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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原則五、向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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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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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104 年要點 審查 參考原則

五、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 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 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 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 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 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 滿規定期限者。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 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二)服務條件: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 月 31 日止外,餘 一律採計至 月5 07 日 ,並應檢附正本及影 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

(市)存查。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 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 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 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 得申請介聘。

各縣

( 市 ) 自行控管。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 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

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 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 育法」第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師 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者,可以先以切結 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 (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

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 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 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各縣(市)自行控管。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 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 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 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 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 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 短列情事。

(2)

104 年要點

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時,應附 104 年 4 月 13 日 起至 104 年 5 月 07 日 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或新 式戶口名簿。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 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 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 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 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

2. 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持 有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

3. 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碩 士班等)不予採計。

4. 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願 役可採計。

5. 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無 中斷年資,則准予併計。

6. 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 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商無法 開 具 服 務 證 明 , 亦 無 法 以 其 他 方 式 認 定,不予採計。以營利事業登記所在縣 (市)為採計標準。

7.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 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代替)。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 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 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 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 分。

1.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 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替代)。

2.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3. 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留 證影本。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 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 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 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 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

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1. 單親教師係指喪偶、離婚或未婚育有未成 年子女,或其子女已滿廿歲而仍在學或 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2.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3.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或 子女採計。

4. 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重 大傷病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 公室申請),須在有效期間內。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 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 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

3.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 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 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可 採計為90 分,惟選填縣(市)須為年滿 70 歲者所設籍之縣(市)。

4.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 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替代)

(3)

104 年要點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

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1. 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 簿)。

2. 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 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 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2.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 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單身教師 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

皆可採計為60 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 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已婚 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 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或夫妻一方死亡 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 介聘者,給六十分。

檢附服務證明。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 學校之間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 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 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 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

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3.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

4.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 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 計。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檢附服務證明。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 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檢附服務證明。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

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檢附兼職證明。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 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 一年加給 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 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 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 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 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費 生。

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 為98-102 學年度成績考核。

(4)

104 年要點

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 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 數。

檢附成績考核表。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

十分。 1.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

記功、記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 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 採計)。

2.積分採計自99年5月8日至104年5月7

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同上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同上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同上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 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同上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 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

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 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 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 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 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1.教師只要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符合「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 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 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同意 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 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 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 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 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 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進修、研 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 者,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

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4.積分採計自99 年 5 月 8 日至 104 年 5

7 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 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 分。

檢附證明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

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 1.特教—持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均可填 寫各身心障礙類別(如啟智類、學障類)不

(5)

104 年要點

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 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 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 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 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 於現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 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須有實際任教,但以三類為限。

2.一般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 文件,須提出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 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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