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
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 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本要點之執行、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 如下:
(一) 本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 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 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 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六、 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 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 日數計算。
七、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 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 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