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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討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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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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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討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此部分將對本研究所得的研究結果做一摘要說明。

一、自負特質與自戀特質的比較

(一)本研究結果顯示,自負特質可以對於個體的攻擊行為明顯具有解釋 力,而自戀特質對於攻擊行為則明顯不具解釋力與預測力。

(二)自負特質與自我調控能力具有顯著的相關,亦即自負特質程度越 高,自我調控能力就越差;而自戀特質與自我調控能力的關連程度 則不具顯著性。此外,自負特質對於自我調控能力具有顯著的解釋 力,自戀特質則否。

二、犯罪類型在特質與攻擊行為的差異分析

(一)本研究結果顯示,自負特質在性犯罪者與暴力犯罪者間並無差異;

而性犯罪者的自戀特質則明顯低於暴力犯罪者。

(二)性犯罪者與暴力犯罪者在攻擊行為上並不具有差異。

(三)高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在身體攻擊、語言攻擊、憤怒與敵意的表現 明顯高於低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

三、各主要變項與性犯罪者再犯的分析

(一)本研究結果顯示,憤怒情緒與自我調控對於性犯罪者的性犯罪再犯 具有顯著的預測力。

(二)憤怒情緒對於性犯罪者的暴力再犯具有顯著的預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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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綜合討論

本研究以 Baumeister(1996)的自我威脅假設為理論基礎,探討以此 概念所發展的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是否比只著重「誇大的-愛表現的」的 單一內涵的自戀特質量表,更能預測性犯罪者的攻擊行為與再犯?本研究 自編的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經由因素分析之後,支持 Baumeister(1996)

的自我威脅假設,亦即自負特質的內涵包括「誇大的-愛表現的」與「易受 傷害的-敏感的」兩大因素,而且在外界評價遠低於有利自評的威脅情境 下,此種特質更為突顯。過去由 Raskin 與 Hall(1979)所發展的自戀性格 量表僅聚焦在「誇大的-愛表現的」特性上,並未涵蓋「易受傷害的-敏感 的」特性,也未反映自我受到威脅的狀態。因此,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的 特性更能彰顯 Baumeister(1996)的思維。

若自負特質的內涵與自戀特質有重疊之處,那麼自負特質與自戀特質 應具有關連性,但本研究結果發現自負特質與自戀特質之間並無相關,是 否意味自負特質在本質上是低自尊的,而非如自戀特質所展現的高自尊,

只是自負特質者傾向利用自命不凡的表象,亦即以高自尊的姿態來保護實 際上敏感而易受傷害的低自尊狀態。

本研究所檢驗的自負特質除了擴充原有的自戀特質內涵外,又加上外 界評價遠低於自我評價的自我威脅情境來突顯此種特質。研究結果支持研 究者的假設:在增加了「易受傷害的-敏感的」特性之外,由自我威脅情境 所促發而顯現的自負特質,比只著重於「誇大的-愛表現的」特性的自戀特 質,對於攻擊行為與自我調控能力提供了更高的解釋力及預測力。此結果 與過去認為自戀是攻擊行為的重要預測變項的研究結果並不一致,其可能 的原因有二:(一)研究樣本的差異─本研究的樣本為監獄受刑人,不同 於一般以大學生或社區民眾為研究樣本所得的研究結果;(二)本研究結 果誠如 Baumeister(1996)的看法,並非所有自戀者都具有攻擊性,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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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自戀者─兼具「誇大的-愛表現的」與「易受傷害的-敏感的」兩大 特性的自負特質者,才會對於遠低於有利自評的外界評價敏感且防衛。

Baumeister 等人(1996)整理過去的研究發現,在謀殺者、強暴者、

家庭暴力者、暴力犯罪青少年以及表現其他不同暴力形式的個人,皆對自 己抱持著優越(superiority)的看法,然而,個人對於外在評價的感受性卻 存在著個別差異,這些個別差異的變項與個人的自我評價的品質有關,包 括有自評的確定性、依賴性與穩定性。自評的確定性指的是個人確信自己 擁有某項良好特質的確定程度,當個人對於自己的正向評價不確定性高 時,在其面對外在的負向評價時,會引發出防衛性的反應;自評的依賴性 乃指個人尋求社會肯定的需要程度,Wicklund 和 Gollwitzer(1982)的研 究發現,當個人越需要外在的肯定以確認自我概念時,對外界的負向評價 是相當敏感的;自評的穩定性指的個人自我評價受日常生活事件影響的程 度,個人的自我評價越不穩定,對於負向的回饋會較為敏感與防衛,而有 較強烈的反應。綜言之,優越感是「誇大的-愛表現的」特性的展現,而自 評的不確定、依賴性與不穩定正闡釋了「易受傷害的-敏感的」的意涵。

本研究發現自負特質較自戀特質對於攻擊行為提供了更高的解釋 力,如此的結果說明欲以「誇大的-愛表現的」特性來直接解釋攻擊行為的 發生,可能需加以重新考量。過去的研究將自戀視為攻擊行為的預測變 項,其可能的原因是所測量到的是個體透過攻擊行為獲得對他人的象徵性 支配,從而驗證自己優於被攻擊者之後的結果,亦即個體因攻擊行為而維 持了自己的優越感,但卻未考慮引發攻擊行為的原因。如前所述,當個體 對自己抱持誇大的自我概念,但又容易感覺到被輕視或未得到適當的尊 重,即使是來自他人的中性或輕微的正向回饋都會被知覺為貶低的,因而 造成個體經常覺知到自尊受到威脅的傾向,最終導致以攻擊行為作為維持 自尊的手段,如同 Steele(1988)的看法,攻擊可能是自我驗證的一種形 式,是對自我威脅的一種普遍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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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另一個結果顯示自負特質與自我調控能力具有顯著的相 關,亦即自負特質程度越高,自我調控能力就越差,此結果與 Costello 等 人(2003)、Baumeister 等人(2002)的發現是類似的,亦即若個體的自尊 狀態是過度膨脹的,一旦外界評價遠低於自我評價時,極易因為自我受到 威脅而產生負向情緒,而負向情緒會損耗自我調控的資源,以致於個體難 以有餘力壓抑舊習慣或已存在的自動化反應,最終導致自我調控的失敗。

Baumeister 等人(2002)的研究結果說明了負向情緒和自我調控失敗 的關聯性,Tangney(1995)的研究也證實,當個體接收到駁斥者(disproving other)的負面評價時,會將敵意與憤怒直接外射而對駁斥者做出報復性反 應。然而 Baumeister、Tangney 的研究都未說明什麼樣的人容易產生負向 情緒,進而導致自我調控的失敗,本研究中所得的結果除了證實憤怒與敵 意等負向情緒與自我調控能力有高度相關,憤怒情緒對於自我調控更具有 顯著的預測力之外,更具體說明了具有自負特質的人暴露在自我威脅的情 境中極易出現因負向情緒而造成自我調控失敗的動態關係。

在犯罪類型的差異分析中,本研究結果顯示自負特質在性犯罪者與暴 力犯罪者之間並不具有差異性,此結果支持 Baumeister 的看法─強暴是一 種以性作為手段或方式的攻擊行為,也如同 Malamuth、Sockloskie、Koss 與 Tanaka(1991)所言,性攻擊(sexual aggression)是一種攻擊行為的表 現形式,意即犯罪者透過強迫的性行為來傳達其傷害他人的意圖,並非純 粹只著重在性慾的展現而已。本研究同時發現高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在攻 擊行為、憤怒與敵意的表現明顯高於低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Malamuth

(1986)的研究也發現敵意(hostile feelings)是預測性攻擊反應的要預測 因子,他隨後在 1991 年所進行的大樣本研究調查中也證實對女性的敵意

(hostility toward women)可顯著地預測一個人性攻擊的反應。

除了敵意的負向情緒之外,憤怒情緒也是過去有關攻擊行為與性犯罪 的研究中不斷被提及的重要危險因子,Berkowitz(1994)以兩套路徑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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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個體如何透過解釋外在的壓力事件產生情緒反應,一為由上而下的認知 過程(cognitive process),使個體對於引發的感受進行歸因、解釋的動作,

另一條路徑則為由下而上的連結過程(association process),聯結的過程會 使個體傾向某種特定的感受,其中「逃離-避免」(escape-avoidance)與「憤 怒-攻擊」(anger-aggression)是兩個不同的情緒網路,將個體引向兩種不 同的行為反應,憤怒的情緒會使個人表現出攻擊行為。

Kroner 與 Reddon(1992)認為,憤怒的情緒若未有適當的處理,將會 在生理、心理及社交上產生不好的結果,社交上的負向結果即包括人際間 的攻擊行為,憤怒可說是攻擊行為的前兆;未經控制的憤怒情緒也可能會 導致口語與肢體的攻擊行為(Hazaleus,1986)。儘管某些人際間的攻擊行為 是工具性動機(instrumental motivate)而沒有激發情緒反應,但在激起情 緒反應的人際衝突中,憤怒的確可以直接或間接導致攻擊行為

(Howells,1989)。此外,有許多實徵研究也顯示憤怒的情緒與暴力行為有 關,Maiuro、Cahn、Vitaliano、Wagner 及 Zegree(1988)比較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般暴力(general violence)、混合前兩者的暴力行為(mixed violence)與無暴力行為的控制組四組受試者的憤怒反應,結果發現出現暴 力行為者的憤怒分數顯著高於無出現暴力行為者,且表現暴力行為的受試 者間憤怒的分數並無顯著的差異。Cornell、Peterson 與 Richard(1999)以 監獄中的青少年為研究對象,發現憤怒的分數雖然與過去的暴力行為沒有 顯著的關係,但卻是預測未來肢體與口語暴力行為的有效指標。

由上述相關的實徵研究看來,憤怒與敵意已被證實與攻擊行為有密切 關聯,Baumeister 等人(1996)認為攻擊可被視為調整情緒的一種粗糙手 段,因為憤怒、敵意的反應在本質上是發揮先發制人的功能,目的是防止 因為自我評價遭到貶抑而產生憂鬱情緒。Bushman、Baumeister 與 Phillips

(2001)的實徵研究也發現攻擊行為的確被許多人用來作為改善敵意、憤 怒等負向情緒的方式。本研究結果同樣驗證了負向情緒與攻擊行為具有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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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的關係,此外更進一步指出自負特質與這些負向情緒甚至是攻擊行為有 著密切的關聯。

Baumeister(2002)提出自戀抗拒理論來解釋為何有部份的男性會以 性作為攻擊的型式,並試圖釐清性犯罪可能的動態歷程:當具有自戀特性 的人欲尋求與特定女性發生性行為遭到拒絕,此時該個體即面臨了自我威 脅的狀態,因而產生敵意、憤怒等負向情緒,最後決定採取行動以試圖回 復其高自尊的狀態。由初始的尋求性的歡愉演變成因抗拒反應而進行強迫 性交,其間最為重要的是自負的滿足,亦即透過性攻擊來回復被貶抑的自 尊,而非生理上的愉悅。Baumeister 在理論中強調其所論述的自戀並非臨 床中所指的人格疾患,而是指一個人在某一段時間或一些情境下所展現的 想法或認知方式,即情境性的自戀,是一種個人反應的風格,在情緒上以 表露敵意與憤怒為主,在行為上則傾向對拒絕者做出反擊,因此情境性的 自戀應更接近自負特質的概念。本研究的發現是高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在 負向情緒、攻擊行為的表現明顯高於低自負特質的性犯罪者,而且性犯罪 者的自戀特質亦低於暴力犯罪者,這樣的結果或許可為 Baumeister 的理論 提供初步的實證資料來說明性犯罪者並非為自戀者的假設。

本研究在性犯罪者的性犯罪再犯預測上發現自負特質無法直接預測 性犯罪的再犯,但憤怒情緒與自我調控能力卻具有顯著的預測力,此外,

憤怒情緒對於性犯罪者的暴力再犯也具有顯著的預測力。由於自負特質與 憤怒情緒具有顯著的關連性,自負特質對於自我調控也具有良好的預測 力,因此,自負特質雖對性犯罪再犯的預測無直接關聯,但仍不能排除其 與性犯罪的再犯具有間接關係。

Craissati 與 Beech(2003)曾彙整出性犯罪者所遭遇到的幾個主要的 困境,其中之一是與情緒相關的問題,另一個困境則是自我調控的問題。

依照 Beech 與 Ward(2004)的看法,對性犯罪者的危險評估應著重於這群 人的「脆弱因子」,亦即這些人有哪些「心理傾向」而易促發成性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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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果這些心理傾向能被認定且經由驗證確實與再犯有關聯,則預防再 犯的方向在於削弱這些「心理傾向」。循此觀點,本研究的初步發現─自 負特質者極易因為自我受到威脅而產生負向情緒,負向情緒又會損耗自我 調控的資源進而造成自我調控的失敗,因此,在危險性病因模式的概念 下,自負特質可做為性犯罪再犯的心理傾向之一,此心理傾向影響的是性 犯罪者的自我調控能力,而自我調控能力又被視為性犯罪再犯因子中的穩 定動態因子,當遇到情境的促發因子─有利自評與外界評價出現極大落差 而產生自我威脅時,則其再犯的風險也就隨之增高了。

在初步驗證了自負特質可做為性犯罪再犯的心理傾向之後,本研究認 為再犯預防的重點即可針對這個心理傾向進行改變的治療,治療的目標乃 在讓性犯罪者了解自己的特性,並留意自我威脅的情境會引發的自我調控 失敗以及發展出適應的方法來滿足自己自尊的需求,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 再犯的可能性,這也達到再犯預防的目標。目前國內對性犯罪者所採用「再 犯預防」(Relapse Prevention)的處遇方式,其重點是在消除性犯罪者的犯 罪行為模式,但對於他們之所以會有如此的犯罪行為,則未能加以處理。

另 外 , 再 犯 預 防 的 施 行 方 式 乃 採 「 一 個 教 案 適 合 全 體 」 的 取 向

(one-size-fits-all approach),這種理念並不能說明性犯罪行為的異質性

(heterogeneity),亦即不同的性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發生機制。因此,本 研究或可在未來針對性犯罪者的「心理脆弱因子」或是「心理傾向」的研 究提供參考,而後針對這些脆弱因子進行改變的治療,才能有效地降低再 犯的可能性,這也達到「再犯預防」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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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一、研究限制

(一)研究樣本

本研究以監獄受刑人為研究對象,因此此種結果是否可概化到其他樣 本是需加以考量,未來研究可以考量除了監獄受刑人之外,再以一般社區 民眾為對象來驗證情境式自負特質量表的因素結構。

(二)研究設計

本研究以初次入獄、再次入獄做為初犯與再犯的界定,實際上並無法 確定初次入獄是否即為初犯,只能確定再次入獄必為再犯。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團體施測的方式收集受試者的反應,雖然在研究中以社會讚 許性量表作為篩選受試者反應傾向的工具,但仍無法監控受試者反應的品 質,故不能排除因為這個因素而影響研究的結果。

(四)量表的設計

本研究使用自編的自負特質量表,其中對於自尊的不穩定性的測量採 用自貶程度來界定,而未考量自我肯定程度、羞恥感等因素,故可能無法 充分說明自尊不穩定性的意涵。

二、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有關自負特質與性犯罪行為的因果關係,是本研究目前的結果無法直 接回答,因為本研究僅採單點測量而非長期多點測量的設計,只是在概念 上將自負特質當為前置變項,而性犯罪再犯預測評估當為後果變項,所以 於未來的研究中可用縱貫追蹤的方法來探討此議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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