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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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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2)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柒、報名書表 ···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玖、成績計算 ··· 8

拾、體格檢查 ··· 9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1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 11

參、任用有關規定 ··· 13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4

伍、試題疑義 ··· 15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 16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17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2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2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2

拾壹、常見 Q&A··· 22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25

附件 2: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 26

附件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7

附件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28

附件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0

附件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32

附件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34

附件 8: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35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37

附件 10: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0

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 42

附件 12:飛航管制科別申請暫准報名切結書 ···46

(3)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0 年 6 月 24 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 ,始完成報 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0 年 6 月 23 日 下午 5 時止) ,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 合格之體格檢查表,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 不合格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 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不合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有關該 乙類體位標準規定詳如附件 13。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0 年 6 月 14 日起至 6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 日期至 100 年 6 月 24 日止(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0 年 9 月 2 日寄發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 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應考人如於 9 月 10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 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 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 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第一試:

100 年 9 月 17 日(星期 六)至 9 月 19 日(星期一)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第 27 頁。

※英語會話考試時間得視應考人數 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第二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4)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0 年 9 月 19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自 100 年 9 月 19 日起至 9 月 2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項

「試題疑義」)。 6 第一試榜

示 預定 100 年 11 月 7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 本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 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 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即民國 55 年 6 月 13 日 以後至民國 82 年 9 月 16 日以前出生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 35 歲以下 ( 即民國 65 年 6 月 13 日以後至民國 82 年 9 月 16 日以前出生者):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二)經公務人員普通 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 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 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 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第一試筆試及英語會話: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係以英語個別口試方式舉行。

四、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其他科別為個別口試,考 試日期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 驗式試題;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英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 題;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 或原子筆作答。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係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作文及公文請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

,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第二試地點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 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9 月 2 日寄發,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

(6)

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於填寫個人履歷資 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於 9 月 10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 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 場公告欄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9 月 2 日起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 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四)傳 真:(02)2236322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 址::10548 台北市信義區敦化北路 340 號 (三)電 話:(02)23496188

(四)網 址:http://www.caa.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15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7)

柒、報名書表

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 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登錄報名資料,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起至 6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附件 11)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 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0 年 6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 一般應考人:新台幣 1100 元。

2.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新台幣 550 元。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

、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 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3. 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 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100 年 6 月 23 日)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網路 Web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詳見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 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5. 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0。

(二)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清 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

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等別、科別)。

(三)體格檢查表:報考飛航管制科別者須繳驗,並貼妥相片。請詳閱本 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拾項「體格檢查」。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8)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 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 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0 年 9 月 16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填具暫准報名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 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以憑審查。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 100 年 9 月 16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真 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不克於上開日 期寄送者,請至遲於 100 年 9 月 17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 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 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 試。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即解繳 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 等別、科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 考。

(4)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 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 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 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5)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亦 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6)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2.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➀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➁原住民:戶籍謄本。

➂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9)

➃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 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 證明文件。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 責任)。

➁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➂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➃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 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二)「應考科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 知重要事項;「通訊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 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真或 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真電話:(02)22363223)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 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編號、科別是否填寫正確

,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1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申請 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有關身心 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

(10)

項「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七、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須自行列印報 名表件,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按 1.報 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3.暫准報名申請書(不需暫准報名者 免附)→4.體格檢查表(報名飛航管制科別者繳驗)之

順序,由上而下(如右圖所示),整理齊全,用迴紋針 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 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摺疊,於 100 年 6 月 24 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 郵遞致或發生遺失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 負。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八、退補件程序:

應繳費件不全者,由本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 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 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外,亦得以 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以電話通知確認。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 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但飛航管 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 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 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 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英文

、英語會話有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第二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均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體格檢查

(

暫准報名 申請書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

(11)

拾、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飛航管制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考試飛航管 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本項 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

(1)左右眼祼眼或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 視力未達 20/20 以上者。

(2)左右眼祼眼或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 視力未達 20/40 以上者。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 不合格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標 準請見附件 2。體格複檢時間及結果將另行通知。

(二)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項 之規定,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 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 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 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應第二試。本項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者。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5.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12)

三、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 之。

四、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交通部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 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 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另 依民用航空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航空人員體格之分類、檢查期限、檢 查項目、檢查不合標準申請覆議之程序與提起複檢條件、期間之規定、檢 查與鑑定費用之收取、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核發及檢查不合標準時停止執業 之基準等事項之檢查標準,由民航局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此訂定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其中乙類體位包括飛航管制員。有關乙類體 位標準如附件 13。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 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 機關(構)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六、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13)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 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 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 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 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 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 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 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 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重障礙,致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共同注意事項

(14)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人 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 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詳附表(詳見附件 8)。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每節考 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手 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 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六)有聲電子 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 0.1(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 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 作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

(15)

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 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 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 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 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 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閱卷 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 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 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 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 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 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 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者,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有第 3 點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16)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 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 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 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 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 1 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17)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 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 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 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 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 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100 年 9 月 21 日前)完成 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點 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 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集)。

四、須上傳至少 1 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10MB 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1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 時掛號(100 年 9 月 21 日前,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 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上請 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 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5)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18)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 依附件 6 規定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二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 查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者,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 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 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19)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 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 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 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 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 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

(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 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 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 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 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20)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三、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以書面 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 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 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 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 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 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 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10 款(如下表列)。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 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要,事 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21)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 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22)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CK-19

(23)

UB-266-R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 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 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 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八、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 題答案於 9 月 19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 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

九、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

(24)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專用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一)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二)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三)進入建議留言。 (四)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五)進入傳真留言。 (六)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提供最新國家考 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考試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 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址得知有關考試的 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 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 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 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018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0 年 9 月 17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第一試查榜時間:預定 100 年 11 月 7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 時間仍應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壹、常見 Q&A

一、問:民航特考三等飛航管制科別體格檢查表裡的項目是否應該每一項逐 一檢查?如果檢查結果出來,過了報名期限,還會受理嗎?

答:(一)報考民航特考三等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須確實依體格檢查表之 項目逐一檢查。因此,應考人選擇醫療機構時,請先詢問該機構 確認能完全提供本考試所需檢查項目後再作檢查。

(二)應考人若確實因故致體檢不及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可填具本須知 暫准報名切結書(附件 12)後,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

(25)

寄出,申請暫准報名。惟應考人仍應儘速補繳體檢表,若初檢體 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限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本考試。

二、問:民航特考飛航管制科別體檢視力標準為左右眼祼眼或戴鏡架眼鏡或 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達 20/20 以上,近距離 視力達 20/40 以上者,何謂「20/20」及「20/40」?

答:「20/20」及「20/40」即指遠點視力達 1.0 以上,近點視力達 0.5 以 上。應考人是否符合體檢標準,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另依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規定,以非 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 6 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鑑定項 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以其他方法矯正視 力達規定之視力標準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三、問:民航特考所指的複檢及遠點視力與近點視力指的是什麼?

答:所謂複檢係指民航人員特考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

應經體格複檢,該複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有關體格複檢之 各項規定請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查詢。報考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

,遠點及近點視力是否符合體檢標準均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

四、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五、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即可查詢,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二)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三)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 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部 資訊管理處。

六、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 理補正:

(一)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 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 會告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 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二)傳真:若為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可以

(26)

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處傳真:(02)22363223),請 於文件上註明報考等別、組別、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 電話等資料,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本考試試務處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45

、3946)

七、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一)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附 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補費作 業」說明。

(二)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 定,請詳見附件 10。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 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 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試 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8 月下旬至本網站首頁

>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一)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0 年 9 月 2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0 年 9 月 10 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 三科。

(二)如時間太過緊廹,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第 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 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FAQ 諮詢網。

(27)

附件 1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編號 服務地點 暫定需

用名額 工 作 內 容

101 24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服務」,

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 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 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 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 一項專業性服務。

102 5

一、本區飛航公告發布。

二、國外飛航情報區公告交換。

三、飛航計畫簽審發送。

四、飛航前講解。

航 空 技 術

航 空 管 制

10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所屬 全國各地區服務

3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服務。

二、行動通信服務。

三、飛航資料監控。

三 等 考 試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10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所屬航空站 8

一、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

、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 擬訂。

二、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 搶救及緊急救護。

三、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四、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 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五、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 管理。

六、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 與處置。

七、停機坪使用規則。

合計 40

附 註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

得增加需用名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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