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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
一、 目的
為協助銀行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能力,並落實以風 險為基礎之授信業務管理,特訂定本措施。
二、 適用對象:
各本國銀行。
三、 用詞定義:
(一) 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 額扣除對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含 公營事業機構)之債權餘額後,提列備抵呆帳及保 證責任準備之比率。
(二) 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占放款總額之比率。
(三)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商業銀行依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比率,工業銀行依銀行法第四十 四條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之 比率。
四、 本國銀行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下列第 (一)款各項條件者,得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 報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函復並副知相關機關後,適用 第(二)款所列獎勵措施:
(一) 應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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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個月底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 ㄧ(含)以上,且其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 證責任準備皆已提足。
2. 最近一個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ㄧ。
3. 最近一季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法定 最低比率加計一個百分點。
(二) 得適用之獎勵措施:
1. 列為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評分有利項目(一百 零二年及一百零三年申請時適用)。
2. 申請設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 者,優先核准。
3. 申請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符合規 定條件者,優先核准。
4. 申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除遷入臺北市、新北市及 高雄市外,不受跨縣市之限制,並自申請書件送達 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5. 申請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自申請書件送達 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6. 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 備,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7. 派員赴大陸地區從事研討、研習或參加與金融業務 有關之教育訓練,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 起自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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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列為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等之有利項目(自一 百零三年起適用)。
9. 在公營銀行方面,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得 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三) 本國銀行適用第(二)款所列獎勵措施後,若有不符 合第(一)款規定條件之情形,主管機關所發獎勵措 施函文自動失效。
五、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對於申請下列業務之 本國銀行,已符合各項業務之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第 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未達百分之ㄧ之情形,主管機關 原則同意其申請,惟其應於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 百分之ㄧ後,始得開始辦理該項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 遞件申請,並檢送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項目 列舉如下:
(一) 兩岸金融業務:
1. 提高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授 信限額比率。
2. 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子銀行。
3. 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
(二) 轉投資業務:轉投資金融及非金融相關事業。
(三) 設立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國內及國外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