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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告第14/2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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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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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EDB(SA1)/SA/POL/7/1(II)

教育局通告第14/2012號

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 徵收罰款及作特定用途的費用及 使用堂費/普通經費/資本儲備帳

[注意: 本通告應交 -

(a) 各 資 助 學 校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的 校監及校長-備辦;以及

(b) 各官立學校校長及各組主管-備考。]

摘要

本 通 告 重 申 徵 收 罰 款 及 作 特定用途的費用,以及使用堂費/普通經費/資 本 儲 備 帳 的 現 行 規 例 , 並 通 知 學 校 各 罰 款 及 作 特 定 用 途 費 用 的 最 新 核 准 上 限。 本通告取代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告第46/1999號「徵收罰 款及費用作特定用途及使用堂費/普通經費帳」及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 的教育局通告第12/2002號「收取註冊費、入學考試費和其他費用事宜」。

詳情

徵收罰款及作特定用途的費用

2.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已 根 據 《 教 育 規 例 》 第 61 條 , 給 予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學校書面批准,按照附件所列的用途、限額及規定向學生徵收罰款及作特定用 途的費用。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須按《教育規例》第 61(1)條的規定,將本 書面批准與教育局發出的收費證明書一同以顯眼方式展示於校內的要衝位置。

3. 教育局會在有需要時檢討附 件 所載的核准上限。有關日後的最新資料,請 循以下路徑參閱本局網頁。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82&langno=2

4. 如 徵 收 的 費 用 不 屬 附 件 所定的範圍,未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事先徵得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而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則須在得到大多數家長的明

(2)

確 同 意 後 , 再 徵 得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 另 外 ,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亦 應 參 閱

《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14.3(d)條以了解徵收這類費用的詳細安排。

5. 如 學 生 有 財 政 困 難 , 所 有 學校均應豁免有關收費,或提供足夠資助以照顧 學生的需要,並確保政府開支不會因此而增加。

6. 有 關 學 校 因 在 校 舍 經 營 業 務或商業活動而涉及收取款項及費用的情況,請 參閱教育局現行有關「學校的商業活動」的通告。

使用堂費/普通經費/資本儲備帳

7. 教 育 局 不 反 對 資 助 中 學 、 特殊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向高中學生收取不超過 在「收取堂費指引」內所載金額的堂費,以支援教育開支。「收取堂費指引」已 上載教育局網頁,學校可透過以下連結閱覽有關詳情: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82&langno=2

8. 本 局 已 賦 予 學 校 自 主 權 , 自行決定使用堂費/普通經費/資本儲備帳的經 費作教育或學校用途。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考慮要求屬下學校自行訂定可由堂 費/普通經費/資本儲備帳支付的項目及有關的行政程序,以確保學校適當運用 有關的經費。

查詢

9. 如有查詢,請與所屬地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余淑嫻代行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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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經核准徵收的罰款及作特定用途費用一覽表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已給予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書面批准,按照下列的用途、

限額及所載的規定向學生徵收罰款及作特定用途的費用。

項目

核准上限

(由2012/13學年起生效,

日後或會作出調整)

1. 入學考試費 50元

2. 補發學生證 每張10元

3. 補發畢業證書 每張25元

4. 修業成績表(第二份副本) 每張25元

5. 儲物櫃按金 每名學生10元(於學生離校時退回) 6. 嚴重損毀或遺失圖書館書冊的罰款 書冊的原價另加20%手續費

7. 逾期交還圖書館書冊的罰款 按照公共圖書館訂定的罰款額

8. 補發圖書證 同上

9. 弄毀及損壞科學儀器 每項物品50元

10. 弄毀科學儀器以外的其他學校公物 50元(如由個別學生負責) 100元(如由全班負責) 11. 蓄意破壞學校公物 修理∕補購該項目的全費

12. 影印儲值卡 每張按金25元(餘額退回給學生) 13. 非標準項目收費(見下文第8段) 每名學生每年310元(總額)

註: 教 育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討 一 覽 表 所 載 的 核 准 上 限 。 有 關 最 新 資 料 , 請 參 閱 下列本局網頁: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82&lang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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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徵收上述罰款及作特定用途費用的規定

1.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須 按 《 教 育 規 例 》 第 61(1) 條 的 規 定 , 將 本 書 面 批准與教育局發出的收費證明書一同以顯眼方式展示於校內的要衝位置。

2. 若 學 校 徵 收 的 罰 款 及 作 特 定 用 途 的 費 用 超 逾 上 述的核准上限,未設立法團 校董會的學校須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並同時將該項批准與教育局發 出的收費證明書一同以顯眼方式展示於校內的要衝位置。

3.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須 在得到大多數家長的明確同意後,再徵得法團校 董會的批准,方可徵收超逾上述核准上限的罰款及作特定用途的費用。同時,該 項批准與教育局發出的收費證明書須一同以顯眼方式展示於校內的要衝位置。

4. 學 校 不 可 向 經 各 學 位 分 配 ( 包 括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辦 法 獲 派 學 位 或 經 區 域 教 育 服務處協助安排入學的學生徵收入學考試費。

5. 為 增 加 透 明 度 , 學 校 須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向 學 生 徵 收 的 費 用 和 列 明 其 收 費 目 的。

6. 未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在徵收費用時,必須由校監、校董或教員隨即發 回正式的書面收據。至於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則須因應學生∕家長的要求發 出正式收據。

7. 學校須為徵收的所有費用備存適當的帳目。除第13項外,此類收入須全數 記入堂費/普通經費/資本儲備帳。

8. 有關上文第13項的收費,所有學校須遵照以下條件辦理:

a. 學校應就擬徵收的費用事先諮詢家長,並把收費的詳 情告知他們(最好 在學期初進行);

b. 校 方 在 諮 詢 期 間 , 如 果 發 現 大 多 數 家 長 均 反 對 該 項 建 議 , 應 收 回 有 關 建 議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應 查 明 家 長 的 關 注 事 宜 , 重 新 評 估 學 校 的 需要,以及檢討有關建議,然後才提出新建議再行諮詢各家長;

c. 學 校 應 發 給 全 體 家 長 一 份 獲 同 意 的 收 費 表 , 並 提 供 收 費 的 詳 細 資 料 , 及將收費表張貼在校內當眼處;

d. 家長如有經濟困難,學校應豁免有關的收費;

e. 在 學 年 結 束 時 , 學 校 應 發 給 全 體 家 長 一 份 財 務 報 表 , 告 知 他 們 如 何 運 用所徵收的費用;

f. 學 校 應 保 存 獨 立 的 分 類 帳 , 以 記 錄 有 關 每 項 收 費 的 收 支 情 況 , 並 且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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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教育局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g. 學 校 應 在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內 , 夾 附 一 份 獨 立 的 報 表 , 顯 示 與 該 等 收 費有關的一切收支項目;及

h. 學校可訂立更嚴格的收費程序。

9. 學校應參閱《教育規例》第61至67條、《學校行政手冊》第六章、《設有 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財務管理指引》,以及相關的《資助則例》,以確保符合 所需規定。

- 完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答: 學校為學生代訂報紙及雜誌,或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都是一項商業 活動。因此,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的規定,學校應遵守教育 局通告第 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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