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 助 學 校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行 政 長 官 在 2017 年 10 月 施 政 報 告 宣 布,為 締 造 更 佳 學 習 環 境,政 府 將 為 公 營 學 校 的 標 準 教 學 設 施( 包 括 課 室 及 特 別 室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禮 堂 提 供 空 調 設 備1。
2. 此 外,由 2018/19 學 年 起,教 育 局 亦 為 資 助 學 校 提 供 經 常「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以 支 付 相 關 設 備 的 日 常 開 支,包 括 電 費 及 日 常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會 納 入 資 助 學 校 的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的 一 般 範 疇/「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內,其 使 用 範 圍、津 貼 額 的 調 整、發 放 時 間 及 保 留 餘 款 等 安 排 , 會 按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的 既 定 安 排 處 理。 相 關 的 津 貼 額 已 上 載 至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s://www.edb.gov.hk/tc/sch-admin/fin- management/subsidy-info/ref-e-oebg-cfeg/index.html 。
計 算 原 則
「 合 資 格 設 施 」 的 類 別
3. 除 自 資 興 建 的 房 間 / 設 施 外,所 有 資 助 學 校 用 作 學 與 教 或 有 恆 常 學 生 活 動 的 標 準 教 學 設 施 ( 包 括 課 室 及 特 別 室 )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禮 堂2, 以 及 特 殊 學 校 / 前 實 用 中 學 宿 舍 的 睡 房 及 書 房、電 視 / 休 息 室 及 飯 廳 / 多 用 途 室,均 界 定 為「 合 資 格 設 施 」 , 可 獲 提 供 空 調 設 備 。
4. 所 有 獲 教 育 局 確 認 的 「 合 資 格 設 施 」, 若 已 安 裝 空 調 設 備 ( 包 括 學 校 在 本 措 施 推 行 前 已 自 行 安 裝 的 ), 相 關 空 調 設 備 的 日 常 支 出 , 包 括 電 費 及 日 常 維 修 保 養 費 用 , 可 由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支 付 。 此 外 , 教 育 局 會 透 過 現 行 的 機 制 為 所 有
「 合 資 格 設 施 」 內 設 置 的 空 調 設 備 提 供 大 規 模 修 葺 及 緊 急 修 葺 工 程 服 務 ,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更 換 有 關 空 調 設 備 。
1直接資助計劃學校亦受惠於此項措施,「空調設備津貼」計算在直資單位津貼額內。上述安排亦適用於特殊學 校/前實用中學宿舍的睡房及書房、電視/休息室及飯廳/多用途室。
2 如學校沒有禮堂,學校的一個有蓋操場可獲提供空調設備。
5.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下 的 「 合 資 格 設 施 」 可 分 為 6 類 : (i) 課 室 : 必 須 為 註 冊 課 室
(ii) 小 組 教 學 室 : 一 般 而 言 , 面 積 約 為 半 個 課 室
(iii) 特 別 室 : 供 進 行 日 常 教 學 活 動 及 與 學 科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特 別 室 , 例 如 音 樂 室 、 視 覺 藝 術 室 、 多 用 途 教 學 室 、 實 驗 室 , 及 與 復 康 / 治 療 / 訓 練 相 關 的 特 別 室 ( 只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 等 , 但 不 包 括 空 調 設 備 在 本 措 施 推 行 前 已 屬 標 準 裝 置 的 特 別 室 , 例 如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室 、 電 腦 室 、 輔 導 活 動 室 、 言 語 治 療 室 ( 只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 等
(iv)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 供 進 行 學 生 活 動 的 較 大 型 房 間 ( 約 3 個 課 室 的 面 積 ) 。 其 他 與 學 科 教 學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但 有 恆 常 學 生 活 動 的 房 間 / 設 施 , 例 如
「 科 學 、 科 技 、 工 程 和 數 學 」(STEM)室 和 校 園 電 視 台 , 當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時 , 可 視 作 此 類 別 。 特 殊 學 校 內 其 他 供 學 生 作 復 康 / 治 療 / 訓 練 的 合 資 格 設 施 , 如 不 屬 於 相 關 特 殊 學 校 類 別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 例 如 感 覺 統 合 治 療 室 、 非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或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的 物 理 治 療 室 或 職 業 治 療 室 等 , 亦 可 視 作 此 類 別
(v) 禮 堂 : 供 學 校 舉 行 主 要 活 動 和 學 生 集 會 , 包 括 其 他 與 禮 堂 相 關 的 房 間 或 部 分 , 例 如 舞 台 、 樓 座 、 化 粧 間 等
(vi) 宿 舍 部 ( 只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及 前 實 用 中 學 ) : 睡 房 及 書 房 、 電 視 / 休 息 室 及 飯 廳 / 多 用 途 室
計 算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的 各 類 房 間 數 目 上 限
6. 教 育 局 按 照 小 學 及 中 學 校 舍 用 途 分 配 表,以 及 不 同 類 別 特 殊 學 校 新 近 建 校 計 劃 的「 校 舍 用 途 分 配 表 」的 特 別 室 種 類 及 數 目,訂 定 可 獲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的 特 別 室 的 數 目 上 限。有 關 資 助 學 校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的 各 類 房 間 數 目 上 限,
詳 情 列 於 表 一。至 於 各 類 特 殊 學 校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類 別 及 數 目 上 限,請 參 閱 表 二。
7.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時 , 各 類 特 別 室 數 目 會 限 於 表 一 及 表 二 訂 明 的 上 限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如 學 校 提 交 足 夠 理 據,包 括 上 課 時 間 表,教 育 局 可 按 個 別 情 況,
酌 情 調 整 個 別 房 間 / 設 施 的 數 目 上 限 以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惟 原 則 上,小 學 及 中 學 的 特 別 室 總 數 上 限 分 別 為 5 間 及 12 間 。 特 殊 學 校 的 特 別 室 總 數 亦 不 可 超 過 相 應 類 別 的 上 限( 不 同 類 別 特 殊 學 校 的 特 別 室 數 目 上 限 介 乎 8 至 12 間 不 等 )。
8. 學 校 如 在 1 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以 外,還 有 其 他 合 資 格 房 間 供 學 生 作 課 後 活 動,
如 STEM 室 和 校 園 電 視 台 等 ( 不 包 括 主 要 用 於 貯 物 的 房 間 ) , 不 論 這 類 房 間 的 數 目 , 教 育 局 會 提 供 1 個 額 外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的 津 貼 ( 有 關 房 間 /設 施 內 的 空 調 設 備 亦 會 納 入 本 局 維 修 範 圍 )。有 關 安 排 亦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內 其 他 供 學 生 作 復 康 / 治 療 / 訓 練 的 合 資 格 設 施( 如 不 屬 於 相 關 特 殊 學 校 類 別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例 如 感 覺 統 合 治 療 室 、 非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或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的 物 理 治 療 室 或 職 業 治 療 室 等 。 換 言 之 , 原 則 上 每 所 學 校 最 多 可 獲 2 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的 津 貼 。
9. 由 於 學 校 部 分 房 間( 例 如 行 政 類 別 房 間、教 員 室、電 腦 室、電 腦 輔 助 教 學 室、
輔 導 活 動 室 、語 言 室 、 言 語 治 療 室( 只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等 )內 的 空 調 設 備 一 向 都 屬 於 標 準 裝 置,故 其 電 費 開 支 已 包 括 在 現 行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內 , 它 們 將 不 會 用 以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此 外 , 自 資 興 建 的 學 校 房 間 / 設 施、有 蓋 操 場( 如 學 校 沒 有 禮 堂 除 外 )、或 房 間 主 要 用 於 存 放 教 具 / 用 具( 沒 有 恆 常 教 學 / 學 生 活 動,例 如 貯 物 室、 資 源 室 等 ),均 不 屬 於
「 合 資 格 設 施 」 , 不 會 用 以 計 算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或 獲 提 供 空 調 設 備 。
10. 學 校 可 按 現 行 機 制 更 改 原 有 教 學 設 施 的 用 途 或 作 結 構 性 改 動,以 配 合 學 校 所 需。學 校 須 按 本 局 的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進 行 有 關 改 動,包 括 已 獲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批 准 及 通 知 教 育 局,否 則 有 關 房 間 / 設 施 暫 時 不 屬「 合 資 格 設 施 」,亦 不 會 用 以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此 外 , 若「 合 資 格 設 施 」的 房 間 / 設 施 尚 未 安 裝 空 調 設 備 或 暫 時 空 置,又 或 房 間 / 設 施 正 進 行 工 程,未 能 於 短 期 內 使 用,有 關 房 間 / 設 施 亦 不 會 用 以 計 算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的 津 貼 額
11. 課 室、小 組 教 學 室3、特 別 室 及 宿 舍 部 各 類 房 間 / 設 施 的「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的 津 貼 額 , 會 根 據 每 年 6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作 出 調 整 。 至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禮 堂 4的 津 貼 額,則 分 別 以 相 等 於 1 個 課 室 及 2.5 個 特 別 室 的 津 貼 額 計 算 ; 如 學 校 沒 有 禮 堂 , 其 有 蓋 操 場 可 獲 相 等 於 2 個 特 別 室 的 津 貼 額 。
12. 就 宿 舍 部( 只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及 前 實 用 中 學 )而 言 , 睡 房 、 書 房 、 電 視 / 休 息 室 和 飯 廳 / 多 用 途 室 的 津 貼 額 , 亦 會 根 據 每 年 6 月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作 出 調 整 。
13. 學 校 可 在 教 育 局 網 頁 查 閱 最 新 的「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的 津 貼 額,相 關 網 址 如 下:
(i) 資 助 中 學 :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fin-management/subsidy-info/ref-e- oebg-cfeg/e_sec_table%20ii_c.pdf
(ii) 資助小學: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fin-management/subsidy-info/ref-e- oebg-cfeg/e_pri_table%20iii_c.pdf
(iii) 資 助 特 殊 學 校 :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fin-management/subsidy-info/ref-e- oebg-cfeg/e_spe_table%20iv_c.pdf
3 小組教學室的津貼額相等於 0.5 個課室的津貼額。
4 如禮堂面積等於或小於校舍用途分配表所訂的標準的一半,其津貼額相等於 2 個特別室的津貼額。
財 務 及 會 計 安 排
14.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會 納 入 資 助 學 校「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的 一 般 範 疇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內。「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的 使 用 範 圍 、 津 貼 額 的 調 整 、 發 放 時 間 及 保 留 餘 款 等 安 排 ,按「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的 既 定 安 排 處 理 。
表 一:資 助 學 校 計 算「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的 各 類 房 間 數 目 上 限( 只 計 算 已 安 裝 空 調 設 備 的 房 間 )
小 學 中 學 特 殊 學 校
課 室* 按 該 學 年 的 核 准 開 辦 班 級 數 目( 不 包 括 小 學 加 強 輔 導 教 學 計 劃 班 數 ), 加 2 個 額 外 課 室 供 分 組 教 學 計 算 , 但 上 限 為 學 校 註 冊 課 室 總 數 。
小 組 教 學 室 4 間 3 間 18 室 或 以 上 校 舍 : 3
間
18 室 以 下 校 舍 : 2 間 特 別 室* 音 樂 室 、 視
覺 藝 術 室 、 常 識 室 、 多 用 途 教 學 室 及 圖 書 館 # 各 1 間,共 5 間
音 樂 室、視 覺 藝 術 室、多 用 途 教 學 室 、 生 物 實 驗 室、化 學 實 驗 室、物 理 實 驗 室、設 計 與 科 技 室、縫 紉 室 、 家 政 室 及 地 理 室 各 1 間 , 及 2 間 綜 合 科 學 實 驗 室 , 共 12 間
( 註:如 學 校 設 有 工 場,
可 以 工 場 代 替 上 述 的 特 別 室;換 言 之,各 校 的 特 別 室 數 目 上 限 仍 為 12 間 )
各 類 特 殊 學 校 的 特 別 室 數 目 上 限 如 下 : 輕 度 智 障 :8 間 中 度 智 障 :8 間 嚴 重 智 障 :8 間 肢 體 傷 殘 :12 間 群 育 學 校 :9 間 聽 障 :9 間 視 障 :11 間
各 類 特 殊 學 校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類 別 列 於 下 表 二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1 個
除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外,若 學 校 有 其 他 與 學 科 教 學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但 有 恆 常 學 生 活 動 的 房 間/設 施( 主 要 用 於 貯 物 的 房 間 除 外 ),不 論 房 間 的 數 目,可 額 外 獲 得 相 等 於 1 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的 津 貼。
有 關 安 排 亦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內 其 他 供 學 生 作 復 康 / 治 療 / 訓 練 的 合 資 格 設 施 ( 如 不 屬 於 相 關 特 殊 學 校 類 別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
禮 堂 / 有 蓋 操
場 暨 禮 堂 1 個 ( 包 括 其 他 與 禮 堂 相 關 的 房 間 或 部 分 )
宿 舍:
睡 房 及 書 房 -
( 只 適 用 於 前 實 用 中 學 )
按 該 學 年 的 核 准 宿 位 數 目
按 該 學 年 的 核 准 宿 位 數 目
宿 舍:
電 視 / 休 息 室 -
( 只 適 用 於 前 實 用 中 學 )
1 間
1 間
宿 舍:
飯廳/ 多用途室 -
( 只 適 用 於 前 實 用 中 學 )
1 間
1 間
*房 間 面 積 等 於 或 小 於 校 舍 用 途 分 配 表 所 訂 的 標 準 的 一 半 , 房 間 數 目 將 以 0.5 間 計 算 。
#圖 書 館 - 只 包 括 在 計 算 小 學 的 「 空 調 設 備 津 貼 」 內 。
表 二 : 各 類 特 殊 學 校 的 合 資 格 特 別 室 類 別 及 數 目 上 限 數 目
上 限
適 用 於 特 殊 學 校 類 別 輕 度
智 障 中 度
智 障 嚴 重
智 障 肢 體
傷 殘 群 育
學 校 聽 障 視 障
音 樂 室 1
視 覺 藝 術 室 1
多 用 途 教 學 室 1
資 源 室 ( 學 與 教 相 關 ) 1
家 政 室 1
設 計 與 科 技 室 1
綜 合 科 學 實 驗 室 1
選 修 科 目 室
(新 高 中 選 修 科 目 /其 他 學 習 經 歷)[註 1 ]
2 - 3
[ 註 2 ]
物 理 治 療 室 1
職 業 治 療 室 1
日 常 生 活 訓 練 室 1
低 視 能 視 力 訓 練 室 1
定 向 行 動 室 1
註1:「選修科目室」只 適 用 於 開 辦 高 中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
註2: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的 「 選 修 科 目 室 」 可 包 括 「 實 用 科 目 特 別 室 」 及 「 多 媒 體 活 動 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