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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9節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drugs
(自110年6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 (96/3/1、98/7/1、98/8/1、
99/10/1、101/12/1、104/11/1、
106/1/1、106/4/1、107/6/1、
110/6/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acid/ 5- 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acid/ 5-
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 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表現型(EGFR expressing),
RAS 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 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 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 診斷編號30104B 規定之認證實 驗室檢驗之 All-RAS 基因突變 分析檢測報告。(101/12/1、
104/11/1、106/1/1、110/6/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 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 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Cetuximab 與 panitumumab 二
9.27.Cetuximab(如 Erbitux) : (96/3/1、98/7/1、98/8/1、
99/10/1、101/12/1、104/11/1、
106/1/1、106/4/1、107/6/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acid/ 5- 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 FOLFOX(Folinicacid/ 5-
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 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表現型(EGFR expressing),
RAS 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 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101/12/1、104/11/1、106/1/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 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 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Cetuximab 與 panitumumab 二 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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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 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 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 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107/6/1)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 用。
(2)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接 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 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 K- 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 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 30104B 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 之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 報告。 (98/8/1、110/6/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 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 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 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略)
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 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 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107/6/1)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 用。
(2)與 irinotecan 合併使用,治療已接 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 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 K- RAS 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 腸結腸癌的病患。(98/8/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 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 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 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略)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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