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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函
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 樓
聯絡人:蔡勝傑
聯絡電話:(02)8590-2824 傳真:(02)8590-2814
電子信箱:tsai0721@mol.gov.tw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901250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A17000000J109012505900-1.pdf)
主旨:檢送「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乙 份,請查照。
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 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 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 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 動關係司(2科)
檔 號:
保存年限:
勞動局 1090117
*AYAA109602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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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109 年 1 月 17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5059 號函
一、 為使事業單位對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關係有明確認知,釐清相關 責任歸屬,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 當事人雙方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約定契約類型為要派契約或承攬 契約,惟其法律關係究係勞動派遣關係或勞務承攬關係,應就個 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指揮監督管理之程度實質認定,不受 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三、 勞務承攬之承攬事業單位應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自行指揮監督管 理所僱用之勞工,並自行負擔承攬工作所生風險;若承攬事業單 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向定作人提供勞務時,係由定作人實際指揮 監督管理者,則非屬勞務承攬關係。
四、 當事人雙方雖約定勞務承攬關係,惟若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 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後,足以認定承攬事業 單位非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者,則應屬勞動派遣關係:
(一)承攬事業單位對於所僱用之勞工,無法自主決定下列事項,該 勞工於提供勞務之過程中,實際上受定作人之指揮監督管理:
1.勞務給付方式之指示或變更。但該勞務給付方式係提供該勞務 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工作配置及人力調配之指示或變更。
3.工作時間之指示或變更。
4.請假及休假之准駁。
5.工作地點之指示或變更。但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 在此限。
6.服務紀律之指示或變更。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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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在此限。
7.工作品質及工作表現之評價。
8.其他與勞務相關之指揮監督。
(二)承攬事業單位未自行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風險,其判斷基準 如下:
1.承攬事業單位未自行負擔營運成本。
2.承攬事業單位向定作人領取之報酬,不受其所僱勞工提供勞務 所完成之成果影響。
3.承攬事業單位無須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負擔完成承攬工 作所生之法律責任。
五、 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假藉承攬方式,實際上係屬勞動派遣關係 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勞動派遣之相 關規定,承攬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得行使派遣勞工之法定權利,
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仍應負擔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之法律 責任。有違法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