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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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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住民財物代管注意事項

106 年 1 月 25 日高市社老福字第 10630596800 號簽奉准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人 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妥善保管住民財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住民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因重病住院治療者。

(三)養護、長期照護有代管需求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協助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財物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及金融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印鑑。

(三)現金。

(四)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五)其他財物。

四、住民須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簡稱託管住民),應填具財物託管申請 書,向機構提出申請,經機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 人認定後,指定專人(以下簡稱保管人)辦理;託管住民申請領回託管財 物時,應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交機構存查。

前項之申請,得由住民之親友或代理人代為協助辦理,無親友或代理人協 助者,得由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協助辦理。

五、機構對於住民託管財物應設立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詳實登錄,並依下列保 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金融卡、印鑑、遺囑或其他財物等應分別指定 專人保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存放金融機構或機構 保管箱保管。

(三)現金應存入託管住民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帳戶者,由負責人或 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開立,印鑑另行指定專人保管;並詳細記錄託管金 收支明細表。

前項第二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六、託管住民申請代領儲金零用或代為購買物品時,應先填寫提領託管款申

(2)

七、財物託管申請書、領回託管財物收據、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金收支明 細表、提領託管款申請書應每個月由保管人陳報負責人,負責人並得不定 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

八、住民財物代管執行情形及登記書表,由本局定期查核,查核不符規定者,

應請機構限期改善完成。

九、住民退(離)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領回 託管財物,相關資料應由機構建檔保存;住民無法辦理或無代理人者,由

負責人或由其指定之人代為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

(3)

附件一

(機構名稱)住民財物託管申請書

本人

無法自理財物(如附委託保管財物清冊),

茲向 (機構名稱)寄託下列財 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申請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4)

附件二

(機構名稱)住民領回託管財物收據

本人

茲向 (機構名稱)領回下列託管財 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具領人簽章: □本人 □代理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5)

附件三

(機構名稱 ) 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

託管人

姓名 託管物品 物品特徵

(附相片) 單位 數量 承辦人 主管 領回

日期 承辦人 主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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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四

(機構名稱)住民託管現金收支明細表

託管住民姓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經手人 主管 金額(單位:元) 備註 收入 支出 餘額

(8)

附件五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申請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辦項目

□委託代存款,金額

□委託代提款,金額

□委託代領財務,金額 元 品名/數量

□委託代購物品,金額 元 品名/數量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

………請蓋騎縫章………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領取證明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託代存款 /□委託代提款 /□委託代領財務 /□委託代購物品 經核對無誤,此據。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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