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高級中學學生生活行動準則
本準則旨在律定學生在校生活行動要求標準,落實生活教育,培 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及健全人格發展,進而促進優良校風。凡本校學 生均應熟知左列準則規定,據以遵行。
壹、上學
校門中山路交通頻繁,穿越時應聽從交通服務隊之指揮,遵守交通 號誌,並沿行人穿越道快步通過。
搭乘公車者,一律從正門兩側小門進入學校。徒步者從前門或後門 進入。
騎自行車者,須戴安全帽,不可雙載,一律從第一校區後門進入學 校,自行車應停放弘道大樓旁停車場,並排列整齊;不得亂停校區 附近民宅或巷道妨害交通。
搭乘校車者,候車時應列隊並閱讀課本;校車到達時,依序上車,
按總務處分配之座位就坐;校車行駛中,注意安全及保持車廂安 寧;下車應隨時接受查驗車票。
搭乘計程車或自用小客車者,車輛不准駛入校內,應於校門三十公 尺以外地方停靠下車,再徒步進入學校。
○七○○時以後,已進入校內者,除經准假外,不得再外出。
○七三○時以後到校者,視為遲到,必須自行登記班級、座號、姓 名,並接受糾察核對上列資料。凡遲到者均依本校遲到管制辦法處 理。
貳、早讀
早讀時間:學生一律在教室內安靜自習,不得聊天、吃早餐、睡覺。
於○七三○時前仍在校園內走動未進入教室者,視為缺席。
參、朝會
全校朝會:每週二舉行,○七三六集合完畢。
每逢期中、末考試及模擬考停止朝會。
聞朝會鐘聲,應按規定路線迅速到達朝會位置集合,參加朝會。
朝會時各班除一名值日生留守教室看管物品外,其餘同學全部參
加,如因故不能參加,須經導師准假。
打掃人員應於○七三○時前完成打掃工作,不得藉故不參加朝會。
唱國歌時,全體同學應大聲齊唱;升旗時,應行舉手禮並注目致敬。
未參加朝會之班級或個人,聽聞唱國歌、國旗歌時,應停止一切活 動,在室內者,原位保持安靜;在室外者,原地肅立致敬。
朝會後,各班應依規定之路線及順序,整隊返回教室,上樓梯不可 推擠爭先恐後。
肆、上課
上課鐘響必須進入教室,否則列入班級生活競賽扣分;上課遲到超 過十分鐘,視為曠課;無故不到指定地點上課或上課中擅自離開上 課地點,均視為逃課予以校規處分。
老師進教室授課由班長喊口令向老師敬禮,全體同學應齊向老師親 切道早問好。
上課時務必保持靜肅,對課程內容有疑問,須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再 行發問,態度與口吻必須誠懇有禮。
聽講須專心並隨時抄寫筆記,不得看課外書籍、接聽手機、傳簡訊、
聽隨身聽、打瞌睡、吃東西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服裝整齊,不得穿汗衫或脫鞋子,桌上不得放置和課程無關之物 品、書本或飲料。(可放白開水)
童軍、體育等室外課程,可留一名值日生看管同學物品,其他專業 課不留值日生,應將書包或貴重財物隨身攜帶,以免失竊。
各班應僅留守乙員值日生,若同時有輕微病痛者或免修軍護術科、
體育之人員時,則應由上述人員留守,以免造成留守人員過多形成 凌亂。
留值人員應確實負責看管物品,不可睡覺或走動,影響其他班級之 上課。
外堂課,班上應有專人負責關閉冷氣、電扇、灯光等電源。
伍、課間休息
課間休息以鐘聲為準,任課老師未示意下課,不得擅自離開。下課 時須依班長口令向老師行禮致謝。
下課時間不可大聲喧嘩、吹口哨或在教室內、走廊上追逐打鬧,更 不可在教學區(明倫堂北側至升旗台東西線以北之地區)打球或作
其他運動。
陸、午餐
第四節下課鐘未響,除值日同學得提前五分鐘提領餐盒外,同學不 得提早離開上課地點前往購餐或提領餐盒。
全校學生一律在校內用餐,不得外出或擅自向校外商店訂購餐食。
提領餐盒或至商店街、學生餐廳購餐,應依先後順序排隊等候,並 聽從自治幹部之指導。
在教室內用餐者,應將食畢之餐盒放置垃圾袋內,由值日生整理 後,送至指定地點。
柒、午休
午休時間,除分配打掃廁所、樓梯者外,所有同學均應在教室內安 靜休息,不得在外走動或逗留商店街、學生餐廳。
班級由幹部輪流督導午休,負責點名,未到者應登記黑板備查。
午休結束鐘響後,督導午休之幹部應迅速叫醒同學,完成上課準備 迎接第五節上課。
捌、放學
徒步及搭乘公車者,在糾察之管制下分從正門兩側小門及後門,依 序離校。
在北站(往台中市)搭公車者,應在本校自製臨時站牌後列隊候車,
並在糾察之指揮下依序上車。
騎自行車者:一律聽從糾察之指揮從後門分南下北上離校。
搭乘校車者,須在放學鐘響後五分鐘內上車,依總務處分配之座次 就座。搭乘C班校車者,應於預定開車時間前在指定位置列隊候車。
放學時,務必將自己的物品、書籍帶回,並將抽屜清理乾淨。
當天值日生或最後離開教室者,須關閉電燈、門窗、冷氣。
玖、夜間和假日來校自習
夜間留(來)校自習,一律在弘道大樓第一閱覽室(進校停課時,則 同假日來校自習之規定)。
假日來校自習如未穿著整齊校服,則應攜帶學生證,以便查驗身 份。自習地點限於弘道大樓第一閱覽室,其他教室禁止使用。
騎自行車來校者,應將自行車停放弘道大樓旁停車場。
夜間自習最晚至九時三十分止,離開時應關閉門窗、電燈、冷氣。
經核定使用教室自習時,應保持教室之整潔,不可破壞物品或任意 搬動桌椅,離開時並應關閉門窗(燈)。
拾、特別規定事項
服裝儀容:
衣、褲、裙、鞋、皮帶、外套、書包等,均以學校統一訂購之 樣式、顏色為準,不得任意變更或塗抹、繪製其他圖樣和文字,
且須隨時保持整潔。
頭髮須按學校髮式規範及規定時間修剪、不燙、不染、不亂、
不奇型怪狀。
請假:
因故無法上課者,均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當日因病或突發事故不能上學者,應先以電話辦理登記,返校 三日內再補辦請假手續。
到校後因故須外出者,應填寫外出證明單,經導師(導師請假則 由學程主任、部別組長或輔導教官代理)核准經學生事務處登記 後,始可離校。
住校生晚上七點以後外出,須經宿舍導師核准後,始可離校。
禮節:
遇見師長要行禮、道早問好,行座應注意禮讓。
同學間應和睦相處,平時相互問候或以微笑、點頭、打招呼促 進情誼。
適時說「請」、「謝謝」、「對不起」,並且態度謙虛、誠懇,以增 進校園和諧氣氛。
在走廊或上下樓梯請靠右行走,禁止奔跑,避免碰撞。
其他:
本校學生多為未成年之青少年,在學期間不宜有結婚、懷孕之 情事;如因不當交往而有上述情形,依性別平等法所列相關規 條處理。
本校學生除讓有駕照之親屬搭載外,無論有無駕照,一律禁止 騎或乘機車。
進出學校,除騎自行車者,上(放)學時有特別規定外,均從正 門、後門通行,其他入口禁止通行,更不得翻(穿)越圍牆(鐵絲 網)。
同學攜帶手機到校,于早自習開始(07:30)至放學前(16:50)不 得開機使用,違返者將依情況懲處(如考試及上課時段)或暫時 沒收保管。
本校學生常見的違規行為及處分與有關德育成績考查之規定如 下:
1.鬥毆(或毆打同學):一律記大過以上處分。如結夥群毆或邀 校外人士鬥毆者最重退學處分,若造成傷害,應自負民、刑 責。
2.考試舞弊:一律記大過處分。
3.住校生不假外宿:一律記大過處分。
4.騎機車(無論有無駕照)或乘機車:一律記大過處分,並請家 長來校領回機車,填寫保證書。
5.吸煙:一律記大過處分。
6.越牆進出學校:記小過兩次處分。
7.不假外出或不從指定之校門進出學校:記小過處分。
8.來校上課時間故意逃避上課:除以曠課計算外,並記小過處 分。
9.未到校上課又未請假:以曠課計算外,並視情節議處。
10.未交作業或生活週記者:視情節記警告以上處分。
國中部學生不得進入(逗留)網咖,高中(綜高)部學生上課時 間(含上、放學前後各一小時 0630 至 1750 時)或深夜 2200 時 以後涉足網咖,經師長(或警察)、校外會查獲者,記過處分。
學生辦理慶祝活動注意事項:班級、社團、同學「午休或課後」
於校內辦理(慶生、慶功等)活動,應於活動前三天,向學務 處活動組提出活動申請表經導師及全程參與老師簽名認可後並
完成申請作業程序,且活動全程必須有老師在場,為避免影響 其他班級作息,中午時間僅限 1150 至 1215 時止、地點以教室 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