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99 年 4 月 12 日勞職訓字第 0990510073 號令發布 99 年 11 月 5 日勞職訓字第 0990510197 號令修正 100 年 7 月 6 日勞職訓字第 1000508149 號令修正 100 年 12 月 7 日勞職訓字第 1000508263 號令修正 102 年 1 月 22 日勞職訓字第 1020501024 號令修正 103 年 4 月 21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31813077 號令修正 108 年 2 月 12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805017471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 務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 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資格 如下:
(一)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照顧服務 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二)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三、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照顧服務員課程。
(二)托育人員課程。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
實習場地、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照顧服務員訓 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托育人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 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 納入勞動法令、職場工作倫理、求職技巧、溝通技巧、認識及預防傳 染病等課程。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 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 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1.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
2.托育人員訓練應年滿二十歲。
(三)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四)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 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 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或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得參 加成績考核,其補助方式如下:
1.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一)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依 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目規定之 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六)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 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五、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公告受理轄內訓練單位
提送訓練計畫之受理期程。
六、訓練單位應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所轄之分署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 畫,並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訓練場地(如屬租借,請檢附場地租借證明)及設備資料表(格式 如附件三)。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 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必要文件。
七、訓練單位於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 編列訓練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 位調整。
八、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五十人辦理規劃。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但得招收在職 者,其比例以不超過招訓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對象。但得招收失業者,其比 例以不超過招訓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訓練對象、規劃內 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內 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
九、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先進行書面審查,
資格不符者,不予通過;資料不齊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通過。
分署應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實質審 查會議,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 估,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審查小組委員為五人至九人,其中專家學者由分署遴聘之。外聘 委員須達三分之ㄧ以上,並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
十、分署辦理審查應衡酌預算額度及訓練目標人次,針對訓練單位之前 三年辦訓績效、行政作業執行能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師資及訓 練課程規劃內容等項目,進行審查。
十一、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除地方政府同 意分署逕行審核各項計畫變更者外,應於事前報請訓練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同意,並副知分署;地方政府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訓練單位,並副 知分署。
十三、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 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 包括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作 業費、設備維護費、職場實習指導費等),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 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元 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 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等,以供審查。
2.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 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額 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之規定。
(二)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 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
(三)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編列。
(五)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實 習,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 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 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 付。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 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十四、訓練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併 同訓練計畫送分署備查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分署授權招訓字號 以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 班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十五、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 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 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 分,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四之一或 附件四之二)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五之一或附件五 之二)簽名切結。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二)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三)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分署。
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 名次依序錄訓。
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 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於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其參訓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參訓紀錄統計,依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參加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有招收本點所列不得報名或未符第四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 眾參訓者,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 查評分之參考依據。
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 取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 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 繳交之費用。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 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十七、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 及義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 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本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 參訓。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含在職者)於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 字保)事宜,勞工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 欄第一項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申報編列;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 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保 險。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職業訓練資 訊系統,並應配合職業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 核、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 性。
訓練單位應依第四點第四款辦理學員身分核對,及申請、發放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行政作業事項。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 合當地就業支持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另應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 理資訊系統登錄已結訓學員資料,俾利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掌握當 地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業。
十八、分署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訓 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 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 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 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分署不定期查訪 之查閱。
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 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契約處理;分署並應加強訪視 及將其結果列入紀錄,以作為下次評選之參考。
十九、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一星期內,將結訓學員名冊等相 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後,發給學員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
二十、訓練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 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 領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計畫書影本。
(五)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
(六)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及訓練單位領據等原始憑證正本。
訓練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分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練 單位,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 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分署核備。
二十一、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二十二、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 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或司法 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 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十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經查獲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 名。
(四)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
二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 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有下列情形,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未依本要點規定。
2、未依轄區分署之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或照顧服務員) 職業訓練作業手冊規定。
3、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
(四)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 員,仍未配合辦理。
(五)妨礙、拒絶接受本要點不定期及不預告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退還 學員,經限期退款,屆期仍未退款者,分署應追繳之。
二十五、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 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委託:
(一)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依本要點申請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浮報經費、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遭停訓,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退還 學員,經限期退款,屆期仍未退款者,分署應追繳之。
二十六、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附件一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 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 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自就業保險 法施行之日起,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就業保險法施行 後,自投保單位申 報參加勞工保險生 效之日起,取得被 保險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 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
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 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 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 素退出職場相關 資料。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 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 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五)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家暴及性侵 害被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 業之家庭暴力與 性侵害被害人、及 遭受家庭暴力之 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護 人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外籍、大 陸、香港 或澳門 地區配 偶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 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 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香港或澳 門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二、跨國(境) 人口販 運被害 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三、無戶籍國 民之失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取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業者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四、無國籍人 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 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五、因犯罪被 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 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 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一-1)。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六、因重大災 害受災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 助計畫」第 9 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出 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自立少年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 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
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一-2)。
十八、其他經直 轄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估確有 經濟困 難,且有 就業意 願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
十九、逾六十五 歲者
一、資格條件:逾 65 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一、失業者及在職 者皆適用。
二、本項適用對象 為逾中高齡定 義之高齡者。
二十、由職業工 會、漁會 或農會 參加相 關職業 保險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前十九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職 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 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應備文件: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影本。
未符合前十九款 身分之失業者,其 加保於職業工 會、農會或漁會,
比照一般國民參 加失業者職業訓 練,須自行負擔 20%之訓練費用。
附件一-1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年 號
受保護人
姓 名 統一編號
被 害 人
姓 名 統一編號
被害日期 受保護人與
被害人關係 被害事件
符 合 右列條件之一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3)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經核 君,符合受保護人身分證明之條件。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 戳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勞動部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相關就業及各類創業貸款之 用。
* 本文件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 2 年,影印無效。
附件一-2
自 立 少 年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電 話
現況說明
一、符合自立生活要件:結束安置,無家可返或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
□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 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年滿十八歲結束安置一年內者。
□結束安置逾一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自立少年就學期間,有需要且經評估可自立生活者。
二、就學就業現況:
□就學中,就讀學校 (就學中不得申請全額補助之職業訓練)。
□就讀補習教育,且未就業。
□非就學中,且未曾就業。
□非就學中,且失業中。
三、居住現況:
□有自有住宅。
□本人及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
□本人無自有住宅,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但無法居住。
□本人無自有住宅,但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
經核 君,確符自立少年身分證明之條件,請惠予必要之服務與協 助。
特此證明
出具證明機關: 戳章 本證明有效期間:至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 訓 練 計 畫 書
請填列訓練地區之縣市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明確勾選下列訓練班別:
1. 在職班 職前班(擇一)
2. 假日班 平日班(擇一) 3. 全日制 非全日制(擇一)
培訓單位:
連 絡 人:
連絡電話:
E - mail: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勞 保 証 號 ( 訓 ) 09 單 位 地 址
訓 練 地 址 □ 同上
聯 絡 人 電 話
說明:
*勞保証號:若未曾承辦本署或各分署委外訓練或未向勞保局申請訓字號勞保証號 者,可免填,並俟審查合格核定後,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 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至勞保局申請。
( )年度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類別 班別名稱
開 辦 班 次 及 訓練起迄日期
上課時間
訓練 人數
報名起迄日期
學員負擔 費用(元)
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班別名稱:
訓練人數: 時數: 小時 起迄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緣由
目標
一、課程目標:(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 能力技巧、知識、態度…認知)。
二、就業展望:(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參訓
資格 (說明參加本項訓練應具有之身分及相關條件)。
錄訓
方式 (說明本項訓練之甄試與甄試方式)。
課程 大綱
課 程 編 配
專業課程 實習課程 其他課程
小時 小時 小時
合計 小時
費 用
學雜費: 元 材料費: 元 鐘點費: 元 勞保費: 元 行政管理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訓練費用合計: 元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元 經費
來源 備 註
(班別名稱)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照顧服務職類)
區
分
週 次 月 次
起 迄
課目 與 日期
時數
學
科 一 般 學 科
小 計
專 業 學 科
小 計 合 計
術
科
專 業 術 科 應
用 實 習
實 作 課 程 臨 床 實 習 其 他 實 習 課 程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備
註
(班別名稱)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托育人員職類)
區
分
週 次 月 次
起 迄
課目 與 日期
時數
學
科 一 般 學 科
小 計
專 業 學 科
小 計 合 計 術
科
專 業 術 科 合 計
總 計
備
註
(單位全銜)辦理 年度 職類職業訓練師資名冊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經 歷 現 職 擔 任 課 程 備 註
超過師資鐘 點費標準 (1,000 元/
時)者,請具 體補充說明
師資之 特殊性 編列之 正當性
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班別名稱: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畫、方式
〈就業輔導機制、就業機會開拓與掌 握、如何積極有效輔導學員就業等〉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人員 人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班之就業率(%) (請檢附相關就業證明)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業率(%)
經費明細表
(照顧服務員職類) 申請單位: 班別:訓練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人 訓練時數: 小時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項
目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 鐘 點 費
A1 學科老師
A2 術科 老師
臨床實習(1 班次編 列上限 3 名老師)
其他術科 (含實作課程)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B 學雜費 人
C 材料費 人
D 保險費* 人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人
F 場地費(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 1 場次,每班 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場 G 宣導費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H 行政管理費 (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 10%為上限)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U=T/訓練人數
*勞保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經費明細表
(托育人員職類)申請單位: 班別:
訓練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人 訓練時數: 小時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項
目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 鐘 點 費
A1 學科老師 A2 術科老師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B 學雜費 人
C 材料費 人
D 保險費* 人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人 F 場地費(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 1 場次,每班 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場
G 宣導費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H 行政管理費 (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 10%為上限)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U=T/訓練人數
*勞保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預定材料明細表
申請單位:
訓練班別:
項次 個人/共用 材料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參考單價 備註
預估訓練一人份材料費單價:新臺幣 元整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申請單位:
班別名稱:
姓 名
中文 電
話
(公)
英文 (宅)
通 訊 地 址 計畫主持
人之學
、經歷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計 畫 名 稱 ( 班 名 ) 擔 任 工 作 起 迄 年 月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績 效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本計畫配置之專案人力情形
附件三
申請單位: 聯
絡 人
姓名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電話一 訓練班次名稱
二 訓練單位名稱 (全銜)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三
訓 練 場 所
名稱 (全銜) 負責人
姓名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負責人
住所
四
擬申辦訓練職類(班次)
容量(人數) 訓練實施方式 訓練期間 相關建物安全情形(請註明)
五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 權取得情形
六
建築物之設計
建築物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物取得 使用情形 建築物名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建築物名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七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備註:本欄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教學環境資料表
培訓單位:
班別名稱:
教室地址
容納人數
項 目 名稱、規格、用途、數量
教學環境 (教室坪數、照
明度、整體環 境等)
照片一、(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照片二、(4 X 6 教室側照)
照片三、(4 X 6 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填寫)訓練班次名稱
實習訓練場所 名稱 地址 實習訓練場所
面積(平方公尺)
可容納人數 建物安全情形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學員領料確認單
培 訓 單 位 班 別
訓 練 期 間 領料日期
項次 項 目 單位 數量 項次 項 目 單位 數量
1 6
2 7
3 8
4 9
5 10
備註:
領 用 學 員 簽 名 處
1 11 21 31
2 12 22 32
3 13 23 33
4 14 24 34
5 15 25 35
6 16 26 36
7 17 27 37
8 18 28 38
9 19 29 39
10 20 30 40
承辦員: 班導師: 單位主管:
講師(含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
訓練單位: 班別名稱: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教授課程名稱 授課
時數 鐘點費 合計 簽章
講 師
1 2 3 4 5 6 7 8 9 10
助 教
1 2 3 4
承辦 業務 會計 承訓單位 人員 主管 主管 負責人
附件四之一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已詳閱 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且確實勾選無誤,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口試、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年滿 16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不得免責:(下列選項勾選”否”者,不得報名)
□是 □否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下列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 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2.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 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 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之二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托育人員職類)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已詳閱 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且確實勾選無誤,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口試、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年滿 20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不得免責:(下列選項勾選”否”者,不得報名)
□是 □否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下列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 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2.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 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 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之一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訓機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 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 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 16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 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 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 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 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 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之二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托育人員職類)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訓機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 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 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 20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 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 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 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 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 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