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職業字第 094002077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職業字第 0950009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發特字第 104300036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發特字第 11030017341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 就業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 補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 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2)

四、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 出經費。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 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六、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服務對象、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 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3)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 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 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

收費等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 量。

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 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受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監督。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 二),辦理結案及核銷;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 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

收支清單(如附件三)、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四)及支用單 據等,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4)

應詳述理由,送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後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 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 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十一、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 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

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 回已補助之經費;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 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十三、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預算編列情形審 查核定。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

(二)笫 2 期款:於期中審查時,廠商函報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 資料等,經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三)第

四、乙方依本合約支付甲方之款項應以 新臺幣 支付之。如涉 及外幣換算時,其匯率依照臺北外匯交易中心於付款當 日公佈之匯率為準。.. 第 七

没有时间 场所支付 政府资助 免费.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修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