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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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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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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档 号 : EDB(SES1)/ADM/150/10/2(5)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2022号

资 助 特 殊 学 校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注 : 本 通 告 应 交 :

(a) 各 资 助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 视 障 儿 童 学 校 ,以 及 听 障 儿 童 学 校 的 校 监 及 校 长 – 备 办 ;以 及 (b) 其 他 资 助 特 殊 学 校 的 校 监 及 校 长 、各 组 主 管 – 备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旨 在 更 新 及 提 醒 各 资 助 特 殊 学 校 有 关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措 施 的 安 排 。 此 通 告 取 代 2010年 3月 5日 发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0号 。

背 景

2. 资 助 特 殊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基 础 教 育 及 高 中 教 育 , 当 中 特 殊 学 校 为 其 智 障 学 生 及 视 障 学 生 提 供 12年 学 制( 包 括 6年 小 学 、3年 初 中 及 3年 高 中 ),具 一 般 智 能 而 在 听 障 及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修 读 普 通 课 程 的 学 生 ,其 学 制 为 13年( 包 括 10年 基 础 教 育 及 3年 高 中 教 育 ) 。

3. 学 生 按 其 所 属 学 制 的 年 期 完 成 中 、 小 学 教 育 是 常 规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个 别 学 生 或 会 因 种 种 合 理 原 因 而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一 向 以 来 ,我 们 都 有 机 制 让 个 别 有 需 要 的 学 生 延 长 留 校 。为 配 合 新 学 制 下 的 高 中 课 程 的 推 行 , 并 使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机 制 更 能 切 合 学 生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特 殊 学 校 的 运 作 , 教 育 局 在 全 面 并 深 入 地 咨 询 特 殊 教 育 业 界 、 家 长 和 其 他 持 分 者 后 , 自 2010/11学 年 起 推 行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措 施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特 殊 学 校 学 生 会 在 完 成 中 六 后 毕 业 离 校 ; 而 有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学 生 , 则 按 既 定 机 制 作 出 安 排 , 详 见 下 文 。

(2)

详 情

4. 在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措 施 下 ,教 育 局 自 2010/11学 年 开 始 为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听 障 儿 童 学 校 ,以 及 视 障 兼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提 供「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让 学 校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照 顾 有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学 生 ; 有 关 措 施 同 时 赋 权 学 校 根 据 由 教 育 局 与 业 界 共 同 订 定 的 客 观 准 则 ,作 出 校 本 的 专 业 决 定 ,安 排 在 某 个 学 年 内 符 合 至 少 一 个「 合 理 原 因 」的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因 应 视 障 儿 童 学 校 于 2021/22学 年 开 办 全 面 的 高 中 班 级 ,由 2022/23学 年 起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措 施 亦 适 用 于 该 校 。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5. 各 类 特 殊 学 校 的 额 外 学 额 数 目 原 则 上 按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百 分 比 和 标 准 规 模 学 校1的 核 准 学 额 计 算 。 为 各 类 别 特 殊 学 校 提 供 的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如 下 :

特 殊 学 校 类 别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的 百 分 比 额 外 学 额 数 目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轻 度 智 障 8% 15

中 度 智 障 10% 12

严 重 智 障 12% 12

视 障 兼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12% 14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调 适 课 程 : 12%

普 通 课 程 : 18%

不 低 于 20

听 障 儿 童 学 校 18% 23

视 障 儿 童 学 校 18% 26

6. 同 时 开 办 两 个 学 部 的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 例 如 轻 度 及 中 度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如 其 学 部 的 核 准 班 级 数 目 分 别 为 6班 或 以 上 , 其 额 外 学 额 将 按 相 应 学 校 类 别 的 百 分 比 分 开 计 算 ; 否 则 学 校 整 体 的 额 外 学 额 将 按 核 准 班 数 较 多 学 部 的 相 应 学 校 类 别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 若 同 时

1 按 照 相 关 类 别 特 殊 学 校 的 学 制 ,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 视 障 儿 童 学 校 及 视 障 兼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为 1 2 班 , 听 障 儿 童 学 校 及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 兼 收 具 一 般 智 能 和 智 障 儿 童

( 而 其 主 要 残 疾 问 题 是 肢 体 伤 残 )) 则 为 13 班 。

(3)

开 办 三 个 学 部( 轻 度 、中 度 及 严 重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其 额 外 学 额 数 目 则 以 三 个 学 部 各 开 办 6班 为 基 础 ,按 相 关 学 部 的「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

7. 兼 收 具 一 般 智 能 及 智 障 儿 童 的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 原 则 上 其 额 外 学 额 以 标 准 规 模 学 校 的 核 准 学 额 为 基 础 , 普 通 课 程 和 调 适 课 程 的 班 别 分 别 按 18%及 12%计 算 , 并 以 额 外 学 额 不 低 于 20个 为 准 。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 合 理 原 因 」

8. 教 育 局 与 业 界 共 同 订 定 的 三 个 「 合 理 原 因 」 如 下 : (i) 经 常 缺 课

因 合 理 原 因 而 导 致 经 常 缺 课 , 例 如 生 病 、 接 受 手 术 、 代 表 香 港 参 加 比 赛 、 集 训 等 , 以 致 于 该 学 年 内 累 积 缺 课 超 逾 全 年 三 分 之 一 的 上 课 日 ;

(ii) 学 习 受 到 重 大 干 扰

学 生 虽 然 没 有 缺 席 , 但 于 该 学 年 的 学 习 受 到 重 大 干 扰 , 例 如 学 生 持 续 出 现 严 重 情 绪 问 题 、 身 体 机 能 突 然 转 差 、 经 常 接 受 复 康 治 疗 、 长 期 受 药 物 影 响 等 ; 或

(iii) 学 生 有 严 重 适 应 困 难

于 该 学 年 所 取 录 的 学 生 因 学 习 背 景 及 语 言 环 境 而 出 现 严 重 适 应 困 难 的 情 况 等 ( 例 如 新 来 港 儿 童 及 非 华 语 学 生 )。

9. 这 三 个 「 合 理 原 因 」 已 顾 及 绝 大 部 份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学 生 的 情 况 。然 而 ,我 们 考 虑 到 少 数 学 生 可 能 因 特 殊 的 情 况 而 希 望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而 其 理 由 不 在 三 个「 合 理 原 因 」之 内 。遇 有 这 种 特 殊 的 情 况 ,学 校 在 安 排 有 需 要 及 具「 合 理 原 因 」的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后 ,可 按 客 观 准 则 作 出 校 本 专 业 决 定 ,运 用 剩 余 的 额 外 学 额 让 个 别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原 则 上 ,剩 余 的 额 外 学 额 只 用 于 有 需 要 的 应 届 离 校 生 。

10. 我 们 必 须 强 调 , 在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措 施 下 提 供 的 额 外 学 额 是 最 高 限 额 ;学 校 须 谨 慎 地 考 虑 每 宗 申 请 ,无 必 要 尽 用 这 些 额 外 学 额 。 学 生 在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或 干 扰 , 学 校 须 因 应 情 况 提 供 合 适 的 辅 导 和 支 援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不 是 唯 一 亦 未 必 是 最 合 适 的 方 法 ,学

(4)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是 例 外 而 非 常 规 。 如 个 别 学 生 已 曾 获 批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而 学 校 经 审 慎 讨 论 后 认 为 有 确 切 及 充 分 的 理 据 让 有 关 学 生 再 次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必 须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明 及 解 说 ,再 交 法 团 校 董 会 作 最 后 决 定 。从 教 育 角 度 而 言 ,特 殊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的 教 育 应 配 合 学 生 在 不 同 成 长 阶 段 的 需 要 ,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的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次 数 不 宜 过 多 ;否 则 ,若 有 学 生 的 学 制 身 分 跟 同 龄 同 学 差 距 过 大 ,甚 至 超 过 一 个 学 习 阶 段2, 未 必 有 利 该 学 生 的 身 心 发 展 。

校 本 机 制

11. 在 赋 权 予 学 校 就 处 理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作 专 业 决 定 的 同 时 , 我 们 亦 必 须 确 保 校 本 程 序 妥 当 及 合 理 ,资 源 善 用 。为 此 ,学 校 须 设 立 公 平 、具 实 证 及 透 明 度 的 校 本 机 制 ,按 客 观 的 准 则 ,并 于 每 学 年 因 应 可 动 用 的 额 外 学 额 的 数 目 , 就 每 宗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申 请 作 出 专 业 决 定 。学 校 亦 须 设 立 上 诉 机 制 ,妥 善 处 理 家 长 的 查 询 和 关 注 事 项 。处 理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校 本 机 制 须 经 法 团 校 董 会 通 过 。为 确 保 特 殊 学 校 之 间 的 做 法 有 一 定 的 一 致 性 ,教 育 局 经 咨 询 业 界 后 拟 定《 特 殊 学 校 处 理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校 本 机 制 指 引 》,供 特 殊 学 校 执 行 用 , 详 情 见 附录。 这 指 引 会 上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s://sense.edb.gov.h

k/sc/special-education/duration-of-study-in-special-schools-and-extension-of-yea rs-of-study.html), 并 会 按 实 际 需 要 作 检 视 和 修 订 。

监 察

12. 特 殊 学 校 须 妥 善 运 用 额 外 学 额 处 理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申 请 。教 育 局 如 发 现 学 校 有 不 合 理 的 安 排 , 会 要 求 学 校 提 供 理 据 及 证 明 文 件 解 释 其 做 法 ;在 有 需 要 时 ,会 要 求 学 校 更 正 。为 此 ,学 校 须 遵 守 以 下 要 求 :

(a) 学 校 须 于 每 年 向 教 育 局 建 议 下 学 年 的 班 级 结 构 时 , 把 拟 批 核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学 生 资 料 提 交 予 教 育 局 , 以 便 教 育 局 在 审 批 学 校 下 学 年 的 开 班 数 目 时 考 虑 ;

(b) 学 校 须 备 有 批 准 这 些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医 护 / 其 他 专 责 人 员 的 报 告 、 学 校 就 有 关 学 生 的 问 题 进 行 的 个 案 会 议 纪 录 及 教 学 计 划 等 , 并 将 文 件 存 档 , 以 便 教 育 局 及 / 或 其 他 部 门 查 阅 ; 及

2 由 小 学 至 中 学 ,共 分 四 个 学 习 阶 段 :第 一 学 习 阶 段( 小 一 至 小 三 )、第 二 学 习 阶 段

( 小 四 至 小 六 )、 第 三 学 习 阶 段 ( 中 一 至 中 三 )、 第 四 学 习 阶 段 ( 中 四 至 中 六 )。

(5)

(c) 学 校 须 于 每 学 年 透 过 「 特 殊 教 育 资 讯 管 理 系 统 」( SEMIS3) 向 教 育 局 呈 报 所 有 学 生 的 学 制 身 份4,即 学 校 为 每 名 学 生 编 配 的 班 别 、 有 否 获 批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及 其 原 因 等 , 以 便 教 育 局 审 视 每 名 学 生 的 就 学 情 况 。

为 准 离 校 生 提 供 支 援

13. 教 育 局 一 直 为 特 殊 学 校 提 供 资 源 和 支 援 , 以 协 助 学 生 发 挥 潜 能 ,并 为 他 们 的 升 学 或 离 校 安 排 作 好 准 备 。特 殊 学 校 应 整 体 而 灵 活 地 善 用 各 项 津 贴 和 人 手 ,推 动 跨 专 业 协 作 ,并 从 全 人 发 展 角 度 为 他 们 作 生 涯 规 划 。具 体 而 言 ,当 学 生 接 近 高 中 阶 段 ,特 殊 学 校 应 与 家 长 商 讨 学 生 的 离 校 安 排 ,协 助 他 们 申 请 合 适 的 离 校 服 务 ,共 同 为 他 们 的 长 远 福 祉 作 计 划 。学 校 应 帮 助 家 长 明 白 ,让 已 届 甚 至 超 逾 离 校 年 龄 的 学 生 不 断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不 是 支 援 他 们 的 最 合 适 的 方 法 。学 校 应 按 学 生 的 个 人 成 长 情 况 ,加 强 训 练 他 们 的 独 立 生 活 技 能 ,与 家 长 协 力 尽 早 为 他 们 的 离 校 安 排 作 好 准 备 , 让 他 们 顺 利 过 渡 至 成 人 生 活 , 融 入 社 区 。

查 询

14. 关 于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查 询 , 请 与 特 殊 教 育 支 援 第 一 组 联 络 ; 关 于 学 制 身 份 及 准 离 校 生 支 援 事 宜 的 查 询 , 请 与 特 殊 教 育 支 援 第 二 组 联 络 。

教 育 局 局 长 李 何 淑 华 代 行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3 S E M I S 为 S p e c i a l E d u c a t i o n M a na g e me n t I n fo r m a t i o n S ys t e m 的 简 称 。

4 特 殊 学 校 须 于 每 名 学 生 入 学 时 ( 包 括 在 学 年 初 及 学 年 中 入 学 ) 全 面 及 详 细 地 考 虑 学 生 的 能 力 、 背 景 及 已 接 受 教 育 的 年 期 等 因 素 , 为 其 订 定 学 制 身 份 , 订 定 后 不 可 随 意 改 动 。 一 般 情 况 下 , 学 生 入 学 时 的 学 制 身 份 应 与 同 龄 学 生 相 同 ;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 学 校 可 作 调 整 。 学 生 入 学 后 , 学 制 身 份 须 每 学 年 逐 级 调 升 ; 如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某 学 年 获 准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其 学 制 身 份 在 下 学 年 维 持 不 变 。

(6)

附 录 特 殊 学 校 处 理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校 本 机 制 指 引

( 供 资 助 智 障 儿 童 学 校 、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 视 障 儿 童 学 校 以 及 听 障 儿 童 学 校 执 行 用 )

( 甲 ) 基 本 原 则

1. 学 生 应 按 其 所 属 学 制 完 成 中 六 后 毕 业 离 校 。常 规 是 智 障 学 生 及 视 障 学 生 在 12 年 完 成 中 、 小 学 教 育 ; 具 一 般 智 能 而 在 听 障 及 肢 体 伤 残 儿 童 学 校 修 读 普 通 课 程 的 学 生 , 则 在 13 年 完 成 中 、 小 学 教 育 。

2. 个 别 学 生 或 会 因「 合 理 原 因 」1而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校 获 提 供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以 这 些 额 外 学 额 处 理 有 关 需 要 。

3. 个 别 学 生 若 因 其 他 理 由 需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校 须 按 客 观 准 则 并 因 应 剩 余 的 额 外 学 额 数 目 ,作 出 校 本 专 业 决 定 ;原 则 上 ,余 额 一 般 用 于 有 需 要 的 应 届 离 校 生 。

4. 学 校 须 按 客 观 准 则 谨 慎 考 虑 每 个 个 案 , 确 保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运 用 得 当 ,如 无 必 要 ,学 校 无 须 在 每 学 年 尽 用 这 些 学 额 ;亦 不 得 超 出 「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 的 上 限 。

5.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务 应 配 合 学 生 在 不 同 成 长 阶 段 的 需 要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的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次 数 不 宜 过 多 ;否 则 ,若 有 学 生 的 学 制 身 分 跟 同 龄 同 学 差 距 过 大 , 甚 至 超 过 一 个 学 习 阶 段 , 未 必 有 利 该 学 生 的 身 心 发 展 。

( 乙 ) 校 本 机 制

学 校 必 须 确 保 校 本 程 序 妥 当 及 合 理 , 善 用 资 源 。 为 此 , 学 校 须 设 立 公 平 、 具 实 证 及 透 明 度 的 校 本 机 制 , 按 客 观 的 准 则 , 于 每 学 年 因 应 可 动 用 的 额 外 学 额 数 目 , 就 每 宗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申 请 作 出 专 业 决 定 。

(i) 甄 选 学 生 的 方 法

学 校 透 过 会 议 ,审 视 学 生 的 学 习 进 程 及 需 要 ,并 初 步 决 定 学 生 是 否

1 三 个 经 协 议 的 「 合 理 原 因 」 是 教 育 局 跟 业 界 和 家 长 经 多 番 商 议 而 确 立 的 客 观 准 则 。

(7)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以 下 简 称 为 学 生 进 程 会 议 )。学 校 须 于 每 学 年 3 月 或 之 前 举 行 学 生 进 程 会 议 ,并 按 照 教 育 局 订 定 的 日 期 透 过「 特 殊 教 育 资 讯 管 理 系 统 」(SEMIS) 呈 报 离 校 生 及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资 料 予 教 育 局 , 该 日 期 一 般 订 于 每 学 年 的 3 月 。

(ii) 出 席 学 生 进 程 会 议 的 人 士 校 长 、 老 师 、 专 责 人 员

(iii) 议 决 机 制

由 所 有 出 席 者 按 客 观 准 则 决 定 学 生 是 否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如 经 详 细 专 业 讨 论 后 仍 有 意 见 分 歧 ,可 以 投 票 决 定 ;如 票 数 均 等 ,则 由 会 议 主 席 作 最 终 决 定 。

(iv)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上 诉 机 制

1.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书 面 向 校 监 提 出 上 诉 ;

2. 由 校 监 连 同 两 位 校 董2组 成 上 诉 小 组 ,由 小 组 作 出 最 终 决 定 ( 校 长 须 向 小 组 清 楚 提 交 背 景 资 料 , 包 括 校 本 机 制 所 采 用 的 客 观 准 则 、 学 生 的 情 况 等 );

3. 校 监 在 接 获 上 诉 后 两 星 期 内 以 书 面 或 家 长 接 受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家 长 上 诉 的 结 果 。

(v)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 合 理 原 因 」

1. 经 常 缺 课 :因 合 理 原 因 而 导 致 经 常 缺 课 ,例 如 生 病 、接 受 手 术 、 代 表 香 港 参 加 比 赛 、 集 训 等 , 以 致 于 该 学 年 内 累 积 缺 课 超 逾 全 年 三 分 之 一 的 上 课 日 ;

2. 学 习 受 到 重 大 干 扰 : 学 生 虽 然 没 有 缺 席 , 但 于 该 学 年 的 学 习 受 到 重 大 干 扰 , 例 如 学 生 持 续 出 现 严 重 情 绪 问 题 、 身 体 机 能 突 然 转 差 、 经 常 接 受 复 康 治 疗 、 长 期 受 药 物 影 响 等 ; 或

3. 学 生 有 严 重 适 应 困 难 : 于 该 学 年 所 取 录 的 学 生 因 学 习 背 景 及 语 言 环 境 而 出 现 严 重 适 应 困 难 的 情 况 等 ( 例 如 新 来 港 儿 童 及 非 华 语 学 生 )。

2 教 育 局 鼓 励 学 校 邀 请 家 长 校 董 加 入 上 诉 小 组 。

(8)

(vi) 学 校 于 运 用 余 额 时 考 虑 的 客 观 准 则

学 生 可 能 因 特 殊 的 情 况 而 希 望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而 其 理 由 不 在 三 个

「 合 理 原 因 」之 内 。遇 有 这 种 特 殊 的 情 况 ,学 校 可 因 应 个 别 情 况 , 在 考 虑 一 篮 子 的 因 素 后 ,运 用 余 额 让 个 别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原 则 上 余 额 一 般 用 于 有 需 要 的 应 届 离 校 生 。 学 校 在 评 估 学 生 的 学 习 需 要 时 , 考 虑 的 因 素 可 包 括 :

1. 学 习 能 力 及 进 度 2. 专 业 人 士 评 估 报 告 3. 出 路 安 排

4. 家 庭 情 况 ( 例 如 家 庭 突 变 ) 5. 学 生 年 龄

6. 行 为 情 绪 7. 学 习 动 机

8. 入 读 本 校 前 之 情 况 ( 例 如 插 班 生 ) 9. 健 康 状 况

10. 其 他 ( 请 详 细 列 明 , 例 如 未 达 预 期 学 习 成 果 )

(vii) 注 意 事 项

学 校 须 备 有 相 关 的 文 件 证 明 ,包 括 医 护 / 其 他 专 责 人 员 的 报 告( 例 如 心 理 学 家 、 言 语 治 疗 师 、 职 业 治 疗 师 、 物 理 治 疗 师 及 社 工 )、 职 业 评 估 报 告 、 学 校 处 理 该 学 生 的 问 题 而 进 行 的 个 案 会 议 纪 录 及 教 学 计 划 等 , 并 将 有 关 的 文 件 存 档 , 以 便 教 育 局 及 / 或 其 他 部 门 查 阅 。

如 有 关 学 生 过 往 已 获 批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而 学 生 进 程 会 议 经 审 慎 讨 论 后 认 为 有 确 切 及 充 分 的 理 据 让 他 / 她 再 次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则 必 须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明 及 解 说 ,在 审 视「 预 计 定 量 名 额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后 , 交 由 法 团 校 董 会 作 最 后 决 定 。

(9)

( 丙 ) 修 改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名 单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学 校 应 按 照 教 育 局 所 订 的 日 期 递 交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名 单 ,其 后 不 应 再 随 意 改 动 ,该 日 期 一 般 订 于 每 学 年 的 3 月 。 若 有 学 生 符 合 以 下 5 种 特 殊 情 况 , 在 学 校 仍 有 剩 余 额 外 学 额 的 情 况 下 , 学 校 可 向 教 育 局 提 出 把 这 些 学 生 加 入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名 单 :

1.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被 拒 , 后 经 校 方 接 纳 上 诉 得 直 的 个 案 ; 或 2. 学 校 于 3 月 递 交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名 单 后 , 个 别 学 生 因 「 合

理 原 因 」 而 长 期 缺 课 , 因 而 符 合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条 件 ; 或 3. 学 校 在 3 月 递 交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学 生 的 名 单 后 , 个 别 学 生 的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改 变 , 以 至 学 习 受 到 重 大 干 扰 , 因 而 符 合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条 件 ; 或

4. 修 读 普 通 课 程 的 学 生 于 期 终 评 估 后 , 校 方 确 定 其 学 习 情 况 极 不 理 想 而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 或

5. 经 校 本 机 制 审 议 纳 入 后 补 名 单 的 应 届 离 校 生 。

学 校 必 须 在 每 学 年 的 8 月 1 日 或 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有 关 改 动 的 个 案 资 料 呈 交 教 育 局 ,逾 期 递 交 的 个 案 ,局 方 一 般 不 予 接 纳 。学 校 亦 须 就 每 宗 个 案 提 供 全 面 的 理 据 ,以 及 透 过 学 生 进 程 会 议 ,证 明 有 关 学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必 要 性 。 如 当 中 涉 及 再 次 延 长 学 习 年 期 的 个 案 , 必 须 交 由 法 团 校 董 会 作 最 后 决 定 。

(2022 年 1 月修订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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