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 QA 勞動力發展署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 QA 勞動力發展署"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 1頁,共3

外籍勞工請假返國 QA

勞動力發展署 106 年 4 月 27 日

一、 外籍勞工可利用何種假別申請返鄉休假?

答: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取得之特別休 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契約約定取得 之特別休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 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

二、 外籍勞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答: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 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 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 理。另雇主與外籍勞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 約之約定辦理。

三、 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是否需要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答: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 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 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另為使外籍勞工 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 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 證明入境。

四、 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

第 2頁,共3

答:外籍勞工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但以 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外籍勞工請事假返 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件,則區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 於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五、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外籍 勞工的請假返國?

答:外籍勞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

由外籍勞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 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已排定 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外 籍勞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六、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答: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 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 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七、外籍勞工可否同時請特別休假及事假?工資如何發給?

答: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應依現行勞動 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外籍勞工可請特別休假

(3)

第 3頁,共3

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八、雇主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答:雇主依規定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 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九、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 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答: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因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 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 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 境,倘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 1 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 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 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 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 意終止聘雇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雇主: 雇主未依「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 臺幣 30 萬以上至

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茲為減

本法第 50 條明揭,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 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 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1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 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 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具備蘭花產 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具備食用蕈

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 服法)第 56 條及「雇主聘 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 45 條規定,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或聘僱關係 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第十九條之九 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 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

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