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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 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 券。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 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六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
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二倍。但工業銀行發行金融 債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銀行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銷售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之自然 人時,其債券應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其餘情形,
發行銀行或該金融債券,應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銀行發行及銷售金融債券,應告知投資人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等級:銀行或金融債券之評等等級,如係採銀行信用 評等,應提醒投資人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二、投資風險:包括金融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 保險之保障等。
三、重大發行條件:包括金融債券得否中途解約、買回或賣回及其 條件等。
四、如為次順位金融債券,其求償順位及次順位之法律效果說明。
五、其他重要發行辦法及條件。
銀行公開募集發行金融債券應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辦理。
銀行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其發行之金融債券時,應約定由承銷機 構履行第三項告知義務。
第十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 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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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金融債券。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且銷售對象以專 業機構投資人為限之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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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三條修正附件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申請書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影印用紙 A4 印製)
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 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
金融債券總額及每張
面 額 金 融 債 券 利 率
金融債券償還方法及
期 限 目前已發行金融債券
尚 未 償 還 之 餘 額 金融債券發行幣別及
價 格 已核准於有效期間內
尚 得 發 行 之 餘 額 已發行之金融債券有
無違約或延遲支付本
息 情 事 金 融 債 券 發 行 地
承銷機構名稱 簽 證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附
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經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發行標的或發行人之評等資料。
三、會計師就「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規定所出具之查核評估資料。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金融債券發行及募得價款運用之計畫(若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請說明對於銀 行資本適足率之影響;專業銀行募得之價款,應依銀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六、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七、經律師審閱符合發行要件之發行辦法。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本年度截至申請時上月底損益。
十、前各次金融債券發行及執行情形(如有未執行完成者,應說明正當理由)。 十一、依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發行者,應
檢附改善體質、資本適足性或財務狀況之說明。
申 報 人: 銀行 聯絡人及電話:
負 責 人: (簽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