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馬匹經費的來源馬匹經費的來源馬匹經費的來源馬匹經費的來源
本章主要剖析清廷購補與餵養馬匹所需的經費與來源等問題。清 廷取得營、驛馬匹的方式,主要是購買。清帝國是如何因應買馬所需 的經費?馬匹的草乾銀又將佔去清帝國多少財政支出?營馬與驛馬 兩者間的經費支出,是否有不同的模式?嘉慶朝之《大清會典》中明 白揭示清廷每年的財政開支,主要用於下列十二方面:
制天下之經費。凡國用之出納,皆權以銀。量其歲之入,以定 存留起運之數。春秋則報撥。凡歲出之款十有二。一曰祭祀之 款、二曰儀憲之款、三曰俸食之款、四曰科場之款、五曰餉乾 之款、六曰驛站之款、七曰廩膳之款、八曰賞卹之款、九曰修 繕之款、十曰採辦之款、十一曰織造之款、十二曰公廉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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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餉乾之款即為軍政上兵丁薪餉與馬匹乾銀,第六項驛站之 款則用來支應驛站支出。換言之,餉乾之款與驛務之款同為清廷每年 固定性的重要開支項目。就名目而言,若「驛站之款」包含了馬匹的 購買經費,那是否意味著「餉乾之款」僅含兵丁餉銀與馬匹飼養乾銀,
而未包含買馬經費?若是如此,則維持清帝國國防安全的馬匹買補經 費從何而來?清廷每年又需花多少經費在購補馬匹之上?
在馬匹購補方面,清廷對駐防八旗馬、綠營馬、驛馬的購補設計 截然不同。駐防馬匹是兵丁自行購買;綠營馬匹是由兵丁餉銀中攤扣 買補;驛馬則由清廷提預撥經費,隨倒隨補。顯然八旗馬與綠營馬購 買費用是「轉嫁」給兵丁負擔,驛馬則是由清廷負責。清廷對驛馬的 購補做法,與明代相反。明代的驛遞是以僉派民間夫役的方式進行。
換言之,明代是將驛遞經費轉嫁至民間,藉人民之力維繫國家公文與 物資傳遞,被僉派的驛夫必須親自當役。2在白銀經濟的基礎上,清初 的驛傳制度開始發生變革,驛傳差役已開始由民當改為官當,3驛馬即
1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12,頁 1-10。
2 紀慧娟、宗韵,〈明代驛遞夫役僉派方式之變化〉,《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 科學版)》,31 卷 1 期,頁 74-78,2003 年 1 月。
3 劉文鵬、樂嘉輝,〈明末清初的驛傳差役制度變革─從幾則地方志的材料談起〉,《中 國地方志》,2004 年 6 期,頁 43-49。
由國家購買。
營、驛馬的飼養經費,統一由清廷官方帑項出資喂養。由於馬匹 飼養所費不貲,故清廷在各省營地附近皆設有馬廠,可供馬匹放青,
以期降低馬匹喂養費用。以下便就營馬的轉嫁購買、營馬官為喂養、
驛馬正項支出三方面,進行乾隆時期馬匹經費支出的討論。
本章第一節剖析清帝國如何將營馬的購補經費,轉嫁給兵丁負 擔。第二節討論清廷如何餵養全國的官馬,以及經費運作模式有何特 點。第三節側重分析清帝國如何經營驛站,包含驛馬的購補、餵養與 管理。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營馬支出轉嫁營馬支出轉嫁營馬支出轉嫁 營馬支出轉嫁
乾隆時期營馬購補所支出的經費,是轉嫁給兵丁負擔。綠營馬匹 由綠營兵丁共同出銀買補,八旗馬匹則由八旗兵丁自行購買。營馬為 國家公器,理應由國家負擔,但清廷轉給兵丁承受。這種作法無異是 以「兵丁之私」濟「國家之公」。
一、綠營
綠營馬匹是因兵丁所出的朋銀買補,然後由清廷管理。朋銀是自 兵丁薪餉中扣留的銀數,用以買補營中倒斃馬匹。清廷對綠旗馬匹的 管理,主要是依靠額馬十分之三的倒斃數量上限、騎操年限與樁銀等 三項措施積極管制。4清廷對綠營馬匹的買補與管理,是以「國家之公」
管制「兵丁之私」。
關於朋銀的發展源起,可追溯至順治年間。清廷於兵部設常盈 庫,負責管理收貯朋、樁、站銀,以及廢車、勘合等項銀兩。康熙 3 年,常盈庫銀兩改歸戶部管理。康熙 7 年,議令各省朋、樁銀兩,於 年終時先由兵部查核應扣朋銀數,咨戶部扣除朋銀後撥餉。各營如有 馬匹缺額,將缺額數開送戶部購買。5順治 8 年,統一劃定各營兵丁的 朋扣金額。副將以下、把總以上,每月於俸銀內扣銀 2 錢,馬兵朋扣
4 請參閱本文第二章相關論述。
5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25,頁 8 下。
1錢,步兵 5 分,守兵 3 分。此朋銀數一直沿用至乾隆年間。各營官 兵若有拒不扣朋銀者,該管官罰俸一年。6當時兵丁的俸餉馬兵每月支 銀 2 兩、步兵 1 兩 5 錢、守兵 1 兩。7朋銀所扣數雖不多,卻是清廷將 私財公用,是「以私濟公」的表現。
既然朋銀是官方經管,其領銀與題銷皆有一定程序,不得由各營 自行開銷支用。順治 7 年規定,各營朋扣銀兩必須按季造報。康熙 55 年時,改為一年造報一次,聽各省總督、巡撫查核。8其辦理原則為「量 入為出,核定總數,不浮出本營朋扣之外」。朋銀是由清廷以公權力 直接攤扣,但各營往往私下另有賠樁、截曠等扣剋行為。是故兵丁每 逢倒馬,未必能動支馬價買補馬匹,有時還需另外賠扣額外銀兩買 馬。9
以雲南省為例,朋銀每年約有 28,000 餘兩,一年的買馬價支出約 23,150 兩外,尚有餘剩銀 4,800 餘兩。10若當年馬匹逾額倒斃,則可 由餘剩的朋扣銀內通融買補。可通融買補額外倒斃的省份,僅限於雲 南與貴州。11其餘省分仍不得隨意動用。
此種國家公務所需經費由各屬共同攤扣的傳統,所涵括的範圍其 實相當廣泛。乾隆 22 年,黃廷桂、陳弘謀奏明陝省辦理出征官兵交 通事宜,共需銀 20,800 餘兩,缺乏正項可供開銷。所需經費除糶賣軍 需米麥填補外,尚不足銀 2,400 餘兩。黃廷桂奏請在各官公費銀內攤 捐補足。這個事件充分顯示出清代財政的侷限性。官方單位只在明文 規定的正項,才能有經費支出,正項之外便無經費可用。後來清高宗 眼見陝省歷年軍需差務繁多,若再令官員攤捐,官員未免拮据,故特
6 允祿,《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44,頁 40 上;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 慶朝)》,卷 525,頁 9-10 下。
7 張金城,《寧夏府志》,卷 11,頁 8。另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
卷 203,頁 1。
8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25,頁 10。
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58431。那蘇圖,〈揭請核銷乾隆八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各 閩省鎮防經制將軍督撫提鎮水陸綠旗九府二州及臺灣澎湖鎮標營官兵馬匹朋扣 賠椿皮臟銀兩〉,乾隆 9 年 6 月 28 日。
1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 冊,頁 777。雲貴總督碩色奏,乾隆 16 年 9 月 26 日。
1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 冊,頁 478。貴州提督丁士傑奏,乾隆 17 年 3 月 21 日。
加恩免其攤扣,而從陝省耗羨內動支。12由此一案例可見,攤扣傳統 其來有自,並非由一時一事而起。而朋銀,即為攤扣,並非國家正項。
馬匹購補經費由基層兵丁攤扣的做法,逐漸產生不良影響。第 一、各營官兵為減少馬匹傷亡,開始減少騎射。河南撫標「各兵官馬 惟恐勞傷倒斃,致干賠補。惟於操演之時偶爾跑試,平時俱不肯騎操,
以致馬上生疏」。13第二、各營空有買補之名,未有買補之實。這樣的 弊端,早在乾隆九年時已屢見不鮮。清高宗曾特降諭旨申飭:「蓋營 伍之中,兵馬錢糧甲冑器械,俱宜事事留心,向來虛冒浮糧,私扣用 馬,夤夜撥補,挪借軍裝等弊,猶未盡除,而教訓演習,惟事粉飾因 循怠忽,尚沿舊習,殊非設兵衛民之意。」故以三年為期,責令兵部 加強督察。14再如乾隆 34 年時,兩廣總督李侍堯曾奏廣東、廣西兩省 營員濫支馬價銀兩,相關涉案人員不下數百名。對此,清高宗眼見營 員支用馬價積弊有年,且涉案官弁眾多,故免除懲處,只下令查明實 際情形並責令分賠。15
由於清廷每年的財政預算有限,朋銀有時被挪用為營中公費。如 雍正年間,京師巡捕三營每年應扣朋銀數為 3,146 兩 4 錢,但因辦理 公務無項可動,故將馬價作為公費之用。同時將倒斃馬匹的買補時 間,往後延遲二、三個月,再以懸缺馬匹累積的草料銀買馬。換言之,
兵丁空有繳納朋銀之名,無買馬之實。清廷雖稱此為以公給之草乾 銀,買補公用之馬匹,是「以公完公」。但若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卻 是以兵丁朋扣之「私」,接濟營中公用之「公」;不是「以公完公」, 而是「以私完公」。
若根據本文第二章估得之綠營平均倒斃馬數,再配合各省營馬馬 匹例價,可則算出乾隆時期全國綠營的買馬開支,約為 215,435.6 兩,
相當於乾隆每年地丁錢糧 32,845,474 兩的 0.65%。16此項銀兩不在額 賦銀中動用,而是轉嫁給兵丁負擔(見表 6-1)。
12 《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42。乾隆 22 年 5 月 13 日。
1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2 冊,頁 540。河南巡撫圖爾炳阿奏,乾隆 20 年 9 月 21 日。
14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127。乾隆 12 年 9 月 8 日。
15 《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737。乾隆 34 年 4 月 21 日。
16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11,頁 16 下。
表表
表表 6-1 綠營買馬金額推估綠營買馬金額推估綠營買馬金額推估 綠營買馬金額推估 省分
省分 省分
省分 年平均倒馬數年平均倒馬數年平均倒馬數年平均倒馬數 每馬例價每馬例價每馬例價每馬例價 小計小計小計小計
直隸 941 9 8,469
山東 600 10 6,000
山西 785 8 6,280
河南 301 8.5 2,558.5
陝西 867 8 6936
甘肅 6,739 8 53,912
江南 695 13.97 9,709.15
浙江 807 14 11,298
江西 398 16.8 6,686.4
湖北 452 14 6,328
湖南 624 14 8,736
四川 400 8 3,200
福建 1,330 22 29,260
廣東 620 18 11,160
廣西 296 16 4,736
雲南 1,437 15 21,555 貴州 1,109 18 19,962 總計 18,002 216,785.1 資料來源:本文第二章相關統計資料;第四章馬匹例價。
二、八旗
清廷定例規定,凡八旗兵丁皆須自備馬匹投營。如福州駐防漢軍 額設馬兵 1,660 名,每兵定例自備馬 3 匹,匠兵 19 名,每名定例自備 馬 2 匹,共應拴馬 5,018 匹。此項馬匹為兵丁自行購買,若遇有漢軍 出旗時,馬匹往往續留營中,而由軍營另付價銀給出旗兵丁,意為買 下該兵丁所擁有的馬匹。17顯見馬匹為兵丁私產。
1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冊,頁 621。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19 年 9 月 24日。
旗兵自備馬匹從營的制度,應與滿洲問鼎中原時爭戰之需有關。
但自滿洲入關、國基穩固之後,是否仍需維持如此大量的常備馬數,
便成了有待檢討的問題。之後的發展,針對八旗駐防馬匹,的確也是 朝向刪減額馬的局勢發展。雍正 10 年,清世宗就已進行裁減駐防八 旗馬數。原本每兵三馬之例,酌量減少每兵拴養數,其餘馬匹存銀價 在營,需用時再行買補。18此一政策的施行地區包含福州、廣州、河 南。19
為減緩八旗兵丁的購馬上的經濟壓力,清廷准許兵丁先向官方借 貸銀兩買馬,事後再將款項繳還。以荊州為例,兵丁籌借銀兩的方式 有三:一、先借銀買補,再由兵丁每月應領草乾銀內分月扣還;二、
由滿營中賞借各項事故銀兩支用,兵丁倒馬 1 匹,准借銀 14 兩或 12 兩不等;三、藩庫存剩耗羨銀 16,000 兩可以借用,每馬一匹止准借銀 8兩。20乾隆 35 年之前,每次可借貸的銀數較多,多至 12 兩或是 14 兩,再從馬匹的草乾銀內分作 30 個月扣還。乾隆 35 年之後,每倒馬 一匹只借銀 8 兩,由草乾銀分 24 個月扣還。21
本文在此分別以乾隆年間各地駐防額設馬數,在扣除各營存價馬 數之後,得出了實際在營的駐防馬匹數。由於駐防馬匹是由兵丁自行 購買,清廷官方並未列管倒斃馬數,故本文以通用綠營的十分之三倒 斃上限,推估駐防馬匹的需求數。再計以各省的馬匹例價後,發現各 省駐防馬匹買補經費,每年約為 187,961.8 兩。
經由本節的分析統計可知,綠營馬匹每年買補經費約 212,235.6 兩,駐防八旗每年買補費用約 187,961.8 兩,二者合計 400,197.4 兩,
約當全國錢糧 1.2%。換言之,此一全國預算 1.2%的國防支出,被轉 嫁給兵丁負擔。清廷政府並未為其承平時期國防馬匹,付出購補代價
(見表 6-2)。
18 請參閱本文第二章第一節。
1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冊,頁 621。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19 年 9 月 24日;第 13 冊,頁 637。廣州將軍李侍堯奏,乾隆 21 年 2 月 8 日。
2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2 冊,頁 381。湖廣總督三寶奏,乾隆 43 年 3 月 16 日。
21 《乾隆朝上諭檔》,第 9 冊,頁 39。乾隆 43 年 4 月 14 日。
表表
表表 6-2 八旗買馬匹金額推估八旗買馬匹金額推估八旗買馬匹金額推估 八旗買馬匹金額推估 八旗駐防馬
八旗駐防馬 八旗駐防馬
八旗駐防馬 存價馬數存價馬數存價馬數存價馬數 單位
單位 單位
單位 官員馬官員馬官員馬官員馬 兵丁馬兵丁馬兵丁馬 官員馬兵丁馬官員馬官員馬官員馬 兵丁馬兵丁馬兵丁馬兵丁馬
實在馬數 實在馬數 實在馬數
實在馬數 預估倒馬數預估倒馬數預估倒馬數 預估倒馬數馬匹例價馬匹例價馬匹例價馬匹例價 (兩兩兩) 兩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保定 100 100 30 9 270
滄州 100 100 30 9 270
密雲 284 500 784 235.2 9 2,116.8
察哈爾 67 67 20.1 9 180.9
張家口 198 1,360 89 680 789 236.7 9 2,130.3 熱河 368 500 868 260.4 9 2,343.6
圍場 260 260 78 9 702
青州 311 2,920 147 1,460 1,624 487.2 8 3,897.6
德州 250 250 75 8 600
太原 250 250 75 8 600
右衛 44 600 16 300 328 98.4 8 787.2 綏遠 431 4,000 173 2,000 2,258 677.4 8 5,419.2 開封 194 2,400 1,200 1,394 418.2 8 3,345.6 江寧 759 8,589 359 5,726 3,263 978.9 13.97 13,675.23 京口 303 3,411 143 2,274 1,297 389.1 13.97 5,435.727 杭州 528 3,800 254 3,200 874 262.2 14 3,670.8 乍浦 135 50 64 10 111 33.3 14 466.2 福州 342 3,680 206 3,120 696 208.8 22 4,593.6 荊州 1,031 12,000 8,000 5,031 1,509.3 14 21,130.2 西安 1,014 13,170 8,170 6,014 1,804.2 8 14,433.6 寧夏 479 4,112 1,912 2,679 803.7 8 6,429.6 涼州 253 3,342 2,072 1,523 456.9 8 3,655.2 莊浪 113 1,789 1,109 793 237.9 8 1,903.2 巴里坤 163 2,544 1,696 1,011 303.3 8 2,426.4 吐魯番 95 1,332 888 539 161.7 8 1,293.6 古城 163 2,544 1,696 1,011 303.3 8 2,426.4 烏魯木齊 489 7,992 5,328 3,153 945.9 8 7,567.2
伊犁惠遠城 788 9,840 10,628 3,188.4 8 25,507.2 伊犁惠寧城 320 5,088 5,408 1,622.4 8 12,979.2 成都 524 4,000 3,200 1,324 397.2 8 3,177.6 廣州 484 5,960 50 6,394 1,918.2 18 34,527.6 總計 9,880 106,483 1215 54091 60,821 18,246.3 187,961.8
資料來源:本文第二章相關統計資料;第四章馬匹例價相關資料。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官方餵養營馬官方餵養營馬官方餵養營馬 官方餵養營馬
乾隆朝營、驛馬的飼養經費,是清廷動用正項支出。飼養馬匹的 費用並不低於買馬,清廷全國喂養馬匹支出總數相當可觀。如何減少 養馬花費,便成為清代馬政上的重要考量。本文發現,清政府曾運用 多種方式企圖降低養馬花費。另外,由於清代各營公費有限,各營常 挪用馬匹草料銀,以填補其他經費之不足。這使得馬匹草料銀成為各 營私下的調節性經費。
一、餵養經費
八旗馬匹所享有的待遇,較綠營馬匹為佳。駐防八旗馬匹的餵養 方式有二:一、清廷發放草料銀,由旗兵自行購買草料喂養;二、設 立官圈,集體餵養旗兵馬匹。不管是採行哪一種方式,喂養馬匹的經 費皆由清廷所出。以在京八旗所圈養的官馬為例,清廷每月每馬一匹 給草乾銀 3 兩,馬匹出青之時則停草乾銀。22一馬以一月 3 兩計算,
半年在槽期間 18 兩的花費。以直隸省為例,馬匹官方定價僅為 9 兩,
顯見餵養支出遠高於購買。
若在有馬廠可供放青的情形之下,馬匹餵養費用便可大幅降低。
八旗在京官馬定例半年放青,半年收槽。收槽後,馬匹分派直隸附近 各標營喂養,則照八旗每月馬乾銀數支給各營兵丁購買草料。每年直 隸各標營官兵喂養時間,若以 7000 匹馬計算,自該年十月一日領馬 之日起,至來年三月三十日交馬之日止,每馬每月支銀 3 兩,共需馬
22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14,頁 16 上。
乾銀 126,000 兩。23若無馬廠可供放青,全年的養馬費用輒將倍增。
綠營馬匹亦統由清政府撥給草料銀。通常內地各營皆有馬廠可供 放青,營馬夏、秋兩季放青,冬、春兩季收槽。放青之時,清廷每月 所給的銀數較少,稱為小乾。收槽之時,馬乾銀數較多,稱為大乾。
以四川為例,夏秋每月乾銀 1 兩 2 錢,冬春每月乾銀 5 錢,通計一年 每匹馬乾銀達 10 兩 2 錢。此數已超過四川省的買馬定價。若以每馬 領騎五年的年限計算,每馬所將支用的馬乾銀將高達 60 兩。若無馬 廠可供放青,則養馬花費更重。24
由於各地草料價格不一,因此各省馬匹所能支領的馬乾銀也不 同。寧夏地方馬匹夏、秋每月每匹支銀 5 錢,春、冬每月每匹支料 9 斗、草 60 束。25直隸省河間、通州一帶,每馬一匹夏、秋二季月支銀 9錢,冬春二季月支銀 1 兩 2 錢。天津鎮每匹馬夏、秋月支銀 5 錢,
冬、春月支銀 9 錢。26浙江省駐防與綠營馬匹,不論春夏,皆月給乾 銀 1 兩。福建營馬每月給乾銀 1 兩。各標兵馬有放青地方,冬春月給 乾銀 9 錢,夏秋 5 錢。無放青地方,春、冬給乾銀 1 兩 2 錢,夏、秋 9 錢。27各省馬匹喂養方式並不盡相同,馬匹草豆有全給本色者,亦 有半本半折或是全給折色者。
二、減少支出之措施
由於養馬經費開銷不低,因此如何降低養馬費用,便成馬政上的 重要課題。清廷曾經採行的方法中,以設立馬廠放牧、裁減馬匹以及 實施馬匹存價制度最具代表性。馬匹放青是最早採行,也是最能節省 經費的做法。乾隆 17 年時,鎮海將軍王進泰曾言:「查馬匹最宜放青,
兼可節省草料以紓兵力。購買馬場亦所應辦。」28八旗在京官馬即是
23 《軍機處檔》,號 007333。方觀承,〈請發八旗喂養官馬之馬乾銀兩〉,乾隆 16年 10 月 2 日。
2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1 冊,頁 474。四川總督阿爾泰奏,乾隆 29 年 5 月 15日。
25 張金城,《寧夏府志》,卷 11,頁 8。
26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172,頁 5 下。
27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203,頁 1-2。
2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 冊,頁 348。鎮海將軍王進泰奏,乾隆 17 年 3 月 3 日。
每年放青,所能獲致的成效驚人。四川總督阿爾泰曾描述四川督標馬 匹放青情形:
竊照臣標中左右三營向設有沙河舖牧廠,以資喂放營馬。是以 冬春馬乾每月一兩二錢,名為大乾。夏秋馬乾每月五錢,名為 小乾。原因廠草藉以牧馬,故乾銀分別支發。29
馬廠之設立目的,是以天然牧草來代替人力備辦的草料,以期減 少經費支出。四川督標發給馬匹的乾銀,大乾 1 兩 2 錢,小乾 5 錢,
共計一年馬乾銀即達 10 兩 2 錢,約當一匹馬之馬價。若在無馬廠可 供放青,每馬一年的飼養經費更將高達 14.4 兩,較有馬廠時的支出大 幅增加近 40%。
陝、甘兩省在冬、春二季時,原本應將所有馬匹收槽喂養。但乾 隆 26 年時,陝甘總督楊應琚試辦馬匹於冬、春仍在馬廠放牧。當年 除延綏鎮標與興漢鎮標不放廠外,其餘安西提標、肅州鎮標以冬、春 六個月中以馬匹總數十分之三下廠,其餘西寧、涼州、河州、蘭州撫 標、西安督標與撫標、寧夏、陝西提標與涼州、莊浪、西安、寧夏等 處滿營馬匹皆以十分之四下廠。試辦結果發現,共可節省 90,000 兩草 乾銀支出,成效驚人。30
除了設立馬廠放青外,減少在營數目亦可有效降低草料銀支出。
具體作法有二:裁減各營編制與實施馬匹存價制度。31駐防八旗營都 曾實施過這二種方式。福州曾因閩省地方潮濕、馬匹易於倒斃等因,
先後裁減駐防馬匹。馬匹經裁後,「餉不虛糜,實屬因地制宜,極為 至當。」32
荊州一地於乾隆初年設駐防馬 12,000 匹,每兵額馬 3 匹,每年可 支草乾銀 10 兩 1 錢 5 分。但由於草料銀不夠餵養支出,馬匹多有倒 斃情形。大學士鄂爾泰議請每兵以 2 匹馬存價,只拴養一匹。草乾銀 兩仍照原數給兵丁支領,作為添補飼餧及修理軍器費用。33
開封駐防八旗兵丁 800 名,每名原應拴馬 3 匹。雍正 13 年副都
2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1 冊,頁 474。四川總督阿爾泰奏,乾隆 29 年 5 月 15日。
30 《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686。乾隆 26 年 7 月 15 日。
31 關於馬匹存價制度,本文已有論述,參見本文第一章第一節。
3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3 冊,頁 721。薩哈岱奏,乾隆 38 年 12 月 10 日。
3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2 冊,頁 381。湖廣總督三寶奏,乾隆 43 年 3 月 16 日。
統塞爾圖奏請每兵扣存馬價 1 匹。乾隆 21 年,河南巡撫圖爾炳阿奏 請再扣半匹馬價存營。軍機大臣並未答應塞爾圖的請求,但准滿兵每 人只需拴馬 1 匹,另外 400 匹馬則有清廷設立官圈飼餵,藉以減低兵 丁的養馬壓力。34
乾隆初年至乾隆末年,各地的營馬數確有減少的情形。35其中駐 防馬數的裁減幅度遠較綠營為多。馬數降減之後,一方面可以減少馬 匹倒斃,降低兵丁的買補壓力,同時也可以減少馬匹的飼養花費,於 公於私皆為有利。因此,裁減政策逐漸馬政制度的必然趨勢。
三、草料銀
草料銀的支放,是依在營馬數多寡撥給。馬匹必須實際在營,才 能領取草料銀餵養。在馬匹倒斃之後,兵丁除通報所屬單位外,同時 停止支領草乾銀。待馬匹買補之後,才可再度支領。36在馬匹倒斃後、
購補之前停發的草料銀,統歸於截曠銀。37
在正項經費有限的情況下,各營有時會難以應付意外的開支,草 料銀往往成為營中調節性的經費。在清高宗統治的六十年之中,曾多 次允許各省營伍以草料銀挪作買補逾額倒斃的馬匹,或是充做營中公 費使用。草料銀可視為是各營財政的緩衝,常被權宜挪用。
乾隆 28 年,江南省各標營馬匹因應付清高宗南巡差務,導致馬 匹倒傷甚多,當年朋銀總數無法全數買補。且清高宗南巡之時,隨從 馬匹甚多,浙江省額外多支的草料費用倍增。兩江總督尹繼善為解決 此一問題,奏請將全省營馬暫時懸缺十分之二、三。藉此將空缺的馬 乾銀按月存留,通融彌補不足的經費,一年之後再行購補馬匹。尹繼 善的建議獲得清高宗首肯。38乾隆 30 年,清高宗再度南巡,尹繼善要
3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5 冊,頁 73。河南巡撫鄭大進奏,乾隆 43 年 10 月 2 日。
35 請參閱本文第一章相關論述。
3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冊,頁 605。雲貴總督碩色奏,乾隆 19 年 5 月 26 日。
37 截曠銀是應發而未發的銀兩。凡官員、兵丁或馬匹懸缺時,原本因發放的薪餉與 馬乾即無法發放。這筆款項必須接受戶部管制,於年底時造報確實數目送戶部查 核。
3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8 冊,頁 420。兩江總督尹繼善奏,乾隆 28 年 7 月 9 日。
求繼續援照上例辦理:
臣仰體皇上輸恤兵艱之至意。通行各營循照上屆之例,按各處 情形將額馬暫缺十分之二三,以所存馬乾通融歸補沿途添喂草 料并為買補馬匹之用。俟明歲夏間動支積存馬草料及例准報倒 馬價銀兩,委員出口採買馬匹,於冬間回營補足缺額。39 尹繼善於摺內明確指明暫缺馬匹所節省的馬乾銀,是為了通融歸 補馬匹與添喂草料之用。此時的草料銀,已經成為籌辦南巡的經費,
失去原本餵養馬匹的作用。
乾隆 47 年時,甘省各營公費虧缺達數萬兩。在別無款項可以彌 補的情形下,甘肅省原本計畫從各營每年公費中,逐年節省彌平缺 數。後來廷議認為可直接將新兵馬匹暫緩買補一年,以節省草乾銀兩 撥補公費赤字。40雖然不知後來的辦理情形如何,但軍機大臣卻認定 如此做法「自更易于歸款」。
乾隆 49 年,湖南與湖北省原有的武職官員養廉名糧挑補實兵。
湖北添兵 2,380 名,湖南添兵 2,588 名。湖北新兵所應添馬 165 匹,
馬匹延緩買補兩年,可節省草乾銀 3,300 餘兩。湖南新兵應添馬 492 匹,緩立一年,可節省草乾銀 8,490 兩。41節省下來的草乾銀兩,兩 省都用以購買兵丁軍械之用。這個案例更可見到清廷營伍財政上的侷 限性,竟窘迫至無法為新添兵丁購買軍械的地步。
經由上述數個案件可以窺見,原本的馬匹草料銀兩已非單純為馬 匹喂養而設,而是一具有彈性、可供挪補的經費。一開始或許僅是地 方督撫大臣的權宜措施,後續發展卻是連軍機大臣皆建議如此辦理。
這再度確認幾點訊息:一、乾隆時期各營伍經費不敷使用,軍事財政 相當拮据且缺乏彈性。第二、馬匹事關軍防,但為彌補帑項不足,清 廷允許以馬匹緩立方式來挪用草料銀,代表此時財政考量凌駕國防安 全之上。此一現象的影響對清代後來的馬政有何影響,有待未來的研 究進一步的探討。
3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5 冊,頁 564。兩江總督尹繼善奏,乾隆 30 年 7 月 20日。
40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387。乾隆 47 年 9 月 27 日。
4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0 冊,頁 370。湖南巡撫伊星阿奏,乾隆 49 年 5 月 14日。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驛馬經費支出驛馬經費支出驛馬經費支出 驛馬經費支出
驛馬的購補與飼養模式,與營馬所採行的方法不同。為使驛遞工 作能賡續進行,驛馬的購買與餵養是清廷無可迴避的責任。因此清廷 將驛站的經費支出,視為是國家的正項。相較之下,明代卻是採取將 驛站開支轉嫁至民間的做法。從驛站經費的角度看來,清代對中央集 權統治的要求與做法,較明代前進了一大步。清廷以國家力量經營驛 站事務,使公文題本與奏摺得以順利傳送,的確強化了中央集權統 治。42因此,清廷對於驛站事務的管理態度,是持續追求有效管理與 減少弊端。但另一方面,由順治至乾隆朝,法定的驛站經費總數卻有 大幅縮減的趨勢。筆者初步認為,這與清帝國疆域日拓,但財政經費 卻未相對增加有關。
一、驛遞用馬規定
清廷對於驛馬的使用,有著相當嚴格的規定。驛站馬匹主要供官 員出使往來與遞送文報之用。驛站供給官員的馬數,視官員的品級高 低而不同,以兵部於勘合內填註的馬數為依據,不能例外支應馬匹。
43督撫以下各官若有違禁私用驛遞夫馬,或私發牌票要求支應夫馬 者,降二級調用。44清高宗曾屢次降旨禁止官員騷擾驛站。45乾隆 18 年,山東張掖縣丞崔琇因擅動驛馬而遭甘肅巡撫吳達善參劾,崔琇因 此受杖一百、徒三年的處分。46乾隆 58 年,清高宗認為出差官員所得
42 莊吉發,〈從奏摺制度的沿革論清代前期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清史論集(七)》
(台北:文史哲,民 89),頁 35-96。
43 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57,〈郵政.郵符〉。持有勘合者,
得於過驛站時享有稟給,一品官 2 錢 2 分,二品官 2 錢,三品官 1 錢 8 分,四品 與五品 1 錢 6 分,六品七品 1 錢 4 分,八品九品 1 錢 2 分。持火牌者廩給,每分 給銀 1 錢,口糧每分給銀 5 分。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4,
頁 1。
44 《內閣大庫檔案》,號 052183。吳達善,〈題報張掖縣分駐東樂縣丞崔琇擅用 驛馬飛遞家書審實擬照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律杖一百徒三年〉,乾隆 22 年 6 月 11 日。
45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794。乾隆 20 年 5 月 7 日;第 16 冊,頁 77。
46 《乾隆朝上諭檔》,第 15 冊,頁 870。乾隆 55 年 8 月 20 日。
馬匹過多,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減。47
驛遞只能遞送公務文書以及應付公差,不能公器私用。地方官員 有權使用驛遞者,為提督、總兵以上官員。官員若有本章公務應由驛 遞送者,准其用兵部所發之勘合、火牌遞送。48至於一般奏摺傳遞,
則必須自行遣人遞進,若無君主允許,不能假由驛站傳送。但若有緊 急事件,奏摺仍得由驛遞進。49至於奏報事件緊急與否,常由進奏官 員主觀認定。一旦奏報事件未如清高宗預期緊急,清高宗即會申飭上 奏官員:
向來各省督撫等陳奏各摺,如遇有緊要事件急於上達,或地方 公務關係重大即需請旨辦理,或有特旨令其由驛速奏者始准其 由驛馳遞。近日該督撫等奏事,往往擅用五、六百里馳遞。及 披閱奏函,不過尋常照例之件,事非緊要。祇益驚疑,甚屬不 曉事體。至三、四百里及馬上飛遞者,該督撫等尤為泛常,率 行馳奏,殊非慎重驛站之道。嗣後各省督撫等如非緊要事務,
俱不准濫用驛遞。倘不知輕重緩急,仍沿故習,必治以應得之 罪,不能稍為寬貸也。將此通諭知之。欽此。50
在文報的傳遞速度規定方面,清廷訂有日行三百里至六百里等時 程限制,可依文報的緊急程度決定遞送速度。凡是軍機處所發公文,
至少限日行三百里。遇有緊要事件,則以日行六百里字樣加簽發出。
但若非遇有真正緊急事件,不得隨意以日行六百里簽發。51文報寄發 之後,各省驛站按站遞交並記錄接到與遞出時刻。文報若有遞送錯誤 或遲誤之時,便可按站行查。52本報遞送時有遲誤時刻情形,則將沿 途臺站人員交部議處。但若有特殊情況,如連日遇雨、山水陡發、浪 大溜急等情形時,因並非無故遲延,故另當別論。53
47 《乾隆朝上諭檔》,第 17 冊,頁 380。乾隆 58 年 5 月 27 日。
48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04,頁 1。
49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8,頁 20。
50 《乾隆朝上諭檔》,第 15 冊,頁 870。乾隆 55 年 8 月 20 日。
51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449。乾隆 15 年 5 月 14 日。
52 《乾隆朝上諭檔》,第 12 冊,頁 103。乾隆 49 年 4 月 5 日。乾隆 32 年規定:「稽 查事件,全以日期為憑,惟是各衙門及八旗往來文件,往往僅寫年月,不填日期,
無從查覈。…行查外省公文,即將限何日到省之處,於封面上註明。該省咨覆到 部公文,亦將限何日到京之處,於封面上註明。」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
(嘉慶朝)》,卷 484,頁 18。
53 《乾隆朝上諭檔》,第 17 冊,頁 979。乾隆 59 年 6 月 22 日。
在驛站接遞文報的人力配置,是用馬夫二人遞送,以防止中途失 誤。54但關於此項規定,各省驛站落實程度不同。湖北各站遞送文報,
原只派一夫一馬。江西以馬遞送一般公文時,亦只派馬夫一人騎馬遞 送;遇有限行五、六百里緊急文報,才差馬夫二人同行遞送。乾隆 43 年時,因發生只用一夫遞送而跌失文報,清廷才強制各省落實二人遞 送的規定。55福建地方因山多且路徑崎嶇,並無設置驛馬,只用驛夫 日夜儹行遞送。56
二、驛站經費漸減
驛站經費來源,不管是驛馬的買補或是驛馬的喂養,是在地丁銀 中以正項支應。各省州縣地丁錢糧,有起運中央、候部撥用者;亦有 存留地方支應公務者。57驛站經費即於各省存留額數中動撥支應。由 於驛站為清廷遞送公文之憑藉,不容許稍有耽誤。為維持驛站的正常 運作,清廷在驛站經費上是採取預為估撥的做法。58
順治年間各省驛站馬匹,每匹日支草料銀銀 1 錢,或 8、9 分不
54 《軍機處檔》,號 019308。楊魁,〈奏覆遵旨江蘇各縣驛站凡遇兵部火票遞送之 文報俱按例差遣馬夫兩人同賚以昭慎重事〉,乾隆 43 年 1 月 29 日。
55 請參見《軍機處檔》,號 019329。三寶,〈奏覆已飭令兩湖有驛各州縣務須兩夫 兩馬馳遞文報〉,乾隆 43 年 1 月 25 日。《軍機處檔》,號 019373。勒爾謹,〈奏 覆遵旨甘肅省驛遞文報差遣馬夫二人事〉,乾隆 43 年 1 月 28 日。《軍機處檔》, 號 019483。覺羅圖思德,〈奏報黔省照例派遣馬夫兩名馳遞文報〉,乾隆 43 年。
《軍機處檔》,號 019488。薩載,〈奏報江蘇安徽江西三省俱係照例差撥馬夫兩 名遞送文報〉,乾隆 43 年 2 月 20 日。《軍機處檔》,號 019472。顏希深,〈奏報 湖南驛遞係照例以馬夫兩名馳送並無貽誤事〉,乾隆 43 年 2 月 12 日。《軍機處 檔》,號 019447。王亶望,〈奏覆浙江省驛遞文報皆係派撥馬夫二名馳送〉,乾隆 43年 2 月 8 日。《軍機處檔》,號 019445。文綬,〈奏報四川省驛遞文報概撥馬夫 二名馳送〉,乾隆 43 年 2 月 12 日。《軍機處檔》,號 019412。郝碩,〈奏覆江西 省驛遞文報係用馬夫兩人馳〉,乾隆 43 年 1 月 30 日。
56 《軍機處檔》,號 019505。鍾音,〈奏報閩省向例以馬夫兩名馳送文報〉,乾隆 43 年 2 月 6 日。
57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142 ,頁 1 上;卷 143,頁 1 上。
58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1991。高斌,〈揭報乾隆八年秋冬二季涿州良鄉通州 三河安肅等五州縣應需馹站缺額並續增車馬等項工料銀兩應照例請撥以資供 應〉,乾隆 8 年 7 月 27 日。《內閣大庫檔案》,號 064877。劉統勳,〈題覆甘 肅蘭鞏等九府秦階等三州屬各驛乾隆二十七年原額新添孳生馬匹所需馬價銀兩 應准於二十八年十一月以後茶價並官茶改折銀內動支〉,乾隆 29 年 3 月 11 日。
另見允祿,《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244,頁 30-33。
等。康熙 15 年時,各省驛馬每日草料銀兩量裁 2、3 分不等。59換言 之,各省驛站的狀況如同營馬一般,也有各省草料銀多寡不一的情 況。河南、湖南每匹馬每日以 5 分計算,浙江、江南 6 分,山西則 4 分、5 分不等。驛馬草料銀並非完全作為買料草之用,其中尚包含驛 馬的相關開支,如鞍屉等各項雜用。在扣除必要費用之後,各省驛馬 每日剩餘的草料銀約僅剩 2 至 4 分,往往不敷驛馬喂養的支出。因此,
各省州縣還是有分派民間採辦的的情形。60
筆者由嘉慶朝《大清會典事例》中發現,乾隆朝部分省分並無驛 站經費,如四川、雲南、貴州。這三者所有驛站開支只能由地方公項 中動支。其他省分雖有驛站經費存留應用,但未必足夠。山東驛站經 費即有不足的情況,驛馬購補經費必須另於地丁錢糧中額外撥出買馬 銀 20,447 兩。另外,山西省則是必須在地丁銀內多撥 75,645 兩作為 驛站經費。安徽則是以田地徵租的方式因應。61
驛費不足的問題,與歷年清廷裁減驛站經費有關。由表 6-3 中,
可以看出清代驛站經費,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各有刪減。若單以 原有額設與乾隆年間存剩額數比較,可以發現乾隆年間較原額銀數減 少近 67%,裁減幅度相當驚人。故部分省分只能以額外籌措經費的方 式,維持驛站的正常運作(見表 6-3)。
筆者根據本文第二章中所估得的驛站馬匹需求數,配合各省驛馬 例價,算得乾隆年間每年驛馬買補費用約需 147,026 兩。驛站馬匹的 購補花費約占乾隆年間驛站存剩額銀的 13%(見表 6-4)。至於驛馬餵 養經費,因驛馬草料銀並非專買草料銀,而是另外包含了其他項目的 開支,故難以確定驛馬餵養支出總數。
表表表
表 6-3 康熙康熙康熙康熙、、、、雍正雍正雍正雍正、、、乾隆朝各省驛站額銀存留數、乾隆朝各省驛站額銀存留數乾隆朝各省驛站額銀存留數乾隆朝各省驛站額銀存留數 地區
地區 地區
地區 原額銀數原額銀數原額銀數原額銀數 康熙年間存留銀康熙年間存留銀康熙年間存留銀 雍正年間存留銀康熙年間存留銀雍正年間存留銀雍正年間存留銀雍正年間存留銀 乾隆年間存留銀乾隆年間存留銀乾隆年間存留銀乾隆年間存留銀 直隸 500,358.41 375,662.55 447,499.84 403,401 山西 169,201.59 135,204.68 128,698.76 105,831
59 伊桑阿等修,《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103,頁 2。
60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180,頁 1。
61 托津,《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9,頁 20-21。安徽省用以補貼驛站經費的田地,
稱為馬田。
陝西 248,334.2 154,476.7 154,476.7 142,181 甘肅 122,583.2 73,549.92 116,883.52 43,695 四川 55,029.6 28,550.88 31,491.28
雲南 45,939.41 28,763.64 43,383.64 貴州 52,664.6 37,957 32,717
廣西 30,545.02 13,675.1 11,081.1 9,869 湖北 174,726 137,330 11,273.72 97,634 湖南 126,758.1 85,603.87 76,131.05 93,489 廣東 34,553.12 20,731.87 20,731.87 5,549 江寧 281,493 213,288.2 191,337.6 152,170 安徽 264,338 135,095 135,095 104,474 浙江 110,997.25 66,598.35 65,886.52 63,714 江西 180,285.02 108,171.01 108,171.01 109,997 福建 65,605.65 34,445.55 33,627.15 65,605 山東 303,644.57 234,355.17 239,309.27 155,476 河南 310756.78 240,497.85 299,871.58 275,768 全國 3,077,813.52 2,123,957.34 2,147,666.61 1,133,745 資料來源:伊桑阿等修,《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104;允祿,《大清會典(雍正
朝)》,卷 244,頁 30-33;托津,《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9,頁 20。
表 表 表
表 6-4 驛馬購買金額推估驛馬購買金額推估驛馬購買金額推估 驛馬購買金額推估 省分省分
省分省分 驛馬數驛馬數驛馬數驛馬數 馬匹需求數馬匹需求數 馬匹需求數馬匹需求數 馬匹例價馬匹例價馬匹例價馬匹例價 小計小計小計小計
京師會同館 690 138 8 1,104
直隸 7,094 2,128.2 9 19,153.8 盛京 989 296.7 9 2,670.3
吉林 850 255 9 2,295
黑龍江 692 207.6 9 1,868.4 江蘇 1,650 660 13.97 9,220.2 安徽 1,515 606 13.97 8,465.82 江西 768 307.2 16.8 5,160.96
浙江 100 20 14 280
湖北 2,470 741 14 10,374 湖南 1,443 577.2 14 8,080.8 河南 3,771 1,131.3 8 9,050.4 山東 2,554.8 766.4 8 6,131.2
山西 3,480 696 8 5,568
陝西 3,264 652.8 8 5,222.4 甘肅 6,525 1305 8 10,440 四川 763 228.9 8 18,31.2 雲南 508 152.4 15 2,286 貴州 1,160 812 18 14,616
喜峰口 800 240 8 1,920
古北口 350 105 8 840
獨石口 300 90 8 720
新疆地區 8,220 2,466 8 19,728 總計 49,956.8 14,582.7 147,026.5
資料來源:根據本文第二章與第四章相關統計資料。
三、驛站管理改革
由於驛站是清廷維繫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關鍵,加上康熙朝以來 驛站經費屢經裁減,因此強化驛站管理便成為乾隆朝驛政的重要課 題。在驛站路線上,清廷曾不斷進行調整,以求增進傳遞公文的時效。
62此外,乾隆年間亦曾進行過兩次驛務上的重要變革。第一是在乾隆 18年時,將原歸驛丞管理的驛站錢糧事務,收歸州縣管理。第二次改 革則是出現在乾隆中期,各省驛務不再由糧鹽道兼管,而由分巡道管 理,將盤查責任交付臬司,與督撫共同具結後陳報。管理的層級提高,
代表的是清廷對驛務管理的要求亦提高。
驛丞職司管理驛站錢糧、應付過往差使、照喂驛馬、採辦草料等 事,為位卑職重之職。乾隆 18 年裁汰驛丞政策的主要推動者,為兩
62 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8,頁 14-17。劉文鵬,《清代驛 傳及其與疆域形成關係之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頁 3。
江總督鄂容安。鄂容安屢經查探驛站事務後,將江省驛站效能不彰的 原因,歸結至驛丞一職。其言道:
竊照兩江為數省通衢差使,公文絡繹,驛站甚關緊要。臣四次 巡查,往來留心察驗各驛馬匹,類皆疲乏,且有缺少。雖經隨 時嚴飭,能補苴一時,終難望有起色。詳求其故,緣驛丞係微 末窮員,錢糧到手易於消散,既不能隨時購備,馬匹遇差馳驟 概以疲羸充數,倒斃恆多。又不能多積草料,每當昂貴採辦不 前,賒借騰那,弊孔百出。州縣亦因責在驛丞,無礙於己,率 多漠不關心,是以前從參革之員連欠纍纍。雖在監追,漸歸無 著。…臣再四斟酌,事期經久,擬請將驛站錢糧總歸州縣經管,
凡買馬辦料給發工料供支廩給等事,悉由州縣主張。驛丞一官 止令在驛承應差務,查察督率即著落州縣賠補。若誤差濫應則 責諸驛丞,庶無錢糧可免虧那,郵政不致貽誤。臣與撫臣衛哲 治、莊有恭商酌意見相同。理合恭摺具奏。63
鄂容安之所以主張裁去驛丞職務,除了驛丞本身對於驛務未悉
心辦理外,主要的著眼點仍在制度面的改良。由於驛丞的行政位階不 高,經手帑項時其職權不足以應付重大臨時需求。又因驛站權責在驛 丞,故州縣長官多置驛站問題於不顧,缺乏相對的監督機制。因此鄂 容安認為要解決驛站問題,必將驛務改歸州縣辦理。關於此點,陝西 巡撫陳弘謀亦有相同的體認:
奏為請移驛歸縣以重差務事。竊照陝省驛站凡附縣城者,均已 將驛馬歸縣經管,裁去驛丞。蓋以驛丞官敝力薄,經管夫馬工 料及一切往來差務,究不如州縣之易于料理也。今有西安府屬 興平縣之店張驛,向設驛丞一職。因其離興平縣三十里,該縣 已有專管在城之白渠驛,為入川要道,是以未經議歸縣管。查 店張驛為往來甘省之通衢,凡遇大差,驛丞不能獨辦,皆須興 平縣代為料理。興平縣遠隔三十里外係甘省驛路,未免鞭長不 及,驛丞辦差不無竭蹷。64
鄂容安的建議,獲得清高宗的認同,旋令兵部咨行各省,將「凡
6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 冊,頁 677。兩江總督鄂容安奏,乾隆 18 年 11 月 6 日。
6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冊,頁 375。陝西巡撫陳弘謀奏,乾隆 19 年 8 月 18 日。
驛站離州縣稍遠地方,或量移佐雜住守照管。其買馬辦料及一應驛務 事宜,仍責成縣官經理。但直省各驛與州縣相隔道里遠近應否需用佐 雜住守看照管驗、各該處佐雜現在有無分駐地方可否移駐驛站、並或 該州縣地方遼闊佐雜各有專司仍應酌留驛丞在驛照料之處,請交該督 撫各按地方情形妥議具奏。」65各省辦理情形,除原無驛丞的省分外,
多將驛丞酌為保留,但已不再經手錢糧事務。乾隆 20 年之後,驛站 錢糧均歸州縣管理,驛站只負責應差餧馬,不再設置專員經管錢糧。
其用意有二:一為裁汰冗員以節糜費;二為使錢糧出納歸由州縣官專 管,權責可以畫一。66除 向無驛丞的福建省外,湖南、湖北、四 川、廣東、雲南、甘肅等省仍保留驛丞,但不再經管驛站經費。67 第二次驛站權責隸屬改革,是乾隆 43 年時將驛站改歸分巡道管 理,不再由糧鹽等道司兼管,並由各省總督、巡撫與按察使共同負起 盤查責任。68此次改革的緣起,係由高樸家人不當使用驛站遞送物件、
沿途需索騷擾驛站而起。69清高宗遂於乾隆 43 年 12 月命吏、兵二部 咨行各省整頓驛務,令各省將驛站事交由守巡道管理,以各省按察使 總其成。驛站若再有舛錯濫應、逢迎需索等情事,則分別議處相關官 員。70各省驛站經費,先行提解至布政使藩庫,由按察使按季支領運 用。71
驛站改歸分巡道管轄之因,主要是欲藉由提高驛站管理權責,消 弭驛站錢糧濫支濫應的弊端。原本各省驛站事務,除直隸一省是由按
6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686。四川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20 年 2 月 12日。
66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頁 3 下。
6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冊,頁 333。湖南巡撫楊錫紱奏,乾隆 20 年 5 月 8 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 冊,頁 178。德福奏,乾隆 18 年 8 月。《宮中檔 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686。四川總督黃廷桂奏,乾隆 20 年 2 月 12 日。《宮 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728。兩廣總督楊應琚奏,乾隆 20 年 2 月 15 日。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冊,頁 558。湖廣總督開泰奏,乾隆 20 年 5 月 29 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冊,頁 779。雲貴總督碩色奏,乾隆 20 年 2 月 22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冊,頁 485。陝甘總督劉統勳奏,乾隆 20 年 5月 24 日。
68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頁 6 下-7 上。
69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182,頁 4 上。
7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6 冊,頁 777。直隸總督周元理奏,乾隆 44 年 2 月 16日。
71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143,頁 9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