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109年2 月 華 民 國 版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印
申請設立高雄市私立托嬰中心手冊
申 請 設 立 高 雄 市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手 冊 目 錄
一 、高雄市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設立步驟與流程…………………
二 、高雄市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設立須知…………………………
三 、相關申請表件
( 一 ) 申 請書……………………………………………………
( 二 ) 計 畫書……………………………………………………
( 三 ) 托 育契約範本……………………………………………
( 四 ) 高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概況表……………………………
( 五 ) 高 ( 範 )……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組織章程及收托原則 本
( 六 ) 特 ( 範 )……… 約醫師證明 本
( 七 ) 組 ( 範 )……… 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本
( 八 ) 高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一覽表…………………
( 九 ) 房 ( 租 ) 用 ( 範 )……… 地產借 同意書 本
…
( 十 ) 土 … 地及建物標示 ………………………………………
( 十 ) 高 ( 範 )……… 一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財產清冊 本
( 十 ) 高 ( 範 )……… 二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收退費基準 本
( 十 ) 高 ( 範 )……… 三 雄市私立托嬰中心預算書 本
四 、相關法規
( 一 ) 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二 ) 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1 3
7 8 9 18 19 22 23 24 25 26 28 29 30
32
( 三 ) 私 立兒童及少年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四 ) 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五 ) 高 雄市弱勢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 六 ) 高 雄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 七 ) 高 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八 ) 高 雄 市 營 業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自 治 條
例 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 九 ) 托 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 十 ) 直
67 78 84 92 94 97
99 101
118 124 127 131 136 139 143 146 162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托 育
準 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
( 十 ) 托 一 嬰中心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 十 ) 人 二 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 十 ) 飲 三 用水管理條例………………………………………
( 十 ) 飲 四 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十 ) 室 五 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十 ) 違 六 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十 ) 食 七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十 ) 托 八 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 十 ) 參 九 考資料………………………………………………
164
高 雄 市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申 請 設 立 步 驟 與 流 程
一 、申請步驟:
步
驟 一
: 查 明 所
欲 使用之建物所在土地分區使用是否得設置社會福利設施。
步 驟二:
查 明 建 築 物 核 准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托 嬰 中 心 使 用
, 如 建 築 物 原 核 准
1
用 途 非 托 嬰 中 心 使
用 ,請先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F3 類 ) 。 托嬰中心
步
驟 三
: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核 准 變 更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後 ,請依規定辦理立
案 立 書表及相關 件 申請,所 需 案 文 均需 1
式 3份
( 1份 本、 2 正
2
份
影 書表可 社會局 供之空 表格影印使用。 本 ) ,立 案 就 提 白
步
驟 四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後
, 將 先 行 審 核 書 面 申 請 文 件
, 經 審 核 書 面 資
3
料 通 過
, 將 會 同 工 務 局
、 消 防 局
、 工 務 局 違 章 建 築
處 大隊 及衛生局 理 衛 生 所人員
就 勘察 。 申請設立之機構實地
步
驟 五
: 經 審 查 通 過
, 合 於 立
案 將 予 案 並 發 文 規定 准 立 , 核 核准公 及設立許可證書。 ,
4
二 圖 、流程
:
5
申請人 備齊所需文件
社會局 書面審核 退還申請人補件或退件
申請者檢送招牌照片
法 院 申請財團法 人者,向法 院聲請登記
期 限
三個月
(二)申請設立許可 (一)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
申請人
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審核
消防局 審核
申請人 辦理聯
合會勘
(
工務局、消防 局、衛生
局、社會局
)
彙整審查結果 通知改善
發文准予設立並函知相關 單位
符合 不符合
申請人依會勘單位提具事 項改善完成後向社會局申 請複查
符合
核發設立許可證書 不符合
符合
(含室內裝修)
高 雄 市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申 請 設 立 須 知
一 6
、 為 符 合 維 護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 積 極 推 展 托 兒 服 務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兒
童 7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等 準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規
定 訂 定本申請須知。
二
、 凡 本 市 各 機 關
、 8
學 校
、 團 體
、 工 廠
、 公 司 附 設
或 設托嬰中心 均 , 私人 創 須依法向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設 立 許可。
三
、 申 請 設 立 托 嬰 中 心 應 有
固 且該 建築物核准用途 符合托嬰中心 定 地 點及 完整 專用場地, 應
(F-3類 ) 使
用
, 並 以 使 用 地 面 樓 層 一
樓 9
至 三 樓 為 限
。 另 托 嬰 中 心 室 內 樓 地
板 活動面積 , 主 活動 空 後,合計 應達 面 積 及室外 扣除 非兒童 要 間
60平 公 方
尺 以
上 。
四 應檢具 、設立托嬰中心
申 請 書
及 下列各 文 裝訂 項 件 1 式 3
份
, 案 得收托兒童。 報 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 後, 始
項 內 容 說 目
明 註 備
一 、立
案 申請書 1. 機 名稱 構
2. 機 構地
址
3. 創
辦 責人 等 人 及 負 基本資料
格
式 見 附 件(一)
二 負 、
責 人
資 責 身 反 影本 料 人 1. 負 分證 正 面
2. 負
責 無犯罪 錄證明 人 紀
三 1. 計 緣起 、計畫書 畫
2. 設 立目
的
3. 機 模 構業務及業務規
4. 服 ( 收 ) 對 及人 數 務 托 象
5. 服 務項目
6. 預 定營
運 日 期
7. 服 務契約
8. 預
期 益 效 等
1. 計 式見附 畫書格
件
( 二
)
2. 服 ( 範 ) 見 件( 三 ) 務契約書 本 附
四 、
機 構 位
平 1/100 比 面圖以
例 明: 圖並 註
1. 樓 層
2.
10
置 圖
及 之 間面積 說 平面 各 活動 空 、用途 明 圖 隔間
( 單 : 位
平
方 公 尺)
3. 室 內、室外
活
動 空 間總面積
( 單 : 位
平
方 公 尺)
五 1. 名 、概況表 稱
2. 設 立地
址 電話 、
3. 場 地概況
4. 收 方式 及收托人 數 托
5. 組 織
6. 負
責 人 ( 團 ) 基 體 本資料
( 如 以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者
, 須 另 備 捐 助 章 程
、 董 事 名 冊 及 身 分
格
式 見 附 件(四)
11
證 影 本
、 法
人 董 及
事 印
鑑 董 議紀 錄 及 事會會 )
7. 開
辦 日期
六
、 組 織 章 程
及 收托原則
1. 設 置目
的
2. 收 方式 及收托人 數 托
3. 組 織
4. 經 ( 收 費 支與
減
免 )
範 本格
式 見
附 件( 五 ) 。
特 ( 範 ) 見 件( 六 ) 。 約醫師證明 本 附
七
、 組 織 架 構
及 人員編制
1.
主
管 及 工 作人員人 數
2.
進
用 資 格 及條件
3.
工 作項目
4.
工 作福利
5.
行
政 差 管理規 等 管 勤 定 理 事項 ( 如 )
格
式 見 附 件( 七 ) 。
八
、 工 作
人 員一覽表
1. 職 稱
2. 姓 名
3. 性 別
4. 出
生 年 月 日
5. 身
分 統 證 一編 號
6. 學 / 證 歷 照
7. 住 、 址
電 話
1.
各
工 作 人 員請 檢具學歷 證件,
專 結 業人員
訓 證
書 或
相 關證照證件,
身 分證影本影本及 3
個
月 檢 內 體 格 查表 【含 A
型 體(IgM Anti-HAV及 肝炎抗
IgG Anti-HAV)及
結 核病 胸部 X
光 檢
12
查
、 傷 寒 檢 查
】 正
本 無犯罪 錄證明及 切結 書。 、 紀
2.
主
管 直轄市、縣 人 員 另需檢附 ( 市 ) 由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管機關 開 所 主 立之服務年資。
3.
格
式 見 附 件(八)
九 、房
舍 權 影本 證明 1. 土 有 狀 地及建物所
【
如 租借, 公證之 係 應檢附 期間 5
年 以 上 之 租 賃 契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 並 不
1. 租 ( 借 )
用 式見附 同意書,格
件
( 九
)
。
2. 土 地及建物標示,格
式 見
附 件 ( 十 )
13
得 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得 任 意 終 止 之 約 定
。 檢 附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者
, 應 檢 附 辦 理 相 同 期 間 之 地
上 登記 之證明 件。 】 權設 文 定
14
2.
符 合
托 嬰中心用途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3. 建 築物
竣 圖 工
4. 消 安全 機 文 防 設 關合格 備
件
及
圖 說
5. 建 築物室內
裝 修 合格證明
十 1. 教 、財產清冊
保 教具
2. 遊 體 戲
能 設備
3. 辦 公用
具
4. 消 設備 防
5. 保
健 設備
6. 其 他
財 式見附 產清冊、格
件 ( 十 ) 一
十 含 一、收退費基準
收 費 基 準及退費基準
格
式 見 附 件( 十 ) 二
十 收 二、預算書
費
情 及全年 入 出 式 形 收 見 附 預算全年支 預算 格 件 ( 十 ) 三
十
三
、 履 行 營 運 擔
保 證 明
提 供
負 半 以上 定 存 額 數 金 責人 名義 之 年 存單 影本 定 下限 :月費 * 收 托人
十
四
、 公 共 意
外 責任險
投 單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影
本 參 高 106 年 2 月 13 照 雄市政府社會局
日
高 保 市 社 婦 字第 10631166200
號
公 告
托 最低 保險 金 嬰中心投保
額
:
每
一 人 體 新台幣 個 身 傷亡 : 300 萬
每
一 故身 體 新台幣 事 傷亡 : 2,000 萬
每
一 故 新台幣 事 財產 損失 : 200 萬
保 期間 險 總
保
險 金 額: 新台幣 4,800
15
萬
五 單位 及 、相關
聯 繫 電 話
(1)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 變 更 用 途 及 樹 立
招 牌廣
告 逕洽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電話 : , 等有 關事項,請
336-8333 轉 2418-2425 、 2282。
(2) 建 物 消
16
防
安 有 逕洽 高雄市政府 火災 預 電話 : 全 設 施 關事項,請 消防 局 防科 ,
812-8111 分 2101~2126 。 機
(3) 有 關 設
置 托嬰中心
稅 問題 ,請 逕洽 財政 部 局 查二 科 電話 : 務 高雄市國 稅 審 ,
7256600轉 8420、 8428。
(4) 主
管 科 電話 : 機 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 ) 337-
3379或 337-3380 。
17
附
件 一
高 雄市私立 托嬰中心設立許可申請書
申 日期 : 年 日 請 月
機 名稱 聯 構 絡電話
設 立地
址 路 街 巷 高 ( ) 段 弄 號 雄市 區
樓 : 層
□ 面層 層 □第 三 地 □第 二 層
負
責 分 統 人 證 身 一編 號
設 置類
別 設 團體 創 □ 私 創 □ 設 機 電子 人 構 信 箱
機 面積 構
使 面積 : 用執照
平
方 公 尺
室 活動 : 外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機 總面 構 積
:
尺 平方 公
土 現 地
況 責 □ 賃 屋 況 責 □ 賃 人 現 人 自 自 □ 負 有 租 房 □ 負 有 租
收 托人
數
檢 資料 附
( 依
序 排 列 )
□ 負
責 人 資 料
□
計 畫書
□
機 平面 構 圖
( 含
中 心 地 址簡易位 置、 交通路線圖 )
□
概 況表
□
組 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
組 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
工 ( 含 作人員一覽表
相 文 關 證 明 件)
□
土 有 地及建物所
權 狀
□
經 期間 5 公證之
年 以 上
之 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
建 物
租 契約書影本 賃
□
建 竣 築物使用執照及
工 圖說 影本
□
消 安全 文 防 設 備 機關合格
件 及 圖說
□
建 築物室內
裝 修 合格證明
□
財 產清冊
□
預 算書
□
收 退費基準
□
履 營 行
運 保證 金
□
公 共意外責任險保險
單
上 事項 附 列 及 所 申
請 文 影 有不 實, 願負 法 責任。 本 件 ( 含 ) 均 實, 律 屬 如
請
派 請准 予 員實 惠 設立。 地 查 核,
申 ( 請 請人:
簽 章)
身
分 統 : 證 一編 號
住 : 址
電 : 話
附
件 二
高 (範 ) 雄 市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計 畫 書 本
一 緣起 、計畫
二 、設立目
的
三 模 、機構業務及業務規
四 ( 收 ) 對 及人 數 、服務 托 象
五 、服務項目
六 、預定營
運 日 期
七 、服務契約
( 可 酌 參
托 嬰
中 心 托 育契約範本 )
八 、預
期 效 益
【 項目,請 詳細填列】 以上各
附
件 三
托 嬰中心托育契約範本
契 約內
容 明 說
本 契約
於 中華民國 ____年 ____月 ____
日
經 甲方 ____ 審 閱
日
( 少 契 約 審閱期間 為 5 日 ) 至
甲 方簽
章
:
乙 方簽
章
:
一 消 、明定
費 契約 審閱期間 者 。
二 審閱期間 、契約
係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 參 酌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重 要 性
、 涉
及 多寡 及 事項, 事 項 之 複雜 程度 等 以
五
日 內 合理 以 審閱期間 。 為
立 ˍˍˍˍˍˍ( 以 ) 委 契約書人 下簡稱甲方 託
ˍˍˍˍˍˍˍˍ (
托 名稱 , 嬰中心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未滿 ) , 顧 照
2歲 ( 以 幼兒 )ˍˍ 之兒童 下簡稱
身
分 統 : 證 一編 號 ˍˍˍˍˍˍ , ˍˍ年 ˍˍ月 民國
ˍˍ日
生 雙方 同意 訂 下 , 定本契約如 :
一
、 甲 方 須 為 幼 兒 之
父 母 親 或
監 可與 乙方訂 此 護 人 方 定 契約書。
二 、
請 比 對 身 分 證 及
戶 資料, 分資料之核定。 籍 注 意 身
三
、 委 託 人 如 未 滿 二 十 歲 且 未 結 婚
, 應 得 其
法 代 生 。 定 理人之同 方 效 意 , 契約
一 適 、契約
用 之
範 圍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之
一 係有 關本契約 適 、本條
用
範 圍 之約定。
二 乙方 供 、 除 提
照 顧 服 務 外
,
幼 兒 照 顧 及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 以 下 簡 稱 本 服 務
) 及 甲 乙 雙 方 關
於 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 本服 義 務 之 權利
尚 提 供 餐
點 服務, 適 。 等 均為 本契約 用範 圍
二 容 、契約之內
以 下 各 款 視 為 本
契 部 約之一
分
, 與 本
契 具有 相同之 力 約 效 :
( 一 ) 乙 方有
關 本
服 告 宣 務 之 廣 或 傳內 容
( 併
入 件中 契約 附 ) 。
( 二 ) 家 須知 長 。
本 容 契約內
, 利 應 於幼 兒之 解釋 。 為有
一 、本條規定契約內
容 適 效 。 及 用 力
二
、 除 本 契 約 外
, 締 約 前 所
為 之 廣 告 或 宣 傳
、 締 約 時 之 說 明 及 本 契 約 中 所 使 用 之 附 件
, 亦 應 作 為 規 範 當 事 人 間 權 利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