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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
壹、 緣起:
為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協助公教員工獲 取婚、育及照顧高齡親屬相關資源,以提升工作效能及 家庭生活品質,特訂定本方案。
貳、 推動策略:
一、 整合提供員工福利資訊。
二、 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 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善用民間資源。
參、 權責分工: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規劃 及執行本方案相關措施。
二、 主管機關(含行政院、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省政 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及縣(市)議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依本 方案推動或協助辦理相關措施。
肆、 推動與執行原則:
一、 定期瞭解員工對婚、育及照顧高齡親屬措施之需求,
並評估其可行性。
二、 各機關推動福利服務措施時,得結合現有相關資源 規劃辦理。
三、 協洽有意願提供相關資源並給予優惠措施之公私 部門合作辦理。
四、 就規劃推動之福利服務措施,運用多元方式加強宣 導,並提供資訊服務。
五、 定期檢討福利服務措施辦理成效,及評估員工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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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作為檢討調整現有措施準據。
伍、 具體措施及辦理方式:
具體措施 辦理方式 主(協)辦機 關(團體)
預定完成 期限 一、 建置「友善家
庭 - 公 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專 區」
(一)評估公務福利e化 平台建置「友善家 庭 - 公 教 員 工 福 利 服務專區」內容所 需 功 能 及 版 型 設 計 , 並 視 經 費 情 形 , 進 行 專 區 功 能、版型設計開發 及建置。
(二)請相關主管機關提 供相關福利服務措 施 訊 息 或 網 站 連 結。
(三)規劃訊息蒐集、更 新、維護及刊登方 式,函請各機關配 合 辦 理 及 宣 導 運 用。
人事總處(相 關 主 管 機 關、各機關)
104 年 5 月 31 日前
二、 評估規劃未婚 公教員工網路 聯誼
就未婚公教員工網路聯 誼 之 推 動 方 式 、 安 全 性、效益及可行性,邀 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全國 公務人員協會組成工作 圈 , 完 成 評 估 規 劃 事 宜。
人事總處(相 關 主 管 機 關、全國公務 人員協會)
105 年 7 月 31 日前
三、 藉由機關辦公 廳 舍 興 ( 擴 、 遷 ) 建 計 畫 之 審議,並善用 現有空間,落 實托兒設施之 提供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23 條之規 定,為提供公教員 工 適 當 之 托 兒 設 施,協調相關機關 將政府機關(構)、
學校,設置托兒設
各 主 管 機 關
( 人 事 總 處、國家發展 委員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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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納入經費補助 規定。
(二)托兒設施納入相關 機關辦公廳舍之興
(擴、遷)建計畫 審查,落實機關員 工人數如達一定規 模以上,於不違反 法令下,設置托兒 設施之規定。
四、 加強推動機關 聯合協洽托育 機構提供服務
由主管機關或相鄰近之 數個機關,聯合協洽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托 育 機 構,提供托育服務,擴 大 優 惠 費 用 或 服 務 措 施。
各 主 管 機 關 (各機關)
經常辦理
五、 規劃高齡化相 關保險商品
(一)評估市場對公教員 工高齡親屬保險商 品之價格與項目。
(二)擬訂保險需求說明 書。
(三)公開徵選承作之保 險公司。
人事總處(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31 日前
六、推動公教員工 高齡親屬長期 照顧服務提供 單位之特約事 宜
(一)評估公教員工高齡 親屬使用長期照顧 服 務 ( 含 長 期 照 顧 機構、居家服務、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等 ) 提供單位之需求及 意願,並請各機關 協 助 辦 理 評 估 事 宜,以瞭解推動公 教員工高齡親屬長 期照顧服務提供單 位之效益。
(二)相關主管機關推介 合格且優質之長期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人事總處、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 各 機 關、相關主管 機關、衛生福 利部)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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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並由全國公 務人員協會協洽簽 訂特約事宜,以提 供較優惠之費用或 服務項目,並由衛 生福利部協助檢視 特約優惠項目之妥 適性。
七、 辦理友善家庭 - 公 教 員 工 福 利服務座談及 宣導
為 加 強 協 助 員 工 取 得 婚、育及照顧高齡親屬 之相關措施資訊,並瞭 解各機關需求,於北、
中、南、東或離島,辦 理「友善家庭-公教員工 福利服務座談會」,並進 行相關福利服務措施滿 意度調查。
人事總處(相 關主管機關)
每年年底前 視業務需要 辦理
八、 推動創新友善 家 庭 - 公 教 員 工福利服務措 施,並鼓勵舉 辦觀摩學習,
擴大效益
(一)鼓勵各機關規劃辦 理創新或具特色、
績 效 之 友 善 家 庭 - 公教員工福利服務 措施。
(二)評選確具成效者,
定期以網路或適當 方式公開表揚,並 舉辦觀摩會,擴大 推動成效。
人事總處、各 主管機關
經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