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注意事項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注意事項"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一、法令依據:依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本校專題演講報酬支給標準」辦 理。

(一)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 本表支給鐘點費: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 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 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 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 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 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 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講座 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 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

鐘點費注意事項

(2)

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 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

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 107 年 2 月 1 日生效。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題演講報酬支給標準:

二、鐘點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黏貼憑證用紙應註明專題演題或鐘點課程之名稱、日期及起訖時間

(二)外聘講座得覈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專題演講之外聘講座如由遠地前往者(60 公里以上),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主辦單位 校內人士 專題演講費

校外人士

專題演講費 備註 學校(全校性)或至

外縣市演講者 4,000元/場 1、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

2、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各單位 2,400元/場 3,200元/場

一、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未滿90分鐘者及任職機關(構)學校與本校無隸屬關係 之校外人士滿150分鐘者,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給。

二、專題演講之外聘講座如係由遠地前往者(60公里以上),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八、 完成規範編 (修) 訂草案後,必要時分別函詢各有關單位 (含目的

十五、申訴專線 04-26396160 分機 750(人事室)或 04-26396160 分機 710(教務處)

十五、申訴專線 04-26396160 分機 750(人事室)或 04-26396160 分機 710(教務處)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 與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矯正機關)合作入監辦理

退費方式參考「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及管 理辦法」第 16 條規 定。. 3.職業訓練機構一旦被發現有「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所列之違規事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