

如夜見繩懼是虵。虵性虵相元不有。眾生若離徧計情了法依他無實性。不真空論真諦 為門。正齊此名。若約所顯第一義諦。即詮至實相。

緣會。

疎助者為緣。親起者為因。會謂合也聚也。統論佛教多宗因緣。窮盡諸法生起之由。

直破外道無因邪因。故實教則指的一心為源。相宗皆明從種而有。今但就俗諦詮顯。

故說眾緣合會。色心諸法宛然。下物不遷論。俗諦為門。唯齊此名。既俗諦門中不窮 諸法生起之源。故但以緣會之名總該萬法。下云。一切諸法緣會而生。大論云諸法從 緣生等。或曰。此既不明諸法興由。寧為盡理之論。答曰。若約五名非一緣會詮義。

實非盡理之名。今由一義故。緣會諸法以本無實相為因。妄攬真成。全真立妄。故下 反推緣會直顯本無。故知一心真理是萬法親起之因。故經云。如來藏是善不善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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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興造一切趣生。乃至若生若滅。華嚴云。心如巧畫師。造種種五陰。或說染法以無 明為因。及法相說業種親生。竝是今之緣義。清凉疏云。以不知三界由乎我心。從癡 有愛。流轉無極。故今正順大乘。不違教理。或曰。論中何以唯立此之五名。而無增 減。答若約名教實乃繁多。窮理盡性不過此五。今略以二諦性相束之。即所立無過減 之失。緣會性空明俗諦性相。法性實相明真諦性相。本無一名真俗性相俱泯。此有三 重四句。先明俗諦四句。一俗相謂緣會。二俗性謂性空。三俗性俗相俱存。謂合上二 名。四俗性俗相俱泯。謂本無。次明真諦四句。一真性謂法性。二真相謂實相。三真 性真相俱存。謂合上二名。四真性真相俱泯。謂本無。後真俗對明四句。一俗性相謂 緣會性空。二真性相謂法性實相。三真俗性相俱存謂通下四名。四真俗性相俱泯。謂 本無。具此三重四句。教理圓滿。又信解行證一一皆當具四。闕一則竝非真實。是故 立名盡理。不過於五矣。上釋列名竟。

△二立義。

一義耳。

正立義也。上所列雖有五名。詮義是一。所言一義亦有多釋。且就五名中釋者。上三 詮心體。下二詮心用。已是一心體用故義一也。又上四名詮理。第五名詮事。理外無 事。全不變以隨緣。事外無理。雖隨緣而不變。理事不二故義一也。若據下四論釋一 義者。即有三門。一約境。即物不遷論。是緣會俗諦境。不真空論。是性空真諦境。

真俗不二。以顯本無實相法性第一義諦境。故曰一義。二約智。即般若無知論。權智 涉有緣會智實智。觀空性空智。權實不二。則本無實相法性中道智。故曰一義。三約 證。即涅槃無名論。應化之身不泯理事境智相故。緣會性空也。真實之體不存能所理 智故。法性實相本無矣。存泯無礙。真應不二。故曰一義。以斯教義被機。則令三乘 同歸一佛乘。五性同會一佛性。行則悲智相導。因則空有雙修。心則寂照同時。觀則 理事齊照。故曰十方世界中唯有一乘法。故立一義之宗。以究如來出世大事。所以淨 名宗於不二。法華本於一乘。楞嚴究常住一心。涅槃明羣生一性。故知一義之旨。足 以統大乘終極之宗矣。然此亦由對五名。故號一義。名既混融。義亦無一。能一能 五。非一非五。方盡玄微。故經亦云。一亦不為一。為破諸數故。此上總義通為四論 宗本矣。

△三推釋二。先推。

何則。

推也。既有五名。何成一義。

△二釋成一義二。初指事釋緣會二。一指所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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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諸法。

俗諦事法也。謂該世間出世間。故云一切。各有色心依正。故云諸法。即緣會名下所 詮事法也。然前列名約從本以起末。則從無住本立一切法。法本如是。今此釋成約推 末以顯本。教理如斯。故下四論詮理。但依教道前前則淺。後後則深。不過今推釋之 意。欲使行人自淺之深。即末契本。是故釋成特反前列中之次也。

△二釋能詮名。

緣會而生。

釋緣會名詮事之意。染緣會則六凡依正興。淨緣會則四聖依正現。故十界依正必由染 淨緣會而生。故欲詮俗諦事法。不過上緣會之名矣。

△二顯理明一義四。一顯性空理分二。一推窮其性。又分三。一推前際空。

緣會而生。則未生無有。

上句牒前。下句正推。生者起也。謂觀諸法前際。緣未起時。無有法之性相。故曰未 生無有。足知現有定屬緣生也。

△二推後際空文二。初正推也。

緣離則滅。

滅謂滅盡。又觀諸法後際。緣若離散。性相皆滅。故將緣散之盡。以了緣會非真。

△二縱推。

如其真有。有則無滅。

先縱後推。如其者若彼也。若彼緣會之事真實有者。則後際無滅。今既有滅。定了非 真也。

△三正推現空。

以此而推。故知雖今現有。有而性常自空。

以用也。用二際不有以推之。方了現今萬有自性依他故空。故中論云。因緣所生法我 說即是空。上句屬物不遷論。下句屬不真空論。言依他有二。一依真理之他。二依眾 緣之他。如波依水。又復依風。今取後義。顯緣會故。諸法自性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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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顯性空。

性常自空。故謂之性空。

結成也。即事顯性空理故。然此性空。愚法教謂之生空。始教謂之二空。猶未能即事 而顯。今即緣會而性空理現。故異權小也。

△二顯法性理。

法性如是。

此即就緣會性空顯真法性也。如是者指上緣會諸法。由性空故本性常寂。法性是如是 矣。又如謂真常不改。是為離過絕非。法性有如是之義。意令達事本真。故云法性如 是。然此觸事契理。約機有二。若由達事法性空方了法性。即是權機入實屬漸來也。

若於事直見法性。唯終教機屬頓入也。起信云。以一切法悉皆真故。皆同如故。

△三顯實相理。

故曰實相。

前則即事顯真性。此則即事顯真相。非唯緣會性空本即真性。亦了緣會無相本即實 相。此乃即事見實相理也。下云。諸法實相謂之般若。法華云。治生產業皆與實相不 相違背。故今直於緣會性空立實相名。乃云故曰實相。然法性實相二名同出。以真性 無相故。實相性寂故。

△四顯本無理。

實相自無。非推之使無。故名本無。

此即事顯本無理也。實相本無說有前後。義亦同時。前但會事歸理以顯實相。今明實 相之理。非由推事見無。本來自無。故曰本無也。前則有理可歸。事必會理。義當終 教。今顯理本自寂。事理雙亡。是頓教義。既從淺之深。至此之深深。故此本無特躡 實相而釋。又法性顯真性。實相顯真相。本無顯真體。本絕性相。此三顯理不無深 淺。又上五名達緣會。則離徧計。推性空則了依他。顯法性實相本無。則證圓成。圭 山云從緣有故依他無性。即圓成故。故一義也。上辨推釋之文。已見論主但會事顯理 以釋一義。餘一之義皆可意求。竝如前說。釋總義竟。

△二別開義門三。一約境雙破有無顯一義。二約智雙融權實顯一義。三約證雙泯理事 顯一義。此三節皆總中開出。乃全總以成別。即為下四論之所宗。謂物不遷不真空二 論。宗境一義。般若無知論宗智一義。涅槃無名論宗證一義。今初。文二。一假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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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言不有不無者。

牒彼所言也。或曰。若言緣會諸法性常自空以成一義。何以佛教皆說不有不無二義 耶。故今牒之。此但躡前釋成中云。一切諸法緣會而生。乃至性常自空故謂之性空之 文。假躡為問。以開真諦不有俗諦不無。為下前二論所宗之門。顯真俗不二中道理。

為二論所詮。故今不有即上性空。不無即上緣會。下顯中道。即上一義。問者但據前 名異。向下論主約上一義而立。故雖開別而不失總。此義既不離前。故曰假問。

△二辨諦理。文二。初明二諦。文二。一出教意以釋問。

不如有見常見之有。邪見斷見之無耳。

不如二字兩句連用。即能破之詞。是上二不字也。見謂妄解即所破之執。上有無也。

所執雖多不出於二。一常見滯有。二斷見滯無。且凡夫人。未達緣生本空。見有諸法 計常住相。故佛教以真諦不有治之。故曰不如有見常見之有也。又小乘及外道。未能 即事契真。多尚虗無寂默厭患身智。故佛教以俗諦不無治之。故曰不如邪見斷見之無 耳。是知佛教真諦說不有。俗諦談不無。為破斷常二執。以佛正見不似斷常二執故。

曰不如等。故今先為出其教意。但為直非二見耳。

△二立縱奪以會前。

若以有為有。則以無為無。

此縱前也。為是也。前釋中若以緣會是有。亦以性空是無。成有無二見。乃違佛教 也。

有既不有。則無無也。

此奪上縱意會釋前義也。既已也。前釋中已明緣會之有。即性空故不有。則知性空之 無。即緣會故不無。則二名一義。方符佛教二諦不有不無之門。重言無者不無也。此 約能示二諦有無相即。故不有不無是一義也。下文方會歸所示一實之義為一義。仁王 云。於諦常自二。於解常自一。

△二會一義二。初會二諦顯一義中二。一正顯遮照。

夫不存無以觀法者。可謂識法實相矣。

上約二諦以不有不無為門。猶未顯門中實示何義。今此會前真俗同歸。顯中道第一義 諦。即前緣會性空不二。則法性實相理顯。夫諦境不過以四句論之。一真故不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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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益謗。二俗故不無。離損減謗。三雙照故亦有亦無。離戲論謗。四雙遮故非有非 無。離相違謗。一二兩句已如前文。今但會前明後二句。雙遮雙照同時之義。以顯中 道耳。言不存者無所住著也。文中無字與下段有字。影略互取。由前不有不無故。不 住著於有無。故云不存有無。即雙遮也。以觀法者雙照有無法也。可謂下釋成也。既 用即遮之照故。當正遮之時。而能了別中道實相法也。

是謂雖觀有。而無所取相。

此文下亦合云者可謂契法實相矣。今影略也。是謂者承上之詞。雖觀有無雙照也。而 無所取相雙遮也。但反上文。令遮照互具。中道實相顯於此矣。故知緣會性空義一。

顯法性實相也。

△二述成遮照。

然則法相為無相之相。

前則境觀合辨。今則各別述成。先約境述成。言法相者。通牒三諦境為是也。無相者 雙遮真俗相也。之相者雙照真俗相也。此則於境乃遮照同時。成第一義諦。

聖人之心。為住無所住矣。

次約觀述成也。言聖人之心通標一心三觀。得此觀者即聖人矣。為亦是也。住者雙照 也。無所住者雙遮也。無真俗可住故。此乃心觀照遮同時成中道觀。此中道境觀。即 上強名之為實相法性也。是知諦非觀而不顯融通。觀非諦而不能迭耀。雖正辨融通之 境。須約融通之心。次漚和般若由此而生。

△二會三乘顯一乘三。初總標人法。

三法等觀性空。而得道也。

三乘者菩薩緣覺聲聞也。此三機不等。分教定有。實教定無。等謂齊也。觀者鑒照 也。性空者指前即俗之真理也。得道者證中道理也。然權教三人在本乘。但見真俗迢 然。理事抗立。教理既權。人亦有異。既為大乘之始。始必有終。故三乘入實。則必 觀真俗互融一理無差。故說究竟涅槃常寂滅相。唯一乘法無二無三。今言等觀性空 者。此明三乘人同觀即俗之真。故曰等觀性空。證真俗不二中道第一義諦理。故曰而 得道也。清涼疏云。始教乃真俗二諦迢然不同。終教則第一義諦該通真俗等。良以權 教三乘之人。若信解一義之教。則同用一心三觀。照一境三諦。入實則無異。故曰等 觀。約本是稟權而來。猶帶三乘之稱。故賢首云。或攝界外機。令得出出世益者。先 以三乘令得益。後乃方便得一乘者。屬同教攝。亦名迴三人入一。此如法華說。由此 證知正顯會權入實之義。故說三乘等觀也。若約直進之機。便觀三諦融通。不必須稟

(15)

前教。今為特顯權須入實。實外無權。故舉三乘而說等觀也。下涅槃論多引法華。破 三歸一。定知其旨如此。無性闡提。尚許同歸一性。況三乘聖賢耶。

△二釋成所觀二。初正釋。

性空者。謂諸法實相也。

先牒上也。真不異俗。故云諸法也。即俗之真是第一義諦。故云實相。法華亦云。諸 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

△二辨邪正。

見法實相。故云正觀。若其異者。便為邪觀。

此約當教辨邪正。若見真俗有異便為邪觀。淨名云。如自觀身實相觀佛亦然。乃至云 同真際等法性乃名正觀。以他觀者非見佛也。今小改其文。正用彼義。

△三重通妨難二。一牒難縱破。

設二乘不見此理。則顛倒也。

妨云。若據三乘在權。大小殊隔。何謂於今等觀第一義諦之理耶。此將在權望入實為 難也。故今先且縱破。設若二乘到實。不見三諦融通之理。則與在權滯寂無異。故云 顛倒也。

△二權實對辨。

是以三乘觀法無異。但心有大小為差耳。

三乘入實同觀三諦融通之法無異。但約在權心慕大小。故分差別也。法華云。若我等 有樂大之心。佛則為我說大乘法等。下論曰般若虗玄者。蓋三乘之宗極也。誠真一之 無差。既曰真一無差。豈詮大小之心。今言但心有大小者。此乃實教引進三乘。呵彼 昔日自抑己靈強分大小耳。正如法華淨名所破也。昔人所解。皆云三乘等觀性空各得 道果。又以悲智具不具說等觀之人大小心殊。遣文麤通。於宗甚失。遂令教理多合權 宗。則五名一義之宗何在。古者云。以深為淺有謗法之愆。得不慎乎。

△二約智雙融權實顯一義三。一牒問略釋。

漚和般若者。大慧之稱也。

先假外問云。若云一義為宗本者。則境智皆一。何以智有漚和般若權實之二耶。故今 牒釋之也。言漚和是梵音。准康師云。此翻方便。即權慧也。般若亦梵音。正翻曰

(16)

智。或約因翻慧。以揀擇為義。約果翻智。以決斷為義。今取因果合之。即因果人通 具之實智也。或般若通翻智慧。以智實慧權分之。今亦不取。已有漚和目權慧故。下 云權慧具矣。又此二智。亦名根本後得如理如量。或真或俗。皆權實之異名。餘至本 論釋題中辨。次釋云。大慧之稱者權實互具。悲智兩全。雙觀理事。方曰大慧。大慧 一義。具漚和般若。即中道觀。良以權實不二。故稱大慧。實則窮理。權則達事。所 照既事理渾融。能照亦權實相即。故亦不過顯前之一義耳。又本無實相法性理上。起 權實照用。實則還照於理。權則達緣會事。權實不二。乃契中道一義。故知不離前五 名一義。今約智開為別義。立下第三般若無知論之宗本也。

△二返覆廣釋有三。一明互具釋大慧。

諸法實相。謂之般若。能不形證。漚和功也。

此下約所辨能。先明般若中具漚和。即俗照真。般若實智也。故云謂之般若。形者現 也。此智慧中具方便之功。不棄接化之心。故不現證於理。淨名云。無方便慧縛。有 方便慧解。

適化眾生。謂之漚和。不染塵累。般若力也。

次明漚和中具般若也。適者出也。塵以坌污為義。聖人出假導物即方便權用。故云謂 之漚和。此漚和中具般若之力。常契真實。故不染能所感應之相。淨名云。無慧方便 縛。有慧方便解。此上權實互資。悲智雙運。方曰大慧。即不二之稱。得之者三觀常 融耳。

△二約二門別釋二名。

然則般若之門觀空。漚和之門涉有。

承上文勢。故云然則。若約二智。為門不同。實智唯照理故觀性空。權智但入俗故曰 涉有。而皆云門者。以開通為義。開則二門定異。通則二用相關。實由不二而二。故 上辨其通。今明其開。故各曰門也。

△三返覆釋成一義。

涉有未始迷虗。故常處有而不染。

先約權門釋一義。此句據義從便。合云不迷虗而涉有。今取文便也。又連上權門涉有 也。今望下段且順義釋之。謂即實之權而權不異實。聖人得之。故能居處於有。而未 甞有相可染。古所謂涉有而一道清淨也。

(17)

不厭有而觀空。故觀空而不證。

次約實門釋一義。謂即權之實而實不異權。聖人得之。故雖深觀空理。未始棄有而證 空。古所謂觀空而萬行沸騰。此上明觀智權實。二而不二。不二而二。成中道觀。還 契本無實相法性之理。即光還自照也。故起信中。今依真如門修止。生滅門修觀。二 門不二。止觀雙融。即此義也。

△三結成心觀。

是謂一念之力權慧具矣。一念之力權慧具矣。

一念者實教行人一念觀心。權實互具。如車二輪。如鳥二翼。同一用而不可互闕。故 今上下兩句結之。一念即般若權慧即漚和也。

好思。歷然可解。

勸成心觀一義之旨。思之可解。由解發行則般若現前矣。

△三約證雙泯理事顯一義。前雖顯真俗理一。權實智融。但境智之迹未亡。能所之相 尚在。今顯聖凡體一。境智皆如。一如無二如。方為至契也。是知前是解悟。今明證 悟。於前五名中。即事契本無之理。至本無則事理雙絕。名義兩亡。乃曰證心源之究 竟矣。一標華梵以牒問。

泥洹盡諦者。

假牒外問也。妨云。若三諦融通。則理事無二。權實智一。則真俗渾融。何以教中皆 令行人斷妄證真。棄事歸理。滅盡業果。方得泥洹耶。故今牒之。言泥洹是梵語。涅 槃之音小轉。至本論會釋。盡諦是秦音。即下論主。翻為滅度之義。謂滅大患度四流 故。則妄因妄果盡也。亦即第三滅諦。故法華云。滅盡諸苦名第三諦。若會前一義 者。於一切緣會法。直顯本性虗無。因果相盡。境智雙亡。方契究竟一義。此為下第 四涅槃無名論所宗矣。

△二就盡諦以釋成。

直結盡而已。則生死永滅。故謂盡耳。

此先通明權實二教滅盡之義。直者但也。意云豈但也。結者繫縛義。即惑業也。生死 即是苦也。三界輪轉不過此三。謂一切眾生本具真常妙性。由不如實知真如法一不覺 心動。妄念紛然。強分能所。我法執生。名曰無明。既迷一實。故稱為惑。迷惑既 甚。三業熾然。造善惡不動三因。名之為業。由此業故不能出於三界生死。縱脫分

(18)

段。未免變易。皆因惑業招此繫縛。故指惑業名之為結。下論云結是重惑。是知通以 惑業為結也。四諦之中即集諦因。生死是苦諦果。今言結盡永滅者。若三乘人始因師 教聞熏。心所中慧。數於見修道中發根。後無漏智力斷三界煩惱。直至無學位中。惑 業都盡。生死永滅。證無餘涅槃。方為究竟。故結盡永滅。乃曰泥洹盡諦。若實教行 人。始因眾生本覺內熏。師教外熏。惑業心中。乃有始覺智興。具前一心三觀大慧之 力。能鑒一境三諦。乃悟惑業生死皆緣會假有。惑業無性。名大菩提。生死性寂號大 涅槃。此則於結乃斷而無斷。故云結盡。生死則滅而無滅。故云永滅。是知兩教通以 盡惑業苦三。方名盡諦。故今文云。豈但結盡名盡。更須生死亦盡。故謂之泥洹盡諦 耳。

△三顯一實異三乘。

無復別有一盡處耳。

前雖明權實行人。皆以妄因苦果滅盡。以為泥洹。猶未辨權實斷證。何以為異耶。故 今云無復別有妄苦可盡之處以為泥洹也。謂實教行人。但悟心性常寂。元無妄因苦果 之相可得。以何為滅盡之處。斯則了妄名滅。實無可滅之相。既無妄可滅。亦無真可 證。方為真滅。豈同三乘行人實斷實證。別有真如界。以為妄盡之處。故圓覺云。知 妄即離不作方便。又云。知是空華即無輪轉。楞嚴亦云。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 妙真如性。而於其中求其去來迷悟生死。了不可得。是則大乘教部究竟所說竝不過 此。故今明之。立下第四論之宗本義。上釋宗本義竟。

注肇論疏卷第一

音切

(力得切)

(普角切)

(古典切)

(眉耕切)

(19)

(去例切)

(飢雉切)

(以芮切)

(善音)

龜茲

(上丘音下慈音)

(弋冉切)

(胡革切)

(所鳩切)

(他蓋切)

(則郎切)

(否音)

(奇隕切)

(20)

(步項切)

(犬音)

(力荏切)

(於隗切)

(烏見切)

(甫往切)

(公戶切)

(胡檜切)

(於龍切)

(以俱切)

(子全切)

(祖稽切)

(21)

(魚據切)

(徒木切)

(溪吉切)

(蒲半切)

(考音)

(所今切)

(雖遂切)

(方復切)

(徒聊切)

(可浪切)

(去乾切)

(蒲頓切)

(22)

(方味切)

泥洹

(上奴雞切下胡端切)

(23)

注肇論疏卷第二

姑蘇堯峯蘭若沙門 遵式 述

△大文第二。依宗造論。論有四章。古釋多分為四科。謂俗諦真諦明因顯果。四論不 同。順文可爾。於理則未然。遂令前二則真俗不即。後二則因果不融。又真俗二諦。

非因人所知。權實二智。非果人所用。故知四論同時。說有前後。此宗不修則已。修 則二智齊運。二境同觀。雖境智義殊。定無二體。從凡至聖。一道如此。方曰一義。

古者或謂。前二論明二諦教真俗不二顯理。第三。約行。第四明果。此釋甚當。更須 知此四義通因及果。今且順宗本分為三節。初前二論明真俗不二顯境一。次第三論明 體用不二顯智一。後第四論明理智不二顯證一。今初分二。初物不遷論立俗諦。二不 真空論顯即真。今初。所以先有此論者。明俗諦事法也。謂佛教顯理必須即事。若事 外求理。俗外明真。縱離邊邪。亦歸權小。故今先明事法。後不真空論顯理故。又凡 人不達俗諦性相。見生滅有無。乃謂變易不停。今竝非之。故先立此論。即正推前緣 會名義也。大同華嚴開四法界。先明所依體事。此中文二。初題目。

○物不遷論第一

物者事法也。世間不離三科。出世不過二果。但有名相竝稱為物。縱說古今時分。時 無別體。仗相立名。但了名相無所不收。言不遷者。遷者動也。即變易義。今俗諦門 中略有三義。故萬物不能遷易。一明物性。二明物相。三明物時。火熱風動水濕地堅 等即緣性不可易。天尊地卑山高水澄聖淨凡染等即緣相不可易。古今朝暮剎那前後蓋 時不可易。又此性相時。有相由義相成義。即中論云因緣所生法也。此則正屬始教。

法相宗所陳百法名數各有體性。乃至真如涅槃亦理果淨物。故知俗諦一門攝法亦無不 盡。故曰物不遷。正明動中有靜。靜不妨動。宜善得旨。勿濫真常。或曰。凡夫一念 轉成聖時。何以曰不遷耶。答曰。秖由不遷故能轉也。何也。染淨二相各存故。真妄 二性各立故。妄染時非真淨時故。由性相時分各住本位故。能從凡入聖矣。論謂言議 推詰次在最先。故曰第一。物即不遷。持業釋。物不遷之論。依主釋。

△二論。文二。初序意。二正論。初文四。初標物示人情。

夫生死交謝。

生者起也。死者止也。此二亦云。生滅或於生後滅前。開之曰生住異滅。蓋言物之性 相。緣會則起。緣離則止。故知俗諦生死能總萬物交互也。謝往也。生必交互於死曰 生。死必交互於生曰死。故當生時死在。當死時生存。方曰交互也。人情不曉此理。

見生時曰死往。見死時曰生往也。

(24)

寒暑迭遷。

此以寒暑言物之時。以陰極曰寒。陽極曰暑。今寒暑者蓋言陰陽之生極也。或分四 時。則春生夏長秋衰冬落。今不言四時而云寒暑者。蓋四時不出陰陽。陰陽之極曰寒 暑。故以寒暑對上生死為句。故易云。一寒一暑是謂迭遷。又上生死既含四相。令寒 暑亦含四時。故言萬物之時。不過寒暑為總。或約三世十世。或約心念剎那。延促不 定耳。迭者遞互。遷謂動去也。以寒遞互於暑曰寒。以暑遞互於寒曰暑。既能遞互。

即知各存。人不曉之。當暑時曰寒遷。當寒時謂暑去。

有物。

即上生死寒暑所總萬有之物。

流動。

水動曰流。即上交謝迭遷。

人之常情。

人情執動常自如此。此上明所治之執。此下亦破斷見外道。撥無因果故。

△二據理申己解三。一據理推意。

余則謂之不然。

謂者評論之詞。論主自所謂萬物性相道理。交而不謝。迭而不遷。

何者。

自徵上下然之意者何也。

△二引經標牒。

放光云。

八部般若之一數。

法。

軌持為義。真妄染淨色心依正。各具軌則住持。通得此名。即上物也。

無去來無動轉。

(25)

即不遷也。謂生住生故無來。死住死故無去。中間寒暑。少壯各住。故無流動轉變 矣。或去來約時。轉動約性相。緣生性相三世各住。故曰不遷。若般若宗多蕩相顯 空。色心至乎種智。皆曰清淨今借文標為證信。不取彼意。下自推釋可見。

者。

牒經也。

△三推釋正理。

尋夫不動之作。

推窮曰尋。夫即語詞。不動者。經云無去來動轉。作者推求也。尋究經中於諸法推求 不動者也。

豈釋動以求靜。

先破錯解釋捨也。

必求靜於諸動。

此顯正意經中。定當推靜向於羣動。故令動中達性相各住。

必求靜於諸動。故雖動而常靜。

上句牒前。下句釋成自意。經中既求靜於動。故我於生死交謝。寒暑迭遷。而見常 靜。所以謂之不然也。

不釋動以求靜。故雖靜而不離動。

亦先牒前。下句釋成經旨。雖靜者。法無去來動轉。不離遷謝而顯。故曰不離動。則 所見即動而靜。與經即靜而動相符。

△三明情解相違。文四。初總標解惑。

然則。

承上連續之詞。因推經旨故。

動靜未始異。

以經證於自意。則同辨緣法生滅性相常靜。故動靜不異。

(26)

而惑者不同。

惑者生時不見死。乃執生靜而死動等。故動靜不同。

緣使真言滯於競辨。

真言者稱實之言也。競辨者諍言也。惑者執異與不異。稱實之言相違。故有諍言。使 真言成滯礙也。

宗途。

途者道也。動靜不異之道。為學者之所宗故。

屈於好異。

屈抑也。惑者好異而強說。故使宗途為邪解之屈抑。

△二示理難言。

所以靜躁之極。未易言也。

躁動也。物之動靜理極於不二。惑者執二而強諍故。不可率易而言。

△三推釋其意。

何者。

推難言之意。

夫談真則逆俗。順俗則違真。

稱實言則逆世俗。順俗見則違實理。故未易言也。

違真故迷性而莫返。

出違真過也。人情長迷於物理。順之則不能返悟也。

逆俗故言淡而無味。

出逆俗過也。淡即無味。談真逆俗。俗見不曉。無義味可采。故云言淡。道經云。樂 與餌過客止道之出口淡乎無味。

△四躡前起後。

(27)

緣使。

解人說動靜理同。惑者執動靜有異。乃為中人之惑緣也。

中人未分於存亡。

中根可語上。亦可以語下。故未能分辨解惑邪正。為當存同亡異。為復存異亡同。下 論正被此機。上士已知動靜不異故。

下士撫掌而弗顧。

即前惑者也。堅執不回弗顧正理。撫掌者大笑之貌也。道經曰不笑不足以為道矣。此 上二句語。出道德經。文小改耳。

近而不可知者。

物理近於人。而不可以執動靜者所知者。下云。

其唯物性乎。

唯獨也。獨有萬物緣生之性。動中常靜。靜不妨動。此理最近而人不知。此即前三義 中是約性一門。華嚴大疏。談不遷有三義。一能依不遷。即今約性相義。二依所依不 遷。三唯所依不遷。即涅槃論明真性隨緣常住不變義。

△四顯立論之意。

然。

躡上生起之詞。理極難言。故當杜默然。為中人不知物性如此。故下云。

不能自已(已止也)聊復寄心於動靜之際。

聊略也。際邊畔也。動以靜為際。故即動以見靜。靜以動為際。故即靜以見動。略寄 解心如此。故乃言之也。

豈曰必然。試論之曰。

必者決定也。試且也。豈謂決定如然。且以此解心評論之耳。

△二正論。文三。初正顯不遷。次會釋教意。三因果結益。然萬物常與無常理本不 二。雖緣生緣滅。剎那代謝。而生滅各位。聚散異時。世之人情弗能諦審。覩暫有則 執住。見忽滅則執遷。此二皆自縛於斷常耳。然而執住則易覺。滯遷則難回。由執遷

(28)

故。不知俗諦門中生滅性相。各得自位。善惡因果始終不差。故先顯不遷正理。次會 釋常。無常二教同致。後以因果結令知益。此論之意不過此三。故今易古之六科。但 分三段耳。今初。文三。初引教定宗。文二。初引經論。

道行云。

小品一數也。

諸法。

物也。即色受想行識曰五蘊。六根六境曰十二處。更加六識即十八界。世間法不過此 之三科。又略而言不出色心為總。又菩提涅槃是出世法。今竝該之。故云諸法。

本無所從來。去亦無所至。

不遷也。本者來之所起處。至者去之所到處。由諸法性相時分。各住本位。未甞有從 本而來去至彼所。所謂本不見從凡中而來。去至聖所。又亦不見本從生死煩惱中來。

至菩提涅槃處故。何也。聖凡染淨各不相到故。世出世法各住本位故。餘可例知。華 嚴亦云。各各不相知。諸法亦如是。若據般若本部。多明無相真宗。直顯萬法本空無 來去相。今借文標宗。用意則別。下定宗中可見。

中觀。

即中觀論。今引之釋成經意。

云觀方知彼去。

觀則見也。方通十方。且舉東方例之。彼者汎指彼人也。我觀東方。知彼一人從此而 去。

去者不至方。

者即人也。去東之人前步在前後步在後。故不見從此至彼方之相。故曰去亦無所至。

反知從東方來此方。亦步步各住。故曰本無所從來。東方既爾。餘九亦然。人既即動 而靜。以例諸法遷而不遷。故引中觀釋成道行。以立不遷宗旨也。

△次定宗旨。

斯皆即動而求靜。以知物不遷明矣。

斯此也。皆同也。此上經論同即動而推靜。用此證知緣生物理。性相不遷義已明矣。

三量之申此約聖教量。

(29)

△二破惑顯理。文二。初解惑對辨。又二。初境同見異。

夫人之所謂動者。

牒上有物流動人之常情。

以昔物不至今。

如以死交互於生。則生為昔物。死為今物。故生不至今也。

故曰動而非靜。

惑者見死時無生。謂生已謝故。執動而非靜。

我之所謂靜者。

牒上余則謂不然也。

亦以昔物不至今(同上也)故曰靜而非動。

論主所解生為昔物在昔。死為今物在今。故昔不至今曰靜而非動也。以生交死及寒暑 等。例上可知。

動而非靜。以其不來。

惑者執動為見昔不來今故。

靜而非動。以其不去。

論主見靜已知昔物住昔而不去。此即前序中解惑耳。

△二逆順結責。

然則所造未甞異。

造詣也。同見昔物不至今。則所詣之境不異。

所見未甞同。

解惑所見靜動不同。

逆之所謂塞。順之所謂通。

逆理執動。所謂塞滯之人。順理見靜。所謂通解之者。古人多約論主。說逆順通塞。

(30)

量無此理。

苟得其道。復何滯哉。

苟若也。道物理也。若得物理無動而非靜。豈有動之可惑滯也。

△二遣惑顯理五。初嗟迷執。

傷夫人情之惑久矣。

人被情執所惑。從來不覺。故可傷之。

目對真而莫覺。

真者即昔物不至今也。雖見而執動。故目對而莫覺也。

△二陳迷情。

既知往物而不來。

牒前昔物不至今。往昔也。

而謂今物而可往。

即前執動而非靜也。往去也。既執昔物不至今為動。必當謂今物亦可遷往矣。此乃情 惑也。

△三顯正理。文四。一標。

往(昔也)物既不來。今物何所往。

去也。惑者雖知昔物不來。而不知今物不去。若知今物在今而不去。亦了昔物在昔而 不去。即不遷顯矣。則古住古而今住今。今古各不相往來。

△二推。

何則。

徵上二句。

△三釋。文二。初釋上句。

求向物於向。於向未甞無。

(31)

向昔也。求昔物於昔時。昔時定有。故知昔住昔位。

責向物於今。於今未甞有。

推責昔物於今時。今時不見昔。

於今未甞有。以明物不來。

明知昔物不至今也。

於向未甞無。故知物不去。

昔時見昔故知不遷去。何以惑之。而謂動而非靜耶。此上釋成古無來去義。

△次釋下句。

覆而求今。今亦不往。

去也。反覆更推今物。即知今物在今而不去。非唯不去。於古昔亦知不向於未來。故 非動矣。此上釋成今無來云義。但變上文以向曰今。今曰向。來曰去。去曰來。讀之 可見。如人有老少。少住昔而老住今。人多惑之。當老年衰朽不見[月*(?/口/用)]

盛。乃謂少事已遷去。殊不思當少之年膚腠潤澤。故知在昔矣。何於今而求之。已自 迷倒。況求之不得。乃謂遷去。故知甚惑。達物理者了今古各住。無毫髮可易。

△四結成。

是謂昔物自在昔。不從今以至昔。今物自在今。不從昔以至今。

可見。

△四引儒文二。初正引。

故仲尼曰。回也見新交臂非故。

文出莊子外篇田子方章。云孔子謂顏回曰。吾終身與汝交一臂而失之。可不哀歟。郭 注云。夫變化不可執而留也。故雖執臂相守。而不能令停。康師疏曰。郭注不當。謂 交臂之頃已失前人。非謂交臂執手不能令停。今取康師釋交臂。此如兩臂相交。秪此 少頃之時。已見新失於故。若以論中次文指此。以明新故各住之義。而未知仲尼本意 若何。孔子若語不遷。何必哀傷其事。若謂吾汝終身同交臂之頃。爾則郭注所謂變化 不能令停。亦甚得旨也。今論中文有小改。但取儒釋相符之義。非謂彼彼也。言見新 者。即前今物自在今。非故者。即前昔物自在昔。秖少頃時。今昔尚各住一世。况日 月年劫耶。

(32)

△二結成。

如此。則物不相往來明矣。

牒上仲尼所說。則新故各住。物無來往義已明矣。

△五責情。

既無往返之微朕。有何物而可動乎。

往返者去來也。微朕者小迹也。推諸法性相時分。求去來之迹。無毫末可得。未知惑 者有何物而可曰動而非靜乎。自破題入序至此。破執動之見已訖。

△三舉事結顯。

然則旋嵐偃嶽而常靜。

自開章已下盡顯萬物不遷。故今牒而結之。旋嵐者亦云毗藍。華嚴音義云。正梵語云 吠藍婆。此云散所至。即風名。此風所至無不散壞。又翻云不遲。義翻為迅猛風。偃 息也。嶽山也。偃息山嶽即風之散壞也。康云。偃者仆倒。亦取壞義。舉迅猛之風。

偃息羣嶽無所不壞而風。畢竟非山。山畢竟非風。既不相是。亦不相到。故曰常靜。

故知風山性相各有所住。雖飄鼓迅猛而常靜矣。下三句例知。

江河競注而不流。

水雖奔競。前波後波各不相到故不流。又畢竟不能易於濕性。故不流動也。

野馬飄鼓而不動。

莊子云野馬也。郭注云遊氣。以三陽之月日氣鬱盛。則見遊氣飄鼓。歙歙然而前後各 位。故無所動。

日月歷天而不周。

歷涉也。天輪左轉。日月右旋。時分各住。故歷涉天輪。不見有周帀之相。

復何怪哉。

怪者異也。即動而靜。四皆不遷。何有動相可怪異也。

△次會釋教意者。佛教俗諦有二門。一常門安立義。二無常門推破義。常門破斷。無 常門破常。此二教同出而異陳。雖教不竝立。而執須竝除。理須同會前論主即動以說

(33)

靜。使靜不異動。則令二教相即顯不二理。恐行者不曉斯旨。乃假外賓。引佛無常教 義質之。意令動靜不二之旨。與佛教常無常不二之理無殊矣。文二。初引教詰難二。

初人法雙標二。一約教理立難。

噫。

傷不平之聲。教理相違故。

聖人。

聖通也。孔子對哀公曰。聖人者智通乎大道。應變而不窮也。今此方釋宗。皆指佛為 聖人。蓋就應迹人倫。窮達理事。無所不通。故曰聖人。佛德難思。且就正徧知義釋 之耳。

有言曰。人命逝速。速於川流。

文引。涅槃經云。人命不停過於山水。今小易其語。言命者。不相應行中一法曰命 根。即第八賴耶識體。是受生總報主。來為最先。去為最後。此識體上有連持。計屬 一報色心之功曰命根。乍生乍滅不停。如川水疾流。此則說無常教。詮無常理也。

△二約行果定難。

是以聲聞悟非常以成道。

難者恐雖有教理未必可信。故以行果成立教理決定也。聲聞者聞聲教證道之人也。成 道者證偏真性也。聖人說無常教。聲聞聞之悟苦集滅道。現在無常破煩惱障。滅我執 心。證我空真理。故八輩聖人。通號聲聞。

緣覺覺緣。離(平)以即真。

梵語辟支迦羅。此云獨覺。亦云緣覺獨覺人自悟。緣覺者稟教。今取緣覺也。緣是所 覺境。即三世十二因緣。覺是能了智。即生空觀。由聞無常教故。覺三世萬法緣聚暫 有。緣離本空。故云即真。雖根利勝於聲聞。破執障證我空偏真理不別。

△二牒前正難。

苟萬動而非化。(牒前也)豈尋化以階道。

非化者不遷也。階道者次第證道故。且萬物不遷。無常教理則虗設。豈有二乘尋此變 化教理。次第得聖道耶。二乘既得道。方知無常教理非虗。將恐論主所說不遷教理。

未可取信。

(34)

△二就理釋通二。初歎無常教理幽深。

覆尋聖言。

三思曰覆。尋聖言即前無常教也。

微隱難測。

歎俗諦不二理難測也。微謂微妙事法。不可以常無常定相思議。隱謂隱密不二之義。

潛密在於教下。故難可以言教測度。

若動而靜。似去而留。

據上說教詮事。則似云動去在物理。則動而常靜。去而常留。乃聖人不二之本旨。上 句明立教。下句明詮事。故有重句也。

可以神會。難以事求。

神解必可契會。事相固難推求。

△二明常無常幽深教理文三。初明教異意同二。一就本教顯異同三。初明執殊教異 二。初明異。

是以言去不必去。閑人之常想。

閑防也。人心起常見。聖教說諸法無常以防禦之。非謂定無常。

稱住不必住。釋人之所謂往耳。

釋解也。人執無常遷往。聖教說萬物常住因果決定以解之。令捨所執。非謂定常。

△二責異。

豈曰去而可遣。住而可留耶。

可定也。去住二教為破斷常二執。二執若除。教不定立。故知教雖異而意同歸也。

△二證成教異意同。

故成具云。

成具光明定意經也。

(35)

菩薩。

梵語。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情。三義釋之。如金剛疏。

處計常之中。而演非常之教。

證上言去不必去閑人之常想。

摩訶衍論云。諸法不動。無去來處。

證上稱住不必住釋人之所謂往。此上證教異。下顯意同。

斯皆導達羣方。

群者不一也。方法也。經論法門不一。皆為導達執情故。

兩言。

常門說住。無常門說去。

一會。

常無常理一以會之。何也。且萬法雖生滅不停。而生滅各位。雖不失本位。而起滅何 常。既動靜不殊。則理本自一。蓋俗諦不二之旨。縱隨機各陳。理無殊致。即聖人之 深旨微隱難測也。

豈曰文殊而乖其致哉。

不可以常無常教異。而謂不二之理有殊。故知物不遷之談。足以盡聖人俗諦教意也。

△三述成不二。

是以言常而不住。稱去而不遷。

言常稱去。是兩言為對二執。常即不住。去即不遷。是動靜理一也。

不遷故(牒上下句)雖往而常靜。

即動以見靜也。如於生死中見生不到死。生死各住。例諸法亦然。

不住故(牒上上句)雖靜而常往。

即靜以見動。雖死生各住。而生死不停。此下二句。但翻覆文異。語意是同。

(36)

雖靜而常往故。

牒上即靜而動。

往而弗遷。

以顯動而常靜。

雖往而常靜故。靜而弗留矣。

但反上准之。前是以靜為首。靜即動。動即靜。今是以動為首。動即靜。靜即動。以 顯兩言一會矣。

△二寄外教顯異同。文二。初舉此方儒道。說動以顯靜。

然則。

牒上動靜不二宗也。

莊生之所以藏山。

莊子內篇太宗師章云。夫藏舟於壑。藏山於澤。謂之固矣。然而夜半有力者。負之而 走。昧者不知也。郭注云。無力之力。莫大於變化。今取彼意。山有鬱茂。欲其不 凋。若藏之於陂澤者。變化暗易。豈能令停固。昧者不知耳。

仲尼之所以臨川。

論語云。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捨晝夜。今亦借意。仲尼以人事速變。勸進學 立德。此二聖人。大同佛教說無常破常。而其教意必使捨一取一。豈令即當而達無常 耶。

斯皆感往者之難留。豈曰排今而可往。

排推也。可定也。莊孔二教皆感歎遷往之事。難以停留。乃一向見動。論主所見者。

豈謂推排今物定有遷往耶。即動中見靜。已顯上往而弗遷之意也。

△二舉西土隣人說常以顯無常。文四。一標正意。

是以觀聖人心者。不同人之所見得也。

以前動靜不二之理。而觀察佛聖人設教之心。必當如是者。則不可以人情所見。而得 其意。

(37)

△二推常執。

何者。

推上人情所見。下釋。

人則謂少壯同體。

少則幼年。三十曰壯年。同體者。凡人謂少壯同是一身。

百齡一質。

齡年也。百年處世亦一軀質。

徒知年往。不覺形隨。

徒虗也。虗知有少有壯年年遷往。而不覺形隨年變衰盛體殊。由不覺故。而執同體一 質。此是滯常之情。

△三引彼文。

是以梵志出家。

梵者具云梵摩。此云清潔寂靜。即淨也。西土事天婆羅門。此稱為淨志。亦云淨行。

出家者即彼事天修遷之法。十五入山。以艸果為衣食。至三十歸家納妻生子。令種族 繼世。至五十再入山永不歸。故曰出家。

白首而歸。

有一梵志。三十不歸。人皆曰死。白首之年而歸。

隣人見之曰。昔人尚存乎。

隣近也。五家曰隣。隣居識者曰昔人。梵志三十不歸。謂死矣。今尚存。此乃隣人執 常也。

梵志曰。吾猶昔人非昔人也。

猶尚也。上句牒隣人指吾尚為昔人。下句語之曰少年。昔人已謝。我今年老。故非昔 人。此乃梵志滯無常也。

隣人皆愕然。非其言也。

(38)

愕驚也。隣人堅執。聞說非昔人也。故驚愕不信其言。故曰非其言也。此上所引。雖 梵志執無常。隣人執常。唯寄隣人常見以顯無常。故下結云。

△四顯無常。

所謂有力者負之而趨。昧者不覺。

此借莊子文結斥也。隣人雖執昔人尚存。而不知莊子所謂無常有力者負之而走。新新 不住。念念不停。蓋隣人昧者不覺此無常之理。然則隣人執常唯見昔。梵志執無常唯 見今。若以今昔各住。常即無常。合此二見方為正理。今但寄隣人執常。結顯無常。

即前云靜而弗留矣。

其斯之謂歟。

其是也。斯此也。謂則言也。莊子云昧者不知。今隣人不知常中有無常。正是此言 也。歟語助耳。

△二顯教權意實前。雖明教異意同。恐未知其同異之旨。故今示之。令達權實也。文 五。初雙標教意。

是以如來。

是應身如來。說俗諦常無常教故。

因羣情。

群者不一。即斷常二執故。

之所滯。

滯有無二境。此上所治之病。以為起教之因。

則方言以辨惑。

聖人立常無常方便之言。辨柝其惑情。即能治之藥。

乘莫二之真心。

照常無常理不二者曰真心。乘運此心而設教故。

吐不一之殊教。

吐說也。對二執說二教也。

(39)

乖(教異)而不可異(理一)者。(牒上同異)其唯聖言乎。

唯獨佛教有此言異而意同。

△二雙明權實。

故譚真。

動中說靜曰談真。

有不遷之稱。

破執無常者。撥喪因果之流也。

導俗。

俗見多保守生事。故靜中說動以導接之。

有流動之說。

無常剎那不停。古今代謝。上顯教權。下明意實。

雖復千途異唱。會歸同致矣。

千者言其多數。途道也。雖因執設教說有多途。若契會所歸之理。必須動中見靜。靜 處見動。故曰同致。則知教權而意實也。

△三責執教之情。

而徵文者。

徵執也。前執文詰難之者。

聞不遷。則謂昔物不至今。

前境同見異中以昔不至今。論主曰靜而非動。難者聞之。乃謂是靜也。

聆流動者。而謂今物可至昔。

聆聞也。聞上人命逝速之動。乃謂今物可去曰動。此亦不離前文動而非靜之情耳。難 者既未達不二之旨。故於昔物不至今見靜。乃以今物可至昔為動。竝為情計。故前責 曰往物既不來。今物何所往。情既未破。尚執動靜二教生難。下責執動之見云。

(40)

既曰古今。而欲遷之者何也。

既曰古則住古。今則住今。而執惑之者。欲遷今為古者。意之何也。

△四遣無常之見。謂前難者。執無常教理行果詰難。上既顯二教理同。故今遣彼偏執 也。

是以言往(牒無常教)不必往。(遣執也)古今常存以其不動。

古今各存一世而不動故。豈聞無常便謂定往。或作往昔釋之。意欲遣執常教之者。但 今正破執動設難之者。故不從也。

稱去(亦牒無常教也)不必去。(遣執也)謂不從今至古。以其不來。

前之遣執。令知古今各存。此之遣執。令達今不去古。古不來今。竝就無常教中說此 常理。與前即動求靜。教理相照故。

不來故。不馳騁於古今。

馳騁者去來不息也。

不動故。各性住於一世。

古住古今住今故各一世也。

△五結成不二。

然則。

牒上教權有異意實為同。

羣籍殊文。

諸經說常無常。

百家異說。

諸論說去說住。

苟得其會豈殊文之能惑哉。

若契會常無常不二之旨。則殊文豈能為惑也。

(41)

△三重宗教意復顯不遷。文四。初宗教顯意。

是以。

牒上佛教對機有異理意是同。

人之所謂住我則言其去。

今人執常論主語之。以無常此宗無常立教。

人之所謂去我則言其住。

人執無常論主語之。以常此宗常立教。

然則去住雖殊。(對機教殊)其致一也。

前句即常中說無常。後句無常中說常。故知全動見靜全靜見動故同致也。非但後宗如 此。前動中求靜本意如斯。

△二引證幽深。

故經云。正言似反。誰當信者。

正理之言說常無常似有相反未達不二之理者疑而不信者。字是牒經。古疏云。此文出 普曜經。

斯言有由矣。

斯言者不信之言也。因由理不二而言二。故不達者多不信矣。

△三推釋動靜。

何者(微上致一之義)人則求古。於今謂其不住。

凡人今時不見古物執古物遷而不住。

吾則求今。於古知其不去。

論主古時不見。今物知今物在今而不去。

今若至古。古應有今。古若至今。今應有古。

反釋。

(42)

今而無古。以知不來。

古住古而不來。

古而無今。以知不去。

今住今而不去此上順釋也。

若古不至今。今亦不至古。事各性住。於一世有何物而可去來。

事者今時事在今古時事在古。

△四結示不遷。

然則。

牒上動靜不二。

四象風馳。

春夏秋冬曰四象。四時遷變馳疾如風。

璿璣電卷。

尚書云。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璿即玉名。璣衡皆王者。正天文之器。衡則橫於上。

璣則動於下。竝以玉為飾。故曰璿璣玉衡七政。謂日月五星。璿璣下轉。王者端視於 玉衡寸穴。則知其天文變動。以審政事。今借彼意。唯取璿璣轉動。若閃電之疾速故 曰電卷。古多謂璿璣是北斗之二名者。恐非其說。

得意毫微。雖速而不轉。

毫微者毛端至小也。若於一毛端達性相時分各住本位。則萬物皆曰不遷。雖見四象璿 璣速。若風電之不停。而位位各住即動而靜矣。上因外人不知論主動中說靜。故執無 常教理行果致難。已明權實同異。會不二之旨。不殊於佛教。今即動顯靜結成令行人 再照前不遷之旨。定為俗諦所宗。或曰若然者。二乘道果孰是非耶。答權則為是實則 為非今此論廢權立實之教。二乘道果正當所破。謂彼偏滯無常教故。若達動靜不二之 理。自然空有雙照。捨權歸實竝契中道。故知前引二乘行果為難。理不極成。上明會 釋教意竟。

△大文第三因果結益者。聖人立教必有所益。既即動以顯靜。已知俗諦理實。如是今 舉因果者。令悟由因住古果。亦住今故佛教說因成果定萬劫難逃。豈謂萬法無常。能 逃因果不遷之益其在茲焉。文二。初就果推因。文六。初正明。

(43)

是以如來。

就佛舉果也。然如來有二身。全智歸理曰真身。全理起智曰應身法。相宗說佛有二身 謂。法報化報。中有自報他報。今他報合化為應身。自報合法為真身。真身寂滅。本 非因致。縱假了因所顯定非生因所生俗諦門中未明此義今正就應身如來以果推因也。

應果身相地前地上所見多種廣如諸教所辨。又此特就如來果上。推因不遷者。以顯此 論宗在一乘無二無三故。

功。

業也。明應果往因。曰功始自十信初心中間四十一位。所修十波羅蜜萬行之因。俱名 功業也。

流萬世。

水動曰流。言萬世者萬舉多數世者時分也。梵云劫波。此云時分。起信論。明信心。

尚經十千劫。況入住已來歷三。阿僧祇。其中所修功業。今言萬世者。蓋指遠因遷 流。至果已經多劫故也。

而常存。

果上知昔因在昔故曰常存。

道。

說文曰所行之謂道又道路也。皆取可履踐義行人。以智詣理所作皆真曰修道。此則以 修正行曰道。道即因也。

通百劫而彌固。

彌久也。昔日行道流通至果。雖經多劫定知在昔。故曰彌固。

△二引喻。

成山假就於始簣。

論語云。譬如為山雖覆一簣進吾往也。假者籍也。簣者土籠即取土之具。既籍始簣之 土疊之成山。即簣土住。初而不滅以喻。昔日功業常存也。

修途託至於初步。

道經曰千里之行始於初步。今云修途者長路也。託依也。欲行千里之途。始託於初步

(44)

至千里已。則知初步在初而不滅以喻。昔日道行彌固矣。此以成山修途喻果顯簣土。

初步明因存既果籍因招。則果成因在定矣。

△三結成。

果以功業不可朽故也。

果決定也。以喻況之果然決知如來。昔日功業在昔不朽則因不遷矣。

功業不可朽。故雖在昔而不化。

不化者不朽滅也。

不化故不遷。

不遷者不來今之果時也。

不遷故。則湛然明矣。

水澄曰湛今顯因位不動。故曰湛然明矣者。義已現也。

△四引證。

故經云。三災彌綸。而行業湛然。

三災者水火風也。彌綸者充徧也。劫壞時火至初禪。水至二禪。風至三禪。三禪已下 無不壞散。唯行人道行功業。湛然不動。

信其言也。

佛語可信故。

△五徵釋。

何者。

徵也。果上不見因。何以知其不化不遷耶。下釋。

果不俱因。

俱同也。果在今而因在昔故不同時。

因因而果。

(45)

上因即因由下因。是因行雖昔因今果而果籍因成故。

因因而果因不昔滅。

既籍因成果。果時定知因不可滅故。故上曰雖在昔而不化也。

果不俱因因不來今。

因果既不同時定知因。住昔而不來今之果時故。上曰不化故不遷也。

不滅不來。則不遷之致明矣。

以果求因已知因中功業道行不滅去不遷來。則在昔之理明矣。

△六結責。

復何惑於去留。踟躇於動靜之間者哉。

去留者即動靜也。踟躇者進退不前之言物理在乎動靜不二之間。何以疑惑而不進趣 耶。故今責之。

△二舉事結顯此結通二。一結當。文二。結一論。

然則。

承上所推因果今昔之事動靜不二故。

乾坤倒覆。無謂不靜。

易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天上覆而地下載今言倒覆者。設若天載而地覆。則乾坤尊卑 不失陰陽本位。故無不靜。

洪流滔天。無謂其動。

洪流者大水也。滔天者瀰漫也。尚書云滔滔洪水方割。以諸波各住自位。故無所動。

苟能契神於即物。斯不遠而可知矣。

若能心契神解即物會理。則不二之理不遠中根之人。可於此而知存亡矣。

△第二不真空論顯。即真者前明俗諦。今辨即真顯真諦。故有此論來。然終實之教。

談真必先立俗言俗必藉於真說。則空有兩陳理。則真俗一貫二諦三諦。或合或開。教 有多門理無殊致。前是即真之俗。今明即俗之真。真俗不二顯第一義諦。為般若所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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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930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0940-1040 第四順位 第五順位 第六順位 1050-1150 第七順位 第八順位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五王名頂生   第六王名善行   第七王名宅行   第八王名妙味   第九王名味帝   第十王名外仙   第十一王名百智

釋安樂行品第十四 釋涌出品第十五 釋壽量品第十六 釋分別功德品第十七 釋隨喜品第十八 釋法師功德品第十九 釋常不輕品第二十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申請者,於發生行 蹤不明情事屆滿三 個月之日起六個月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