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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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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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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壹、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 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銀行對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7 月 26 日金管銀(一) 字第 09510003090 號函訂定。

二、 本作業程序主要規範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所衍生之聯防機制 及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所衍生之聯防機制之相 關通報作業,內容包含通報流程、通報範圍、通報方式及所需具備 之文件等,俾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金融機構在接獲「檢警調通報 設定警示帳戶」或「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 報單」時,經查詢帳戶內之詐騙款項已遭歹徒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 帳戶時,應立即啟動聯防機制,通報該受款之金融機構,以協助檢 警調阻斷詐騙資金之流出,遏止不法。

貳、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警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接獲法院、檢察署 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開具之「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下簡稱簡便格式表)或相關通報公 文等傳真文件通報警示帳戶時,除確認通報來源並依前述文件 設定警示帳戶外,亦須查閱該警示帳戶內被通報之詐騙款項是 否已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如款項已轉出,應立即填寫「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通知下一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分別填寫「通 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

(二)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 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應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

(2)

款項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轉 出資料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及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 家受款行,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 填寫,再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遭提領,則 須將通報單傳真回報檢警調單位。

(三)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 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對該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查證受款帳戶確有犯 罪事實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 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四)於圈存或止扣後,如接獲「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 帳戶通報聯」通知該受款帳戶須列為警示帳戶,則改設定為警 示帳戶。

二、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 受詐騙民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中,親自至任何一家金融機 構櫃檯告知遭受詐騙時:

1.金融機構櫃檯人員於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單據及瞭解民 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 報案電話。

2.金融機構憑切結書及匯款轉帳相關單據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再將此通報單及切結書傳 真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警察機關須於 2 小時內派員到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並傳 真「簡便格式表」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 戶通報單」及「切結書」,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將款項轉出資

(3)

料填寫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 真通報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

則須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則立即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下聯之受款行通報窗口之處理情形 並傳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 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切結書」時,並應依「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 證確有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 帳戶餘額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傳真之「簡便格式表」或「檢警調單位回報受 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 警示帳戶。

(三)後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 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款項轉出資料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之 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 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填寫,再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 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即最後一家受款行),則將處理情形填寫 於原「通報單」並傳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證確 有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 額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回傳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

(4)

通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四)倘協助受詐騙民眾辦理通報之金融機構本身即為受款行,其後續 作業程序比照前項(二)之 2、3、4、5 點辦理。

參、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 24 小時後,仍 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若有疑 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或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理。

肆、除警示帳戶外,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經再審慎查證確無不法或異 常之情事者,金融機構可提前解除「圈存或止扣」。

伍、原通報之檢警調單位或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經查證後,欲通報受款行之 通報窗口設定警示帳戶時,僅須將通報內容填載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下聯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並傳真 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陸、金融機構辦理本項作業程序,若在事後經查證,無詐騙事實存在,惟因 金融機構依本程序處理因而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因款項被圈存致票據遭 退票,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或協助為其 他補救措施。

柒、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儘可能設於以 24 小時服務之電話客服中心(Call Center)為原則;倘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有異動時,應立即通報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俾財金資訊(股)公司隨時更新提供最即時之金融機 構通報窗口資料。(通報窗口詳財金公司建置之「警示帳戶通報機制聯絡 窗口彙總表」)

捌、為配合檢警調機關偵辦與查證之需要,受款行應依相關規定協助提供相 關交易資料及錄影帶。

(5)

情況二

玖、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拾、本作業程序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聯防機制通報架構圖:

【啟動聯防機制】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 n 家受 款行(即 最後 1 家 受款行) 第 2 至第

n-1 家受 款行 第 1 家

受款行 警示帳

戶行/

受款行

情況一

警方

民眾 任一金融機構

(6)

頁面 1

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流程圖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所衍生之聯防機制:

檢警調單位

$

警示帳戶行 之通報窗口

$

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

第1至第N-1家 第N家

(最後1家) 民眾/客戶

受理民眾報案並通報金 融機構設定警示帳戶 民眾至檢警調單位

報案

接獲檢警調單位開具之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 》或

2. 相關通報公文

詐騙款項 已全部或部分

轉出

啟動聯防機制

填寫《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傳真通知受款行之通 報窗口

※轉出至多家受款行時,需分 別填寫通聯防機制報單並傳 真通知受款行

設定警示帳戶

1.查證帳戶交易,若有犯罪事 實者。

2.圈存受款金額,若帳戶餘額 小於通報受款金額,則圈存餘額 3.上述「圈存/止扣」款項,經 金融機構查證確無不法或異常 情事者,可提前解除「圈存/止 扣」。

接獲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

詐騙款項 已全部或部分

轉出

接續填寫前手提供之《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並傳 真通知下一家受款行

※轉出至多家受款行時,需影 印通報單,接續填寫再分別傳 真通知

是否接獲檢警調單位 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

帳戶通報聯?

1.查證帳戶交易,若有犯罪事 實者。

2.圈存受款金額,若帳戶餘額 小於通報受款金額,則圈存餘額 3.倘款項已全數遭歹徒提領,

則回報檢警調單位 4.上述「圈存/止扣」款項,經 金融機構查證確無不法或異常 情事者,可提前解除「圈存/止 扣」。

接獲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設定警示帳戶

超過圈存時點24小時,則 逕予解除圈存

※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法 或異常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設定警示帳戶 啟動聯防機制

確認是否將受款金融機 構設定成警示帳戶

超過圈存時點24小時,

則逕予解除圈存

※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 法或異常之情事者,不 在此限

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傳真回報檢警 調單位

是否接獲檢警調單位 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

帳戶通報聯?

回報檢警調 單位 (同最後1家)

回報檢警調 單位

(7)

頁面 1

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流程圖

警察機關

$

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

二、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衍生之聯防機制:

$

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

第1至第N家 受詐騙民眾/客戶

受詐騙民眾至任何 一家金融機構櫃檯 報案

是否詐騙款項 已全部或部分

轉出?

啟動聯防機制之處理流 程請參閱情況一

$

金融機構

(任何一家)

分行櫃檯

1.確認客戶身分﹑

瞭解被詐騙事由 確認匯款轉帳單據 2.請客戶填寫《切結書》

填寫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 帳戶通報單》

接獲

1.《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 2.切結書

1.查證帳戶交易,若有不法情事者 2.圈存受款金額,若帳戶餘額小於 通報受款金額,則圈存餘額 3.上述「圈存/止扣」款項,經金融 機構查證確無不法或異常情事者,

可提前解除「圈存/止扣」。

是否接獲警示 通報?

設定警示帳戶

啟動聯防機制

填寫《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傳真通知受款行之通 報窗口

※轉出至多家受款行時,需分 別填寫通報單並傳真通知 撥打165報案電話,請警

察機關至金融機構受 理報案

傳真《金融機構協助 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警示帳戶通報單》及

《切結書》至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

1. 2小時內派員至 金融機構受理民眾 報案完畢 2. 通報受款金融機 構設定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本身是否 為受款行?

超過圈存時點24小 時,則逕予解除圈存

※惟該帳戶若有疑似 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 不在此限

回報受理報案 之警察機關 (同最後1家)

(8)

警示帳戶轉出之受款帳戶資料

受文者:_________________銀行 【附件一】

_________________檢警調單位/警察機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通報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警示帳戶之檢警調

單位或金融機構名稱 警察機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案件編號

原警示帳戶資料 警 示 帳 戶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名稱

警示 帳戶 戶名

警示帳 戶帳號

匯 入 警 示 帳 戶 之金額

通報窗口 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通報單位簽章

1.受款行名稱:

受款帳號:

受款日期:

受款金額:

※受款行處理情形:

□已圈存/止扣□已提現

□已轉出□已部份轉出

(圈存/止扣金額: )

(圈存/止扣時間: ) 經辦

主管 2.受款行名稱:

受款帳號:

受款日期:

受款金額:

※受款行處理情形:

□已圈存/止扣□已提現

□已轉出□已部份轉出

(圈存/止扣金額: )

(圈存/止扣時間: ) 經辦

主管 3.受款行名稱:

受款帳號:

受款日期:

受款金額:

※受款行處理情形:

□已圈存/止扣□已提現

□已轉出□已部份轉出

(圈存/止扣金額: )

(圈存/止扣時間: ) 經辦

主管 4.受款行名稱:

受款帳號:

受款日期:

受款金額:

※受款行處理情形:

□已圈存/止扣□已提現

□已轉出□已部份轉出

(圈存/止扣金額: )

(圈存/止扣時間: ) 經辦 主管

---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

轉入行名稱 轉入帳號 轉入金額 警局承辦人(職章)

通報日期: 檢警調單位電話:

主管(職章): 檢警調單位簽章:

(9)

受文者:_________________銀行 【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警察機關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受理通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報案人及連絡電話:

報案人身分證字號:

報案人匯出帳號:

通知之疑似警示帳戶資料 疑似警示帳戶所屬

金融機構名稱

通知 受款 帳號

受款戶名:

受款金額:

受款日期:

受理本項通知之

金融機構名稱 受理人 聯絡電話 受理單位核章

本案已撥打 165 或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名稱: )

註:金融機構櫃檯須將本通報單與受詐騙民眾所簽具之「切結書」,一併傳真至受款行之通 報窗口。

---

受款行通報窗口之處理情形

---

處理狀況 受理人 主管 受款行後續追蹤情形

□已設定圈存/止扣 並凍結全部受款 金額。

□已接獲警方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並登錄警示帳戶。

□圈存超過 24 小時,未接獲警察機關警示通報,

逕予解除圈存/止扣登錄。

□已設定圈存/止扣 惟款項已全部/部 分轉出。(※)

□已接獲警方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並登錄警示帳戶。

□圈存超過 24 小時,未接獲警察機關警示通報,

逕予解除圈存/止扣登錄。

□詐騙款項已全數 遭提領。

□已接獲警方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並登錄警示帳戶。

□圈存超過 24 小時,未接獲警察機關警示通報,

逕予解除圈存/止扣登錄。

※勾選本項者,應另填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速通報下一個受款之金融機構採

取相關凍結款項之動作。

(10)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相關資料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匯出帳號 聯絡電話

住 址

受詐騙事由

□假綁架親屬/小孩 □佯稱中獎 □假冒親友急須用錢 □以退稅/退 費為由來電詐騙 □竊取個人基本資料詐財 □假消費、真詐財□小 額信用貸款詐騙 □假冒電信公司催繳欠費 □網路交易詐欺□行動 電話簡訊詐欺 □假冒身分詐欺 □刮刮樂彩券詐騙

□ 其他(請受害人簡要描述)

匯入詐騙帳戶之款項資料 匯款日期 年 月 日 匯入帳號

帳戶戶名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元 匯款方式 □匯款 □ATM/網路轉帳 □現金存入

切 結 聲 明

立切結書人在此委託 貴金融機構協助速向該詐騙帳戶所屬之金融機構通報 窗口辦理詐騙通報,並聲明上述所言均屬實,如有謊報,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及損害賠償責任。 貴金融機構或其他受通報金融機構如因協助本項通報而 受任何損害,立切結書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融機構

立切結書人簽名:

切結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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