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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結論結論結論結論::::「「「「秩序美秩序美秩序美秩序美」」」」的存在與價值的存在與價值的存在與價值的存在與價值
在第三章中研究者以近現代繪畫作品內的構圖來分析,這些作品雖然都是來 自不同的時空背景,且只分析其構圖內的形式特質,但透過分析表內對這些形式 特質的描述,則可見到作品內確實具有秩序形式的安排。
由此可以說明這些創作者心理,確實存在著美學家們所言的秩序感機制,故 可將這些具秩序感的作品視為是完形心理需求下的產物。又以視覺腦神經學者的 看法,認為「藝術是視覺腦的延伸」1,而視覺腦在面對紛亂的外界時,又有追 求恆常不變的特質。
故這種「紛亂中見統一」的秩序形式,也充分的證明了視覺腦神經學者的見 解,這就是美學家所謂的「變化中的統一」,因此不管這種秩序形式的表現是來 自有機體的自知或不自知的情況,可說都是來自視覺腦內這種追求恆常有序的機 制,也因此這種秩序形式美感的表現,才能夠在來自不同背景時空的有機體創作 下,表現出各自不同卻又變化多端的秩序感。也就是作品雖然是藝術家們以主觀 的態度在創作,但從作品內的秩序形式,確能見到客觀理性的表現成分。
這種理性成分,也可從第三章的每一個分析表內的描述得知。因為這些描 述,除了可知道作品內確實存在著秩序形式組合外,也可看到大衛‧貝斯特(David Best)對此理性成分相同的看法,他認為「藝術也具有認知理性的特質」2。他並 將這種理性稱為「詮釋性理性」;其所指的是「這種理性是可以詮釋評價或者勾 勒出一個狀態或情況」3。而第三章內的這些分析表內的描述,正是勾勒和詮釋 出這種「統一中見變化」的秩序形式狀態。
1
塞莫‧薩基(Semir Zeki),腦內藝術館,潘恩典譯,台北:商周出版,頁 14。
2
David Best(2003),理性的藝術,廣梅芳譯,台北:心理出版社,2003 年,頁 19。
3
David Best(2003),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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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作品內的這種秩序感是感性和理性合一,而且是一種客觀統一的 表現。因此在各種主觀感性的作品內若少了這種理性的秩序形式,不只是會使作 品少了客觀的形式美感,更無法滿足創作者或欣賞者心理內那追求秩序形式的感 性需求。
故秩序形式的存在與否,對作品來說就有了精神上的價值,而「秩序美」形 式存在的重要性也在此。
更進一步地說,若沒有了秩序感機製作判斷,則不只藝術家無法創作或欣賞 者無法進行欣賞,更嚴重的是,正如貢氏所說:「如果我們缺乏了秩序感──我 們就永遠也無法得到任何經驗」4。也恰如 David Best 所說:「藝術形式的存在,
技術和標準的學習,是個人經驗和發展可能性之必要先決條件」5。
因此若有了這種足供理解、詮釋的秩序原則,不僅使欣賞者在對作品的形式 欣賞時,能做出客觀理性的詮釋比較和評價,也能提供創作者在無限的創造力下 有一個客觀理性的形式創造基礎。而這些都可再說明秩序原則在藝術教育上的重 要性與存在的價值,也由此可知,「秩序原則」(principle of order)對創作者或欣 賞者來說,不僅不是一種限制,反而是一種助力,而且也是其它學習的基礎,正 如大衛‧貝斯特(David Best)說:「對於藝術來說,學習了解藝術概念,是基於人 類對於韻律、聲音、顏色和形狀的天生反應。沒有這些反應,就不可能進行更深 層的學習。」6。此正是對秩序原則重要性的最佳詮釋。
4
(英)E.H.貢布里希(2003),秩序感,范景中、楊思潔、徐一維譯,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
頁 127。
5
David Best(2003),理性的藝術,廣梅芳譯,台北:心理出版社,頁 12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