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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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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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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總說明

本府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府人給字第一〇〇〇一九二五〇二號函頒訂 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發給準據,並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生效。鑑於警察及消防機關人員工作性質、職責程度、所需資格條件、業務屬 性等因素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有需輪值、夜間、長時間工作且危害安全顧 慮之特性,爰將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事項,授權由本府警 察局及消防局分別或共同訂定,以符其需求,並落實照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美 意。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

二、 修正本原則之健康檢查補助適用對象,並酌做文字修正;另將本府警察及 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授權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分 別或共同訂定。(修正第二點)

三、 修正本原則之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並配合修正附件之健康檢查補 助費申請表。(修正第五點)

四、 增訂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

修正第六點)

(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為推動公務人員自 主性健康管理,積極 維護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身 心健康,提昇行政效 能,特訂定本原則。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推動公 務人員自主性健康 管理,積極維護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身心健康,提 昇行政效能,特訂定 本原則。

本點酌為文字修正。

二、 健康檢查補助對象 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 以新臺幣一萬四 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 長、本府一級單位主 管及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 主管、所屬一級機關 副首長及各區公所 區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

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二級機關首長(含副

二、 健康檢查補助對象 及額度:

(一)市長、副市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 以新臺幣一萬四 千元為限。

(二)秘書長、副秘書 長、本府一級單位主 管及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為限。

(三)本府一級單位副 主管、所屬一級機關 副首長及各區公所 區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元為限。

(四)職務列等(相當)

薦任第九職等以上 二級機關首長每年

一、 本點修正第一項第 四款、第五款、第六 款,並新增第八款。

二、 鑒於本市各區公所 組織規程第二條規 定,人口已達二十 萬人之區,得置副 區長一人,襄助區 長處理區務。考量 區公所副區長與機 關副首長職責繁重 衡平性,爰增列為 補助對象,並列於 本點第一項第四款

(區長下一序列)

之補助標準。

三、 本點第一項第五款 因本市幼稚園配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施行後,

(3)

區 長 ) 每 年 補 助 一 次,最高以新臺幣八 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 專設幼兒園園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 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編制內四十歲以上 之公務人員、駐衛警 察隊員,每二年補助 一次,最高以新臺幣 三千五百元為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 校未銓敘職員比照 第六款規定辦理。

(八)本府警察及消防 機關所屬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得由本府 警察及消防機關分 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 用,於補助額度內,

以實際支出金額覈 實補助。

補助一次,最高以新 臺幣八千元為限。

(五)各級學校校長及 專設幼稚園園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 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六)前五款以外之本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編制內四十歲以上 之公務人員、駐衛警 察隊員及警察局、消 防局以警察人員人 事條例任用人員,每 二年補助一次,最高 以新臺幣三千五百 元為限。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 校未銓敘職員比照 第六款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檢查費 用,於補助額度內,

以實際支出金額覈 實補助。

皆改制為幼兒園,

爰做文字修正。

四、 本點第一項第六款 刪除警察及消防機 關健康檢查規定,

是類人員另移至第 一項第八款新增規 定。

五、 新 增 第 一 項 第 八 款,考量警察及消 防機關人員業務屬 性有需輪值、夜間、

長時間工作且有危 害 安 全 顧 慮 之 特 性;將本府警察及 消防機關所屬公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事 項,移由本府警察 局及消防局分別或 共同訂定健康檢查 規定,以符其需求,

並落實本府照護公 務人員身心健康之 美意。

三、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 各機關學校在原有 預算額度內勻支。經 費不足時,應排定受 檢順序,依序補助。

三、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 各機關學校在原有 預算額度內勻支。經 費不足時,應排定受 檢順序,依序補助。

本點未修正。

四、 年度內已請領較低 標準之補助者,因職

四、 年度內已請領較低 標準之補助者,因職

本點未修正。

(4)

務異動得申請較高 補助標準者,次年始 得依較高標準申請 補助。

務異動得申請較高 補助標準者,次年始 得依較高標準申請 補助。

五、 符合補助資格者應 自行至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評鑑合格之 醫院或教學醫院、經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 暨品質策進會健康 檢查品質認證之診 所或經勞動部認可 辦理勞工一般體格 與健康檢查之醫療 機構實施一般健康 檢查,並於受檢後,

填妥健康檢查補助 費申請表(如附件), 檢具檢查費用收據 申請補助。

五、 符合補助資格者應 自 行 至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檢 查 , 並 於 受 檢 後,填妥健康檢查補 助申請表(如附件), 檢 具 檢 查 費 用 收 據 申請補助。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二十二日公保字第一〇 四一〇六〇四五四號函,

各機關應自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起,確實依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及該會相關函釋辦理,爰 修正本點符合補助資格之 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 圍。除原規定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 教學醫院,增列得於「經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 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 之診所」以及「經勞動部 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 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 施一般健檢之規定。

六、 依本原則參加健康 檢查人員,檢查當日 得覈實以公假登記,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受檢人員有 住院事實者,以二天 為限。

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 公務人員,自費參加 健康檢查,得每兩年

六、 依本原則參加健康 檢查人員,檢查當日 得覈實以公假登記,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 款受檢人員有住院事 實者,以二天為限。

一、本點第一項酌做文字 修正,並新增第二 項。

二、依據行政院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院授 人給字第〇九七〇〇 二七五九五號函補充 規定,增列未滿四十 歲編制內公務人員自 費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5)

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 往受檢,並須由受檢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時,得依其檢附之證 明文件,每兩年一次 給予公假一天。

(6)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五點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民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單 位

健 康 檢 查 年 度

職 稱 補 助

金 額 新台幣: 萬 千 百 拾 元整 檢 附

證 件 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民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單 位

健 康 檢 查 年 度

職 稱 補 助

金 額 新台幣: 萬 千 百 拾 元整 檢 附

證 件 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

本健康檢查 補助原則第 五點附件之 健康檢查補 助費申請表 係提供本原 則第二點第 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人 員申請健檢 補助費使 用。因第二 點第一項相 關內容修 正,爰配合 修正申請表 說明項之適 用人員。

(7)

茲領到

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元整 此據

具領人: (簽 章)

說明:

1、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2、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3、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各區公所區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含副區長) 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5、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 六千元為限。

6、前 5 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 人員、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 百元為限。

7、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 6 款規定辦理。

茲領到

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元整 此據

具領人: (簽 章)

說明:

1、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2、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 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3、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各區公所區長 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 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5、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稚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 幣六千元為限。

6、前 5 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 人員、駐衛警察隊員及警察局、消防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 用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7、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 6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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