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修正總說明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 稱計算方法說明)係依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下稱管 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
為因應我國票券金融公司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 製財務報告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修正,爰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資本 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正,修訂本計算方法說明。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計算方法說明修正部分:
(一)銀行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強化銀 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計算資本適足率,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配合修正「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等相關規定。鑑於票券金 融公司目前仍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二計算資本適足率,為資明 確,爰明定本計算方法未規定者,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 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及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五八八○號令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屬票券 金融公司之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關係認定,修正為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二十七號規定之控制能力來認定。
(三)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將「公平 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採權益法認列之投 資損益」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益」等會計項目名稱修正為「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 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之損益」,並酌作文字調整。
二、表格修訂部分:配合管理辦法及計算方法說明部分之修正,修訂自 有資本計算表(表 1-B)、表外項目—一般表外交易之信用風險加權風 險性資產額計算表(表 2-D)、信用風險標準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表 2-F)、信用風險內部平等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表 3-D)、證券化加 權風險性資產計算總表-標準法(非創始銀行)(表 4-A-1)、證券化 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總表-標準法(創始銀行)(表 4-A-2)及作業風 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表(基本指標法)(表 5-A)等部分項目之會計項目 名稱,並酌作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