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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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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更新日期: 2008/9/22

案 號: 八九彰府法制字第一九七八七九號令公布

內 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項 目 新台幣 ( 元 )

診察費

1.2 門診 100 至 500○(每次)

2.急診 200 至 600(每次)

會診費

1.院內 200 至 500

2.院外 300 至 1200

3.出診費 (交通費另議) 300 至 1200

4.針炙費 300 至 900

5.藥費(壹日份) 高貴藥另

計 30 至 150

6.住院費 比照同級醫院

外傷五官科(含材料 費)

1.一般外傷五官科 100 至 500(每次)

2.脫臼整復手術 200 至 1000(每次)

3.骨折整復與固定 300 至 1000(每次)

4.痔瘡處置費 (內服藥另

計) 200 至 800(每次)

一般處方 一般處方 200(處方籤釋出費)

證明 書費

1.就醫證明 50 至 100

2.殘廢證明 50 至 200

(2)

(1)、公勞保退休 150 至 500(呈報退休用)

(2)、殘廢證明 150 至 1000

(3)、訴訟用診斷書 600 至 3000

(4)、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 100

第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生主 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及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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