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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函
地址:10341 臺北市塔城街36號 聯絡人:黃豐斌
聯絡電話:(02)2787-7497 傳真:(02)2787-749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048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藥事人員執業時間表(10314048280-1.docx)
主旨: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落實藥事人員親自執業,請貴會惠 予轉知藥事人員於執業處所之明顯處,標示藥事人員執業 資訊,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藥品販賣業依本法第28 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19條規定 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 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藥師法 施行細則第7條亦規定,藥師執行藥品調劑業務時,應在 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配戴藥師執業執照,
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倘若為非藥事人員 進行藥師業務,可依藥師法第24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二、藥事人員執業資訊應包括相片、姓名及執業時段,參考範 例如附件,請貴會轉知藥事人員張貼於門口或作業處所之 明顯處,以供消費者(病人)辨識核對。
三、副本抄送各縣市衛生局,請貴局惠予加強對民眾宣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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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藥事人員未親自執業或其他違規情事,應踴躍向所轄 衛生局檢舉。衛生局應建立檢舉專線,俾利民眾反映相關 訊息。
正本: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基層診所協會
副本:各縣市衛生局、本部醫事司 2014-05-13
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