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40153373A 號函核定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簡章
學 校: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地 址:新竹市介壽路 300 號
電 話:(03)5777011-210 傳 真:(03)6667511
學校網址:http://web.nehs.hc.edu.tw
報名網址:http://spock.nehs.hc.edu.tw/apply/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及時間 摘要說明
報名日期
線上報名: 105 年 05 月 16 日上午 9:00 起~30 日下午 4:00 止 (請至本校網頁於線上填妥學生自 填部分,完成後列印出表件。)
報名方式:
個別報名或由符合報名資格之家 長服務單位集體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pock.nehs.hc.edu.tw/apply/
現場繳驗文件:
105 年 05 月 31 日~06 月 01 日 (星期二~三)
每日上午 9:00~下午 4:00 錄取公告 105 年 06 月 06 日(星期一)
上午 11:00
報到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 上午 9:00~11:00
結果複查 105 年 06 月 07 日(星期二)
中午 12:00 前 請參閱第 4 頁及附表四 (p9) 申訴期限 105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
下午 4:00 前 請參閱第 4 頁及附表五 (p10) 已 報 到 學 生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期限
105 年 06 月 13 日(星期一)
中午 12:00 前 請參閱第 5 頁及附表六 (p11)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教育部 104 年 06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62160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 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4 年 08 月 0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86268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四、教育部 104 年 09 月 0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98853 號函備查之竹苗區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五、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40138461A 號函備查之本校 105 學年度園 區生免試入學單獨招生計畫書。
貳、招生科別名額一覽表
科別 單獨招生名額 外加原民生名額 外加身障生名額
普通科 54 名 2 名 2 名
參、報名辦法 一、報名資格
凡同時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學生,均得報名參加:
(一)學生之家長服務於下列單位者:
1.經政府核准在新竹科學園區設立並駐區作業之園區事業 2.國立清華大學
3.國立交通大學
4.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5.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6.中山科學研究院
7.核能研究所
8.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9.科技部暨所屬單位(預算員額)
10.國家發展研究院駐新竹地區研究機構
11.國家衛生研究院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竹南園區 12.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動物科技研究所
1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分支單位 14.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二)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於其他入學管道錄取且報到者(不含報到後放棄錄取資 格)
1.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者。
二、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依其志願並經家長同意向本校報名。
應屆畢業生採個別報名或由符合報名資格之家長服務單位集體報名方式向本校報名;
非應屆畢業生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採個別報名,請直接向本校報名。
(二)報名時間:
1.線上報名:105 年 05 月 16 日上午 9:00 起~05 月 30 日下午 4:00 止 (網址:http://spock.nehs.hc.edu.tw/apply/)
2.現場繳驗文件:105 年 05 月 31 日~06 月 01 日(星期二~三) 每日上午 9:00~下午 4:00
(三)報名地點: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新竹市介壽路 300 號)。 聯絡電話:(03)5777011#210、211。
(四)報名費用:新台幣 230 元。
1.報名學生為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報名費。
A.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 影本。
B.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 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再認定收執聯」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 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2.報名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子女者,報名費新台幣 160 元,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 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五)報名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報名表(務必至本校網頁於線上填妥學生自填部分,完成後列印出表件,並自行 貼妥兩吋相片一張,相片背面註明就讀國中、班級、姓名,於 105 年 05 月 31 日
~06 月 01 日(星期二~三)連同報名費至本校現場繳驗文件)。
(樣本如附表一,第 6 頁)
2.備審用之證明文件項目:家長在職證明(正本)。
3.以同等學力報名者應檢附六學期成績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或學力鑑定及格證 書、或技術士證。
4.非應屆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報考者及非竹苗區學生請填妥附表三(超額比序積分審 查申請表),並於報名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由國中端核章)。缺繳文件 者一律視為報名資料不足,不予受理。
(六)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申請退還報名費,報名表件不得要求退還、修改、補件或抽 換。
三、錄取方式
(一)若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獨招招生名額時,則全額錄取。
(二)若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核定獨招招生名額時,依竹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 表」做修正後(就近入學、志願序位積分皆以滿分計算),分階段比序(如附表二「免 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第 7 頁)。若經超額比序後仍超額者,則全額錄取,
不予抽籤。
(三)比序方式:(就近入學、志願序位積分皆以滿分計算)
1.第一順序:由均衡發展、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加總,依學 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2.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比序相同,則依均衡發展積分進行比序,依序以本項總積分、
扶助弱勢、均衡學習進行比序。
3.第三順序:第二順序比序相同,則依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進行比序。
4.第四順序:第三順序比序相同,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比序,依序為會 考換算積分之總分、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等科目。
5.第五順序:第四順序比序相同,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加總比序,其方式為
「先比五科中 A 的加號總數(總數越多者優先錄取),若仍相同,再比 B 的加號 總數(總數越多者優先錄取)」。
6.第六順序:第五順序比序仍超額時,依寫作測驗級分、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進 行比序,各科標示依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等科目,最後比序仍超 額時,不予抽籤,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以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非應屆畢業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學生、國外轉入本區國中就讀之學生、國外回本區直接申請高一之學生、國內 他區轉入本區國中就讀之學生、變更就學區者之採計原則,請參閱附表七。
2.各種特殊身分生免試入學優待,依教育部相關特殊生升學優待辦法處理,請參閱 附表八。
3.其他特殊個案則提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立之審查小組另案審議之。
4.本管道錄取報到後之缺額(含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移入竹苗區免試入學招生 名額,其續招方式,應依竹苗區免試入學方式辦理。
肆、錄取公告
一、錄取公告:105 年 06 月 06 日(星期一) 上午 11:00。
二、公告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
伍、複查及申訴
一、複查:報名學生或家長對錄取結果有疑義時,得於 105 年 06 月 07 日(星期二) 中午 12:00 前,由學生或家長填寫複查申請書(如附表四,第 9 頁)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逾 期不再受理。
二、申訴: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於 105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 下午 4:00 前,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申訴書(如附表五,第 10 頁) 親自向本校提出申訴,逾期不再 受理。
陸、報到入學
一、報到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 上午 9:00~11:00。
二、請錄取之學生依規定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
三、已報到且未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四、錄取學生註冊入學後,如有發現匿名頂替或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柒、放棄錄取資格
已報到之學生,應於 105 年 06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 12:00 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錄 取資格聲明書」(附表六,第 11 頁),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本校辦理放棄錄取,方得報 名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捌、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一】(本表僅為樣本,考生須於本校網站進行線上填寫)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報名表
申 請 編 號 (考生請勿填寫)
報 名 序 號 國 中 代 碼 班級 座號
國中教育 會考准考 證 號 碼
出生年 出生月 出生日 修/畢業學校 姓 名 國中
性 別 □男□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相 片 黏 貼 處 電 話 號 碼 () 家 長 手 機
考 生 身 份
( 限 勾 選 一 項 ) (有勾選者,請 務必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一般身份□原住民□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身心障礙生□蒙藏、僑生等特殊考生□其他 中低收入戶子女
□是□否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是□否
住 址
(郵遞區號)
--- 家長服務單位:(需另檢附『家長在職證明』(正本)供查核)
學生簽章: 家長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中學校全銜:
【附表二】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註 1:偏遠鄉鎮國中定義為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扶助弱勢之分數認定為學生需於國二第 2 學期前轉入教育部核 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就讀。
註 2:101 學年度前之畢業生,其服務學習可於免試入學當年度 5 月 10 日前辦理完畢者,不受學期上限之限制,屆時由本 校招生委員會成立審查小組專案審查之。
註 3:102 學年度之畢業生,其國中一年級服務學習時數,可於免試入學當年度 5 月 10 日前辦理完畢者,屆時由本校招生委 員會成立審查小組專案審查之。
比序項目 分項目 積分換算 採計
上限 備註
均衡 發展 30 ) 分
(
扶助弱勢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本 項 總 分 35 分 採 計 上 限 30 分
弱勢界定:
偏遠鄉鎮國中學生(註 1)、經濟 弱勢(中低、低收入戶)學生,符 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就近入學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符合報名資格者,皆以滿分(5 分)
計算
志 願 序 位 積 分
第 1~3 志願序位積分 10 分 第 4~6 志願序位積分 7 分 第 7~9 志願序位積分 5 分 第 10~12 志願序位積分 3 分 第 13~15 志願序位積分 1 分
符合報名資格者,皆以滿分(10 分)計算
均衡學習
以健體、藝文及綜 合 三 項 領 域 採 計 之 各 學 期 加 總 平 均成績達 60 分以 上者換算,3 領域 皆符合為 15 分
以健體、藝文及 綜合三項領域採 計之各學期加總 平均成績達 60 分 以上者換算,2 領 域符合為 10 分
以 健體、 藝文 及 綜合三 項領 域 採計之 各學 期 加總平 均成 績達 60 分以上 者 換算,僅 1 領 域符合為 5 分
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 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 期五學期。
多元 學習 表現
) 40 分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評量
功過相抵後、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本 項 總 分 52 分 採 計 上 限 40 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104 學年 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期,國二 上、下學期及國三上、下學期六 學期。
國三下採計至當年 05 月 10 日止。
學生出缺席情形,
該學期無曠課記錄給 2 分,最多採 12 分。
獎勵:大功每次 4.5 分、
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最多採計 20 分。
服務學習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
每一學期每服務滿 3 小時得 1 分,
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
5 學期最多採計 10 分。
1. 服務學習類型及認定程序依 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 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2. 服務學習項目 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 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 上學期五學期。(註 2、3)
教育 會考 30 ) 分
(
國中教育 會考成績
精熟 每科 6 分
基礎 每科 4 分
待加強
每科 2 分 30 分
單科上限 6 分,
五科(國文、數學、英語、社會、
自然)上限 30 分。
【附表三】105 學年度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免試入學單獨招生 超額比序積分審查申請表
(限非應屆畢業生及非竹苗區學生用)
【學生基本資料】申請表編號: (由本校填寫)
姓名 生日 入學管道 免試入學單獨招生
家長姓名 原就讀學校 畢業狀態 □畢業□肄業 畢業民國年:
性別與身分 證統一編號
□男□女 報名費
優待資格
□無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支領失業給付
特殊身 分學生
□無
□原住民□族語認證
□身心障礙生
□其他____________
通訊處 □□□ 聯絡電話 住家:
手機:
本欄檢附 資料說明
1.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2.檢附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均衡發展】最高採計 30 分 扶助弱勢
□偏遠鄉鎮國中
□(中)低收入戶(分)
□不符合
偏遠鄉鎮國中學生、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學生,符 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就近入學 █符合 符合報名資格者,一律皆採 5 分計算。
均衡學習
健體□符合、□不符合 藝文□符合、□不符合(分) 綜合□符合、□不符合
以健體、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 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每符合一個領域得 5 分,請回原 畢業學校申請紙本資料證明後檢附正本及影本。
【多元學習表現】最高採計 40 分
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
功過相抵後或銷
過後無懲罰紀錄 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分)
學生出缺席情形 每學期無曠課記錄給 2 分,最多採計12分。 (分) 獎懲紀錄
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 分。
大過每次扣 4.5 分、小過每次扣 1.5 分、警告每次扣 0.5 分。
最多採計 20 分
(分)
服務學習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每一學期每服務滿 3 小時得 1 分,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
5 學期最多採計 10 分。 (分)
本欄檢附 資料說明
1.以上資料請回原畢業學校申請紙本資料證明後檢附正本及影本。
2.若有自行準備之佐證資料,亦可提供。
學生簽名
原畢業學校國中端核章
父母(或監護人)
簽名
【附表四】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書
學生姓名 報名編號
申請學校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複查範圍
申請複查日期 105 年 06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說明:
1.由報名學生或家長於 105 年 06 月 07 日(星期二)中午 12:00 前填寫複查申請表並檢 附「查覆表」親自向申請入學學校辦理。
2.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整及回郵信封(貼足限時郵票)。 3.不受理郵寄申請。
4.複查結果如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結果查覆表
學生姓名 報名編號
複查結果 回覆事項
□經複查後原成績無誤,未達錄取標準,原通知書寄回。
□經複查後成績符合錄取標準,請於 105 年 06 月 日午時分持通 知書所列之證件(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表件,赴 本校教務處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回覆日期 105 年 06 月 日 回覆單位
---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手續繳費收據
茲收到君申請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50 元整暨回郵信封乙只。
承辦單位:承辦人: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0 6 月 日
【附表五】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申訴書
收件編號:(申請人免填)
申 訴 學 生
姓 名 就 讀 國 中
性 別 生日 年月日 班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座 號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或監護人 姓名
簽名並蓋章 聯 絡 電 話 原 審 查
結 果
□錄取
□未錄取
□未達申請條件 申訴請求事項及其事實、理由 一、請求事項:
二、事實:
三、理由:
此致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招生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請填妥本申訴書由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親自至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教務處辦 理,並請檢附「單獨招生入學結果查覆表」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二、本申訴書學生資料應親自以正楷填寫正確。
三、申請截止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 下午 4:00 前。
【附表六】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日期:105 年 月 日 錄取高中高職教務處蓋章
---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學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學生簽章: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日期:105 年 月 日 錄取高中高職教務處蓋章
注意事項:
一、 已報到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並經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親自簽章後,檢附申 請入學通知書於 105 年 06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 12:00 前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錄取學校辦理。
二、 錄取學校於聲明書蓋章後,將第一聯撕下由學校存查,第二聯由學生領回。
三、 完成上述手續後,學生始得參加本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四、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學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附表七】105 學年度竹苗區各類特殊情形學生積分採計方式一覽表
104.10.20 新竹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1040169730 號函示
註1:依三學年與實際就讀學年之比例,作相關成績加權計算。例如:就讀二學年,其成績以實際 就讀學年乘以二分之三計算。
註2:依六學期與實際就讀學期之比例,作相關成績加權計算。例如:國二上學期轉入,其成績以 國二、國三成績乘以四分之六計算。
項目 類別
均衡學 習
功過相抵 或銷過後 無懲罰記
錄
出缺席情形 獎勵 服務學習
特殊教育學生調 整入學年齡及縮
短修業年限
採實際 就讀學 年之平 均分數
依實際就讀學年之成績,採比例加權計算。(註 1)
非應屆畢業生 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並由免試入 學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可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前補助辦理完畢者,不 受學期上限之限制 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學生
依本區 作業要 點規定 辦理
由家長提出證明後,學校即 給予採認
由家長提出證明後,學校驗證並登 記之
國外轉入本區國 中就讀之學生
依本區 作業要 點規定 辦理
依實際就 讀學期
採計
在國外就讀期 間之出缺席情 形,請學生提 具證明後予以 採認,無法提 供證明者,則
不予計分
依實際在 臺就讀學 期之成 績,採比 例加權計 算。(註 2)
可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前補助辦理完畢者,不 受學期上限之限制
國外回本區直接
申請高一之學生 依實際證明給分
國內他區 轉入本區國中
就讀之學生
依本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轉入本區前之完整學 期,可不受學期採計上 限之限制,並核實採 計;轉入本區當學期開 始,即依本區作業要點 辦理
變更就學區 依本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可不受學期採計上限
之限制
【附表八】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 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 之三十五計算。
二、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 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 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 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僑 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 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學 校,及其他 僅 於 夜 間、例假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 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 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
境外優秀科學 科技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 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 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 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 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 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五計算。
三、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