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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2594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50259451_Attach01.pdf)
主旨:轉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 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10月1 9日總處給字第1050056799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 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教育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 慰問金;次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規定,公立幼兒園 之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 用。是以,公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及教保員,係學校依相 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育工作之人 員。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範 對象之意旨,上開人員為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列「
教育人員」範疇。
三、至旨揭人員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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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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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10/2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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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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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 參訪研習,乃從旁參觀訪問或研習相關知識技能,非屬執 行職務,爰機關學校得否再為參加該等活動人員投保意外 險,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 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則 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 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2016-10-26
11: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