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加分之失業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獨力負擔家 計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 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 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 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 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原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 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戶中有工
作能力之 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三)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 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 日)。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 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 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文件。
九、家暴及性侵 害被害人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一、外籍及大 陸地區配 偶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 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 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