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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 協定簡介及可能商機- 投資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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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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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 協定簡介及可能商機-

投資及服務業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徐崇欽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

大綱

A. 如何查閱台巴 FTA 協定有關投資及服 務業部份之規定

B. 如何查閱投資及服務業負面表列清單 C. 參考資料:

壹、雙方相互投資情形 貳、台巴 FTA 協定簡

參、肆、伍、巴方開放情形 陸、總體影響評估

(3)

A. 如何查閱台巴 FTA 協定有關投資及服務 業部份之規定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 _fta.htm

協定本文 (Text of Agreement) 下有:

中文版  

English Version

Versión Española

(4)

B. 如何查閱投資及服務業負面表列清單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 _fta.htm

網頁內有“ ANNEXES for Chapter 10

Investment, Chapter 11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and Chapter 12 Financial Services” ,分 為  

Explanatory Notes、 List of the ROC

List of Panama 三部份

如有疑問,請電洽 (02)2397-7235 徐崇欽先生

(5)

C. 參考資料

壹、雙方相互投資情形

2003 年 7 月

件數 金額 主要服務業別 巴國對

我國

48 6.7 億美 元

航運、貿易、金融

、製造業、批發

我國對 巴國

58 9.3 億美 元

金融、航運、貿易

、製造業、零售業

、其他服務業

(6)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條文部分

服務業相關條文:協定第四部分,第十章至第十

章。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_fta.ht m

第十章:投資

第十一章:跨邊境服務貿易 第十二章:金融服務業

第十三章:電信服務業

第十四章:商務人士暫准進入 ( 下一頁 )

(7)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條文部分(續)

第十四章 商務人士暫准進入

締約國在符合公共衛生及國家安全情形 下應准許下列商務人士進入:

 一、商業訪客 (WTO plus)

 二、貿易商與投資者 (WTO plus)  三、跨國企業內部人員移動

上述准許進入之措施仍須遵守一國根據

其相關特定法規對於特定專業或商業活

動所作之相關規定。  

(8)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一、負面表列之意義:

包含服務業之跨境提供服務與投資之保留措施

如有違反 FTA 協定條文之措施須列表,否則即視 同完全符合 FTA 條文,亦即對締約國開放市場且 無歧視性待遇。

  ( 例 ) 要求零售業者須為巴國國民:必須列表。

  ( 例 ) 禁止外國人投資軍火業:不須列表,因為 本協定不適用於政府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 之措施。

(9)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

協定中稱為保留之種類( type of reservation )

包括以下幾類:

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之保留:即 現行或未來擬定之法規措施中有牴觸協定中國 民待遇原則者。

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之保留 : 牴觸協定中最惠國待遇原 則者。

(10)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續)

當地呈現 (Local Presence) 之保留:要求須 在締約國設立商業據點始得提供服務者,例如 我國許多專業服務業。

實績要求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之保留

:主要出現在製造業,如規定生產之產品須出 口一定比例,或採購被投資國之物品。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Management and

Boards of Directors): 規定董事長、總經理 或一定比例之董事須為特定國籍之限制。

(11)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金融獨有者)

 設立權 (Right of Establishment) 之保留

:有不准他國設立金融機構之情形時。

 跨境貿易 (Cross-Border Trade) 之保留:

有不准跨境提供金融服務之情形時,我國之 金融負面表列 (Annex VI) 對此全做保留。

 新種金融服務及資料處理 (New Financial Services and Data Processing): 有不允 許新種金融服務及資料處理之情形時。

(12)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三、負面表列架構

Annex I: 現有措施之保留  Annex II: 未來措施之保留

Annex III: 保留給國家之服務業 Annex IV: 最惠國待遇例外

Annex V: 數量限制

Annex VI: 金融服務業

    

(13)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一、巴方在WTO之承諾情形大要:

1. 水平承諾:在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模式四 ( 自然人呈現 ) 巴國對外籍員工之僱用比例、

條件及人數有限制。

2. 電腦服務:僅承諾諮詢服務、軟體執行、輸入準 備服務、資料處理及製表、分享時間服務、資 料庫服務及硬體維修服務,未似我國承諾全部 電腦服務業。

3. 廣告服務:巴國承諾模式三須與巴國公司合作。

(14)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一、巴方在WTO之承諾情形大要: ( 續 )

4. 金融 : 巴國未對保險中介(包括代理、經紀、

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附屬服務 ( 包 括理賠、精算服務及顧問服務 ) 做出承諾。

巴方亦未對「金融資產之清算服務」承諾。

5. 空運、鐵路及公路運輸:巴方未作出承諾。

6. 海運:巴國未對海運服務業做出承諾。

(15)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二、巴方負面表列清單大要:

清單別 清單數 涉及業別或議題 Annex

I

24 配銷、公用事業、巴拿馬運河、

演藝人員、觀光、視聽、電信、

教育、礦業、漁業、保全、公關

、海運、空運、專業服務 Annex

II

7 少數民族、弱勢族群、巴拿馬運 河、國營事業、快遞、營建、漁 業

(16)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清單別 清單數 涉及業別或議題

Annex III 1 郵政電報、彩券、電力 Annex IV 1 航空、漁業、海運

Annex V 4 農業、電信、旅館餐飲 Annex VI 5 銀行、保險

二、巴方負面表列清單大要: ( 續 )

(17)

C. 參考資料

肆、巴方開放情形(涉及所有部門)

一、土地取得之限制 :

1. 外國政府或半官方機構不得取得巴國土地,除非 法律許可,例如大使館用地。 (I)

2. 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含外資之巴國法人,不得取 得靠近邊境 10 公里處之國有或私有土地。 (I) 二、國營事業民營化之限制:

 在售出或處分國營事業或政府之持股或財產時,

巴拿馬保留對他國人民採取限制之權利,包括技 術、資金能力與經驗之限制。 (II)

(18)

C. 參考資料

肆、巴方開放情形(涉及所有部門)

三、有關巴拿馬運河之限制:

1. 巴拿馬運河管理局所僱用之人員應以巴拿馬人

、配偶為巴拿馬人者或曾持續居住巴國 10 年以 上者優先。 (I)

2. 保留有關巴拿馬運河區之使用、運作、維護、

保育、更新、開採、管理及發展等權利。 (II) 四、有關專業服務業之限制:

 巴國依憲法對專業服務業之國籍與跨境服務提 出保留。 (I)

(19)

1. 巴國無中央銀行、貨幣係使用美金,無匯入與匯出金 額之限制。

2. 銀行:

 外國銀行駐巴分行須指定至少兩位在巴國有住所之代 理人,且兩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巴國公民。

 要成為巴國 National Savings Bank (Caja de Ahorros) 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董事者,須為出生在巴拿馬之 公民或居住該國十年以上歸化為巴拿馬公民者。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一、金融)

(20)

3. 保險:

 巴拿馬之個人與企業須與授權在巴國營運之保險公司簽訂 保險契約,除非經過巴國政府主管機關確認該種保險在巴 國無法找到保險公司承作而授權與境外之公司簽約。

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 須為居住在巴國之巴拿馬 人,或具備經營零售業 (retail business) 之身分條件。

 代表人或股東擁有保險經紀人執照者才可申請巴國保險經 紀商法人執照,該法人之股東須擁有經紀人執照,或因繼 承而取得股份。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一、金融 - 續 )

(21)

1. 引水人須為巴拿馬籍。

2. 在巴國之造船及航運公司應優先僱用 巴國國民、配偶為巴國國民或小孩為 巴國國民且居住於巴國者。

3. 造船及掛巴國國旗之航運業者所組成 之公會應提供獎學金及訓練設施與課 程給巴國人。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二、海運)

(22)

1. 在巴國從事船員等人力仲介服務之機 構應優先幫助巴國國民。

2. 外國仲介機構應指定至少一位巴拿馬 人為代理人。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二、海運 - 續)

(23)

1. 巴方禁止外國政府或受外國政府控制之企業集 團控制巴國之電信事業。

2. 協定本文第 13.05 條第 6 項 : 當條件允許下,

任一締約國應採行必要規定,並列入符合性評 鑑程序的一部分,以接受在另一締約國境內之 測試所或實驗室依據標準措施及程序所進行之 測試結果。 有助縮短我電信產品輸巴時程。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三、電信)

(24)

1. 巴拿馬憲法規定僅下列可經營零售業

 巴拿馬出生之巴國人。

 1972 年憲法生效時已歸化或配偶為巴拿馬 人,或與巴國人生有小孩。

 1972 年後,經歸化之巴國人在取得 definitive permit 三年後。

 1972 年憲法生效時已合法經營零售業者。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四、配銷)

(25)

2. 外國人可參與零售業經營之情形:

 銷售其本身製造之產品。

 農民或手工業製造商可以銷售其自己生產之 產品。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四、配銷)

(26)

1. 欲對蝦及其他水產品從事大規模冷藏及加工儲存之企 業,除非相關設施與養殖地設於同處,否則應將工廠 設於 Arraijan 區域之 Vacamonte 漁港加工區。

2. 在水深少於 420 英呎之巴國領海捕魚所使用的船隻須 由巴國境內造船廠建造。

3. 保留對外國人漁業活動之控制權,包括登陸、於海上 加工漁獲後之第一次登陸及使用巴拿馬漁港之優先權。

為環保理由保留對海灘、水域及水底之控制權。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五、漁業)

(27)

1. 巴方對我所作之市場開放,擴大至其於 WTO 所 未承諾開放之部門(例如海運、金融、資訊),

清楚的陳述外人進行服務貿易與投資時之限制。

2. 巴國之負面表列多為國籍限制,且多限制於個人 而少限制外資比例,目的在促進就業,巴國對我 國國民投資表示歡迎(特別有興趣的部門包括海 運、金融及農漁業)。

3. 在未來 FTA 協定簽署後,將對我拓展巴國商機 更有保障,我廠商可考慮以投資及策略聯盟等方 式進軍巴國市場。

C. 參考資料

陸、總體影響評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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