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桃園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則
一、 為成為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以及落實社會文化之 推動,系統業者將提供頻道時段供非營利性之公益節目使用,
該公用頻道定於第三頻道。
二、 公用頻道為免費使用之頻道,惟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 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 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1.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
「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如附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 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系統業者。
2.申請使用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二十日前,向系統業者提出申 請,系統業者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如同一時段申請使用者 眾多,則系統業者將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彈性調 整之。如無法依申請使用者要求之時段播出,系統業者將直接 向申請使用者說明理由,並得以協調於其他時段播出。
四、 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申 請使用者、著作權人、分級標示、長度等書面資料(如附申請 書)。涉及版權需由申請使用者應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 明文件、並書寫播送申請書,申請者保證其所委託播送之節目 內容皆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法令規 章,並確保不得有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智慧 財產權或任何私權情事,如有違反,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若 因此致系統業者被訴、被請求、受有任何罰鍰或損害等,申請使 用者應負責出面解決及賠償系統業者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五、 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節目影帶類型:VHS、BETACAM、VCD、DVD。
2. 節目長度:以一百二十分鐘為上限。
3. 同一申請使用者,一周內以七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 者,不得超過三小時。
4. 每一節目以申請播出三次為限。
5. 節目影帶訊號不佳,系統業者有權拒絕受理申請。
六、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如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非屬公益、
社教、藝文性之節目,系統業者得拒絕播出。
七、節目播出後,影帶由系統業者保管十五日,供主管機關備查,
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十五日後由系統業者通知申請 使用者領回。如逾三十日未領回,系統業者概不負擔保管責任。
八、系統業者僅提供公用頻道時段供申請使用,如申請者需系統業 者協助節目拍攝、製作時,應自行與系統業者洽談。
九、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南桃園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申請書 申請使用者
節目名稱
節目長度 時 分 節目分級 □普 □ 護 □ 輔 節目內容綱要
影帶格式 □VHS □BETACAM □VCD □DVD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影帶需領回 □是 □否
備註 申請使用者保證其所委託播送之節目內容皆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 關主管機關所制定法令規章,並確保不得有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專利 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或任何私權情事,如有違反,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 責。若因此致本公司被訴、被請求、受有任何罰鍰或損害等,申請使用者應 負責出面解決及賠償本公司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以下由播出單位填寫 播出時間
第一次 年 月 日 / 時 分 至 時 分 第二次 年 月 日 / 時 分 至 時 分 第三次 年 月 日 / 時 分 至 時 分 播映次數
申請人(簽章) 連 絡 電
話:
地 址: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審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審 查 結 果: □播出 □退回
原 因:
確實播出時間
第一次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第二次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第三次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備 註
主管: 承辦人:
著作授權同意書
茲同意無償授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桃園),將立同意書人下列著 作公開於南桃園第三頻道(公用頻道)播出,為符合播出時之需求,南桃園並得進行播出長度 之調整。立同意書人並保證授權著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圖形、圖片、音樂、動畫、文字、符號、
聲音、顏色、底色等或其組合),並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牴觸現 行法律。如南桃園因立同意書人所提供之資料及內容,招致第三人請求或起訴者,立同意書 人應負責以自己之費用,賠償南桃園所有費用、支出及律師費,並應出面為南桃園答辯,使 南桃園不致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著作:
□立同意書人下列著作
著作名稱 集數 長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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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立同意書人:
身份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