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
名稱 說明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 點
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落實行政院「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 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 活,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補助予以協助,爰據以訂定本要點 名稱。
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 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
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 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 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明定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 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本要點之執行、協調、督導及經費 預算調控。
(三)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明定本要點之主辦機關及任務。
三、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如 下:
(一) 本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 項。
(二) 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 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為利相關業務之執行,明定本補助之宣 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由本總處委託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 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 貼)之被保險人。
明定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五、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 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育嬰留停津貼 之規定,明定本要點之補助基準。
六、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 明定本要點生效前已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 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 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 數計算。
者,其跨越本要點生效日以後之補助計 算方式。
七、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 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 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 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明定不予發給本補助之情形,並規定如 有不應發給而已發給之情形,應依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八、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 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 起救濟。
一、明定被保險人對於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依本要點核給補助之處分如 有不服,其後續之救濟方式。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係依公教人員保險 法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者,包含公務 人員、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駐衛警 察、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等,爰其救濟 應分別依其適用之法律,如公務人 員保障法或訴願法等相關規定,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本總 處提起救濟。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明定本要點之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