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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1295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60129504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 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前開銓敘部函釋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 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上述規定所稱合 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為因應實際需要與方便就診
,並不以銓敘部85年10月18日函釋規定之與原公保特約 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 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聯合門 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限。
(二)為鼓勵生育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考量依人工生殖法 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 構,業具備完善之醫療設備及專業醫療人力,女性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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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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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6/12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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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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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 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包含醫院和診所 層級)開立之醫療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以及於年 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申請延長病假。
(三)惟經前開治療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 請延長病假者,仍須檢具前開銓敘部85年10月18日函釋 規定之醫療證明。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參事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公室(含附件)、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2017-06-12
07: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