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 協定簡介及可能商機-
投資及服務業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徐崇欽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大綱
A. 如何查閱台巴 FTA 協定有關投資及服 務業部份之規定
B. 如何查閱投資及服務業負面表列清單 C. 參考資料:
壹、雙方相互投資情形 貳、台巴 FTA 協定簡 介
參、肆、伍、巴方開放情形 陸、總體影響評估
A. 如何查閱台巴 FTA 協定有關投資及服務 業部份之規定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 _fta.htm
協定本文 (Text of Agreement) 下有:
中文版
English Version
Versión Española
B. 如何查閱投資及服務業負面表列清單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 _fta.htm
網頁內有“ ANNEXES for Chapter 10
Investment, Chapter 11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and Chapter 12 Financial Services” ,分 為
Explanatory Notes、 List of the ROC
、List of Panama 三部份
如有疑問,請電洽 (02)2397-7235 徐崇欽先生
C. 參考資料
壹、雙方相互投資情形
2003 年 7 月
件數 金額 主要服務業別 巴國對
我國
48 6.7 億美 元
航運、貿易、金融
、製造業、批發
我國對 巴國
58 9.3 億美 元
金融、航運、貿易
、製造業、零售業
、其他服務業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條文部分
服務業相關條文:協定第四部分,第十章至第十 四
章。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_fta.ht m
第十章:投資
第十一章:跨邊境服務貿易 第十二章:金融服務業
第十三章:電信服務業
第十四章:商務人士暫准進入 ( 下一頁 )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條文部分(續)
第十四章 商務人士暫准進入
締約國在符合公共衛生及國家安全情形 下應准許下列商務人士進入:
一、商業訪客 (WTO plus)
二、貿易商與投資者 (WTO plus) 三、跨國企業內部人員移動
上述准許進入之措施仍須遵守一國根據
其相關特定法規對於特定專業或商業活
動所作之相關規定。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一、負面表列之意義:
包含服務業之跨境提供服務與投資之保留措施
如有違反 FTA 協定條文之措施須列表,否則即視 同完全符合 FTA 條文,亦即對締約國開放市場且 無歧視性待遇。
( 例 ) 要求零售業者須為巴國國民:必須列表。
( 例 ) 禁止外國人投資軍火業:不須列表,因為 本協定不適用於政府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 之措施。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
協定中稱為保留之種類( type of reservation )
包括以下幾類:
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之保留:即 現行或未來擬定之法規措施中有牴觸協定中國 民待遇原則者。
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之保留 : 牴觸協定中最惠國待遇原 則者。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續)
當地呈現 (Local Presence) 之保留:要求須 在締約國設立商業據點始得提供服務者,例如 我國許多專業服務業。
實績要求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之保留
:主要出現在製造業,如規定生產之產品須出 口一定比例,或採購被投資國之物品。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Management and
Boards of Directors): 規定董事長、總經理 或一定比例之董事須為特定國籍之限制。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二、需列負面表列之原因(金融獨有者)
設立權 (Right of Establishment) 之保留
:有不准他國設立金融機構之情形時。
跨境貿易 (Cross-Border Trade) 之保留:
有不准跨境提供金融服務之情形時,我國之 金融負面表列 (Annex VI) 對此全做保留。
新種金融服務及資料處理 (New Financial Services and Data Processing): 有不允 許新種金融服務及資料處理之情形時。
C. 參考資料
貳、台巴 FTA 協定簡介 – 清單部分 三、負面表列架構
Annex I: 現有措施之保留 Annex II: 未來措施之保留
Annex III: 保留給國家之服務業 Annex IV: 最惠國待遇例外
Annex V: 數量限制
Annex VI: 金融服務業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一、巴方在WTO之承諾情形大要:
1. 水平承諾:在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模式四 ( 自然人呈現 ) 巴國對外籍員工之僱用比例、
條件及人數有限制。
2. 電腦服務:僅承諾諮詢服務、軟體執行、輸入準 備服務、資料處理及製表、分享時間服務、資 料庫服務及硬體維修服務,未似我國承諾全部 電腦服務業。
3. 廣告服務:巴國承諾模式三須與巴國公司合作。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一、巴方在WTO之承諾情形大要: ( 續 )
4. 金融 : 巴國未對保險中介(包括代理、經紀、
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附屬服務 ( 包 括理賠、精算服務及顧問服務 ) 做出承諾。
巴方亦未對「金融資產之清算服務」承諾。
5. 空運、鐵路及公路運輸:巴方未作出承諾。
6. 海運:巴國未對海運服務業做出承諾。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二、巴方負面表列清單大要:
清單別 清單數 涉及業別或議題 Annex
I
24 配銷、公用事業、巴拿馬運河、
演藝人員、觀光、視聽、電信、
教育、礦業、漁業、保全、公關
、海運、空運、專業服務 Annex
II
7 少數民族、弱勢族群、巴拿馬運 河、國營事業、快遞、營建、漁 業
C. 參考資料
參、巴方開放情形(概要)
清單別 清單數 涉及業別或議題
Annex III 1 郵政電報、彩券、電力 Annex IV 1 航空、漁業、海運
Annex V 4 農業、電信、旅館餐飲 Annex VI 5 銀行、保險
二、巴方負面表列清單大要: ( 續 )
C. 參考資料
肆、巴方開放情形(涉及所有部門)
一、土地取得之限制 :
1. 外國政府或半官方機構不得取得巴國土地,除非 法律許可,例如大使館用地。 (I)
2. 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含外資之巴國法人,不得取 得靠近邊境 10 公里處之國有或私有土地。 (I) 二、國營事業民營化之限制:
在售出或處分國營事業或政府之持股或財產時,
巴拿馬保留對他國人民採取限制之權利,包括技 術、資金能力與經驗之限制。 (II)
C. 參考資料
肆、巴方開放情形(涉及所有部門)
三、有關巴拿馬運河之限制:
1. 巴拿馬運河管理局所僱用之人員應以巴拿馬人
、配偶為巴拿馬人者或曾持續居住巴國 10 年以 上者優先。 (I)
2. 保留有關巴拿馬運河區之使用、運作、維護、
保育、更新、開採、管理及發展等權利。 (II) 四、有關專業服務業之限制:
巴國依憲法對專業服務業之國籍與跨境服務提 出保留。 (I)
1. 巴國無中央銀行、貨幣係使用美金,無匯入與匯出金 額之限制。
2. 銀行:
外國銀行駐巴分行須指定至少兩位在巴國有住所之代 理人,且兩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巴國公民。
要成為巴國 National Savings Bank (Caja de Ahorros) 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董事者,須為出生在巴拿馬之 公民或居住該國十年以上歸化為巴拿馬公民者。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一、金融)
3. 保險:
巴拿馬之個人與企業須與授權在巴國營運之保險公司簽訂 保險契約,除非經過巴國政府主管機關確認該種保險在巴 國無法找到保險公司承作而授權與境外之公司簽約。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 須為居住在巴國之巴拿馬 人,或具備經營零售業 (retail business) 之身分條件。
代表人或股東擁有保險經紀人執照者才可申請巴國保險經 紀商法人執照,該法人之股東須擁有經紀人執照,或因繼 承而取得股份。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一、金融 - 續 )
1. 引水人須為巴拿馬籍。
2. 在巴國之造船及航運公司應優先僱用 巴國國民、配偶為巴國國民或小孩為 巴國國民且居住於巴國者。
3. 造船及掛巴國國旗之航運業者所組成 之公會應提供獎學金及訓練設施與課 程給巴國人。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二、海運)
1. 在巴國從事船員等人力仲介服務之機 構應優先幫助巴國國民。
2. 外國仲介機構應指定至少一位巴拿馬 人為代理人。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二、海運 - 續)
1. 巴方禁止外國政府或受外國政府控制之企業集 團控制巴國之電信事業。
2. 協定本文第 13.05 條第 6 項 : 當條件允許下,
任一締約國應採行必要規定,並列入符合性評 鑑程序的一部分,以接受在另一締約國境內之 測試所或實驗室依據標準措施及程序所進行之 測試結果。 有助縮短我電信產品輸巴時程。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三、電信)
1. 巴拿馬憲法規定僅下列可經營零售業
巴拿馬出生之巴國人。
1972 年憲法生效時已歸化或配偶為巴拿馬 人,或與巴國人生有小孩。
1972 年後,經歸化之巴國人在取得 definitive permit 三年後。
1972 年憲法生效時已合法經營零售業者。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四、配銷)
2. 外國人可參與零售業經營之情形:
銷售其本身製造之產品。
農民或手工業製造商可以銷售其自己生產之 產品。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四、配銷)
1. 欲對蝦及其他水產品從事大規模冷藏及加工儲存之企 業,除非相關設施與養殖地設於同處,否則應將工廠 設於 Arraijan 區域之 Vacamonte 漁港加工區。
2. 在水深少於 420 英呎之巴國領海捕魚所使用的船隻須 由巴國境內造船廠建造。
3. 保留對外國人漁業活動之控制權,包括登陸、於海上 加工漁獲後之第一次登陸及使用巴拿馬漁港之優先權。
為環保理由保留對海灘、水域及水底之控制權。
C. 參考資料
伍、巴方開放情形(重點部門)
(五、漁業)
1. 巴方對我所作之市場開放,擴大至其於 WTO 所 未承諾開放之部門(例如海運、金融、資訊),
清楚的陳述外人進行服務貿易與投資時之限制。
2. 巴國之負面表列多為國籍限制,且多限制於個人 而少限制外資比例,目的在促進就業,巴國對我 國國民投資表示歡迎(特別有興趣的部門包括海 運、金融及農漁業)。
3. 在未來 FTA 協定簽署後,將對我拓展巴國商機 更有保障,我廠商可考慮以投資及策略聯盟等方 式進軍巴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