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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歷史背景: From GATT to WTO
WTO 之成立與基本體系
WTO 運作之基本架構
WTO/GATT 之原則與一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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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歷史背景: From GATT to WTO
GATT 與國際貿易組織( ITO )
以 1941 年大西洋憲章 (Atlantic Charter )為始 點
以 1944 年布雷頓森林會議( Bretton Woods )與布 雷頓森林制度做為里程碑
1948 年 1 月 1 日 GATT 生效
1948 年 3 月哈瓦那( ITO )憲章為高峰(以及結束的 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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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年大西洋憲 章
(美國與英國) 領土變更必須符合人民意志
居民自決權(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
無論國家大小抑或戰勝戰敗,均 可以平等之條件進行利用貿易與 其他基本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
推動全球經濟合作與社會福祉之 前進
公海航行之自由 Freedom of the seas
1944 年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
由美國(財政部長 Harry D. White) 與英國( John M. Keynes) 主導
旨在重建戰後國際金融與經 貿秩序
規劃概念:解決 30 年代大 蕭條及「與鄰為壑」政策對
世界經濟之負面影響 White and Key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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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 1 )
--- 「與鄰為壑」對國際經貿之限制
「與鄰為壑」( Beggar thy neighbor) 政策:以 匯率貶值作為強化出口競爭力、降低赤字之工具
•
形成貨幣集團:如英鎊區域 (Sterling area)•
限制國際資金之移動 以關稅障礙 (tariff barrier) 作為強化本國產品生 產之手段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 2 ) --- 關稅壁壘與大蕭條
美國 1930 年通過之 Smoot-Hawley 關稅法案造成貿易障礙與貿易轉向:大蕭條 惡化之原因之一
•平均「從量關稅」由1921–1925 年之 25.9% 提升至 1931-1935 年之 50%
在法案完成立法前,已有 34 國提出抗議並採取報復性關稅
•加拿大對佔雙邊貿易30 %之產品採取報復性關稅
貿易轉向:
•加拿大、英國與法國強化與其他國家之貿易關係
•德國採取鎖國政策(autarky )
對美國之影響:
•進口值:由1929 之 US $4.4 billion 降至 1933 年之 US$1.5 billion
•出口值:由1929 年之 US$5.4 billion 降至 1933 年之 $2.1 billion
•美國 GDP 下降 50 %
•美國出口集中於農產品,導致農民與農業銀行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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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 4 ) --- 成功之條件
對大蕭條之共同記憶
戰後國際強權集中於少數國家
•
英國以支持提案換取戰後美國之援助 單一強權(美國)之領導意願與能力
召開聯合國貨幣與金融會議 The United Nation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nference
簡稱布雷頓森林會議
( Bretton Woods conference )
於 1944 年 7 月 1 日於美國 新罕布夏州布雷頓森林
Mount Washington Hote 召開
44 個同盟國 730 位代表出席
通過了布雷頓森林協定
•
《聯合國貨幣金融協議最 後決議書》•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12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成果
建立國際匯 率規範體系
建立重建國際
(歐洲)經濟經 濟機制
推動國際貿易規 範體系之建立
國際貨幣基金
IMF
國際復興與開 發銀行
IBRD
GATT/IT
O
從布雷頓森林會議到 GATT/ITO
布雷頓森林會議建議就降低國貿障礙與增進國際商業互惠關係上謀求 達成協議
1945 年美國發表文件,建議對「國際貿易憲章」與成立「國際貿易組 織」之談判召開會議
1946 年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The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第一次會議決議,舉行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
,並成立準備委員會
1946 年 10 月美國提出「國際貿易憲章」建議草案
1947 年召開第二次準備會議
•草擬將於 1947 年於古巴哈瓦那召開之「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
提出之「國際貿易憲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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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之成立與 ITO 的失敗( 1)
ITO 憲章草案共 9 章 106 條
•
包含勞工標準、經濟發展、國際投資、限制性商業 行為等章節 GATT 本僅為 ITO 憲章之一章
•
降稅談判與 ITO 憲章草擬同步進行•
承諾表與其他條款被成稱之為「關稅暨貿易總協 定」GATT 之成立與 ITO 的失敗( 2)
GATT 於 1947 年完成談判, 194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共 有 23 個簽署國
•
澳洲、比利時、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中華 民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盧森 堡、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荷蘭、敘利亞、南羅德西 亞、南非共和國、英國和美國•
透過「暫定適用議定書」 (Protocol ofProvisional Applications) ,先於 ITO 成立前發 生效力
美國互惠貿易協定法(貿易談判授權法)將於 1948 年失效
•
屬於 ITO 憲章之一章,故僅有關稅相關規定與承諾,欠缺 組織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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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之國際法效力
GATT 第 26 條 接受、生效與登記
•
本協定簽訂日應為 1947 年 10 月 30 日。•
本協定應留待已於 1955 年 3 月 1 日前成為本協定之 締約國,或為參加本協定正在談判之締約國接受。•
本協定附件八所列之政府接受本協定者,其關稅領域 之對外貿易總額,佔該附件所列該政府之關稅領域之 對外貿易總額百分之八十五時,自接受文件存放於「大會」執行秘書之後三十日,本協定生效。對其他 政府自接受文件存放日後第三十日生效。
僅有賴比瑞亞與海地提交接受文件…
依據「暫定適用議定書」運作
GATT 之成立與 ITO 的失敗( 3)
哈瓦那會議於 1947 年 11 月召開,至隔年 3 月完成
•
共有 54 國參加•
完成「哈瓦那世界貿易憲章」 (Havana World Trade Charter) 與建立「國際貿易組織」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協議
•
成立 ITO 臨時委員會,推動 ITO 並提供 GATT 秘書 工作18
GATT 之成立與 ITO 的失敗( 4)
國際貿易憲章與 ITO 未能獲得美國會支持
•
保護主義者繼續存在•
意味著放棄國會權限: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貿易屬 於國會之權限•
1948 國家安全會議做成冷戰開始之決議•
1948 馬紹爾計畫全面展開:重建計畫包含歧視性限制、匯率管制,美國單方開放
•
1950 韓戰爆發:成立 NATO 更為緊迫 杜魯門政府於 1950 年宣佈放棄
GATT 成為孤兒
GATT 之運作
從臨時協定到「事實上」之國際組織
•
成為 UN 之專責機構之一•
成立大會、代表理事會、委員會、專家小組等•
成立秘書處•
均無法律依據:絕無僅有之異數 ROC 與 GATT
•
創始締約國:於 1948 年完成簽署•
1950 年 5 月 5 日退出 GATT20
由 GATT 到 WTO
年度 回合 談判主題 參加國
家
1947 第一回合 關稅 23
1949 第二回合 關稅與條文修正(配合 ITO 憲章之通過) 13
1951 第三回合 關稅 38
1956 第四回合 關稅 26
1960-
1961 第五回合
(狄倫回合) 關稅 26
1964-
1967 第六回合
(甘迺迪回合) 關稅及反傾銷措施 62
1973-
1979 第七回合
(東京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及各項架構性規約,如
:輸入許可證程序、海關估價、技術性貿
易障礙、牛肉及國際乳品協定等 102 1986-
1994 第八回合
(烏拉圭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
、爭端解決、紡織品、農業、設立 WTO 等 123 2001-
2012 杜哈發展回合 農業、貨品、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環境
、發展、便捷化、貿易規則 153
第二部分
WTO 之成立與基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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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WTO 之醞釀
戰後至八0年代期間,未有任何成立國際間貿易組織 之提案, 1990 加拿大提議設立世界貿易組織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
同年 EU 表示贊同,但建議改名為多邊貿易組織
( 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 , MT O )
WTO 之成立
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簽署「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 組織協定」(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
,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各國同意 GATT 與 WTO 併存一年後,其後 GATT 功能即 完全被 WTO 所取代,使 GATT 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 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
至 2012 年 2 月共有 153 個會員,是經貿事務的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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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與 WTO 之主要差異( 1)
GATT WTO
法律性質
多邊國際協定,法律上不 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 人格(僅事實上產生國際 組織之功能)
獨立之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人 格與法律能力
規範內容 GATT 為規範與貨品貿易 有關之協定
WTO 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 GATT 1994 之外,尚包括「服務貿易總 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 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政府採購協定等
GATT 與 WTO 之主要差異( 2)
GATT WTO
成員
GATT 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 組織,成員稱為「締約國」
( Contracting Parties )
而 WTO 乃係一國際組織,其 成員則稱為「會員」
( Members )
組織效力 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批准,
未設之永久組織
經會員國編各國對外締約程 序批准,具有國際法人格之 永久機構
爭端解決 機制
GATT 第 23 條訂有有關爭端 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 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
而 WTO 爭端解決機制則較 GATT 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 束力,經 WTO 爭端解決機構 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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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OMC
WTO in a snapshot
是一個提供「雙 / 複邊」談判 的組織
是建立「多邊」規則(義務與規 範)的機構
是一個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的法院
是管理會員貿易政策與作法是否 符合 WTO 規則的機構
談判場所
法院 執行規則 WTO
貿易政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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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協定架構
基礎立法 設立WTO 協定
貨品 服務業 智慧財產權
基本總協定 GATT GATS TRIPS
細部協定 農業協定 紡織品協定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 TBT )食品安全檢驗 與動植物防疫措施協定
( SPS ) 投資協定政府採購協定
自然人移動附件 電信附件金融附件
航空協定
市場進入承諾 承諾表 承諾表
爭端解決機制 爭端解決協定
透明化 貿易政策檢討協定
WTO
組織 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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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入會經過
1990 年 1 月 1 日向 GATT 提出入會申請,並於 1992 年 9 月間獲同意成立工作小組
1995 年 12 月 1 日申請轉換為 WTO 入會申請案
完成與 30 個會員雙邊談判
2001 年 11 月 11 日杜哈部長會議通過我入會案
2001 年 12 月 2 日向 WTO 遞交同意書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獨立關稅領域』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簡稱 TPKM) 的名稱成為 WTO 第 144 個會員
『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TAIWAN, pkm to the WTO 』
WTO 的重要性:
是我國少數具正式會員地位之國際(法人)組 織
溝通協調場域
國際經貿事務練兵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