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業 安 位 預 算
( 非 營 業 部 分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編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目次
中 華 民 國 10 6 年度
-業 務 計 畫 及 预 算 說 明 ……
1 〜2 5預 算 主 要 表
" ’ ’ ’一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暨 說 明
… … … •… … … … " … 2 7 〜30二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補 充 說 明
… … ... … … … " " … … 3 1 〜3 2預 算 _ 細表
一
)基金來源、 明細 表
.. ... . — ... ... 3 3 〜35二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 ... .. ... ...3 6 〜4 7预算附表
一 )單 位 (或 計 畫 )成 本 分 析 表
... ... .. 4 9 〜79預 算 參 考 表
一 )預言十平衡表
— ... ... .. ...8 1 〜82二 )
5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分 析 表
… " .…… •…… •…… 8 3 〜8 3三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 表
... ... ... ... ... ... .. ... … " … 8 4 〜8 4四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 ... … … … ... .. 8 6 〜8 7五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 .. .....
...8 8 〜8 8附錄
一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 ... ... ... 8 9 〜8 9二 )編 制 外 進 用 人 力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明 細 表
… … •… 9 0 〜92三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 .. .. .... ... 9 3 〜1 52各 基 金 預 算 書 表
一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
.... ... ... .. ..1 - 1〜
1 - 8 6二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 - 2 - 1〜
2 - 17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壹 、基 金 概 況
.
、設 立 宗 旨 及 願 景
(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依 據
L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 6條 第
1項 第
8款 至 第
1 0款規 定 之 工 作 ,為 平 衡 其 所 衍 生 之 社 會 成 本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條 規 定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升勞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以 增 進 社 會 安 定 及 經 濟 發 展
°2 .
為 考 量 本 基 金 常 受 外 在 環 境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化 影 響 ,業務量難以確實 掌 握 ,當 年 度 中 業 務 突 有 增 加 時 ,支 出 如 未 能 隨 同 增 列 ’將造成促 進 就 業 業 務 推 動 之 障 礙 ,故 其 經 營 管 理 上 確 實 需 賦 予 彈 性 ,以因應 業 務 量 變 動 所 需 ,爰 於
8 7年 度 ’依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將 本 基 金 由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之 特 種 基 金 改 制 為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特 種 基 金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以 及 國 庫 補 助 收 入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及 相 關 就 業 務 措 施 等 業 務 ,該 等 經 費 自
9 2年 度 起 納 入 本 基 金 。
4 9 8
年
7月
1日 修 正 公 布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6 5條 第
1項 明 定 ’為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捐 助 設 置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勞 動 部 (前 身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爰依前開 條 文 之 精 神 ,自
9 9年 度 起 設 立 本 基 金 。
(
二 )基 金 願 景 及 目 標
L
面 對 多 元 化 與 彈 性 化 勞 動 趨 勢 的 挑 戰 ,勞 動 政 策 的 目 標 在 謀 求 勞 資
雙 方 衡 平 的 發 展 ,共 享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本 部 以 「促 進 就 業 勞 動
升 級 」、「優 質 勞 動 落 實 安 全 」、「勞 資 合 作 強 化 對 話 」、「公平成長
永 續 發 展 」等 四 大 策 略
’呼 應 總 統 勞 動 政 策 主 張 及 行 政 院 創 新 、就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業 與 分 配 之 施 政 理 念 ,創 造 勞 工 朋 犮 們 更 好 的 生 活 ,提振企業與國 家 競 爭 力 ,營 造 一 個 公 平 成 長
、永 續 發 晨 的 勞 勳 環 境 。
2 .
擴 大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之 事 由 及 範 圍 、提 供 勞 工 多 元 訴 訟 協 助 措 施 、迅 速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並 穩 定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達 成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之 目 的 。 二 、施政重點
本 部 依 據 行 政 院
1 0 6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晝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經 社 情 勢 變 化 及 本 部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 0 6年度施政計
晝 ,其 目 標 及 重 點 如 次 :
(
一 ) 推 辦 職 訓 多 元 管 道 ,推廣 職能基準之產業運用
L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產 業 政 策 ,結 合 學 校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1企 業 ,辦理多 元 化 、客 製 化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
2
.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之 五 大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等 產 業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辦 理 符 合 產 業 所 需 之 訓 練 課 程 ,積 極 推 動 辦 理 相 關 人 才 培 訓 ; 設 立 創 客 基 地 ,營 造 自 主 學 習 場 域 ,結 合 專 業 師 資 與 跨 領 域 社 群 交 流 ,減 少 訓 用 落 差 。
3 .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重 大 產 業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辦 理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或 更 新 ,深 化 成 果 策 進 產 業 與 訓 練 夥 伴 多 元 應 用 ,促 進 教 訓 檢 用 連 結 產
業 需 求 ,支 持 產 業 發 展 的 用 人 需 求 。
4
依 據 產 業 需 求 ,強 化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整 合 學 校 、產 業 等 訓 練 資 源 公 私 協 力 辦 理 先 訓 後 用 或 先 用 後 訓 等 客 製 化 訓 練 。
(
二 ) 強化就業月良務網絡,協助民 眾適 性就業
L
推 展 「台 灣 就 業 通 」品 牌 ,整 合
0 8 0 0 - 7 7 7 - 8 8 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 心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及 全 國 各 地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正確 之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增 進 就 業 媒 合 效 率 。
2 .
提 供 僱 用 獎 助 、跨 域 就 業 補 助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缺 工 就 業 獎 勵 等 措 施 ,協 助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
3 .
加強職涯導弓
I 、參 與 職 場 體 驗 ,釐 清 就 業 方 向 ;增 加 青 年 跨 區 域 就
業 及 跨 領 域 投
A缺 工 產 業 之 意 願 ;追 蹤 青 年 就 業 情 形 ,提 供未就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青 年 就 業 辅 導 。
4
為 協 助 求 職 人 職 涯 規 劃 及 促 其 就 業 ,仿 效 日 本 「工 作 卡 」制 度 ’彙 整 「職 涯 輔 導 」、「就 業 媒 合 」、「職 業 訓 練 」等 服 務 歷 程 紀 錄 ,提供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推 介 、職 涯 諮 詢 服 務 與 徵 才 廠 商 用 人 時 之 參 考
。 ’ 5 .加 強 推 動 中 高 齡 及 高 齡 者 就 業 媒 合 ,排 除 其 就 業 障 礙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使 其 順 利 重 返 職 場 ;研 訂 中 高 齡 者 就 業 促 進 專 法 。
6 .
加 強 推 動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就 業 媒 合 ,連 結 相 關 社 團 發 掘 社 區 内 有 就 業 需 求 之 婦 女 媒 合 就 業 ,開 發 適 合 婦 女 之 部 分 工 時 等 多 元 就 業 機 會 , 並 結 合 照 顧 及 托 育 資 源 ,排 除 其 就 業 障 礙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使 其 順 利 重 返 職 場 。
7 .
落 實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運 用 獎 (補 )助 措 施 ,提 升 雇 主 進 用 意 願 ,積 極 開 發 就 業 機 會 。
8 0
運 用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訓 練 、就業 服 務 及 創 業 輔 導 等 個 別 化 服 務 ,並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排除就業 障 礙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
(
三 ) 參 與 國 際 間 勞 工 議 題 之 諮 商 談 判 ,共 享 資 源 、人才與市場
L
配 合 經 濟 部 及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之 評 估 意 見 ,適 時 檢 討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工 作 許 可 相 關 規 定 。
2 .
為 落 實 強 化 育 才 及 留 才 之 目 的 , 積 極 留 用 自 我 國 大 學 畢 業 之 僑 外 生 在 臺 從 事 專 門 技 術 工 作 。
X 積 極 持 續 透 過 外 交 管 道 洽 目 標 國 推 動 雙 邊 勞 務 合 作 ’並 對 於 勞 工 素 質 及 合 作 意 願 良 好 之 國 家 ,探 詢 合 作 意 願 。
(
四 )推 動 委 託 辦 理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專 案 計 畫
為 提 供 便 利 專 業 之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服 務 ,爰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6條 第
3項 的 規 定 ’ 將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專 案 之 執 行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藉 助 其 專 業 之 人 力 及 廣 布 之 服 務 據 點 ,提 高 法 律 扶 助 之 效 率 。
( 五 )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1仲 裁 法 仲 裁 代 理 扶 助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透 過 提 供 仲 裁 代 理 酬 金 扶 助 措 施 ,使 權 利 事 項 之 勞 資 爭 議 得 於 訴 訟 外 ,透 過 合 意 仲 裁 之 方 式 迅 遠 解 決 。
( 六 ) 辦 理 勞 工 訴 訟 裁 判 費 扶 助 計 畫
針 對 勞 工 因 與 雇 主 發 生 積 欠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之 爭 議 ,經 主 管 機 關 調 解 不 成 立 而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且 非 屬 有 資 力 者 ,提 供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保全程 序
、督 促 程 序 及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之 裁 判 費 扶 助 ,排 除 其 訴 訟 障 礙 。 ( 七 ) 辦 理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代 理 扶 助 計 畫
•勞 工 或 工 會 幹 部 遇 有 雇 主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時 ,得 於 專 業 之 律 師 協 助 下 , 透 過 裁 決 程 序 ,迅 速 解 決 爭 議 ,回 復 勞 動 關 係 之 正 常 發 展 。
( 八 ) 推 動 訴 訟 期 間 必 要 生 活 費 用 扶 助 計 畫
為 使 勞 工 於 訴 訟 期 間 無 後 顧 之 憂 ,於 就 業 之 前 ,扶 助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第 一 級 投 保 薪 資
6 0% 。
三 、組織概 況
(
一 )本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動 部 。
(
二 )本 基 金 應 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管 理 會 ),置 委 員
19人 至
2 9人 ,任 期
2年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勞 動 部 部 長 兼 任 之 ;其 餘 由 勞 動 部 就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雇 主 團 體 代 表 、專家學 者 聘 兼 之 。
( 三 )基 金 管 理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勞 動 部 指 派 人 員 兼 任 之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會 決 議 事 項 及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勞 動 部 就 該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現 職 人 員 調 兼 之 ,必 要 時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聘 僱
8
人 至
1 5人 ,其 實 際 聘 僱 員 額 循 預 算 程 序 定 之 。
(
四 )基 金 管 理 會 之 任 務
L
就 業 安 定 費 數 額 之 審 議 。
2 .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議 。
3 .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1決 算 之 審 議 。
4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運 用 執 行 情 形 之 考 核 。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四 、基 金 歸 類 及 屬 性
本 基 金 係 預 算 法 第
4條 第
1項 第
2款 所 定 之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供 特 殊 用 途 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下 設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編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C
、業務計畫
.一 、基 金 來 源
(
一 )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L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
4 6條 第
1項 第
8款 至 第
1 0款 規 定 之 工 作 ,應向中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 6 0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5 4億
2 1 6萬 元 ,主 要 係 推 估 製 造 業 外 籍 勞 工 (含 實 施 就 業 安 定 費 附 加 外 勞 數 額 機 制 )增 加 所 致 。
2 .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等 業 務 ’本年度預 計 收 入
2 3億
8,
8 5 9萬
9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6億
5,
3 3 8萬 元 ,主 要 係 配 合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減 少 所 致
°(
二 )勞 務 收 入 :係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分 署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收 入 、提 升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效 能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認 證 審 查 收 入 等 ,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 2億
4 6 9萬
6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2 ,5 2 3萬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收 入 所 致 。
( 三 ) 財 產 收 入 :係 勞 動 學 苑 粗 金 收 入 及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本年度預計
收 入
5,
8 9 8萬
7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8 3 2萬
5千 元 ,主要係存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款 利 率 調 降 所 致 。
(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係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及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2億
1,
1 0 0萬
1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1,
4 0 9萬
5千 元 ,主要 係 減 列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所 致 。
' (五 )其 他 收 入 :係 縣 市 政 府 繳 款 收
A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億
6,
2 3 0萬
2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6 0 0萬 元 ,係依身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 3條 第
3項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市 )政府應將 前
1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
3 0 %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 參考近 二 年 度 收 取 情 形 增 加 所 致 。
二、基金用 途
(
一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者
1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及 技 能 檢 定 事 項 等 經 費
1 4 3億
3,
6 7 1萬
6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4億
5,
8 6 0萬
7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健 全 分 署 辦 理 職 訓 業 務 運 籌
管 理 功 能 、青 年 就 業 領 航 計 畫 等 經 費 。
L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1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與 訪 視 業 務 ,提 升 基 金 有 效 運 用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考 核 ,督 促 及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之 績 效 。
( 3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與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等 計 晝 ,並 依 「勞 動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與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及 提 供 績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計 晝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 4 )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相 關 事 項 ,蒐 集 與 分 析 國 内 外 勞 動 政 策 經 驗 ’作 為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業 務 及 勞 動 力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據 。
( 5 )
編 印 就 業 安 全 刊 物 及 傳 送 ,增 加 民 眾 取 得 勞 動 市 場 訊 息 之 便 利
性 ,強 化 相 關 業 務 措 施
1施 政 理 念 傳 達 之 效 益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 6
) 規 劃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綜 合 性 宣 導 ,協助民眾充分使用 政 府 資 源 。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健 全 分 署 辦 理 職 訓 業 務 運 籌 管 理 功 能 ,包 括訓 練機 具設 備汰 舊 換 新 與 維 護 、學 員 安 全 防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分 署 及 周 邊 環 境 新 建 與 改 善 工 程 、訓 練 輔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所 需 人 力 ,
1維持 基 本 行 政 管 理 等 業 務 ,藉 以 健 全 分 署 基 礎 建 設 ,提 高 訓 練 效 能 。
( 2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辅 助 措 施 。
( 3 )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之 五 大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等 產 業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運 用 多 元 培 訓 模 式 辦 理 失 業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
( 4 )
辦 理 青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結 合 產 學 訓 資 源 , 提 升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促 進 其 就 業 。
( 5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參 訓 期 間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贴 補 助 。
( 6 )
強 化 在 職 勞 工 技 術 水 準 與 職 場 能 力 ,並 協 助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能 ,推 動 運 用 自 有 設 施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訓 練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
3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f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
( 2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含 推 動 無 礙
e網 ), 改善 分 署 無 障 礙 硬 體 設 施 及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等 無 障 礙 軟 體 服 務 措 施 , 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養 成
1在 職 職 業 訓 練 ,提升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技 能 。
( 3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用 暨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 庇 護 性 多 元 就 業 服 務 模 式 及 推 廣 職 務 再 設 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宣 導
1表 揚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績 優 機 關 ( 構 ),落實定額 進 用 制 度 。
( 4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服 務 管 理 作 業 ,補 助 地 方 政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i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提 升 身 心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業 務 。
( 5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專 業 訓 練 、繼 續 教 育 時 數 認 定 作 業及職業重建月艮務專業人員資料庫之維護與擴充。
( 6 )
推 勳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相 關 服 務 ,推 廣 視 障 者 多 元 化 就 業 、補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視 障 就 業 計 畫 。
( 7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
( 8
)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計 畫 。
( 9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 3條 第
3項 規 定
’將 直 轄 市 、縣市 政 府 前
1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
3 0 %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
( 1 0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推 動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乙8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就 業 業 務
( 1 )
推 動 就 業 融 合 計 晝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一 案 到 底 客 製 化 專 業 服 務 ,並 適 時 運 用 職 場 學 習 及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及 措 施 ,協 助 原 住 民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中高 齡 者 等 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順 利 就 業 及 穩 定 就 業 。
( 2 )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贴 及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津 贴 ,安 定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失 業 期 間 之 基 本 生 活
’協 助 並 激 勵 其 迅 速 再 就 業 。
4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1 )
辦 理 職 業 訊 息 與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增 修 及 維 運 、辦理 就 業 諮 詢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與 相 關 活 動 ’強 化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人 員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功 能 。
( 2 )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業 務 ,落 實 各 項 就 業 平 等 法 令 規 範 及 促 進 職 場 工 作 平 等 相 關 措 施 ,以 促 進 職 場 平 權 :
a .
印 製 職 場 平 權 工 作 手 冊
’持 續 增 進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認 知 ’促進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業 平 等 。
k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法 令 教 育 及 業 務 研 習 會 ’增 進 事 業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並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強 化 相 關 人 員 對 中 高 齡 婦 女 等 就 業 歧 視 禁 止 之 認 知 及 栢 關 就 業 歧 視 爭 議 案 件 處 理 能 力 ’另 適 時 邀 集 學 者 討 論 社 會 多 元 化 所 衍 生 之 新 歧 視 態 樣 ’以減少法 令 爭 議 。
a
充 實 就 業 平 等 資 訊 網 資 訊 及 運 用 其 他 行 銷 管 道 進 行 相 關 職 場 平 權 措 施 之 推 廣 及 說 明 。
( 3 )
透 過 多 元 媒 體 管 道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增 進 民 眾 對 就 業 服 務 的 認 識 ,協 助 充 分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以 協 助 民 眾 儘 速 返 回 職 場 就 業 。
( 4 )
辦 理 相 關 僱 用 及 就 業 獎 助 業 務 ,運 用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及 就 業 獎 助 措 施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業 及 鼓 勵 失 業 勞 工 受 僱 特 定 行 業 。補 助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1 0年 計 畫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單 位 僱 用 獎 助 ,鼓 勵 聘 僱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提 供 外 籍 看 護 工 休 假 期 間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 5 )
提 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人 員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1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專 業 知 識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 6 )
維 運
0 8 0 0 - 7 7 7 - 8 8 8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中 心 及 營 運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及 創 業 服 務 等 綜 合 諮 詢 服 務
’同 時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正 確 之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增 進 就 業 媒 合 效 率 ;透 過 便 利 超 商 觸 控 式 資 訊 設 備 ,提 供 民 眾 快 捷 便 利 之 職 缺 資 訊 、職 訓 課 程 及 徵 才 活 動 等 資 訊 查 詢 與 列 印 ,藉 以 提 升 就 業 服 務 的 便 利 性 。
( 7 )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藉 由 整 合 地 方 就 業 資 源 ,舉 辦 大 型 就 業 博 覽 會 及 校 園 徵 才 、中 小 型 聯 合 、單 一 徵 才 活 動 ,提 供 廠 商 求 才 、 民 眾 及 大 專 校 院 青 年 求 職 平 臺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 8 )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運 作 計 晝 , 運 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就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業 中 心
1就 業 服 務 台 )運 作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並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執 行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及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就業媒合等相 關 工 作 。
( 9 )
強 化 雇 主 求 才 服 務 ,透 過 區 域 性 與 雇 主 座 談 、加 強 訪 視 聯 繫 求 才 廠 商 等 各 項 策 略 ,增 進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與 雇 主 間 之 溝 通 與 瞭 解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求 才 、求 職 訊 息 管 道 暢 通 ,提 供 雇 主
1優質 之 求 才 服 務 。
( 1 0 )
蒐 集 並 研 析 國 内
、外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動 情 形 資 訊 ’藉以 提 升 面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變 化 之 資 源 運 籌 機 制 ’並 辦 理 地 區 性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定 期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
( 1 1
) 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分 署 於 各 轄 區 分 別 召 開 區 域 勞 動 力 發 展 策 進 諮 詢 會 議 ,並 依 區 域 特 性 及 需 求 設 定 討 論 議 題 ,進 行 協 商 、 資 訊 交 換 及 資 源 整 合 ,以 型 塑 區 域 勞 動 力 發 展 方 向 及 策 略 。
( 1 2 )
辦 理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計 晝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青 年 就 業 達 人 班 、提 升 國 高 中 (職 )學 生 就 業 準 備 力 計 畫 、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晝 及 青 年 職 涯 推 廣 計 畫 ,建 立 學 校 與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鼓 勵 未 就 業 青 年 強 化 技 能 ’提 供 職 涯 講 座 與
參 訪 、職 涯 諮 詢 等 服 務 ,以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
( 1 3 )
依 據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運 用 僱 用 獎 助 及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鼓 勵 雇 主 僱 用 弱 勢 失 業 者 ’並 促 進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就 業 。
( 1 4 )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配 置 個 案 就 業 服 務 員 ,針 對 求 職 者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職 訓 諮 詢 及 推 介 就 業 或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就 業 辅 導 活 動 等 相 關 就 業
I艮 務 ,以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快 就 業 。
( 1 5 )
推 動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勞 務 需 求 計 畫 ,為 使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獲 得 就 業 協 助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推 介 、失 業 認 定 、 就 業 機 會 開 拓 及 其 他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
( 1 6 )
因 應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工 ,委 辦 部 分 就 業 中 心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相 關 業 務 。
( 1 7 )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領 航 計 畫 ,運 用 先 僱 後 訓 之 工 作 岗 位 訓 練 及 提 供 青 年 穩 定 就 業 津 贴 ,強 化 青 年 專 業 職 能 ,並 促 進 其 穩 定 就 業 。
5
.職 能 標 準 及 技 能 檢 定 與 競 賽 業 務
’( 1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試 ,期 有 效 提 高 國 民 之 技 能 水 準 ,以促 進 就 業 。
( 2 )
為 提 升 特 定 對 象 之 技 能 檢 定 素 質 及 專 業 水 準 ,鼓 勵 參 檢 ,並協 助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補 助 特 定 對 象 參 檢 費 及 證 照 費 。
( 3 )
技 能 檢 定 電 話 服 務 計 畫 ,委 託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技 能 檢 定 電 話 服 務 ,提 供 民 幕 技 檢 業 務 及 勞 政 相 關 政 策 詢 問 ,以達便民利
民
°( 4 )
印 售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計 晝 ,提 供 報 檢 人 平 價 實 用 之 參 考 資 料 ,有 助 提 升 職 業 技 術 水 準 ,建 立 技 能 共 信 標 準 ,
持 續 推 廣 技 術 士 證 。
'( 5 )
辦 理 青 年 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分 北 、中 、南
3區 同 時 辦 理 ,選手 由 提 名 單 位 推 薦 , 各 區 選 出 各 職 類 優 勝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 6 )
辦 理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程 式 及 維 護 計 畫 ,維 持 技 能 檢 定 、競賽 及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資 訊 系 統 穩 定 運 作 ,推 動 試 務 等 相 關 人 員 報 考 勾 稽 、紙 筆 測 試 職 類 線 上 閱 卷 、合 格 名 冊 管 理 、特定 對 象 補 助 缺 考 檢 核 、技 能 競 賽 即 時 評 分 、線 上 繳 費 作 業 ,以網 路 系 統 簡 便 報 檢 程 序 ,並 整 合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
( 7 )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計 畫 ,方 便 民 眾 適 時 參 與 技 能 檢 定 ,大 幅 提 高 參 加 檢 定 獲 取 技 術 士 證 的 機 會 ,增 進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者 就 業 的 優 勢 。
( 8 )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培 訓 暨 交 流 訪 問 ,培 訓 國 手 並 參 加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阿 布 達 比 舉 辦 之 第
4 4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配合辦
理 相 關 競 賽 職 類 國 際 交 流 事 宜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 9 )
辦 理 青 年 組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以 促 進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與 職 業 教 育 發 展 ,鼓 勵 國 人 學 習 技 能 ,提 高 國 家 技 術 水 準
’並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
( 1 0 )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推 動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提升產 業 技 能 水 準 。
( 1 1 )
為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業 務
’落實技術士 證 制 度 之 推 動 。
( 1 2 )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提 升 人 力 投 資 績 效 。
( 1 3 )
因 應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新 職 類 開 發 及 調 整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及 研 討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監 評 評 分 標 準 。
( 1 4 )
提 高 產 業 技 術 能 力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建置 公 平 、公 正 測 試 場 地 基 準 。
( 1 5 )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稽 核 ,檢 核 内 部 控 制 及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信 度 、效 度 及 公 信 力 。
( 1 6 )
辦 理 技 職 尊 榮 活 動 及 產 學 交 流 ,強 化 國 人 專 業 技 能 認 同 。
( 1 7 )
提 升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效 能 。
( 1 8 )
建 立 技 能 檢 定 (測 驗
)職 業 安 全 、食 品 衛 生
、環 保 、綠 能 等 測 試 制 度 計 晝 ,並 創 新 測 試 方 式 ,強 化 測 試 信 度 ,以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
( 1 9 )
辦 理 社 會 組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鼓 勵 勞 工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及 服 務 品 質 ,並 增 進 業 界 聯 誼 及 技 術 交 流 ;依 據 「補 助 勞 資 團 體 辦 理 技 能 競 賽 計 畫 」,補 助 及 獎 勵 勞 資 團 體 辦 理 技 能 競 賽 。
6 .
多 元 就 業 與 創 業 協 助 、師 資 培 訓 與 數 位 學 習 業 務
'( 1 )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開 創 在 地 型 就 業 機 會 , 協 助 失 業 者 就 業 。
( 2 )
培 力 就 業 計 晝 ,提 供 訓 練 、辅 導 陪 伴 資 源 ,提 升 用 人 單 位 整 合 資 源 與 創 新 之 能 量 ,開 創 就 業 機 會 。
( 3 )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計 晝 ,持 續 倡 議 及 推 廣 社 會 企 業 議 題 ,營造社會
企 業 發 展 的 友 善 環 境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 4 )
推 勳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及 利 息 補 贴 ’ 協 助 婦 女 、中高齡者及離 島 居 民 微 型 創 業 。
( 5 )
辦 理 創 業 諮 詢 辅 導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及 專 線 電 話 , 並 辦 理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等 活 勳 ,協 助 順 利 創 業 。
( 6 )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實 施 計 晝 ,提 供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辦理 創 業 技 能 與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協 助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
( 7 )
強 化 勞 動 力 發 展 創 新 效 能 ,辦 理 創 客 基 地 網 絡 推 動 計 晝 ,培養 跨域人才
'提 升 職 業 能 力 。
( 8 )
推 動 勞 動 力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建 置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學 習 能 力 與 競 爭 力 。
( 9 )
勞 動 力 發 展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師 發 證 業 務 ,落實職 業 訓 練 師 資 格 審 查 。
7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1 )
辦 理 輔 導 危 險 、辛 苦 、骯 髒 (
3 K )之 特 定 製 程 產 業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計 晝
’藉 由 製 程 技 術 轉 型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 人 才 技 術 培 育 等 策 略 ,建 構 合 宜 勞 動 環 境
’將
3 K傳 產 形 象 逐 漸 改 善 ,以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
( 2 )
協 助 雇 主 改 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與 工 作 環 境 ,提 升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創 造 在 地 工 作 機 會
5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僱 用 專 責 人 員 5 推動在 地 中 小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辅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 ,期 透 過 中 小 事 業 改 善 輔 導 機 制 ,創 造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環 境 ,提 高 在 地 勞 工 就 業 率 。
( 3 )
辦 理 推 動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人 才 多 元 就 業 ,及 營 造 健 康 工 作 環 境 , 透 過 擴 增 服 務 網 絡 體 系 ,提 供 職 場 健 康 諮 詢 、健 康 管 理 、勞工 工 作 安 排 建 議 、高 齡 勞 工 適 性 辅 導 、危 害 評 估 、肌肉骨 骼 疾 病 預 防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等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推 展 服 務 模 式 及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諮 詢 與 工 作 適 性 評 估 ,同 時 推 動 技 術 工 具 開 發 與 健 康 服 務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增 進 人 才 回 流 就 業 參 與 。
( 4 )
鑑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常 因 工 作 能 力 減 損 而 退 出 職 場 ,或 需 以 漸 進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方 式 復 工 ,為 增 進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重 返 職 場 之 意 願 ,並鼓勵地方 政 府 參 與 推 勳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服 務 ,爰就其提具之相關 計 畫 提 供 補 助 ,以 協 助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復 工 或 重 返 職 場 。
8
. 資訊業務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1便 民 服 務 , 推 動 就 業 促 進 等 各 項 資 訊 業 務 計 畫 ,俾 利 就 業 服 務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9
.統計業務
( 1 )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及 促 進 就 業 與 平 等 相 關 調 查 ,以瞭解產業對人力 培 訓 與 勞 工 對 政 府 實 施 各 項 協 助 措 施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及 就 業 平 等 實 況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
( 2 )
維 運 及 管 理 多 維 度 統 計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各 地 區 別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作 為 規 劃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 3 )
以 勞 動 部 所 研 訂 之 政 策 為 議 題 ,機 動 性 辦 理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以 即 時 蒐 集 民 眾 意 向
1評 估 政 策 成 效 。
.(
二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1許 可 等 經 費
1 1億
8 ,9 6 4萬
1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4 9萬
8千 元 ,主要係增列辦理外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等 經 費 。
L
外國 人 聘 僱 管 理 業 務
( 1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及 相 關 業 務 等 推 廣 計 晝 ,外 籍勞 工 法 令 宣 導 案 採 自 行 辦 理 或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辦 理 ,透 過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推 廣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傳 播 媒 體 製 播 中 、 外 語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及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等 法 令 規 定 ,並 印 製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手 冊 及 聘 僱 管 理 相 關 宣 導 品 ,分 送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及 其 他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
( 2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有 效 推 動 外 籍 勞工
居 留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整 外 籍 勞 工 動 態 居 留 資 料 ,強化外籍勞
工 查 處 作 為 、有 效 提 升 查 處 績 效 ,以 保 障 本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護 社 會 治 安 及 國 內 防 疫 安 全 ;配 合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積極發展國 内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結 合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推 介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補 助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辦 理 製 造 業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前 期 審 查 作 業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核 配 作 業 ;另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一 般 臨 時 收 容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收 容 業 務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之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
( 3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管 理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事 項 ’制定合理跨國 勞 動 力 政 策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及 仲 介 管 理 ,提 升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入 出 國 外 籍 勞 工 機 場 關 懷 服 務 計 晝 ,於機場 服 務 站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會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並提供 入 境 外 籍 勞 工 接 機 指 引
1出 境 外 籍 勞 工 申 訴 諮 詢 服 務 ; 辦理外 籍 勞 工
2 4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計 晝 , 提 供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扶 助
、轉 介 保 護 安 置
1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服 務 ;辦 理 核 發 民 眾 檢 舉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仲 介 之 獎 勵 金
’以 落 實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並有利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 。
( 4 )
辦 理 與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業 務 聯 繫 等 相 關 事 項 ,就 勞 工 引 進 事 務 與 各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進 行 會 商 研 討 ’直 接 溝 通 協 商 解 決 外 籍 勞 工 引 進 及 管 理 問 題 (含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及 推 動 直 接 聘 僱 等 事 宜 )及 雙 邊 合 作 事 項 ’並 促 進 雙 方 之 協 調 聯 繫 ,以 利 雙 方 外 籍 勞 工 事 務 之 推 動 及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強化雙 邊 勞 務 合 作 關 係 ,持 續 維 繫 友 好 邦 誼 。
( 5
)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加強 查 察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之 管 理 工 作 ,督 導 雇 主 及 仲 介 公 司 對 外 籍 勞 工 之 管 理 ,辦 理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座 談 會 及 休 間 活 動 ’有效解決 雇 主 與 外 籍 勞 工 對 我 國 勞 工 法 令 爭 議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生 活 適 應 辅 導 ,加 強 各 縣 市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維 護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並 依 「勞 動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與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並 提 供 績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計 晝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 1 )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縮 短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准 驳 時 間 ,以 勞 務 委 外 方 式 進 用 人 力 辦 理 文 件 處 理 及 建 檔 工 作 ;委 託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提供外 國 人 多 元 引 進 管 道 ,推 勳 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服 務 工 作 ,並減 少 外 國 人 國 外 仲 介 費 用 負 擔 ;加 強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業 務 聯 繫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相 關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收 繳 等 相 關 事 項 :辦理就業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繳 款 單 印 製 、寄 發 及 代 收 等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欠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強 制 執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
3
. 外 國 人 聘 僱 前 國 內 招 募 及 轉 換 雇 主 業 務
辦 理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前 之 雇 主 求 才 登 記 、推 介本國勞 工 就 業 等 國 内 招 募 ,
1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轉 換 雇 主 與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等 相 關 業 務 。
4
資訊業務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及 便 民 服 務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俾 利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5
.法務業務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兼 顧 公 文 之 品 質 及 時 效 ,將 部 分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行 政 作 業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採 委 外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
6
.統 計業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調 查 ,以 掌 握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運 用 情 形 ,提供 訂 定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
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計 畫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與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循 勞 勳 法 令 ,及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畫 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經 費
7億
1 ,4 1 0萬
5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3億
5 ,6 1 2萬
5
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提 升 工 會 保 障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能 力 計 晝 等 經 費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L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1 )
辦 理 推 動 尊 嚴 勞 勳 計 畫 ,透 過 研 習 營
、論 壇
、委 託 研 究 、國内 外 資 料 蒐 集 及 多 元 政 策 參 與 管 道 等 方 式 ,研 析 尊 嚴 勞 勳 相 關 議 題 ,另 辦 理 全 球 供 應 鏈
i區 域 經 濟 貿 易 協 定 之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政 策 計 畫 ,保 障 參 與 全 球 供 應 鏈 及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之 勞 工 勞 勳 權 益 ,並 提 供 本 部 參 與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相 關 談 判 之 諮 詢 意 見 ’以規 劃 我 國 合 宜 之 尊 嚴 勞 動 政 策 。
( 2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相 關 計 畫
’依 「勞 勳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與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並 提 供 績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相 關 計 畫 ( 如 :就 業 歧 視 、勞
資 關 係 、職 工 福 利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
2
. 勞 動 福 祉 退 休 業 務
( 1 )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晝 ,為 協 助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順 利 就 學 ,每 學 期 辦 理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内 高 中 職
1大專校院 就 學 補 助 。
( 2 )
推 廣 及 維 護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暨 管 理 系 統 計 晝 ’為提升 職 工 福 利 業 務 效 能 ,維 運 及 推 廣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及 管 理 系 統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多 元 運 用 職 工 福 利 金 ’輔導事業 單 位 增 進 員 工 福 利 。
( 3 )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按 月 提 撥 查 核 作 業 計 畫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查 核 人 力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依 法 補 足 差 額 及 按 月 提 撥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法 令 諮 詢 及 相 關 查 核 工 作 ,以 確 保 勞 工 退 休 金 權 益 。
( 4 )
輔 導 及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計 晝 ’辦 理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宣 導 講 座
與 研 習 工 作 坊 ,提 升 企 業 規 劃 知 能 ;補 助 企 業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支 持 企 業 推 勳 優 於 法 令 措 施
’以 建 立 犮 善 勞 勳 環 境 ;充
實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網 」網 頁 ,提 供 企 業 推 勳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範
例 及 資 訊 。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 5 )
推 勳 雇 主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計 晝 ’推 勳 及 補 助 雇 主 設 置 員 工 哺 (集 )乳 室 、托 兒 設 施 或 托 兒 措 施 ,鼓 勵 雇主 營 造 友 善 職 場 育 兒 環 境 ,協 助 員 工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照 顧 需 求 。
3
. 勞 勳 關 係 業 務
’( 1 )
提 升 工 會 保 障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能 力 計 畫 ,獎 勵 工 會與雇主簽 訂團 體 協 約 ,提 供 簽 約 之 獎 勵 金 。補 助 工 會 協 助 勞 工 籌 組 工 會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
( 2 )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運 用 民 間 專 業 資 源 , 建 立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多 元 管 道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 3 )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爭 取 權 益
’補 捐 助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執 行 雇 主 未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給 付 失 業 勞 工 工 資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之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工 作 及 生 活 費 用 補 助 。
( 4 )
落 實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1 1條 規 定 之 預 警 通 報 機 制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會 計 師 、律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其 辦 理 查 訪 ,提 供 勞 工 完 整 及 即 時 之 保 護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並 提 升 其 福 祉 。
( 5 )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向 下 扎 根 教 材 研 發 及 種 子 培 訓 活 動 ,使 勞 動 平 等 及 權 益 等 概 念 於 向 下 扎 根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 6 )
為 賡 續 執 行 「關 廠 歇 業 勞 工 退 還 貸 款 補 助 計 畫 」,並 依 「勞動部 退 還 關 廠 歇 業 失 業 勞 工 促 進 就 業 貸 款 清 償 款 補 助 要 點 」妥善 處 理 關 廠 歇 業 工 人 案 ,以 辦 理 尚 未 申 請 關 廠 歇 業 勞 工 退 還 貸 款 案 補 助 之 案 件 。
4
促 進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業 務
為 督 促 雇 主 提 供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相 關 法 令 之 工 作 環 境 ’ 確 保 勞 工 可 有 身 心 健 康 、尊 嚴 勞 動 的 就 業 環 境 ,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聘 用 人 力
’透 過 實 施 檢 查 方 式 ,有 效 督 促 雇 主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穩 定 勞 雇 關 係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進 雨 促 進 勞 工 之 就 業 。
5
.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 1 )
提 供 勞 工 簡 易 取 得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的 管 道
’促 進 資 訊 加 值 應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
( 2 )
擴 大
I SO 2 7 0 0 1標 準 規 範 認 證 範 圍 ,強 化 安 全 監 控 防 禦 措 施 , 以 確 保 勞 勳 業 務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安 全 , 提 升 内 外 部 網 路 環 境 安 全 。
(
四 )勞 工 權 益 扶 助 計 畫 :協 助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i訴 訟 期 間 生 活 費 補 助 等 經 費
5
,
6 7 3萬
4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6 0萬
7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辦 理 不 當 勞 勳 行 為 裁 決 代 理 扶 助 計 畫 等 經 費 。
( 五 )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晝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租 用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房 舍 等 經 費
1億
6,
7 1 0萬
6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3 6 4萬
4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辦 公 廳 舍 、檔案
庫 房 電 費 等 經 費 。 :
(
六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購 置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辦 公 設 備
39萬
3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9萬
4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購 置 辦 公 室 什 項 設 備 等 經 費 。
參 、預算概要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2 0 0億
2,
5 5 8萬
5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 5 2億
5 ,7 9 9萬
5千 元 ,增 加
4 7億
6,
7 5 9萬 元 ,约
3 L 2 5% ,主 要 係 增 列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所 致 。
(
二 )本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1 6 4億
6,
4 6 9萬
5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 6 3億
6 ,3 5 5萬
8千 元 ,增 加
1億
1 1 3萬
7千 元 ,約
d 6 2% ,主要係增列促進國 民 就 業 計 畫 經 費 所 致 。
二 、基 金 餘 純 之 預 計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賸 餘
3 5億
6,
0 8 9萬 元 ,與上年度 預 算 短 独
1 1億
5 5 6萬
3千 元 比 較 ,由 短 純 轉 為 賸 餘 。
(
二 )本 年 度 賸 餘
3 5億
6,
0 8 9萬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基 金 餘 額
2 0 7億
7,
0 3 4萬
1
千 元 ,共 有 基 金 餘 額
2 4 3億
3,
1 2 3萬
1千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肆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绩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推 辦 職 訓 多 元 管 道 ,推 廣 職 能 基 準 之 產 業 運
用 ’
參 訓 者 結 訓 後 3 個月動 態調查
評估訓練課程是否有助於參 訓者現職工作表現或是培養
第二專長之助益率
8 5 %
推動職能基準發展並策 進產業多元應用
產業認同與應用案數 ¥ 250 案
強化就業服務網絡 ’協 助民眾適性就業
勞保投保就業人數 整體就業服務通路勞保投保
就業人數
200,000 人
參 與 國 際 間 勞 工 議 題 之 諮 商 談 判 ,共享資 源 、人才與市場
留用自我國大學畢業之 僑外生在臺從事專門技 術工作人次
僑外生留臺工作人次 2, 0t ;〜二乂
協 助 勞 工 維 護 法 定 權 益
核定勞工申請律師訴訟 扶助案件
全年核定勞工申請律師訴訟 扶助案件數
二 280 件
伍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一 、前 (
1 0 4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1绩效達成情形
(
一 )前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L
基 金 來 源 : 決 算 數
1 8 9億
7,
8 4 7萬
6千 元 ,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2 7億
1 ,751萬
1千 元 ,約
1 6罾
7 1 %,主 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
基 金 用 途 : 決 算 數
1 3 9億
5,
9 9 6萬
7千 元 ,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2 6億
1 ,7 6 2萬
7千 元 ,约
1 5 0 7 9% ,主 要 係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經 費 執 行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
3 .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決 算 數 賸 餘
5 0億
1,
8 5 0萬
9千 元 ,與預 算 短 絀
3億
1,
6 6 2萬
9千 元 比 較 ,由 短 絀 轉 為 賸 餘 ,主要係上述原
因 所 致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
二 )前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年度績效目 衡量指標 年度目
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助 ‘ 工適性就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求職就業率 ‘
4 6 % L 運用就業服務據點與辦理單一或聯合徵才 等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加強辦理廠商與求職者 之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
2.104 年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理 求 職 人 數 7 1 萬 7 , 413 人 次 、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4 2 萬 1 , 282 人 次 ,求職就業率為 58 。 72 % ,已超過原訂目 標 值 。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 促進在地永續 發展就業人數
3, 500 人 L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賡續推動 多 元 就業 開發 方案及 培 力就業計畫,除透 過促進地方發展及提升社會福祉之促進就 業 計 晝 ,創 造 失 業 者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外 ,並 協 助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之 災 後 重 建 、區域再生 發 展 、社會性創業或就 業 1 持系統等創新 計 畫 。
2.104 年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 計 畫 計 協 助 4 , 866 人 就 業 。
就業 弱勢者 (就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之 特定 對 象)之求職 就業率
45% 1 0 4 年度就業弱勢者 登記 求職 3 7 萬 9 , 7 9 2 人 次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2 1 萬 8 , 661 人 次 ,求職就業 率為 57 。 57 %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就業率
4 2 % 1 0 4 年度身心障礙者登記求職人數 3 萬 8, 899 人 次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2 萬 751 人 次 ,求職就業 率為 53. 34 % 。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進勞動 力永續發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之詞後就業率
86% L 針對青年在學及離校青年不同發展階段及 產 業 需 求 ,運 用 產 學 訓 多 元 合 作 模 式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計 晝 措 施 ,以降 低 學 用 差 距 ,提 升 就 業 技 能 ,強化青年與 職 場 接 軌 ,培 訓 契 合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以促
進 其 就 業 。
2.104 年 計 訓 練 4 萬 986 人 , 訓後就 業率 89. 3
% 。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年度绩效目標 衡量指標 年度目
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率
89 % L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訓練機構及工會團體邁 入 系 統 化 訓 練 流 程 ’建立自主提升訓練品 質 之 機 制 ,制定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簡 稱 TTQS) ,作為評估事業單位、訓練機構與 工會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計晝流程之指標。
2.104 年度完成輔導並經評核家數為 8 1 2 家 數 ,完成辅導並通過評核家數為 740 家 數 , 辅導通 過率為 9L 13 % 。
改善所得分配 具 體 方 案 (跨 機關 目 標 )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就 業 服務率
90 % L (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社政單位轉介具有 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人數) *100 % 。
2.104 年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統計, 社政單位 轉 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個 案 計 7 , 759 人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計 7 , 759 人 , 提供就業服務 率 100 % 。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升服務 品質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就 業 服 務 櫃 檯 服 務 滿意度
80 % L 1 0 4 年度勞動市場服務滿意度係採電話訪 問 方 式 進 行 ’ 以 1 0 4 年至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各分署就業中心辦理求職求才登記之求 職 者 與 求 才 雇 主 為 調 查 對 象 ,並採分層隨 機 抽 樣 方式 進行 。
2 。經統計求職者整體平均滿意度為 8(18 % , 求才雇主整體平均滿意度為 79 。 31 % ,兩者 平均滿意度為 8d 06 %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跨 國 勞 動 力 服 務 櫃 檯服務滿意度
85 % L 本 調 查 係 為 暸 解 洽 公 民 眾 ,對勞動力發展 署 臨 櫃 業 務 之 服 務 滿 意 程 度 ,以作為外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服 務 櫃 檯 收 領 件 及 諮 詢 業 務 未 來調整服務方向與改善服務品質的參考。
2 。本 次 調 查 以 104 年 5 月 2 5 日至 6 月 5 日期
間至勞動力發展署臨櫃申請外國人聘僱許
可 之一 般民 眾及 仲介 業者 為對 象。問卷調
查內容以環境設施方面及櫃檯人員的服務
品 質 為 主 。在 總 調 查 樣 本 (有效回收樣二
數 共 3 4 4 份 )中 ,各項目調查滿意情形
現場民眾對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服務櫃檯 〗-
領件及諮詢業務整體滿意度為 9(116 % 、仲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6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年度目
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介 業 者 為 95 。 9 1 % , 平均滿意度為 93a 04 % 。 加強財產有效
運 用 ,提升資 產效益
勞 動 學 范 場 地 之 利用
1,290 萬元
L 為提升勞動 學苑 場 地 設 備 使 用 效 率 ,活化
固定資產之運用。 '
2. 實際收入計新臺幣 12 , 437 千 元 ,其中餐飲 住宿場地標粗收入 12 , 000 千 元 、委辦訓練 教 室 粗 賃 收 入 4 0 0 千 元 、其他活動場地粗
賃 收 入 3 7 千 元 ,達 成 率 96a 41 % 。 協助勞工維護
法定權益
核定勞工申請律 師訴訟扶助案件
% 092 件 全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扶助案件 2 , 8 6 1 件 核 定 2 , 387 件 ,其 餘 4 7 4 件 則 為 駁 回 案 件 ,有 1 , 400 件結案(另有裁決扶助案件 1 件),其中約 七 成 判 決 結 果 對 勞 工 有 利 (勝 訴 或 和 解 ) ,並 已為勞工爭取到 2 億 8 , 250 萬 7 千 元 。
二 、上 (
1 0 5)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绩 效 達 成 情 形
. (一
)上 年 度 預 算 截 至
1 Q 5年
6月
3 Q日止執行情形
L
基 金 來 源 :截 至
1 0 5年
6月
3 0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
5 4億
1,
1 0 9萬
1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5 8億
6,
7 0 5萬
5千 元 ,執 行 率
1 0 1 4 3 %’主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
基 金 用 途 :截 至
1 0 5年
6月
3 0日 土 ,分 配 預 算 數
6 7億
5,
1 8 3萬
7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3 4億
1,
8 4 2萬
2千 元 ,執 行 率
5 1 6 3% ,主要 係 補 助 各 政 府 機 關 及 私 人 團 體 等 經 費 尚 未 辦 理 核 銷 所 致 。
3 .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截 至
1 0 5年
6月
3 0日 止 實 際 賸 餘
2 4億
4
,
8 6 3萬
3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