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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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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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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本簡章於 108 年 4 月 23 日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校址: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 2 段 33 號 招生資訊網址: http:// 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聯絡電話:(06)2133111 轉 241、242、243

(2)

目 錄

重要日程表---I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II

壹、依據---1

貳、報考資格---1

參、報名辦法---2-3 肆、應繳交資料---4-6 伍、上課時間與修業年限---6

陸、招生系別、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7

柒、考試科目時間表---8

捌、錄取原則---8

玖、報到---8-9 拾、註冊入學---9

拾壹、成績通知、複查---9

拾貳、申訴辦法---9

拾參、其他事項---10

拾肆、面試試場規則---10

拾伍、筆試試場規則---11

附表一、特殊考生需求表---12

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13

附表三、報名費退費申請表---14

附表四、持外國學歷(力)證明切結書---15

附表五、報到委託書---16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7-18 附錄二、國立臺南大學交通位置圖---19

附錄三、國立臺南大學鄰近住宿資訊---20

(3)

I

國立臺南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期及實施方式 備 註 欄

簡章上網

公告日期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章查詢下載及網路報名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網路填表

報名日期 108 年 5 月 13 日~7 月 4 日 報名費用

繳費日期 108 年 5 月 13 日~7 月 4 日 請完成網路填表並確認報名資料後,始得 產生繳費帳號,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報名表及 書審資料 繳交期限

108 年 5 月 13 日~7 月 9 日

完成網路報名及繳費後,請郵寄報名表件 及各學系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後才算完 成報名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繳費方式

1.ATM 轉帳 2.臺銀臨櫃繳費 3.郵局代收 4.超商代收

1.透過 ATM 轉帳或臺銀臨櫃繳費者可於 繳費完成 1 小時後確認繳費並列印報名 表。

2.透過郵局或超商代收者,因配合郵局或 超商結帳作業,需於繳費完成 3 個營業 日後才可確認繳費並列印報名表,請審 慎考量。

列印准考證

及考場公告 108 年 7 月 12 日 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考試日期 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 考試地點:本校府城校區 錄取公告及

寄發成績單 108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 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成績複查 108 年 7 月 30 日截止 正取生報到 108 年 8 月 5 日至 7 日 一、報名資料繳交方式:

1.郵寄: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2.親自送件:請於報名截止日期前(收件時間:08:30-11:30、13:30-17:30),將報名資料 送交本校教務處企劃組(府城校區誠正大樓1樓104室)。

3.本校地址:府城校區: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榮譽校區:臺南市東區榮譽街67號

4

.

教務處企劃組電話:(06)2133111轉241、242、243

二、修習教育學程之規定:

本班學生擬修習教育學程者,依本校教育學程甄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中心電話:(06)2133111 轉 137

(4)

II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報名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WWW)上操作的系統,建議考生使用最新版本的 Chrome 瀏覽器進行網路報名及各項網路查詢服務,使用網路報名僅需要一臺可上網電腦、瀏 覽器與印表機即可。

二、 網路報名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三、 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話:06-2133111 轉 241-243 或 604 四、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路報名起迄時間:自 108 年 5 月 13 日至 108 年 7 月 4 日止。

※建議考生使用最新版本的 Chrome 瀏覽器。

1.請先檢查系所及報考身分別是否有誤。

2.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或報名資料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 所、身分別,故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務必審慎小心且確認無誤(例:地址 若輸入錯誤,以致成績及錄取通知無法寄達,由考生自行負責。)

3.報名資料若有需造字的文字,於網路輸入時請以*符號代替(例如:李顒明請 輸入為李*明);如係單名,請於輸入時加上一個半形空白鍵(例如:李 明)。

離開報名網頁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輸入報名資料

繳交報名費用

※繳費方式如「繳費方式說明」

繳交報名表、系所指定資料 及相關證明

完成繳費後,登入系統 進行「繳費確認」

並列印:報名資料表 登入系統

完成報名程序及列印准考證

「確認報名資料」後 產生繳費帳號

同意

不同意

1.報名表請黏貼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一張及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2.請以 A4 紙列印報名表。

1.報名表考生簽名欄請親自簽名,並於108 年 7 月 9 日前掛號寄出(以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2.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報名表件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1.考前三天請自行列印准考證(不必貼相片),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2.應考時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並於考試時置於桌上,以便查驗。

繳費方式:

1.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完成 1 小時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2.臺灣銀行臨櫃:繳費完成 1 小時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3.郵局代收:繳費完成 3 個營業日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4.超商代收:繳費完成 3 個營業日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5)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8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依據︰

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規定

貳、報考資格:

一、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者(請見簡章附錄一),惟具備第 7 條「專業領 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身分資格者不得報考。

三、 本考試不招收境外學生,如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等,但符合外國學生及港 澳僑生報考資格相關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相關規定(部分節錄)如下: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 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 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 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 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 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 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 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 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 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 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四、 持外國學歷(力)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經錄取後於報到、

驗證時,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如期繳交或經查核不符者,

取消入學資格。考生報名時,應填寫「持國外學歷證明切結書」(附表四)。

五、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醫師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 人、警察等),其報考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報名表登陸或繳交之資料為依據,所有學歷(力)證件均須錄 取報到時繳交(驗)正本,倘有發生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塗改或不符報 考資格等情事,一經查明,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明者,即開除學籍亦不 發給任何學歷證件;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 格。

(6)

參、報名辦法:

一、網路報名日期:自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止,逾期不予 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網路報名(網址:http://

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網路報名系統於 報名期間內 24 小時開放;考生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內輸入報名資料及完成繳費。

(二)本考試考生僅可報考一個學系,於報名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

三、資料繳交時間:完成網路報名及繳費後,於規定時間內(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止)繳交報名表件(參閱肆、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郵戳 為憑,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四、繳費方式說明:

(一)報名費:新臺幣 1,300 元。

※報考音樂學系進修學士班需加收『術科』考試費用新臺幣 1,500 元,合計 2,800 元。

(二)報名完成繳費後,因重複繳費、溢繳、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因個人因素、

報名資格不符,填具退費申請表(附表三)於108 年 7 月 9 日前提出申請退費。

1.重複繳費、溢繳、因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全數退還。

2.因個人因素、報名資格不符者: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用新臺幣 300 元後,餘數退還。

3.已參加舉行之考試、附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概不予退費。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請先郵寄報名表並檢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由本校審核並確認報名資格後(約 2~3 個工作 天),系統才會產生准考證號碼,考生於考前三天再自行列印准考證。另本校針對戶籍 為外縣市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提供部分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

(四)繳費期間: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止。

(五)上網輸入報名資料,並完成確認後,系統才會自動產生「報名費繳費帳號」,每一筆報 名資料均對應一組繳費帳號,並得於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繳費完成後考生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身份別、選考科目,考生於報名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 報名資料與帳號。

(六)繳費方式:

繳費通路 繳費方式及說明 注意事項

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 (手續費自付)

※僅臺灣銀行核發 之 金 融 卡 於 該 行 ATM 轉 帳 免 收 手 續費

1.請持具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不限本人),利用全臺自動櫃 員機(ATM 繳款)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3.選擇「非約定轉帳」

4.輸入臺灣銀行行庫代碼「004」

5.輸入「報名費繳款帳號」(上 網確認報名資料後,由系統自

1.繳費完成後 1 小時後,再進 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2.請務必檢查交易明細表,如

「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 位(持臺灣銀行金融卡至臺灣 銀行 ATM 轉帳繳費者免扣手 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帳戶 餘額未扣款者,代表繳費未成

(7)

繳費通路 繳費方式及說明 注意事項 動產生)

6.輸入轉帳金額 7.列印交易明細表

功。

臺灣銀行臨櫃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臺灣銀行臨櫃繳款。

繳費完成後 1 小時後,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郵局代收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臺灣銀行臨櫃繳款。

配合郵局結帳作業,繳費完成 後須 3 個營業日後,再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便利超商代收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全臺 7-11、OK、全家及萊爾 富等超商繳款。

配合超商結帳作業,繳費完成 後須 3 個營業日後,再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七)本考試不接受現場繳費,繳費如需手續費,請考生自行負擔。

(八)超商及郵局代收部分,為配合結帳作業,須 3 個營業日後入帳,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請審慎考量。

(九)部份金融機構若於非上班時間轉帳繳費,則於次一營業日方能上網進行繳費確認,如 繳費入帳完成後即可上網列印報名表及准考證(報名表需粘貼相片、准考證不必貼相 片,考試時需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

(十)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如「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持臺灣銀行金融卡 至臺灣銀行 ATM 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帳戶餘額者,即表示轉帳未 成功;其主要原因為帳號、金額輸入錯誤或該金融卡不具「非約定轉帳」功能,若係 輸入錯誤請依繳費方式重新操作,或逕洽金融機關辦理金融卡轉帳功能。

(十一)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8)

肆、應繳交資料:

一、考生報名表:請上網以 A4 空白紙張直式單面列印報名表並在考生簽名欄親自簽名並貼妥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二、學歷(力)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

(一) 普通身分考生:報名時僅需繳交報名表不須繳交(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惟錄取報到時一律繳交(驗)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下 表:

證件 身分

應繳學歷及相關證件 歷年成績單(含最

後一學期成績) 修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

五年制專科畢業生(含應屆)

高中職肄業生(含應屆)

五年制專科肄業生(含應屆)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七年一貫

制肄業生

備註:

高中職及專科學校畢業役男,參加本項考試,依徵兵規則第廿八條「應徵役男延期 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類規定,可憑准考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至學校停止註冊之 日止。

(二) 非普通身分考生:報名時除報名表外必須繳交(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惟錄取報到時一律繳交(驗)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 下表:

身分 應繳交文件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1、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 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者 高中學力證明書

國家考試及格者: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 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 考試及格。

及格證書

技能檢定合格者: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合格證書

2、相關工作證明文件或在職證 明書

(9)

身分 應繳交文件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 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1、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學分證明書

現役軍人(可於 108 年 9 月 9 日前退伍者) 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1、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2、學歷(力)證件影本

三、報考系所規定之書審資料(詳見陸、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因書審 資料不齊全,致影響個人書審資料項目之評閱成績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持境外學歷(力)報考者,應繳交「持外國學歷(力)證明切結書」(附表四)。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需檢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 清寒證明)。

六、「原住民」考生需檢附其本人之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戶籍謄本上並應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原住民考生如逾期未繳交者,或戶籍謄本上未載明山地原住民 或平地原住民記事者,一律視為一般生身份。

七、有需特殊應試需求之考生,請檢附「特殊考生需求表」(附表一)。

八、請將各項表件依順序,由上而下以迴紋針夾好,平放入A4 信封郵寄至本校。

九、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年齡不符者,不得報名。

十、考生寄繳之報名表及學經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一概不予退還。

十一、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繳驗下列之證明文件:

(一) 持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 定,繳驗以下證明文件:

1、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並加蓋驗證章戳(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認 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

(二)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

之規定繳驗經教育部採認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

(三) 持教育部認可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歷年成績 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

伍、上課時間與修業年限:

(一)上課時間: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 6 時 30 分起至 10 時 40 分為原則,並得於周六及周 日排課。

(二)修業年限:4 年,至多可延長 2 年為限。

(三)學位授予條件: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並符合各學系相關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11)

陸、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

學院

別 招生學系 招生 名額

原住民 外加名

考 試 科 目

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共同

科目 專業科目

人文學院

英語學系 28 1 1.國文

2.英文 英文作文與翻譯

1.各科均為 100 分 2.國文×1+英文×1.5+

英文作文與翻譯×2

1.英文作文與翻譯 2.英文

3.國文

環境與生態學院

綠色能源科

技學系 25 1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

1.各科均為 100 分 2. 面 試 ×0.7+ 書 面 資

料審查×0.3=總分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 一、書面資料審查準備如下:

1. 高中(職)在校成績。

2. 自傳與生涯規劃。

3.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公司內提案、獲獎證明、語文檢定、證照、實作作品等)。

二、本系提供超過 25 人次就業媒合機會,將於面試當日提供產業媒合,產業公司代表將擔任面 試委員,媒合成功與否不影響考生入學資格。

三、書面審查資料請連同報名表於繳交資料截止日前寄送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藝術學院

音樂學系 26 1 1.國文 2.英文

1.樂理 2.術科:

①主修:自選曲一首(85%)

②視奏(唱)(15%)

1.各科均為 100 分 2. 國 文 ×1.5+ 英 文

×1.5+樂理×2+術科

×5=總分

1.術科 2.國文 3.英文

一、 招生名額 26名,考生可報考主修樂器分別為鋼琴、聲樂、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吉他、長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斯風、小號、法國號、長號、上低音號、低音號、

打擊樂、理論作曲等 19 種。

二、 術科成績未達 75 分不予錄取,任一主修項目招生人數不足時(含未足額錄取),缺額依總成績高 低不分樂器錄取。

三、 主修樂器招生名額分配如下:

樂器名稱 名額 樂器名稱 名額

鋼琴 5 名 聲樂 2 名

長笛 1 名 單簧管 2 名

雙簧管 1 名 低音管 1 名 薩克斯風 1 名 小號 1 名

法國號 1 名 長號 1 名

上低音號 1 名 低音號 1 名 小提琴 2 名 中提琴 1 名 大提琴 1 名 低音提琴 1 名

打擊樂 1 名 吉他 1 名

理論作曲 1 名 ---- ---- 四、附註:

1.請於報名表填上『主修』樂器名稱。

2.主修樂器自選曲一首(未背譜演奏者,不予計分)。

3.主修聲樂自選曲一首(未背譜演唱者,不予計分)。

4.主修理論作曲現場出題創作,考試時間為90分鐘。

五、 主修打擊者須應考定音鼓、木琴、小鼓(未背譜演唱者,不予計分)。

(12)

柒、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日期時間

系別科目

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

上 午 下 午

8:25 預備鈴響 (可持准考證入場)

8:30~9:50

10:25 預備鈴響 (可持准考證入場)

10:30~11:50

14:00 起 英語學系 國文、英文 英文作文與翻譯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面試

1. 確切時間依綠色能源 科技學系公告為準。

2. 至全部考生面試完畢 為止。

音樂學系 國文、英文 樂理

術科

1.確切時間依音樂學系 公告為準。

2.至全部考生考試完畢 為止。

3.地點:音樂學系 備註:

一、 考試題型有選擇題及非選擇題,請自備文具應試。

二、 考試共同科目國文、英文為選擇題劃卡作答,請自行攜帶 2B鉛筆應試。

三、 考試不得攜帶電子計算機入場。

捌、錄取原則

一、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各科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三、各科成績及總分未達錄取標準,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四、考生各科成績中如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均不予錄取。

五、考生各科成績中如有科目未達學系規定之成績標準,均不予錄取。

六、除原住民考生外,各類特殊身份考生均不予特別優待,原住民外加名額錄取方式如下:

(一) 原住民考生考試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予以錄取;其 名額採外加方式,各學系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二) 原住民考生考試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三) 原住民考生考試成績未經加分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玖、報到

一、正取生應於 108 年 8 月 5 日至 8 月 7 日,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下午 5 時止,攜帶畢業 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詳見肆、應繳交資料)、身分證正本及二吋照片 1 張,親自 至錄取學系辦公室辦理報到(委託他人者請檢附報到委託書,見附表五)。

二、各學系之正取生未於規定之報到日期報到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 遞補;備取生缺額及遞補期限由招生學系另行公告,遞補作業至本校 108 學年度第一學

(13)

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止。

三、報到時尚未取得相關證書者,應於報到時填具切結書,於招生學系規定期限內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

四、放榜後,正、備取生若於報到截止日前仍未收到成績單者,仍應如期辦理報到及繳驗資 料,逾期未報到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如有下列情事者,撤銷入學資格:

(一)未符合報考資格者(詳見貳、報考資格)。

(二)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及驗(繳)證明文件者。

(三)證件不足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

(四)未符合教育部「大學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

拾、註冊入學

一、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時間辦理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日期另行通知。

二、正取生未於規定日期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遞補期限不得逾 本校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及軍公教遺族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

四、上述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成績通知、複查

一、成績通知:成績通知單 108 年 7 月 26 日起寄發,如考生未收到成績單,請以電話或至本校 教務處企劃組查詢補發。

二、申請複查:108 年 7 月 30 日截止,填送簡章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成績通知單,並附回 郵信封及複查費每科 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臺南大學」),向本校教務處企 劃組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時或未附成績通知單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不得要求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調閱或重閱試卷,並以複查試卷卷 面分數及核(累)計分數為原則。

四、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予以補 錄取;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取消其 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拾貳、申訴辦法:

一、考生對本次考試若有疑義事項,應於放榜後十日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 招生委員會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對本校 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二、考生如發覺考試相關事宜有性別、性別性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得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14)

拾參、其他事項:

一、學生一律自費,依修習之學分數收取學分費,每學分收費新臺幣 1,200 元整(若學分費調 整,則按調整後標準收費);學生需繳交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並依各學系課程之需,繳 交實驗(習)費、個別指導費或鍵盤使用費(收費標準另訂之)。

二、凡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醫師公費生、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錄取後有無法就讀 問題,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三、考生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除取消其入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班次係提供具高中(職)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進修;以高學歷低報考本班或曾修習其他學 分者,如欲辦理學分扺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班修業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他系及要求至日間部就讀。

六、錄取及報到通知均以考生報名表上之住址、電話或手機聯絡,請考生登錄資料時務必詳實 正確。

七、本班學生擬修習教育學程者,依本校教育學程甄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 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試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 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 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試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1)考生本人(2)考生報考之學系 (3)辦理錄取生放榜、報到之單位。

九、本簡章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拾肆、面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入場參加面試。

二、考生不得隨身攜帶電子通訊或有妨礙試場安寧器材之手機等。違者扣減面試成績 5 分,並 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全部成績。

三、考生之物品可攜入試場內,置放於指定位置。物品袋內之手機不得開機,如面試開始後經 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面試成績 5 分。

四、考生如有本注意事項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監試或試務人員應予以登記,

並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五、面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將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佈,

不另外個別通知,請考生特別留意。

(15)

拾伍、筆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之考試時間,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如經查核 其他證明文件確為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並將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證件放在桌上,

以便查驗。

二、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入場後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遲到逾 20 分鐘者不准入場;考 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座位標示單之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經監試人員 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四、招生考試測驗題採用電腦閱卷評分,考生須自備黑色 2B 軟心鉛筆,以其他種類筆作答不 予計分,塗改禁用立可白,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如有劃記不明顯或將答案卡污損、折疊、

捲角、撕毀等情事,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非選擇題則 應作答於答案卷上,並限用黑色(含鉛筆)或藍色筆書寫,違者以零分計。

五、各系所考試之科目有加註*符號者,表示此科可攜帶簡易型計算機應考(指僅具四則運算之 簡易功能計算機)。

六、答案紙內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文字、記號或姓名,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之作答區內,寫在答案卷封面或試題上,均不予計分。

八、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九、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頂替及其他舞弊情事或擾亂試場秩序之行為亦不得 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試場,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 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不得隨身攜帶電子通訊或有妨礙試場安寧之器材,如手機、鬧鈴等,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除應用文具、筆墨及透明墊板外,其他物品請放置指定位置。物品袋內之手機及鬧 鈴不得開機,如鈴響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十三、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監考或試務人員應予以登記,並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四、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將在本校網站公佈,不個 別通知。

(16)

附表一

國立臺南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特 殊 考 生 需 求 表

姓名 性別 □男□女 身分證

字號

報考學系 准考證號碼

障礙類別

□ 視障 □聽障

□ 腦性麻痹 □自閉症

□ 其他障礙

障礙程度等級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障礙簡述:

特 殊 需 求

試題需求

1.放大試題:□否,基本字型(word 14 字型)如:恭禧

□是,放大倍率(word 18 字型)如: 金榜

□是,放大倍率(word 26 字型)如: 題名

2.□其他:

輔具需求 1.□枱燈 2. □擴視機 3. □放大鏡 4.□大桌面 5 . □其他:

自備輔具 1.□輪椅 2. □放大鏡 3. □助聽器 4.□擴視機 5.□其他:

其他需求

審核情形 □通過 □不通過 原因:

審核人員核章

(17)

附表二

國立臺南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考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考 試

試 場 第 試場 准 考 證 號 碼

節 次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查得分(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108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名:

備 註

1.考生對成績若有疑問,請於 108 年 7 月 30 日前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時請檢附「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複查費每科 50 元,使用郵政匯票者受 款人為【國立臺南大學】。

3.請檢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函信封一個(貼足限時郵資),並以掛號郵寄 本校 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

國立臺南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查覆表

姓名: 報考學系: 准考證號碼:

複 查 科 目 原始分數 複查分數 (考生勿填)

複查結果 (考生勿填)

□相符 □不相符

□相符 □不相符

□相符 □不相符

□相符 □不相符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

108 年 月 日

(18)

附表三

國立臺南大學108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招生班別 進修學士班 報考系所組別 繳款帳號

(於網路報名系統取得

之帳號,共16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話: 手機:

申請退費原因

□ 重複繳費、溢繳或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全數退還)。

□ 因個人因素申請退費者(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餘數退還)。

□ 報名資格不符(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餘數退還)。

考生本人存款 帳戶資料

( 若 非 考 生 本 人存款帳戶,恕 無法退費)

非 郵 局 帳 戶 將 代 扣 跨 行 手 續 費30元

檢附如下,如經審查核可辦理退費時,逕將款項撥入該帳戶內。

(請擇一填列,並於本表背面黏貼「本人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金融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帳號:

□□□□□□□□□□□□□□

郵局:

__________________郵局__________________支局

局 號 帳 號:

□□□□□□

□ □□□□□□

申請人簽名 審 核

(考生勿填)

招生委員會章戳:

備註

1、 請申請人填妥本表後並於108年7月9日前掛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 受理)寄送或傳真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1) 郵寄地址: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國立臺南大學教務 處企劃組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退費申請。

(2) 傳真電話:06-2149605,傳真後請來電確認,電話:06-2133111轉 241~243

2、因天然災害致本次考試延期,造成考生無法應考,並於公告時程內提 出申請者,退還該項考試全額報名費。

3、已參加舉行之考試、附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概不予退費。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9)

附表四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證 明 切 結 書

本人________欲報考貴校 108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請准予先行 以[_______ 外國學歷證明]辦理報名,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

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等規定辦理學歷(力)驗證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如 期繳交或經查核不符,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

學校名稱(外文)︰

學校名稱(中文)︰

學校所在國別︰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20)

附表五

報到委託書

本人經錄取(或備取遞補)為國立臺南大學 108 學年度進修學 士班 學系,應於 年 月 日檢附相 關文件至錄取學系辦公室辦理報到繳驗手續,茲因故無法親自前 往報到,同意由受委託人於報到當日全權處理報到事宜,本人絕 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南大學 學系

立委託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注意:委託他人辦理報到者,需繳交本人親自書寫之報到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與 受委託人雙方之身分證件正本,否則視為逾期不到。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21)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部分條文)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22)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 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 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 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 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錄二

國立臺南大學府城校區交通位置圖

1.如果您是在臺南火車站,您的選擇有三項:

A.搭計程車:車程約 8 分鐘,車資約 100 元。

B.搭臺南市公車:可搭乘(a)2 路公車:於大南門站下車,再循南門路-樹林街二段-

至本校;(b)5 路公車:於體育公園站下車,再循體育路-至本校南側校 門。

C.徒步:可循火車站(前站左轉)-(直行)北門路-東門圓環-(直行)大同路一段至 一銀-(右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大實小-至本校(步程約 25 分鐘)。

2.如果您是在臺南機場,您的選擇有兩項:

A.搭計程車:車程約 15 分鐘,車資約 300 元。

B.搭臺南市公車:搭乘 5 路公車於體育公園站下車,再循體育路-至本校南側校門。

3.如果您是自行開車,您可選擇:

由仁德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臺南市區)-循東門路-(左轉接)林森路一段-(右轉接)

府連路-(直行後往右前方接)開山路-(左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大實小-至本校,車 程約 20 分鐘。

4.如果您搭乘高鐵至臺南站,您可選擇:

至 2 號出口處搭乘免費接駁車往【臺南市政府】方向(相關轉乘服務資訊,請參考 高鐵網站

http://www.thsrc.com.tw/tc/transfer/transfer.asp)

,車程約 30 分鐘,於第四站

延平郡王祠

下車往回走右轉沿著樹林街至本校(步程約 5~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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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國立臺南大學鄰近住宿資訊(僅供參考)

※價格以各飯店公告為準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嘉南農田水利會臺

南休假中心 臺南市慶中街 13 號 (06)2134003 (06)2144782

1.臺南大學府城校區旁 2.雙人 800,單人 600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

心 臺南市南門路 261 號 (06)2150174~6

1.臺南大學府城校區後 門,步行約 10 分鐘 2.雙人 650,單人 550

南商文教劍橋會館 臺南市南門路 4 號 (06)2140033 單人平日 1300 假日 1400

大億麗緻酒店 臺南市西門路一段 660 號 (06)2135555 單人 6850 起 長榮桂冠酒店 臺南市中華東路三段 336 巷 1 號 (06)2899988 單人 3100 起 哥爸妻夫大飯店 臺南市林森路一段 156 號 (06)2905371 單人 1600 起 亞伯大飯店 臺南市大同路二段 671 號 (06)2686911 單人 1100 起 亞帝大飯店 臺南市東門路三段 31 號 (06)2897360 雙人 1480 起 成光別館 臺南市北門路一段 249 號 (06)2221188 單人 550--900 起

東亞樓大飯店 臺南市中山路 100 號 (06)2226171 雙人 1500 起 光華大旅社 臺南市北門路一段 151 號 (06)2263171 單人 900 起 上賓別館 臺南市北門路二段 35 號 1~3 樓 (06)2216057 單人 450--580

華光大飯店 臺南市民族路二段 143 號 1~8 樓 (06)2221123 單人 1760 起 大立大飯店 臺南市民族路二段 130 號之 1 (06)2220171 單人 1080 起 劍橋大飯店 臺南市民族路二段 269 號 5~11 (06)2219966 單人 2240 起

漢宮大飯店 臺南市中山路 199 號 (06)2269115 單人平日 600 假日 700

富第大飯店 臺南市西華街 20 號 (06)2110011 單人平日 1000 假日 1200

朝代大飯店 臺南市成功路 46 號 (06)2258121 單人平日 1800 假日 195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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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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