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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業 安 位 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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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就 業 安 位 預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編

(2)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就業安定基金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一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卜22

二 、主要表

1.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暨 說 明 23~26 2.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補 充 說 ... 明 27〜28 三 、明細表

1.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29〜31

2.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 32〜42 四 、附表

1.單 位 (或 計 晝 )成 本 分 析 表 ... 43〜70 五 、參考表

1.預 計 平 衡 表 … … … … 71〜72

2..5 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晝 分 析 表 ... .73 3•員工人數彙計表... 74

4 •用人費用彙計表... 76〜77 5.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 78 六 、附錄

1.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79

2.編 制 外 進 用 人 力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明 細 表 80-81 3.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 82 七 、分預 算表

1.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分 預 算 表 1-1〜1-77

2.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分 預 算 表 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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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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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壹 、基 金 概 況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願 景

( 一 )1.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 務 法 第 4 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 0 款規 定 之 工 作 ,為 平 衡 其 所 衍 生 之 社 會 成 本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規 定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以 增 進 社 會 安 定 及 經 濟 發 展 。 2.為 考 量 本 基 金 常 受 外 在 環 境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化 影 響 ,業 務 量 難 以 確 實

掌 握 ,當 年 度 中 業 務 突 有 增 加 時 ,支 出 如 未 能 隨 同 增 列 ,將 造 成 促 進 就 業 業 務 推 動 之 障 礙 ,故 其 經 營 管 理 上 確 實 需 賦 予 彈 性 ,以因應 業 務 量 變 動 所 需 ,爰 於 8 7 年 度 , 依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 將 本 基 金 由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之 特 種 基 金 改 制 為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特 種 基 金 。

3 . 自 9 2 年 度 起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 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與 獎 助 雇 主 僱 用 本 國 籍 失 業 勞 工 ,及 第 3 5 條 規 定 ,由 中 央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勞 工 保 險 局 ,並 由 該 局 撥 充 本 基 金 辦 理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之 業 務 。該 等 經 費 以 收 入 支 出 同 額 編 列 方 式 納 入 本 基 金 。

4 . 9 8 年 7 月 1 日 修 正 公 布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6 5 條 明 定 ,為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捐 助 設 置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爰 依 前 開 條 文 之 精 神 ,自 9 9 年 度 起 於 本 基 金 項 下 設 立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 二 )1.本 會 以 發 展 國 内 人 力 資 源 、培 養 優 質 勞 動 力 並 提 升 勞 動 生 活 品 質 為 重

要 使 命 ,提 出 「尊 嚴 勞 動 」的 政 策 理 念 ,以 「自 主 的 勞 動 關 係 、公平

的 勞 動 環 境 、發 展 的 勞 動 市 場 」三 大 施 政 主 軸 ,推 動 各 項 勞 動 政 策 ,

期 提 升 自 主 的 勞 動 關 係 ,創 造 公 平 正 義 的 勞 動 環 境 ,建 立 具 有 發 展 性

的 勞 動 市 場 ,以 兼 顧 勞 動 福 祉 與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讓 勞 工 共 享 經 濟 發 展

的 果 實 ,活 出 有 尊 嚴 的 勞 動 生 活 ;另 進 一 步 提 出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強

化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實 現 尊 嚴 勞 動 」 、 「增 進 勞 動 福 祉 ,提 升 勞 動 生 活

品 質 」等 中 程 施 政 策 略 目 標 ,規 劃 及 推 動 各 項 施 政 ,以 具 體 實 踐 施 政

願 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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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2.擴 大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之 事 由 及 範 圍 、提 供 勞 工 多 元 訴 訟 協 助 措 施 、迅速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並 穩 定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達 成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之 目 的 。 二 、施 政 重 點

依 據 行 政 院 1 0 3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晝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 並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狀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 0 3 年 度 施 政 計 晝 ,施政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 一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以 整 合 性 的 國 家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創 業 等 相 關 資 訊 ,協 助 民 眾 尋 職 及 適 性 就 業 ;推 動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提 升 青 年 核 心 就 業 力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展 才 ,穩 定 弱 勢 者 就 業 ; 強 化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與 貸 款 機 制 ,協 助 民 眾 創 業 並 促 進 就 業 。

( 二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強 化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職 涯 發 展 功 能 ,提 升 就 業 人 員 職 涯 諮 詢 專 業 能 力 ,提 供 勞 動 者 終 身 職 涯 服 務 ;提 升 訓 練 單 位 辦 訓 能 力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規 範 ;強 化 技 能 檢 定 及 能 力 鑑 定 效 能 。

( 三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整 合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體 系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區 域 運 籌 效 能 ;檢 討 外 籍 勞 工 申 審 程 序 ,簡 化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逐 年 提 升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收 件 櫃 檯 服 務 滿 意 度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 四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提 升 本 會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所 屬 場 地 設 備 使 用 效 率 ,活 化 本 會 固 定 資 產 之 運 用 。

( 五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行 政 費 用 -

為 提 供 便 利 之 勞 工 訴 訟 服 務 ,建 立 專 業 信 賴 之 服 務 團 隊 ,爰 將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之 審 查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藉 助 其 專 業 之 人 力 ,提 高 法 律 扶 助 之 效 率 。

( 六 )執 行 「勞 工 訴 訟 法 律 扶 助 ,補 助 訴 訟 律 師 費 用 J

針 對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積 欠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之 爭 議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未 依 法 給 予 補 償 或 赔 償 、雇 主 有 未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就 業 保 險 法 辦 理 加 保 或 投 保 薪 資 以 多 報 少 ,致 勞 工 受 有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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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失 ,經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提 供 法 律 訴 訟 協 助 ;另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委 員 會 裁 決 認 定 雇 主 有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雇 主 仍 以 勞 工 為 被 告 提 起 訴 訟 者 或 訴 訟 程 序 進 入 第 二 審 、第三 審 或再 審者 得 不 經 調 解 提 供 法 律 訴 訟 協 助 。

( 七 )辦 理 「補 助 勞 工 訴 訟 期 間 生 活 費 用 」

為 使 勞 工 於 訴 訟 期 間 無 後 顧 之 憂 ,於 就 業 之 前 ,補 助 基 本 工 資 六 成 為 生 活 費 用 。

( 八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軟 體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用

為 使 勞 工 訴 訟 •^助 專 案 審 查 更 具 效 率 及 正 確 性 ,定 期 依 據 審 查 需 要 ' 修 改 軟 體 程 式 ,使 有 需 求 之 勞 工 儘 速 得 到 扶 助 。

( 九 )辦 理 本 會 委 託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訓 練

為 提 升 本 會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專 案 之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受 委 託 團 體 之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使 申 請 人 及 受 扶 助 勞 工 獲 得 更 完 善 之 專 業 服 務 ,及 使 本 專 案 達 到 預 期 成 效

三 、組 織 概 況

( 一 )本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 二 )本 基 金 應 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管 理 會 ),置 委 員 19 人 至 2 9 人 ,任 期 2 年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勞委 會 主 任委 員 兼 任 之 ;其 餘 由 勞 委 會 就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雇 主 團 體 代 表 、 專 家 學 者 聘 兼 之 。

( 三 )基 金 管 理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勞 委 會 指 派 人 員 兼 任 之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會 決 議 事 項 及 處 理 曰 常 事 務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 由 勞 委 會 就 該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現 職 人 員 調 兼 之 ,必 要 時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聘 僱 用 8 人 至 1 5 人 ,其 實 際 聘 僱 員 額 循 預 算 程 序 定 之 。

( 四 )基 金 管 理 會 之 任 務 :

1.就 業 安 定 費 數 額 之 審 議 。

2.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議 。

3.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各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及 決 算 之 審 議 。

4.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各 基 金 運 用 執 行 情 形 之 考 核 。

5.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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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四 、基 金 歸 類 及 屬 性

本 基 金 係 預 算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定 之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供 特 殊 用 途 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下 設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編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業務計晝 一 、基 金 來 源

( 一 )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1.就 業 安 定 收 入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 4 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 0 款 規 定 之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預 計 收 入 1 0 5 億 1,0 0 6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7 億 7 ,146 萬 元 ,主 要 係 一 般 製 造 業 提 高 外 勞 核 配 比 率 增 加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所 致 。 2.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 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1 8 億 5,4 9 8 萬 5 千 元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與 獎 助 雇 主 僱 用 本 國 籍 失 業 勞 工 ,及 第 35 條 規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编 列 預 算 補 助 勞 工 保 險 局 ,並 由 該 局 撥 充 本 基 金 1 億 8 , 4 8 8 萬 1.千 元 辧 理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之 業 務 ,預 計 收 入 共 2 0 億 3,9 8 6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3 億 4,0 4 4 萬 2 千 元 ,主 要 係 配 合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計 晝 執 行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

( 二 )勞 務 收 入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收 入 ,預 計 收 入 1 3 億 3,3 8 8 萬 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億 1,5 5 2 萬 5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收 入 所 致

( 三 )財 產 收 入 :係 勞 動 力 發 展 培 育 學 苑 租 金 收 入 及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 預 計 收 入 6,2 2 6 萬 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8 2 3 萬 6 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利 息 收 入 所 致 。

(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係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及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預 計 收 入 1

億 1,2 0 5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8 億 3 3 3 萬 7 千 元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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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係 配 合 立 法 院 決 議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自 1 0 3 年 度 起 裁 撤 ,爰 減 列 國 庫 撥 補 該 基 金 經 費 所 致 。

( 五 )其 他 收 入 :係 縣 市 政 府 繳 款 收 入 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等 ,預 計 收 入 2 億 1 6 1 萬 1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相 同 。

.、基 金 用途

( 一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高齡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失 業 者 及 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創 業 貸 款 及 諮 詢 輔 導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1 4 9 億 9,4 9 3 萬 2 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9 億 5 3 5 萬 9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就業 服 務 據點 運 作 計 晝 、輔 導 訓 練 計 晝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辦 理 青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等 經 費 。

1.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1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等 相 關 計 晝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與 訪 視 業 務 。

( 3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考 核 及 業 務 聯 繫 。 ( 4 )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相 關 事 項 。

( 5 ) 編 印 就 業 安 全 刊 物 及 傳 送 。

( 6 ) 規 劃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綜 合 性 宣 導 。

( 7 )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創 新 職 能 提 升 訓 練 、數位學習及推動行動服_務機 制 、勞 動 力 發 展 創 新 育 成 與 推 廣 業 務 。

( 8 ) 辦 理 職 訓 局 所 屬 各 職 訓 中 心 師 資 、委 外 師 資 及 兼 任 師 資 之 補 充 及 進 修 訓 練 ,以 增 進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之 教 學 專 業 職 能 。

2.職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辦 理 訓 練 機 具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與 維 護 、學 員 安 全 防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及周 邊環 境新建 與 改 善 工 程 、訓 練 輔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所 需 人 力 、及 維 持 基 本 行 政 管 理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藉 以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基 礎 建 設 ,提 高 訓 練 效 能 。

( 2 ) 提 升 訓 練 單 位 辦 訓 能 力 。

( 3 ) 绩 優 單 位 選 拔 表 揚 及 宣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

( 4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辅 助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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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 5 ) 運 用 多 元 培 訓 模 式 辦 理 失 業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

( 6 ) 辦 理 青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結 合 產 學 訓 資 源 ,提 升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 促 進 其 就 業 。

( 7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參 訓 期 間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

( 8 ) 強 化 在 職 勞 工 技 術 水 準 與 職 場 能 力 ,並 協 助 各 界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能 ,推 動 辦 理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計 晝 、提 供 小 型 企 業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及 運 用 自 有 設 施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培 訓 計 晝 。

3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

( 2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含 推 動 無 礙 e 網 ),改善 訓 練 中 心 無 障 礙 硬 體 設 施 及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養 成 及 進 修 職 業 訓 練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增 進 工 作 技 能 。

( 3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用 暨 就 業 協 助 計 晝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就 業 服 務 模 式 及 推 廣 職 務 再 設 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宣 導 及 表 揚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績 優 機 關 ( 構 ),落 實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

( 4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窗 口 及 職 業 辅 導 評 量 服 務 實 施 計 晝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及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業 務 。 <

( 5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完成職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及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之 維 護 與 擴 充 。

( 6 ) 推 動 辦 理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相 關 服 務 ,辦 理 視 障 就 業 宣 導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視 障 就 業 計 晝 與 視 障 按 摩 業 者 穩 定 就 業 及 職 場 協 助 補 助 。

( 7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

( 8 )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計 晝 。 ( 9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將 直 轄 市 、縣市

政 府 前 1 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 30%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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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

( 1 0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乙 . 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就 業 業 務

( 1 )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計 晝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部 門 ,開 發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協 助 弱 勢 失 業 者 從 工 作 中 學 習 ,提升工作能力 及 職 場 自 信 心 。

( 2 ) 推 動 「就 業 融 合 計 晝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與 促 進 就 業 相 關 活 動 ,以 鼓 勵 渠 等 持 續 參 與 勞 動 力 市 場 。

( 3 )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及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以 確 保 與 安 定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失 業 者 失 業 一 定 期 間 之 基 本 生 活 ,協 助 並 激 勵 其 迅 速 再 就 業 。

( 4 ) 運 用 培 力 就 業 計 晝 由 民 間 團 體 提 出 整 合 型 、創 新 型 、實 驗型 或災 區 重 建 的 計 畫 ,透 過 提 案 審 查 ,補 助 用 人 費 、諮 詢 陪 伴 及 技 能 培 訓 費 用 等 ,創 造 以 培 力 為 核 心 的 就 業 計 晝 ,並 建 構 社 會 企 業 辅 導 平 台 ,協 助 民 間 團 體 轉 型 。

4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1 ) 辦 理 職 業 分 類 典 編 修 、辦 理 就 業 諮 詢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與 相 關 活 動 ,強化就業服• 務 站 就 業 諮 詢 功 能 。

( 2 ) 於 就 業 服 務 站 配 置 個 案 就 業 服 務 員 ,針 對 求 職 者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及 推 介 就 業 等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強 化 求 職 者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知 能 。 ( 3 )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業 務 ,製 作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工 作 手 冊 等 工 具 書 ,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運 用 ,並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認 知 ,促 進 就 業 平 等 。另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法 令 教 育 及 業 務 研 討 會 ,邀 請 機 關 、直 轄 市 暨 縣 市 政 府 、公立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民 間 社 團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等業 務 相關 人 員 參 與 研 習 ,增 進 承 辦 人 員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經 驗 交 流 。另 對社 會發 生 複 雜 新 歧 視 態 樣 適 時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討 論 取 得 共 識 ,以減少 爭 議 。

( 4 ) 透 過 多 元 媒 體 管 道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增 進 民 眾 對 就 業 服 務 的 認

識 ,協 助 充 分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以 加 速 協 助 民 眾 儘 速 返 回 職 場

就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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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 5 ) 委 託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依 委 託 契 約 辦 理 關 廠 歇 業 失 業 勞 工 促 進 就 業 貸 款 之 利 息 收 取 及 按 月 償 還 本 金 ,並 辦 理 逾 期 戶 之 追 償 訴 訟 事 宜 , 以 及 依 據 「關 廠 歇 業 經 濟 困 難 勞 工 纾 困 補 貼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與 勞 工 訴 訟 外 和 解 公 證 及 相 關 債 權 處 理 等 事 宜 ,以 協 助 勞 工 順 利 取 得

申 請 補 貼 所 需 文 件 。

( 6 ) 辦 理 相 關 僱 用 及 就 業 獎 助 業 務 ,運 用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及 就 業 獎 助 措 施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業 及 鼓 勵 失 業 勞 工 受 僱 特 定 製 程 或 特 殊 時 程 行 業 。

( 7 ) 規 劃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及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專 業 知 識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 8 ) 複 合 式 客 服 管 理 系 統 (C M I ) ,維 運 0800-777-888全 國 就 業 e 網客 服 中 心 及 營 運 全 國 就 業 e 網 (新 整 合 網 站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及 創 業 服 務 等 综 合 諮 詢 服 務 ,同 時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正 確 之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增 進 就 業 媒 合 效 率 ,並 透 過 便 利 超 商 觸 控 式 資 訊 設 備 ,提 供 民 眾 快 捷 便 利 之 求 職 求 才 、職 訓 課 程 等 資 訊 查 詢 與 列 印 ,藉 以 提 升 失 業 者 就 業 率 。 ( 9 ) 推 動 就 業 服 務 志 工 ,透 過 志 工 研 習 、幹 部 會 議 ,建 立 培 訓 制 度 ,

以 了 解 就 業 服 務 内 容 及 相 關 政 策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同 時 暢 通 溝 通 管 道 ,增 進 服 務 效 益 。

( 1 0 )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藉 由 整 合 地 方 就 業 資 源 ,舉 辦 大 型 就 業 博 覽 會 及 中 小 型 聯 合 、單 一 徵 才 活 動 ,提 供 廠 商 求 才 及 民 眾 求 職 平 台 ,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 1 1 )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運 作 計 晝 ,運 用 職 訓 局 所 屬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 臺)運 作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並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執 行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及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就 業 媒 合 等 相 關 工 作 。

( 1 2 ) 強 化 雇 主 求 才 服 務 ,透 過 區 域 性 與 雇 主 座 談 、加 強 訪 視聯 繫 求 才 廠 商 等 各 項 策 略 ,增 進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與 雇 主 間 之 溝 通 與 瞭 解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求 才 、求 職 訊 息 管 道 暢 通 ,提 供 雇 主 更 優 質 之 求 才 服 務 。

( 1 3 ) 蒐 集 並 研 析 國 内 、外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動 情 形 資 訊 ,藉 以 提

升 面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變 化 之 資 源 運 籌 機 制 ,並 辦 理 地 區 性 就 業

(15)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定 期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

( 1 4 ) 於 各 公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外 展 專 業 服 務 業 務 ,主動深入 地方各 民 間 團 體 與 基 層 角 落 ,與地方鄉鎮村里鄰各基層單位主動建立互 動 關 係 ,提 供 推 介 媒 合 服 務 ,協 助 創 造 在 地 失 業 者 等 工 作 機 會 , 並拜訪廠商開發就業機會及提供就業服務相關資訊。

(15) 由職訓局所屬中心於各轄區分別召開區域勞動力發展策進諮詢委 員 會 議 ,並 依 區 域 特 性 及 需 求 設 定 討 論 議 題 ,進 行 協 商 、資訊交 換 及 資 源 整 合 ,以型塑區域勞 動力 發 展方 向及 策 略。

( 1 6 ) 辦 理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計 晝 ,藉 由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達 人 班 、提 升 國 高 中 (職 ) 就業準備力計晝及奪年就業 讚 計 畫 ,建 立 學 校 、公民營單位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聯繫機 制 ,共 同 推 動 普 年 就 業 準 備 、技 能 提 升 或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活 動 等 ,_

以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並 推 廣 及 違 用 全 國 就 業 e 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 • ‘

( 1 7 ) ( 就 保 )

-

辦理 「就 業保 險 促進 就 業實 施 辦法 」 ,運 用僱 用 獎 助 及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鼓 勳 雇 生 僱 用 弱 勢 失 業 者 ,並 促 進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就 業 》

( 1 8 ) ( 就 保 )辦 理 就 業 諮 詢 相 關 業 務 ,於 就 業 服 務 站 配 置 個 案 就 業 服 . 務 員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就 業 服 務 、職 訓 諮 詢 ,並針對失業給付申請

、 者 提 供 適 性 就 業 輔 導 相 關 活 動 ,以 協 助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就 業 。 ( 1 9 ) ( 就 保 )補助臺北市政廂^勞動局就業服務處及高雄市政蔚勞工局

辦 理 就 業 諮 詢 及 推 介 就 業 相 關 業 務 。

( 2 0 ) ( 就 保 )推 動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勞 務 需 求 計 畫 ,依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3 5 條 ,為 使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獲 得 就 業 協 助 ,於 就 業 服 務 站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推 介 、失 業 認 定 及 其 他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 . 5.技能競賽與檢定業務

( 1 ) 辦 瑝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試 ,期 有 效 提 高 國 民 之 技 能 水 準 ,以促進 就 業 。 _

( 2 ) 為 提 升 特 定 對 象 之 技 能 檢 定 素 質 及 專 業 水 準 ,鼓 勵 參 檢 ,並協助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補助特定 對象 參 檢費 及證 照.費 。

(3).技 能 檢 定 電 話 服 務 計 晝 ,委 託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技 能 檢 定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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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技 檢 業 務 及 勞 政 相 關 政 策 詢 問 ,以 達 便 民 利 民 。 ( 4 ) 宣 導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製 作 丙 級 暨 單 一 級 學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印 卷 計

晝 ,提 供 報 檢 人 價 廉 實 用 之 參 考 資 料 ,有 助 提 昇 職 業 技 術 水 準 ,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建 立 技 能 共 信 標 準 ,逐 步 推 展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 ( 5 ) 辦 理 第 4 4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第 4 4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第 4 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選 拔 及 培 訓 第 1 3 屆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及 第 9 屆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選 拔 ,鼓勵學習 技 能 ,提 高 技 術 水 準 ,並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

( 6 ) 辦 理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程 式 及 維 護 計 晝 ,维 持 技 能 檢 定 重 建 系 統 穩 定 運 作 ,整 合 各 相 關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並 因 應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線 上 稽 核 ,另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擒 生 教 育 訓 練 與 技 能 檢 定 結 合 資 料 勾 稽 、 查 詢 功 能 ,擴 大 服 務 應 檢 人 及 提 供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整 合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之 時 效 。

( 7 )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計 晝 ,方 便 民 眾 適 時 參 與 技 能 檢 定 , 大 幅 提 高 參 加 檢 定 獲 取 技 術 士 證 的 機 會 ,增 進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者 就

業 的 優 勢 。

( 8 ) 為 配 合 職 業 訓 練 法 修 正 條 文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推 動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提 升 產 業 技 能 水 準 。

( 9 )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推 動 證 照 制 度 • 。

( 1 0 )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提 升 人 力 投 資 績 蜱 。

( 1 1 ) 因 應 產 案 技 術 升 級 ,開 發 新 職 類 、職 類 調 整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及 研 討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監 評 標 準 機 制 。

( 1 2 ) 因 應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維 持 公 正 、公 平 測 試 場 地 基 準 。

( 1 3 ) 為 提 昇 技 能 檢 定 及 能 力 鑑 定 效 能 ,配 合 勞 動 力 開 發 及 運 用 國 際 技 術 交 流 等 活 動 ,以 吸 收 經 驗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深 耕 國 家 軟 實 力 。 . 6 .創 業 貸 款 及 諮 詢 輔 導 業 務

( 1 ) 補 助 辦 理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費 用 ,提 供 婦 女 及 中 高 齡 者 多 元 化 就 業 機 會 。

( 2 ) 辦 理 創 業 諮 詢 辅 導 服 務 計 晝 ,建 置 創 業 諮 詢 網 路 平 台 及 專 線 電 話 , 提 供 顧 問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並 辦 理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及 見 習 等 活 動 ,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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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助 順 利 創 業 。 .

( 3 )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提 供 創 業 諮 詢 辅 導 服 務 及 辦 理 創 業 技 能 與 經 營 管 理 培 訓 ,協 助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

7. 資訊業務

配 合 e 化 政 府 ,賡 續 推 動 就 業 促 進 等 各 項 資 訊 業 務 計 晝 ,辦理 就 業服 務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

8. 法務業務

為 增 進 職 訓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同 仁 對 於 勞 工 法 令 之 瞭 解 ,提 升同 仁 法 制 素 養 ,辦 理 勞 工 行 政 法 令 知 能 提 升 計 晝 ,以提升同仁執 行 業務 之專 業知 能 ,確 保 所 作 行 政 處 分 之 適 法 性 ,以 維 民 眾 權 益 。

9. 統計業 務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狀 況 調 查 及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調 查 , 提 供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

二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晝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辅 導 等 經 費 1 1 億 1 , 6 8 5 萬 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9,9 9 6 萬 6 千 元 ,主要係增列辦理外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等 經 費 。

1.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

( 1 ) 辦 理 外 勞 法 令 及 相 關 業 務 等 推 廣 計 晝 ,外 勞 法 令 宣 導 案 採 自 行 辦 理 或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辦 理 ,透 過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推 廣 外 勞 相 關 法 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傳 播 媒 體 製 播 中 、外 語 廣 播 節 目 ,宣導 外 勞 聘 僱 及 外 勞 權 益 保 障 等 法 令 規 定 ,並 印 製 外 勞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手 冊 及 聘 僱 管 理 相 關 宣 導 品 ,分 送 外 勞 、雇 主 及 其 他 外 勞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

( 2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有 效 推 動 外 勞 居 留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整 外 勞 動 態 居 留 資 料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查 處 作 為 、 有 效 提 升 查 處 績 效 ,以 保 障 本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及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配 合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積 極 發 展 國 内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 結 合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中 心 推 介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補 助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辦 理 製 造 業 雇 主 聘 僱 外 勞 前 期 審 查 作 業 ,協 助 外 勞 核 配 作 業 ;另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及 一 般 勞 資 爭 議 外 國 人 安 置 業 務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之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

( 3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管 理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事 項 ,制 定 合 理 跨 國 勞 動 力 政 策 ,加 強 外 勞 及 仲 介 管 理 ,提 升 外 勞 業 務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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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辦 理 入 出 國 外 勞 機 場 關 懷 服 務 計 晝 ,於 機 場 服 務 站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會 ,加 強 外 勞 法 令 宣 導 ,並 提 供 入 境 外 勞 接 機 指 引 及 出 境 外 勞 申 訴 諮 詢 服 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2 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計 畫 ,提供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扶 助 、轉 介 保 護 安 置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服 ■ 務 ;辦 理 核 發 民 眾 檢 舉 非 法 外 勞 (含 非 法 雇 主 、非 法 仲 介 )獎 勵 金 ,以

落 實 外 勞 管 理 ,並 有 利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

( 4 ) 辦 理 與 外 勞 輸 出 國 業 務 聯 繫 等 相 關 事 項 ,就 勞 工 引 進 事 務 與 各 外 勞 輸 出 國 進 行 會 商 研 討 ,直 接 溝 通 協 商 解 決 外 勞 引 進 及 管 理 問 題

( 含 外 勞 權 益 保 障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及 推 動 直 接 聘 僱 等 事 宜 ) 及 雙 邊 合 作 事 項 ,並 促 進 雙 方 之 協 調 聯 繫 ,以 利 雙 方 外 勞 事 務 之 推 動 及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強 化 雙 邊 勞 務 合 作 關 係 ,持 續 維 繫 友 好 邦 證 。

( 5 )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加 強 外 勞 管 理 輔 導 ,協 助 適 應 在 臺 生 活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及 協 助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 加 強 查 察 雇 主 非 法 使 用 外 籍 勞 工 ,落 實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加 強 雇 主 及 外 勞 之 法 令 宣 導 及 增 進 外 勞 管 理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調 聯 繫 ,以期改 善 外 勞 行 蹤 不 明 情 況 ,減 少 非 法 外 勞 ,非 法 仲 介 及 非 法 雇 主 ;加 強 外 勞 健 康 管 理 機 制 ,維 護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

2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 1 )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縮 短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准 駁 時 間 ,以 勞 務 委 外 方 式 處 理 文 件 初 審 及 建 檔 工 作 ;委託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推 動 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服 務 工 作 ,並 減 少 外 國 人 國 外 仲 介 費 用 負 擔 ;加強各就業服■務中 心 業 務 連 繫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相 關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收 繳 等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繳 款 單 印 製 、寄 發 及 代 收 等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欠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收 容 費 強 制 執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

3 .就 服 中 心 業 務

辦 理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前 之 雇 主 求 才 登 記 、推 介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等 國 内 招 募 及 辦 理 外 勞 轉 換 雇 主 及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外 國 人 等 相 關 業 務 。 4 . 資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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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賡 續 辦 理 外 藉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俾 利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5. 法務 業 務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兼 顧 公 文 之 品 質 及 時 效 , 將 部 分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行 政 作 業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採 委 外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

6.統 計 業 務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調 查 等 相 關 統 計 業 務 ,以 掌 握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工 作 或 生 活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提 供 訂 定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計 晝 :辦 理 推 動 尊 嚴 勞 動 計 晝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生 活 半 衡 措 施 計 晝 、建 置 及 推 廣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網 及 管 理 系 統 、勞 動 權 益 向 下 扎 根 培 育 計 晝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爭 取 權 益 ,落 實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計 晝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按 月 提 撥 查 核 作 業 計 晝 等 經 費 共 1 億 5,5 5 6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2,0 6 4 萬 9 千 元 ,主要係減列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等 經 費 。

1.综 合 規 劃 業 務

隨 著 經 濟 全 球 化 發 展 ,勞 動 關 係 、勞 動 市 場 與 勞 動 權 益 之 保 障 等 均 受 影 響 ,為 減 緩 相 關 勞 動 問 題 之 衝 擊 ,以 強 化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促 進 勞 工 就 業 、提 升 勞 動 福 祉 ,建 構 尊 嚴 勞 動 環 境 。

2. 勞 工 福 利 業 務

(1)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晝 ,協 助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順 利 就 學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並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一 個 月 以 上 , 本 人 及 配 偶 最 近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 1 4 萬 元 以 下 ,至

申 請 起 始 日 未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或 參 加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等 同 性 質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内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校 院 且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 每 學 期 每 位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3 千 元 至 1 萬 2 千 元 不 等 。

(2)辦 理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計 晝 ,建 置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入 口 網 站 ,作 為 資 訊 交 流 學 習 平 台 ,另 彙 編 實 務 案 例 印 製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推 動 手 冊 ,辦 理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宣 導 會 、教 育 訓 練 及 研 討 會 ,建 立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遴 選 及 獎 勵 機 制 ,推 廣 事 業 單 位 發 展 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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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作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

(3)建 置 及 推 廣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及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國 内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企 業 内 勞 工 福 利 之 資 訊 平 台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企 業 員 工 福 利 ,保 障 勞 工 福 祉 。

(4)辦 理 勞 動 權 益 向 下 扎 根 教 材 資 料 研 發 及 種 籽 教 師 培 訓 活 動 ,使 勞 動 平 等 及 權 益 等 概 念 於 校 園 中 扎 根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3 . 勞 資 關 係 業 務

(1)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運 角 民 間 專 業 資 源 , 建 立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多 元 管 道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 (2)協 助 弱 勢 勞 工 爭 取 權 益 ,補 捐 助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執 行 雇 主 未 依 大

.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給 付 失 業 勞

工 工 資 、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之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工 作 及 生 活 費 用 補 助 。

4 .•勞動條件業務

補 助 地 方 人 力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開 戶 、按 月 提 撥 、領 回 及 勞 退 新 、 舊 制 度 法 令 之 諮 詢 服 務 及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等 事 項 ,以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 四 )勞 工 權 益 扶 助 計 晝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行 政 費 用 、勞 工 訴 訟 法

律 扶 助 ,補 助 訴 訟 律 師 費 用 、補 助 勞 工 訴 診 期 間 生 活 費 用 、補 助民間 團 體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軟 體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用 、辦 理 本 會 委 託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訓 練 等 4,1 8 9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1,1 0 2 萬 4 千 元 ,主要係 減 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行 政 費 用 及 補 助 訴 訟 律 師 費 用 等 經 費 。

( 五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晝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租 用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房 舍 等 費 用 1 億 8,3 7 4 萬 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6 4 7 萬 1 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祖 用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房 舍 、 檔 案 儲 存 空 間 及 設 備 等 經 費 。

( 六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晝 :購 置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辦 公 室 機 械 及 什 項 設 備 1 2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6 0 萬 9 千 元 ,主要係減

列 購 置 辦 公 室 機 械 及 什 項 設 備 等 經 費 。 參 、預 算 概 要

'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一 )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1 4 2 億 5+,9 7 4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 2 8 億 4 ,389 萬 1 千 元 ’增 加 1 4• 億 1,5 8 5 萬 4 千 元 ’約 11. 02% ,主 要 係 增 列 徵 收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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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所 致 。

( 二 )本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1 6 4 億 9,3 1 1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 6 3 億 2,996 萬 6 千 元 ,增 加 1 億 6,3 1 4 萬 9 千 元 ,約 1. 00% ,主 要 係 增 列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經 費 所 致 。

二 、基 金 餘 独 之 預 計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差 短 2 2 億 3,3 3 7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 4 億 8,6 0 7 萬 5 千 元 ,減 少 1 2 億 5,2 7 0 萬 5 千 元 ,約 35. 93% ,將 移 用 以 前 基 金 餘 額 支 應 。

肆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量 標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助勞

工 適 性 就 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業率

(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士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 xlOO%

44%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促 進 在 地 永 續 發 展 就 業 人 數

規 劃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協 助 4 ,5 0 0 人 就 業 , 培 力 就 業 計 晝 協 助 5 0 0 人 就 業 ,每 年 共 協 助 5 , 0 0 0 人就業

5,000 人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 乏 特 定 對 象 ) 之 求 職 就 業 率

( 就 業 弱 勢 者 有 效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弱 勢 者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 xl00%

40%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 就 業 率

(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效 推 介 就 業 人數 /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人 數 ) xl 00%

38%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 訓 後 可 就 業 人 數 + 實 際 結 訓 人 數 (扣 除 繼 續 升 學 及 服 兵 役 者 ) 1x100%

83.5%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 率 輔 導 通 過 率 (申 請 輔 導 通 過 家數 / 申 請 輔 導 家 數 )xl 00%

86%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服 務 00 口哲 貝

職業訓練局服務櫃台月艮 務 滿 意 度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收件櫃 臺 及 本 局 所 屬 就 服 站 服 務 櫃 臺 滿 意 度 (權 重 各 佔 50%)

81.25%

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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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绩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升

資 產 效 益

勞 動 力 發 展 培 育 學 苑 場 地之利用

每 年 自 辦 、委 辦 及 協 辦 之 教 育 訓 練 、政 令 宣 導 等 活 動 場 次

租 金 收 入 8 1 0 萬 元

協 助 勞 工 維 護 法 定 權 益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1,900 # 100%

伍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一 、前 (101)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 一 )前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

1.基 金 來 源 :決 算 數 1 3 1 億 7,6 8 6 萬 9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8 億 6,642 萬 7 千 元 ,約 7. 0 4 % ,主 要 係 因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基 金 用 途 :決 算 數 1 3 9 億 9,9 4 9 萬 5 千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減 少 2 2 億

9,6 4 8 萬 2 千 元 ,約 14. 09% ,主 要 係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及 推 動 就 業 安 定 及 轉 業 計 晝 經 費 執 行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敖 。

3.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決 算 數 短 絀 8 億 2,2 6 2 萬 6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3 1 億 6,2 9 0 萬 9 千 元 ,約 79. 36% ,主 要 係 基 金 來 源 較 預 算 增 加 及 基 金 用 途 較 預 算 減 少 所 致 。

( 二 )前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 度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就 業 安 全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52% 1 . 為 協 助 失 業 勞 工 訓 練 就 業 ,本 會 職 訓 局 所 屬 各 職 訓 中 心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才 需 求 ,每 年 均 以 自 辦 、委 辦 或 補 助 方 式 ,於 全 國 各 地 規 劃 辦 理 多 元 類 別 之 職 業 訓 練 ,以 即 時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及 國 民 就 業 需 要 ,並 於 結 訓 後 3 個 月 追 蹤 訓 後 就 業 情 形 ,積 極 促 進 其 就 業 。 2 . 1 0 1 年 度 計 訓 練 55,452 ' , 平 均 就 業 率

達 63. 4 % 。

16

(2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度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 業 率

42. 5% 運 用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單 一 或 聯 合 徵 才 等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並 運 用 全 國 就 業 e 網 求 職 求 才 資 料 庫 , 加 強 辦 理 廠 商 與 求 職 者 之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結 合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認 定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 1 0 1 年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理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1, 003,930 人 、有 效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530,593 人 ,求 職 就 業 率 為 52.85 % ,業 超 過 年 度 目 標 值 42. 5 % 。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第 一 線 服 務 單 位 櫃 台 服 務 滿 意度

83% 職 業 訓 練 局 服 務 櫃 台 服 務 滿 意 度 包 括 本 局 所 屬 就 服 站 服 務 櫃 檯 滿 意 度 及 「外 國 人 聘 偏 許 可 」收 件 櫃 臺 (權 重 各 佔 50 % ) ,茲說 明 如 下 :

1 .就 業 服 務 部 分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採 電 話 訪 問 方 式 進 行 , 以 10 1 年 1 至 9 月 間 至 就 業 服 務 站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之 求 職 者 與 非 外 勞 求 才 雇 主 為 調 查 對 象 ,並 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經 統 計 ,求 職 者 部 分 共 完 成 6 , 2 2 1 份 有 效 樣 本 ,非 外 勞 求 才 雇 主 部 分 共 完 成 1 , 5 8 4 份 。求 職 者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77.40 % ,非 外 勞 求 才 雇 主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7 8 .1 6 %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7 7 .78 % 。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部 分

為 瞭 解 洽 公 民 眾 ,對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臨 櫃

業 務 之 服 務 滿 意 程 度 (Customer

Satisfaction) > 以 做 為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櫃 檯 業

務 未 來 調 整 服 務 方 向 與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的 參 考 。本 次 調 查 以 1 0 1 年 5 月 1 6 日

至 5 月 3 1 日 期 間 至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或 諮 詢 服

務 之 現 場 民 眾 及 仲 介 公 司 人 員 為 對

象 。問 卷 調 查 内 容 以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及 櫃

檯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在 總 調 查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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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 度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有 效 回 收 樣 本 數 共 2 0 6 份 ) 中 ,各項 目 調 查 滿 意 情 形 依 「現 場 民 眾 」及 「仲 介 業 者 」 區 分 如 下 :

( 1 )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

據 現 場 民 眾 調 查 分 析 ,以櫃檯服■務標示 73% 最 高 ,其 次 為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71 % , 交 通 便 利 方 面 70 % 、無 障 礙 設 施 僅 6 9 % ,為 全 部 項 目 中 之 最 低 ;據 仲 介 業 者 調 查 分 析 ,以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82 % 最 高 ,其 次 為 櫃 檯 服 務 標 示 79 % ,無 障 礙 設 施 77. 3 % 、交 通 便 利 方 面 僅 72. 2 % , 為 全 部 項 目 中 之 最 低 。

( 2 ) 櫃 檯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方 面 :

據 現 場 民 眾 調 查 分 析 ,對 於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滿 意 度 87% 最 高 ,其 次 為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禮 貌 8 1 % ,申 辦 等 候 時 間 、答覆 能力 及 上 班 服 務 時 間 等 均 達 75% 以 上 ;據 仲 介 業 者 調 查 分 析 ,對 於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滿 意 度 92% 最 高 ,其 次 為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禮 貌 8 9 % ,申 辦 等 候 時 間 、答 覆 能 力 及 上 班 服 務 時 間 等 均 達 83% 以 上 。

( 3 ) 综 合 以 上 ,現 場 民 眾 對 於 本 局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 櫃 檯 業 務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85 % 、仲 介 業 者 為 8 6 %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85. 50% = '

3 . 前 述 兩 項 平 均 整 體 滿 意 度 近 82 % 。

加 強 本 會 固 定 資 產運用

提 升 本 會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之 利 用

3 1 0 場次 為 提 升 本 會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之 利 用 情 形 ,本 會 職 訓 局 各 區 職 訓 中 心 依 產 業 特 性 及 就 業 人 力 情 形 ,每 年 均 以 自 辦 、接 受 企 業 委 託 及 訓 用 合 一 方 式 ,規 劃 辦 理 相 關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活 動 場 次 , 1 0 1 年 度 全 年 各 職 訓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之 在 職 訓 練 及 接 受 企 業 委 託 訓 練 共 計 7 4 1 場 次 ,超 過 年 度 目 標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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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 度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本 會 勞 工 教

育 學 苑 場 地 之 利 用

7 0 場次 101 年 截 至 9 月 2 2 日 止 計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研 習 、教 育 訓 練 等 活 動 1 2 0 場 次 ,已大幅超 越 目 標 值 (其 中 公 部 門 暨 各 機 關 圑 體 使 用 9 3 場 次 ,民 間 單 位 使 用 2 7 場 次 ,服•務人 次 總 計 為 4 萬 3 4 3 人 次 。自 9 月 2 2 日後 即 封 館 整 修 至 1 0 1 年 1 2 月 3 1 日 ,於 102 年 11 日 起 對 外 提 供 服 務 ) 。

協 助 勞 工 維 護 法 定 權 益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2,400 件 全 年 度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5,121 件 ,核 定 1 , 9 9 1 件 , 1 , 5 2 4 件 結 案 ,八成 案 件 皆 對 勞 工 爭 議 當 事 人 有 利 (勝 訴 或 和 解 ) ,預 估 可 為 勞 工 爭 取 3 億 9 , 1 2 3 萬 1 千 元 °

提 升 就 業 安 全 參 訓 學 員 認 同 訓 練 對 工 作 有 助 益 之比率

85% 1 . 為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各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參 訓 ,提 升 工 作 知 識 技 能 及 就 業 能 力 , 1 0 1 年 在 職 勞 工 赴 外 參 訓 計 開 訓 18, 9 9 8 人 ,結 訓 人 數 為 186 5 5 人 。 2 . 依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於 資 訊 系 統 中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表 之 統 計 ,在 職 勞 工 赴 外 參 訓 之 結 訓 學 員 認 為 對 工 作 有 幫 助 之 比 率 為 93.1 % 。

二 、上 (1 0 2 )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绩 效 達 成 情 形 ( 一 )上 年 度 預 算 截 至 1 0 2 年 6 月 3 0 曰止執行情形

1.基 金 來 源 :截 至 1 0 2 年 6 月 3 0 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 4 0 億 2,4 6 7 萬 3 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4 1 億 6, 2 1 5 萬 2 千 元 ,執 行 率 103.42% ,主要係

因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基 金 用 途 :截 至 1 0 2 年 6 月 3 0 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 5 4 億 8,7 8 5 萬 1 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3 2 億 5,6 0 5 萬 6 千 元 ,執 行 率 59. 33% ,主 要 係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等 計 晝 經 費 執 行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

3.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截 至 1 0 2 年 6 月 3 0 日 止 實 際 賸 餘 9 億 609

萬 6 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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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 二 )上 (1G2)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绩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 業 率

運 用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單 一 或 聯 合 徵 才 等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並 運 用 全 國 就 業 e 網 求 職 求 才 資 料 庫 ,加 強 辦 理 廠 商 與 求 職 者 之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結 合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認 定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理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477, 7 1 8 人 、有 效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259,705 人 ,求 職 就 業 率 為 54. 36 % 。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促 進 在 地 永 續 發 展 就 業 人 數

10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運 用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協 助 4,030 人 就 業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協 助 5 0 4 人 就 業 ,共 計 協 助 4 , 5 3 4 人 就 業 。

就 業 弱 勢 者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 之 特 定 對 象 ) 之 求 職 就 業 率

1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 就 業 弱 勢 者 登 記 求 職 1 8 萬 2,378 人 次 ,求 職 推 介 9 萬 1 ,8 0 2 . 人 次 ,求 職 就 業 率 為 5 0 .34 %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就 業 率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人 數 為 22, 575 人 次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為 10 , 1 7 4 人 次 ,求 職 就 業 率 為 45 % 。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參 訓 人 數 計 19 , 8 9 6 人 ,目前尚 未 結 訓 ,故 訓 後 就 業 率 尚 無 相 關 數 據 。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率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申 請 輔 導 家 數 為 3 7 9 家 ,申請 通 過 家 數 為 1 8 5 家 ,輔 導 通 過 率 為 48. 81 % 。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職 業 訓 練 局 服 務 櫃 台 服 務 滿 意 度

職 業 訓 練 局 服 務 櫃 台 服 務 滿 意 度 包 括 本 會 所 屬 就 服 站 服 務 櫃 檯 滿 意 度 及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收 件 櫃 臺 (權 重 各 佔 5 0 % ) ,兹 說 明 如 下 :

1 .就 業 服 務 部 分

本 案 已 於 10 267 曰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作 業 (調 查 對 象 為 1 0 2 年 1 至 9 月 申 請 服 務 之 民 眾 ),預 計 1 2 月 上 旬 完 成 分 析 報 告 。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部 分

為 瞭 解 洽 公 民 眾 , 對 職 訓 局 臨 櫃 業 務 之 服 務 滿 意 程 度

( Customer S a tis fa c tio n ) ,以 做 為 「外 國 人 聘 僱

.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櫃 檯 業 務 未 來 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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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服 務 方 向 與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的 參 考 。本 次 調 查 以 102 年 5 月 2 2 日 至 6 月 4 日 期 間 至 該 局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或 諮 詢 服 務 之 現 場 民 眾 及 仲 介 公 司 人 員 為 對 象 。問 卷 調 查 内 容 以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及 櫃 檯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在 總 調 查 樣 本 (有 效 回 收 樣 本 數 共 2 0 2 份 ) 中 ,各 項 目 調 查 滿 意 情 形 依 h 見 場 民 眾 」及 「仲 介 業 者 」區 分 如 下 :

( 1 )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現 場 民 眾 調 查 分 析 部 分 :以 櫃 檯 服 務 標 示 與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二 者 80% 最 高 ,其 次 為 無 障 礙 設 施 73. 3 % , 交 通 便 利 方 面 僅 7 0 .1 % ,為 全 部 項 目 中 之 最 低 。仲 介 業 者 調 查 分 析 部 分 :以 櫃 檯 服 務 標 示 與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二 者 93. 7% 最 高 ,其 次 為 無 障 礙 設 施 86. 6% >

交 通 便 利 方 面 僅 84. 2 % ,為 全 部 項 目 中 之 最 低 。 ( 2 ) 櫃 檯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方 面 :

現 場 民 眾 調 查 分 析 部 分 :對 於 服 務 人 員 答 覆 能 力 滿 意 度 達 9 4 .7% 最 高 ,其 次 為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93. 3 % , 上 班 服 務 時 間 90. 7 % ,申 辦 等 候 時 間 89. 3 %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禮 貌 為 8 8 % 。仲 介 業 者 調 查 分 析 部 分 :對 於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滿 意 度 達 9 5 .3% 最 高 ,其 次 為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禮 貌 與 申 辦 等 候 時 間 93. 7 % ,服 務 人 員 答 覆 能 力 及 上 班 服 務 時 間 等 均 為 92. 9 % 。

( 3 ) 综 合 以 上 ,對 於 該 局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櫃 檯 業 務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別 為 現 場 民 眾 9 1 . 2 % 、仲 介 業 者 93.7 % ,平 均 滿 意 度 為 9 2 .45 % 。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勞 動 力 發 展 培 育 學 苑 場 地 之 利 用

1 .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辦 理 自 辦 職 前 訓 練 2 班 次 、 錄 訓 人 數 4 0 人 ;委 外 職 前 訓 練 4 班 次 、錄 訓 人 數 120 人 。

2 . 協 助 提 供 各 項 會 議 研 習 、教 育 訓 練 等 活 動 場 地 ,10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計 1 0 3 場 次 ,已 達 年 度 目 標 值 80 場 次 之 129% ( 其 中 公 部 門 暨 各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5 7 場 次 ,民 間 單 位 使 用 4 6 場 次 ,服 務 人 次 總 計 為 1 萬 5,339 人 次 )。

協 助 勞 工 維 護 法 定 權 益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 訟 補 助 案 件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 訟 補 助 件 數 7 8 4 件 ,達 成 率 32. 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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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就 業 安 全 參 訓 學 員 認 同 訓

練 對 工 作 有 助 益 之比率

1 . 為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各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參 訓 ,提 升 工 作 知 識 技 能 及 就 業 能 力 , 1 0 2 年 截 至 6 月 底 止 在 職 勞 工 赴 外 參 訓 計 開 訓 94 8 3 人 ,結 訓 人 數 為 7 , 0 5 8 人 °

2 .依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於 資 訊 系 統 中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表 之 統 計 .,在 職 勞 工 赴 外 參 訓 之 結 訓 學 員 認 為 對 工 作 有 幫 助 之 比 率 為 90. 67 % 。

22

(29)

主 要 表

(30)
(3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單 位 :新台幣千元

前年度決算數 項 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較增減 (-)

13,176,869

基金來源

14’ 259, 745 12,843,891 1,415, 854

1 0 ,7 2 5 ,874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12,549, 926 10,438, 024 2,111,902

9,27 5,244

就業安定收入

10,510, 060 8,738,600 1 ,7 7 1 ,4 6 0

1 ,4 5 0 ,6 3 0

就業保險提撥收入

2039, 866 1 ,6 9 9 ,4 2 4 340,442

1 ,1 2 3 ,0 7 2

勞務收入

1 , 3 3 3 , 887 1,218, 362 1 1 5 ,525

1 ,1 2 3 ,0 7 2

服務收入

1,333, 887 1 ,2 1 8 ,362 1 1 5 ,525

7 0 , 221

財產收入

6 2 , 263 7 0 ,499 - 8,236

3, 608

祖金收入

8 ,1 7 8 9, 354 -1,176

6 6 ,6 1 3

利息收入

54,085 6 1 ,145 -7, 060

99 4,742

政府撥入收入

112,058 9 1 5 ,395 -803, 337

787, 887

囪庫撥款收入

49, 000 8 5 3 ,423 -804, 423

20 6,855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63,058 61, 972 1 ,086

26 2,960

其他收入

201,611 201,611 -

26 2,960

雜項收入

201,611 201,611 -

13, 999, 495

基金用途

1 6 ,4 9 3 ,1 1 5 16,329,966 1 6 3 ,149

12, 326, 875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1 4 ,994,932 14,089,573 905,359

938,739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1,116, 853 1,016, 887 99,966

114,887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155,566 176,215 -20, 649

29,462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

4 1 ,8 9 6 52’ 920 -11,024

446,561

推動就業安定及轉業計晝

- 7 2 8 ,669 -728, 669

3 , 149

保障勞工權益暨協助產業發展計畫

- 74,754 - 74,754

1 3 7 ,8 1 0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183,743 19 0,21 4 -6, 471

2 ,0 1 2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125 734 -609

-822, 626

本期賸餘 ( 短絀 -)

-2233,370 -3, 486,075 1, 252, 705

15, 2 6 1 ,4 4 3

期初基金餘額

9, 936, 288 1 1 ,0 7 0 ,3 6 8 -1,134,080

-

解繳國庫

- - -

14,4 3 8 ,8 1 7

期末基金餘額

7, 7 0 2,91 8 7, 584, 293 118,625

註 :依據行政院

102

5

2 0

日院授主基作字第

1020200630

號 函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自

103

年 度 起 裁 撤 ,爰餘存權益列入

103

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歲入,表列本年度期初基金餘額金 額 ,不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相關數據。

23

(3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度

壹 、基 金 來 源 預 計 14,259,7 4 5 千 元 ,說 明 如 下 : 一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12,549,9 2 6 千元

( 一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 0 款 規 定 之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預 計 收 入 1 0 5 億 1 , 0 0 6 萬 元 。

( 二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 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1 8 億 5,4 9 8 萬 5 千 元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業後之職業 訓 練 與 獎 助 雇 主 僱 用 本 國 籍 失 業 勞 工 ,及 第 3 5 條 規 定 ,由中央主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勞 工 保 險 局 ,並 由 該 局 撥 充 本 基 金 1 億 8,4 8 8 萬 1 千 元 辦 理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之 業 務 ,預 計 收 入 共 2 0 億 3, 9 8 6 萬 6 千 元 °

二 、勞 務 收 入 1,333, 8 8 7 千元

係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收 入 ,預 計 收 入 1 3 億 3,3 8 8 萬 7 千 元 。

三 、財 產 收 入 62,2 6 3 千元

係 租 金 收 入 及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預 計 收 入 6,2 2 6 萬 3 千 元 。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112,0 5 8 千元

係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及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預 計 收 入 1 億 1,2 0 5 萬 8 千 元 。 五 、其 他 收 入 201,6 1 1 千元

係 縣 市 政 府 繳 款 收 入 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等 ,預 計 收 入 2 億 1 6 1 萬 1 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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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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