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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承辦人:陳家祥
電話:(03)3322101分機7521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200008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00889A00_ATTCH1.doc、0000889A00_ATTCH2.doc)
主旨:轉知僑務委員會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一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2年1月4日僑生就字第1020500012號函 辦理。
二、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 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請學校備文並繕造「申辦優 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如附件)送該會辦理。
三、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9條規定,自海外保薦來臺或經該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之僑生,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均可 申請旨揭優待證明。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 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復依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華僑高 中、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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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並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 升學考試優待。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修正施行 前,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 以上者,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為避免僑生之各項就學優待,造成與國內一般生間不公平 現象,爰規範僑生各項就學優待僅能擇一採用。但為保障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小學五 年級以上者之既有權益,增列但書,該等僑生將不受本項 規定之限制。
五、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 畢業當年自行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 下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 科部: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 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依原始總分 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申請入學:
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3、除參加登記分發及免試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 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校院: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報考四年制技術校院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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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進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 由該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原始總 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 準者,得進入前揭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該先 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六、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前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應 於畢業當年適用,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七、僑生報考軍事學校,由原畢業學校推薦造冊,送該會申辦 僑生優待證明,其考試依當年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簡章相 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如須參加二種以上不同升學考試(如同時報考大學 及四技二專),請就讀學校分別造冊申請;若其考試優待 證明於報名時即須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九、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學校及 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 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本證明僅限用於報考各級學校考 試之日間部學程。
十、有關僑生之相關資訊可逕至該會網站(http://www.ocac.
gov.tw/僑生輔導服務/僑生就學服務問答集)查閱;另申 請旨揭考試之「申辦優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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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表件,請逕至該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僑 生輔導服務/表格下載)下載運用。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公私立各國中 副本: 2013-01-09
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