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住民財物代管注意事項
106 年 1 月 25 日高市社老福字第 10630596800 號簽奉准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人 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妥善保管住民財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住民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因重病住院治療者。
(三)養護、長期照護有代管需求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協助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財物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及金融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印鑑。
(三)現金。
(四)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五)其他財物。
四、住民須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簡稱託管住民),應填具財物託管申請 書,向機構提出申請,經機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 人認定後,指定專人(以下簡稱保管人)辦理;託管住民申請領回託管財 物時,應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交機構存查。
前項之申請,得由住民之親友或代理人代為協助辦理,無親友或代理人協 助者,得由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協助辦理。
五、機構對於住民託管財物應設立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詳實登錄,並依下列保 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金融卡、印鑑、遺囑或其他財物等應分別指定 專人保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存放金融機構或機構 保管箱保管。
(三)現金應存入託管住民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帳戶者,由負責人或 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開立,印鑑另行指定專人保管;並詳細記錄託管金 收支明細表。
前項第二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六、託管住民申請代領儲金零用或代為購買物品時,應先填寫提領託管款申
七、財物託管申請書、領回託管財物收據、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金收支明 細表、提領託管款申請書應每個月由保管人陳報負責人,負責人並得不定 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
八、住民財物代管執行情形及登記書表,由本局定期查核,查核不符規定者,
應請機構限期改善完成。
九、住民退(離)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領回 託管財物,相關資料應由機構建檔保存;住民無法辦理或無代理人者,由
負責人或由其指定之人代為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
附件一
(機構名稱)住民財物託管申請書
本人 因
無法自理財物(如附委託保管財物清冊),
茲向 (機構名稱)寄託下列財 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申請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附件二
(機構名稱)住民領回託管財物收據
本人 因
茲向 (機構名稱)領回下列託管財 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具領人簽章: □本人 □代理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附件三
(機構名稱 ) 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
託 管 日 期
託管人
姓名 託管物品 物品特徵
(附相片) 單位 數量 承辦人 主管 領回
日期 承辦人 主管 備註
附件四
(機構名稱)住民託管現金收支明細表
託管住民姓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經手人 主管 金額(單位:元) 備註 收入 支出 餘額
附件五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申請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辦項目
□委託代存款,金額 元
□委託代提款,金額 元
□委託代領財務,金額 元 品名/數量
□委託代購物品,金額 元 品名/數量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
………請蓋騎縫章………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領取證明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託代存款 元 /□委託代提款 元 /□委託代領財務 /□委託代購物品 經核對無誤,此據。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