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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目次 卷第一本自開發經題至發戒緣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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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9/04/22 發行日期: 2009/5/9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http://www.cbeta.org 資料底本: 卍新纂續藏經 Vol. 41, No. 731

原始資料: CBETA 人工輸入,CBETA 掃瞄辨識

四分律疏目次

卷第一本自開發經題至發戒緣竟 卷第一末自辯受體至正請竟

卷第二本自正宗分初至比丘四波羅夷法總釋第十持犯 對治

卷第二末釋四波羅夷法別解中婬盜二戒

卷第三本自四波羅夷法中殺戒至十三僧殘法第八戒緣 卷第三末自十三僧殘法之餘至二不定法

卷第四本自三十尼薩耆法初戒至第四戒 卷第四末自三十尼薩耆法第五戒至竟

卷第五本自九十單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二十六戒

卷第五末自九十單波逸提法第二十七戒至第五十八戒 卷第六本自九十單波逸提法之餘至第二分律比丘尼十 七僧殘法第七戒

卷第六末自比丘尼十七僧殘法第八至一百七十八單波 逸提法

卷第七本釋受戒揵度第一

卷第七末自受戒揵度第一之餘至說戒揵度第二 卷第八本自安居揵度第三至第三分律衣揵度第六 卷第八末自藥揵度第七至瞻波揵度第十

卷第九本自呵嘖揵度第十一至遮揵度第十四 卷第九末自破僧揵度第十五至滅諍揵度第十六 卷第十本自尼揵度第十七至第四分律毗尼增一 卷第十末自毗尼增一之餘至竟

  四分律疏目次(終)

No. 731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沙門 法礪 撰

  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第二知教指歸。第三正釋 律初題目。言舉宗攝教者。聖教雖眾。略要三種。所言三者。第一修多羅藏。第二毗

(2)

尼藏。第三阿毗曇藏。言修多羅藏者所謂經。言毗尼者謂諸戒律。言阿毗曇者即是諸 論。今茲律典。三藏□中。乃是第二毗尼藏攝。

  第二辨教宗者。此律所明。□義通論。兼詮定慧。故下文言。云何增戒學。所謂

□□學增心學增慧學。是名增戒學。良以止作俱戒故。□以宗求。其唯戒學。分別戒學

。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第二隨戒行相。言受戒者。創發要期。斷惡修善。建志 成就。納法在心。目之為受。言隨戒者。受興於前。持心後起。義順受體。說之為隨

。就受隨二門。各開為兩。謂受門二者。為彰戒法有為。不能孤起。藉因託緣。然後 方發。故明能發之緣。既有其緣。必所得。故次第二所發戒體。言受緣者。寔以位陛 聖凡。報殊男女。託緣不同。案此律辨五種受戒。一曰善來。二稱上法。三名三歸。

四曰八敬。五者羯磨。斯之五名備如常釋。第二言受體者。據要而論。不出二種。一 者作戒。二無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營為。稱之為作。二無作者。一發續 現。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藉緣辨。號曰無作。斯之二種。□□懸防。同稱為戒。若 也作戒。以色為體。言無作者。非□□心。第二次辨隨戒二門者。第一專精不犯。第二 犯已能悔。言專精者。上行之流。一往順教。惡離善行。稱曰專精。但持有二種。一 明止持。二明作持。言止持者。念智捨等。護防身口。不造諸惡。稱之為止。止而無 違。順受光潔。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順聖教。作法作事。對事作法。稱之為作。

作而順受。故號作持。第二犯能悔者。不謹之人。放縱身口。違禁興過。不脩善行。

汙本所受。名之為犯。慚愧追謝。還令復本。亦名為持。雖非一往善成。然亦毀而還 復。第二白法。故名犯已能悔持。然犯有二。一者作犯。現違聖教。廣造諸過。稱為 作犯。二者止犯。不依教奉修。止而有違。故名止犯。對斯二犯。悔而還復。並稱為 持。上來已辨教之宗旨。其唯受隨。第三釋經初題。言四分律藏者。是其總名。初分 已下別已標舉。就總名中。□四分者。為異於餘部。異部餘故。乃是佛涅槃後。五部

□一部之別名。言律藏者。為簡於餘藏。簡餘藏故。便是毗尼之都號。然大聖如來。

從波羅柰。終訖泥洹。隨根制戒。輕重差殊。緩急有異。佛涅槃後。優波離等撰佛遺 言。載傳竹帛。次第任持。乃至毱多。一百餘年。並以秉宗無二。所化眾生不相是非

。但為一部大毗尼藏。備傳於世。然優波毱多有五弟子。各執一見。以為揩准。至傳 聖教不能均融齊一。於是離分。遂為五典。各自相傳。並流季世。究其宗旨。無非佛 說。如破金杖為金用。總別之教。咸可受持。本一今別。義興於此。據斯以論。明四 分名者。於五部內。一部之別名。若就能秉。應言曇無德律。此名法護。今約所誦彰 名。故言四分。大僧戒本以為初分。尼律已下第二分。安居已下第三分。房舍已下第 四分。言律者。行用差分。略論四種。一能外防身口。稱之為戒。內善調伏。名之為 律。據果知因。字曰波羅提木叉。此言解脫。故遺教經。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業結無 處。逍然無為。目曰毗尼。此方稱滅。但行不自宣。藉教以顯。斯之律典備有四名。

不可並班。且標其律。一部之教。蘊積眾旨。故稱為藏。此釋總名。

(3)

  言初分等者。四章建首。號之為初。共成一部。所以稱分。卷舒之義。是故名卷

。眾軸之始。故曰第一。解前三門中。第二宗歸。昔解開宗五門分別。今以漸頓乃隨 中別義。故不別立義門。且就前四。束為受隨。方可就總開別。故今解者。戒宗有二

。一曰受戒。二曰隨戒。故地持云。一者受戒。二者隨戒。此二當知。攝受無量淨戒

。但受謂要期創發。納法在心。隨據持心次起。義順於初。又受以創發故。對法要期 以成。隨次起故。對緣防護以立。故曰受隨二門。若無其受。則行無所起。以有受故

。眾行得生。若無隨行。便有戒羸等失。以有隨故。令受光潔。是故須此受隨二法。

若釋受隨。可為二門。第一約詮。二就行辨。言約詮者。受戒法聚尼聚少法旨歸彰受

。二部戒本及餘揵度。意辨其隨。言就行者。兩門料簡。第一總解緣體。第二別解緣 體。言總解者。若受隨相對。始從歸禮。訖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門。終盡一形所有二 持。是其隨門。若據辨體。第三羯磨一剎那前。判之為受。在前而去已故竟於一形。

局以屬隨。說相等事義通受隨。然就受中。作及無作是其受體。餘僧界等是其緣也。

初五受說。可以准知。次論其隨。隨位有兩。一是專精。二犯已能悔。專精復二。義 分眾別。言眾法者。所謂護體是其因緣。眾法僧界等能生作行。是增上緣。若就別行

。亦以護體為因緣。餘三藏教法善知識等所對違順。是其增上緣也。所成二持作無作

。正是隨體。第二若據犯已能悔。亦有眾別。能生作行。謂永斷相續。還受持清淨對 治護者。是其因緣。僧別懺境及眾法等是增上緣。還成二戒是隨戒體。

  第二別釋。先解受門有二。第一受緣。第二受體。言受緣者。八門解義。第一釋 名通局同異。第二受緣總別。第三能秉教人師徒位別。第四教所備者聖凡不等。第五 藉緣多少。第六辨此諸緣發戒時節。第七受捨漸頓。第八校量勝劣。八中初門曲復分 四。第一列數釋名。第二得名。第三通局。第四諸部同異。初門復三。一者先定受緣 廢立。第二緣義既定。次釋其名。三受緣開合。

  言廢立者。先列五名。方定廢立。謂善來上法三歸八敬羯磨等是。立義有三。謂 或四五六一人立義。但有四受。無其上法。所以然者。一以義求。謂從他得。故心論 云。別解脫調伏。當知從他教。若上法者。云何而言從他教得。二以文證。以無上法 人無上法教。以斯二義。故但四受。若爾何故成阿羅漢。即名受具足。答此謂補替減 年之處。羯磨開緣。本非上法。故律云。年不滿者。受已生疑。聽數胎閏。若修道成 羅漢。即名受具。故知開緣。如似曾嫁志性成立開合受戒。論義沙彌勅聽亦爾。據斯 推驗。故但四受。若爾十誦沓婆十六成羅漢。何不開受。而要年滿。答此就開緣。彼 據常行。故不相類。其猶胎閏。豈容逆數。又如數夏之類。又問若十律常行。要年滿 者。曾嫁十二。論義沙彌。亦應待滿。何以聽受。答女以仗人違志故。與共者同。故 可亦爾。胎閏就年數以開。無別受緣。今此曾嫁乃別立一受。故使不義。論類釋妨。

准此可知。問若羅漢是開緣非上法者。所以減年戒未開通文無。答胎閏等三。滿則成 開。減則制戒。若以羅漢法開。無有不滿。闕於戒本。故不列來。若爾羅漢亦有得不

(4)

得。開文應有。答此不定有。有即定滿。胎等定有而不定滿。是故不類胎等俱列。然 若有者。理是其滿。故並開得戒。又問若羯磨開者。何故母經是名第一。不名羯磨。

答此謂羯磨開緣。不名如法羯磨。故言不名羯磨。問羅漢滿故。開文無者。如增上慢 癡誑等開。何以文有。答又解或可略無。又復引證。沓婆羯磨邪輸善來。又經多說羅 漢沙彌。及採華等明無上法。又問若得四果。不得戒者。五分法身不具邪。答以無漏 戒為戒身故。具有五分法身。第二解者。立有上法。故母經云。比丘與尼各有五受。

謂建立善根上受具足。故彼文言。有沙彌受戒後生疑。佛開胎閏十四日。並言不滿。

佛言得羅漢不。答得。佛言。是建立善根上受具足。多論。自誓中。唯迦葉自誓。即 上法一人也。又此律文若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以如此等文。明有上法。若 爾五分邪輸重命善來。十誦。沓婆更加羯磨。其義何也。一解。五分俗人道成羅漢。

亦得具戒。有二義故。須唱善來。一為除俗相。二釋疑。入來眾善來言下更不發戒。

十誦。沓婆義亦應同。問所以知須除疑者。母經說。六群比丘存靜房中評論。迦葉一 不如憍陳如善來受戒。又復不如毗舍離跋耆子三歸受戒。又復不如婆盧波斯那羯磨受 戒。云何而與諸比丘等布薩羯磨。迦葉答言。我在多子塔邊。世尊與我建立善根上受 具足。為如此義。知有釋疑除相故爾。既先得戒。明有上法。作此解者。非無有妨。

如駞驃子。十六成道。豈可四年不犯群品。又復諸經羅漢沙彌。如付法藏。毱多為二 虎呪。沙彌八歲成羅漢。採瞻菔華。又育王經。雞頭末寺羅漢沙彌降伏外道。又賢愚 經。專頭沙彌本作餓狗。身子與食。出家成道。為報師恩。不受具足。准如斯義。似 不得戒。故今更釋四分摩夷。先有方便發戒心。盡智現前。即發具足。五分十誦。先 無方便受戒之心。但得其果。而不得戒。須加羯磨。命唱善來及羅漢沙彌等文。並是 無心求戒故爾。是故上法三緣中。要假內生善心。據如是義不如妨。四分。自有上法

。故成五受也。又可部別。所以得知。若也人別。可使為妨。然此律陳如得初果已。

命唱善來。十誦之中。見諦得戒。又此邪輸善來度已。後獲第四。及至五分中俗人成 羅漢。方命善來。此等人一。二律既殊。何者定是。以斯推之。故知宗別。未勞在妨

。四分所明。意在存五戒。或言六者。取下八比丘中自稱比丘自誓受戒。不然之義。

至文釋也。

  第二釋名。言善來者。此人宿植妙因。道根深厚。聞佛說法。契證初果。深厭生 死。悕求出家。佛言。善來比丘。即發戒品。故曰善來。亦可此等諸人深厭生死。悕 求出家。佛命善來。即發具足。故曰善來。言上法者。性空之理。超出相有。物莫能 加。故稱上法無欲。迦葉修道。進得或盡解滿。會增上法。而發具戒。故曰上法。亦 可盡無生智。超出學表。會而得戒。故曰上法。故母經中。建立善根上受具足。言三 歸者。此等諸人未感如來玄悟見者。但託小聖諸羅漢等。以為良緣。亦深厭三有。悕 求出家。母云。諸羅漢等。教令剃髮染衣。表憑仗三寶歸依心成。即發具足。故曰三 歸。或曰三語。言八敬者。佛抑女人。不聽在道。波闍聞之。特生厭離。遂自剃髮。

(5)

倚立祇洹。阿難見已。為其三請。如來遙宣敬法。阿難傳授愛道。愛道聞之。遵斯八 法。作奉行之意。即發具足。故曰八敬。此八敬名。出在僧祇。五分名八不可越法。

誦具二文。稱為八重。母名師法。了論說瞿婁達磨。瞿婁曰尊。達磨是法。謂八尊法

。此律所明。八不可過法。今言八敬者。且依他律。言羯磨者。斯等人輩。要假強緣

。映彼弱因。方能發戒。緣彼僧眾羯磨言下。而發戒品。隱其能秉。就所秉彰名。故 曰羯磨受戒。

  第三受緣開合者。就羯磨受中。隨事別彰。或開為四。比丘與尼眾。各為兩受。

比丘二者。一謂十眾。然以中國僧徒繁多。求之易得。要假十僧。內生善心。即發具 戒。故曰十眾受戒。二謂五眾。邊地僧少。求之難得。致使億耳受戒。三年始獲。如 來曲開五人聽受。故曰五眾受戒。十律。問曰。頗邊地有十人。但取五人成受以不。

答得名受具。僧得可呵罪。伽論亦爾。准此似是約處定開故爾。計理亦合。更問白木 調內。假儻僧少。不開成受。約處定制故。然文無者略。尼眾二受者。一者二十眾受 具。為彰女人或重垢深。善心難生。要假僧尼二十清眾。方發具足。故曰二十眾受戒

。二者遣信受具。此女人之中。面貌殊常。若出塔寺。詣僧受具。恐要人陵逼。壞其 梵行。聖開尼中作本法竟。差一比丘。往大僧中。代彼乞戒。大僧作法加被。一如常 則。使騰僧命。詣寺傳授。於使言下即發具足。故曰遣信。對此釋名。因辨遣使得戒 時節。問遣信受者。何時得戒。答使報方得。故下文言。已與汝受戒竟。又准媒業使 報結罪故爾。又若不待報。得戒得罪者。使義不具。若爾何故教人殺盜。事成得罪。

答受及媒業。須知年夏和合二處。故報方成。不同盜殺。若爾戒非羯磨緣生。既假緣 生。何容使報方始得戒。故有異釋。三羯磨竟。即發戒品。不待使報。如教殺等。事 成得罪。若爾何不類媒耶。答如媒報所媒受戒。殺盜等乃報能教。何得以所類能。如 此解時。無問媒殺。俱不報能。能即得罪。故知受門義亦同彼。非謂報竟方始得戒。

雖有此釋。義未為盡。以此律文不了說故。如餘三律。並應似是使言下得。故五分中

。遣使受戒。婬女半迦尸尼。欲往蘭若住處受具。賊欲逆路伺。取彼女聞不敢去。佛 聽遙為受具。尼眾中作本法竟。置受戒人著一處。將十尼僧。往蘭若處。禮僧足已。

尼羯磨師為從僧乞。乃至白四已。和上闍梨將十尼僧。還至本處。呼受戒人。令禮僧 足。在羯磨師前。互恐合掌。羯磨師為說僧所作白四令聽已。然故如上具說二八兩四

。謂八墮法。四喻法。八不可越。四依。乃至餘所未知者。和上當為汝說。祇十大同

。不繁並錄。准如是文。明因使得。此律文略。直言汝已受具足竟。應具六法。一差 使乃伴。二使尼為乞。三戒師作白。四對眾撿問。然文不具者略。五正與羯磨。六使 還報知。問隨中諸業。乃有遣使。指印相盡。何為受門無盡等三耶。答受有作法。故 三不成。隨無別法。四種皆得。故異緣無作。唯隨非受。又可受隨難易不同。問受隨 遣使。似如義等。何因受中。對難方開。隨中諸業。無問難之有無。遣使俱成。答受 據根本。總發假緣。有難始開。隨中善惡。就事別起。易故恒得。問受捨相對。得使

(6)

捨不。答若難易相望。理亦應得。今取面化。故無使捨。又復捨戒。不假餘緣。故無 違使。問即此等人可得開聽遣使懺不。答已起之惡難除。未生之善易就。故不相類。

所以知者。十人二十。足為良驗。又可受本不得清僧就己。故開使受。懺容得請。故 不開使懺。上來所辨。羯磨離四。問僧邊開五。尼無邊十邪。答文對僧開。所以尼無

。若爾百一羯磨亦有不對尼起。尼亦應無。然亦二眾俱秉。邊尼十眾理亦同開。又二 十眾者。即以僧十。故言尼有二十眾受戒。今亦以大僧邊五。故尼有邊十。故今立義

。邊尼十眾得受。問十二得戒。何以不明。雖有多釋。義未為可。以其文無定數故爾

。若取下文。理亦應有。便成女婦二受之別。即是羯磨離六。合則唯五。開便有十。

今廢別就通。且從五釋。又伽論十受之中。亦云二部僧及有十人五眾遣信等。故知離 成有四。并餘二受。故使離六。然此六受。莫不五人十人二僧攝也。

  第二得名。得名有四。善來體境。善謂行者求戒之心。來是聖教故。或可讚歎受 名。有心受戒。佛言善來故爾。上法從境。羅漢所緣之理。名為法。與上法相應。得 果得戒。故名從境。又可當體受名。建立善根上受具足故。謂盡無生智。歸敬二受。

約數就心。羯磨從教。亦可功能。謂名辦事故。

  第三通局。通局有四。一者約時。謂佛現在未來二時。時必假處。謂三天下處。

三處中有人。謂報殊男女。四人有位別。其唯凡聖。應作如此料簡。但今解者。凡聖 位別。第四門辨時處二法。第八門明。今且就人對報。以辨通局。若依多論。對七受 以說。此約五受。但知七中有見諦無上法。律有上法無見諦。然唯多論局多通少。羯 磨一通。餘四是局。局四之中。八敬專尼。餘三比丘。若依此律母經等說。通多局少

。謂來上羯磨。此三說通。歸敬二局故。八比丘尼中。有善來破結使羯磨等故。問多 論三局。僧中何故善來不度女人者。答為止誹謗故。若佛自度女人。外道當言瞿曇本 在王宮之中。今雖出家。還度女人。以自娛樂。為息此謗故。若爾何故此律母等善來 度女。答此謂宮外女人。若爾宮外女人應無譏染。譏染義齊。何以經論有度不度。故 今更解。不是專為止謗。但今解多論局者。偏就愛道等為言。今此律等通者。對餘女 說。所以爾者。女性多慢。又是姨母並是宮內。須以敬法往要。即為受法。既八敬得 戒。何用善來。多論。據如此義。故說不通。又此律母經。五百釋女咸八敬受。十誦 五分。敬局愛道。亦同此局。餘非尊重。又復宮外譏慢義微。敬為隨行。餘受度之。

如四分母經明了賢愚摩登耆等。對餘女人。故言善來通被女。是故有人舉此五受。受 隨分別。義正當此。問所以得知此經等通者。答此律八尼。母論五受。並有善來。賢 愚經。叔釐尼者。此云自淨生。便白[疊*毛]褁身。故言白淨。善來受戒。明了論中。

尼有三受。謂善來羯磨。八尊法受五百。摩登耆女亦並善來。據斯等文。故判為通。

多論。自誓唯大迦葉。即是上法為局一。多少為言。又可遠表女人依仗大僧。故無上 法。母經據理。故通尼眾。所以爾者。一以女人有得果之義。又准下文。但言修道成 羅漢。不別男女。其猶胎閏。不分兩報。二眾通被。故此亦爾。又八尼中。有破結使

(7)

尼。故知上法通於二眾。歸敬二局。諸文大同。問所以女人無三歸受。答以不及故。

略有二義。一准時以驗。佛成道八年之後。已止三歸。興羯磨受。至十四年。女人方 始有心出家。明知不及三歸之教。故多論說。十四年前。八敬度女。十四年後。羯磨 度之。二以能清人證五百結集。毗尼序中。十力迦葉為阿難和上。明知阿難羯磨受戒

。女人出家。阿難啟請。將知所為女眾不及三歸。故無此受。問曰。不及三歸者可爾

。若及三歸。頗亦度否。答及亦不度。為以八敬往要故爾。所以知者。當時有善來。

不以秉度。故知假及三歸。明亦不度。羯磨亦爾。所以爾者。一為敬要。二須和上。

今且舉彼不及。以彰不度。上來所辨對具戒說。若五十八等三歸。恒通女眾。次解八 敬局尼者。以僧無敬尼得戒義故。若爾何故不敬僧以受者。答女性多慢。情奢於道。

三請方許。須以敬要。丈夫不爾。故闕斯受。計理推覈。三歸八敬始終俱局。善來上 法初局以通。故使兩論解義不定。若以此二。羯磨亦然。對須以敬要等。義亦應同。

善來始局終通。以愛道等專八敬故。如斯釋者。便五俱局。若爾所以多論判羯磨通。

答以對餘二受。善來唯佛秉故。上法執人局法故。一向判局。今羯磨者。仗大僧故。

不同善來。非執人局法。復異上法故。且一相四局一通。理非全通。上來所辨約五受 通局。若就十受。多論俱局。離羯磨故。是則二眾數齊有五。若此律母等。善來上法 此二說通。自餘八局。局中三僧五專尼眾。今且隱別就通。故言五受通局。

  第四諸部同異。同異為兩。一就諸律。二約諸論。律為其三。先對十誦。受數為 十。故彼文言。佛在王舍竹園中。告諸比丘。十種受具足。自然。見諦。自誓。論義

。邊五受。重法。遣信。善來。三歸。羯磨等是。昔解。此十種中。六同四分。不須 別論。為四不同。事須廣彰。此義為餘。前言六同。但同四受。謂除上法。又善來是 同。而有初果。不須善來。謂見諦是。八敬能秉全同此律。餘二則異。謂所秉法八數 雖齊。彼無罵謗。離第六為二。謂半月半月求說三藏人。令成八也。所被行者。亦狹 於此故。十云憂波。問波闍受八重法。即是出家戒。成比丘尼。餘尼云何。佛言。應 現前白四。向判六同。此位言耳。

  就四不同中。二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得名隱顯。言列數者。謂自誓見諦論義 等是。第一釋自然中四句分別。第一釋名。性空之理不為因造。稱為自然。故伽論云

。非佛聲聞緣覺人天所造。故曰自然。如來辟支不假師咨。修道進德。惑盡解滿。會 自然理。而發具足。故曰自然。第二舉四分以難十誦。問所以佛作自然之名。四分等 中。弟子得戒。名上法邪。答一義釋時。為分師徒故爾。又復更釋。佛具二義。一因 中不假師託教。二會自然理。故稱自然。弟子得戒。因中假師託教。不具二義。故名 上法。是故多論辨佛辟支佛得戒。與見諦得戒。有同有異。一俱是具戒。二同障身口 七支。三同無漏心中得。是名為同。而佛辟支是無師得。見諦受者。是從佛得。又此 二戒大盡智現前得。見諦得。戒道未知智生得。又二戒無學人得。見諦是學人得。今 以上法准於見諦。亦是假師不假師別。故異自然。以此異故。分二受之名。問佛與辟

(8)

支不假他身教。斯義可爾。豈可不假自身口教耶。答多論言。假自身口教得。佛在樹 下結跏趺坐。即身教成就。口自唱言我要不解此坐而得漏盡。即口教成就。為得漏盡

。戒亦俱得。問佛得戒者。得何等戒。答謂漏無漏二種戒。又多論問。木叉戒是無漏 戒禪戒不。答非無漏等戒。一木叉。佛在世有。不在世無。禪無漏。若佛在不在為。

二木叉從教。禪無漏戒不從教。三從他不從他。四木叉通三性。餘二無漏心禪心為。

餘心中無。木叉人中為。餘二人天俱為。木叉欲界中有。餘二通二界。色界無色界成 就無漏戒。木叉佛弟子為。禪戒外道亦為。第三舉五分以問四分。問四分摩夷道成羅 漢。上法得戒。何故五分邪輸俗人得成羅漢。更命善來。答解義為二。一釋俗人得羅 漢。亦是得戒。為除俗相。釋疑入眾。須命善來。又解。四分摩夷先為方便祈戒之心

。上法得戒。五分所明。先無方便納戒之意。但得無漏。故不得戒。以不得故。理須 更受。以其戒是從緣得故。廣如廢立說。問得第四果。得具戒者。下三如何。答二律 不同。若如十誦。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見諦是。問證下果時為一切得邪。答得下 果時。為得不得。以下三果煩惑未盡。聖解未滿。為心方得。無心不得。若第四果。

雖惑盡解滿。亦非一切得戒。如沓婆等是也。若依四分。下三不得。若第四果。為心 方得。無不心得。第四舉涅槃以問五分。問俗人修道成阿羅漢者。何故涅槃亦令在家 人得三道果。出家人方得四果。答憂婆塞為二種。一者在家。謂受五戒。聞佛說法。

得下二果。不證三四。二者出家。謂受八戒。自妻邪行。二俱捨離。聞佛說法。得證 三四。經言不得三四者。謂對在家。律言得三四者。對出家者說。經律互彰。理實無 妨。尋此解義。不釋前妨。如涅槃言。令在家人得三道果。出家人得四道果。何得判 言。經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斷自妻。豈得三果。既言得 三道果。明亦出家。如頻婆娑羅自然增進。成阿那含等。尋此義時。經之與律。並就 出家以說。問若俱就出家者。亦得第四。何以言三。答五分據理。故得第四。經就道 俗多少為論。故言得三道果。非謂不得第四果耳。如斯釋時。方無違失。言自誓受戒 者。謂無欲迦葉。立誓要期。多論云。佛為我師。我是弟子。修伽陀是我師。我是弟 子。因斯立誓。即便修漏盡智現前。獲得戒品。從遠緣彰名。故稱自誓受戒。而自誓 言下。實未得戒。但此受戒。始終三名。性少煩惱。故稱無欲。迦葉者姓。字畢波羅 延。從初立名。名為教授。故善見論云。佛告迦葉。汝當發慚愧心。徹於骨髓。應如 是學。故名教授。得佛教授已。立誓要期。就中受稱。故云自誓。故遂修應證第四果

。發於具足。就故為名。故云上法。若作此釋。乃是十律七同四分。言見諦得戒者。

聞佛說法。得無漏解。明智現前。即發具足。故曰見諦受戒。言論義者。謂須陀邪沙 彌年始七歲。共佛對談。稱可聖心。因而勑聽羯磨受戒。此從此立目論義得戒。論義 之相。如增一阿含廣說。謂問色等。就中受稱。或云勑聽。究理而言名為羯磨。故多 論所辨。舉一羯磨。攝十誦中三論義一受。即羯磨以收。即名羯磨。若從餘部。文為 多名。伽云問答。見論答問。雜心十受稱為問興。此等名殊。與論義一也。

(9)

  第二得名隱顯者。自然從境立目。自誓要期得名。見諦體境。亦可境智。論義遠 因作名。隱者為三。謂十二曾嫁十眾二十眾並攝在羯磨中。不別彰名。顯亦為三。以 從勝義。故所以耳。如論義一受。智踰二十五人。遣信二眾開緣。為此殊別。故離三 受。其十二曾嫁劣於論義。十眾二十僧尼遺行。故此等三合而不離。為斯合離。故但 十受。

  第二僧祇。成道五年比丘清淨。自是已故。漸漸為非。隨事制立。說木叉法。四 種受具足法。一自覺具足者。世尊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受具足

。第二善來。佛自覺已。在王舍竹園。告諸比丘。如來處處度人。汝等亦効如來。廣 行度人。諸比丘等亦善來度人。彼律所明。二人共庚。四分餘部善來局佛。彼比丘雖 秉善來。不能如法。為世所譏。身子默念。舉以請佛。俱名善來。為如不如。云何令 比丘善受具足。皆悉如法。廣列佛與比丘。善來度者。皆名受具足。即制十眾。彼律 羯磨本替善來。第三十眾受具足。然復彼律十一眾受。故彼文言。和上十人內不名受 具。所以可知。此律但言十人故。通取和上。是以不同。第四五眾受具。與此大同。

八敬一受。懸指線經。然彼文中。愛道言佛。為尼制法。我等得廣聞不。佛即具說八 數。一禮拜。二學人受戒。三不得罵說比丘罪。四不得先受衣食等。若受越。五毗尼 懺。六請教授。七八同此。准斯亦為八敬。但上列數四種受具。為此且言。祇律四受

  第三次辨五分。為五受具。一自然受戒。唯佛世尊。故五分云。剃髮已。作是念

。我今已為出家。自然具足。若對祇律。因果不同可知。二者善來。能秉同此。所被 即異。彼通凡故。三者三歸。此律度俗。似為二三歸法。如論具戒專三歸受。五分為 一二三別故。彼律言。一歸比丘。二歸比丘。三歸比丘。第四八不可越法。若論八法

。與此無差。所被寬狹。彼局愛道。此兼五百。故下文言。我為汝制八不可過法。若 能行者。即是受戒。又愛道言。若世尊說八不可過。我及五百。當共頂受。又下釋疑

。佛言。愛道及舍夷諸尼亦得戒。此亦宗殊故爾。五者羯磨大位法同。曲細為異。謂 彼尼受為十一眾。以其八敬。專度波闍。故須大僧十人。愛道為和上。度餘釋女三人

。一度不得過。僧尼二眾。雖不相足。通相而論。故言十一眾受。若據此律。敬通五 百故。即二十眾受。以斯推之。尼三品受。五分四語。善見八語。如餘三律。遣信十 二語。此既人一。而受差殊。義在難知。但應宗別也。

  第二諸論同異。第一母論。二眾各總即為十。比丘五者。善來。建立善根上受具 足。勑聽。三語。羯磨。尼五受者。善來。建立善根上受具足。師法。遣使。羯磨。

此之十受。義攝唯七。謂來上羯磨通二眾故。餘四便局三歸。勑聽唯在比丘。師法遣 信事專尼眾。三歸師法。如通局中辨。餘二須解。勑聽為男報者。所謂丈夫智慧增強

。對談稱愜。故為勑聽。女人暗訥。何為問答。稱可聖心。二來沙彌丈夫與佛形同。

進止俱遊。得為論義。勑聽受戒。女人形礙。不得俱遊。隨便問答。為斯二義。闕無

(10)

此受。遣信唯女者。計其二眾。犯行難齊。並為惡緣。理應通為。但沙彌受戒。當眾 進求。不遠遊詣。何勞遣使。尼經二眾。進造僧徒。路為難緣。故開使受。

  第二伽論十受。一無師謂如來。二見諦謂五人。三問答謂須陀夷。四三歸。五自 誓。謂迦葉及三說。六五眾。七十眾。八八重。謂波闍等。九遣信。謂法與。十者二 部僧。謂尼常行。十中分二。初一是師。餘九弟子。弟子報別。復分為兩。前六唯僧

。後三尼眾。若舉此十。對四分辨異者。初三及第五。此四為異。餘六義同。然此六 度但同。歸敬羯磨。細論同異可知。比丘未制白四。三語三歸善受具足。若制已不得 具足。善來者。若前若後。善得具足戒。觀此文時。十中無善來者略尼三種受中八敬 遣信。已後二部現前白四受得戒。以八敬遣信不得戒。若對十誦。此十但同十誦九受

。以離羯磨為十二十。無善來故。所以同九。

  第三善見八受。一善來。二三歸。三教授。四答問。謂須波迦佛聽受具足。五受 重法。六遣使。亦可義言十二語受。七八語。八白羯磨。於此八中。前四第八五局比 丘。五六與七此三尼眾。舉此八受。與四分辨異。除其答問。自餘七受同四分五受。

比說可知。此即彼論明受寬多。

  第四多論七受。謂見諦。善來。三語。三歸。自誓。八法。白四。然此七中。羯 磨通被一切。自餘皆局。善來三歸三語局時。自誓見諦八敬局人。此即離合十誦十受

。以為七受。所謂見諦攝自然。羯磨攝三。謂論義五人遣信。餘三還三。謂善來自誓 八法。依本立一。及以三歸故六。上來攝十律十受為六。於三歸中。離出三語。故言 七受。七受之中。一通六局。局五比丘。一比丘尼。不同四分及夷論等。已如前釋。

又對四分。此論明受寬多。以攝十中。十受為七故爾。

  第五明了論。說三乘人得戒。合有九種圓德。言圓德者。四萬二千功德。無不具 滿。稱曰圓德。故彼偈說。於七依他得圓德。擇二圓德了別相。聲聞人為七圓德。比 丘為四。謂善來三歸。略羯磨廣羯磨等是。彼疏解云。略羯磨者。佛初緣時。聞白已 得戒。故曰略羯磨受。尼為其三。一善來。二遣使者。謂瞿婁達磨。此言八尊法。三 廣羯磨。上七聲聞得戒。第八獨覺為量功德至得。九佛無量功德至得。辨其同異。義 亦所知。

  第六心論云。律毗婆沙十種得戒。一自起。謂佛初出家時。捨寶衣。貨鹿皮衣。

自發正願得戒。二超昇離生。謂五比丘即是見諦。三善來。謂邪舍等。四受師。謂迦 葉初出家時。受佛為師。五問樂。六受重法。七遣信。八律師五人。九十眾。十三歸 三說。此之十種。即同十誦。然束斯十。總為三受。一若法如來五人受師。此三不從 他受。餘七從他中分二。二若眾攝四。十眾邊五遣信問樂等。三若人攝三。謂善來三 歸受重等。故廣論為十。要攝唯三。此辨異可知。問此見諦得戒與無漏戒。為何差別

。答見諦得戒通三性心。盡於一形無漏戒理觀心為。餘心即無。無漏戒。逕生不失。

得果捨因中戒。為此別也。

(11)

  第二總別。如昔所論。善來羯磨。說之為總。餘三是別者。今解。善來亦非是總

。以呵欲等。非受名故。即不成別。別義不成。總亦不立。故知非總。不同論義為多 受名。然人唯一。故得說為。從遠緣彰名。又若善來總者。應開合中分十二受。既不 開十二。明知非總。即四受為別。羯磨一總。以從緣彰名。或四或六。而羯磨繞收。

故說為總。問羯磨是總。十五等別。若離成別受。即 羯磨名者。舉七毗尼七種非法

。總別為妨等釋。不類之義可知。問羯磨受戒既為四緣。何故獨彰羯磨。餘不彰名者 何。一釋云。從餘緣彰名。乃為多種。今且隱別就通。以彰羯磨。何足為妨。又作所 以解者。何以獨彰羯磨。解為二義。一定不定異。二總別為殊。定不定者。餘三緣不 定。如僧數滿足。則為五十等別如界內不別眾中。亦為不定現別三舉得戒受戒。然體 是比丘。遠為別義。故知不定。身無遮障。復亦不定。仍為十二七歲。斯乃遮位。開 合得戒。此三增減。故言不定。語其羯磨。要文句圓滿。說無增減。方得成就。故說 為定。定故標名。言總別者。如僧數滿。但為十人五眾。非二十八等。即名數滿。不 假結界成就住處盡集。身器清淨。秉法圓具。方名僧數滿。以不攝餘三。故知是別。

餘二類然。若論羯磨。要具此四。方成辦事。假餘故總。總故得名。具問兩義。故標 羯磨。

  第三秉人。多論判言。見諦自得。餘六從他。彼對七受釋故。今類彼論。以判此 五。遠而言之。盡從佛受。以佛出世。為是法故。若以義推。上法得戒。名為自受。

餘之四種。是從他得。云何上法名為自受。論云。以根本而言。由佛說法。得證無漏

。發於具戒。名從佛受。以義而推。自以盡智明照現前。而得具戒。又名自得。不從 他受。故心論云。若法者。佛五比丘受師等。若爾何故心論別解脫調伏。當知從他教

。答此據遠因而說。即同多論遠釋故爾。此據具戒。若五戒八戒不言自得。以志力弱 故。就從他四中。善來八敬。是佛所秉。名從佛受。三歸羯磨弟子所秉。是從弟子言 教下得。問善來受戒。唯佛得秉。非弟子者何。答佛以二義。善來度人。一塵習雙亡

。威德力大。能令眾生轉緣入道。如僧祇說。乃至如五歲知法比丘等。二善識根性。

應機授藥。故十誦云。諸佛法王。自在義故。一唱善來。無為學地而命終者。諸弟子 等。闕此二義。一威德刀劣故爾。如祇比丘。亦秉善來。不能如法。又付法藏經。阿 難尊者亦善來度人。但不比佛。第二不善識根性。如涅槃云。舍利弗金師之子。教不 淨觀等。以如斯義。弟子不秉。問如來何故遙宣八敬。而度女人。不對化者。為二義

。一愛道等緣在兩人。方始發戒。二遠表尼眾依丈夫僧眾。諮稟法訓。具斯二義。阿 難傳授。闕無親化。問既為傳授。應名遣使受戒。答八敬一受。彰名不同。亦可名為 遣使受戒。故明了論。尼三受中。遣使受者。謂八尊法受。以此文證。故知俱得。但 經論互明。又解不爾。但女人出家。大聖抑止。阿難為請。因宣敬法。還授波闍。寧 容得為對面親度。非謂緣在二人。不對面度。若爾此受誰秉。答為表來世弟子所秉。

所以知者。以義而推。當時發戒。乃在阿難言下。故弟子秉。如似羯磨。言從佛出。

(12)

弟子所秉。故此亦爾。多論言。見諦善來自誓三是佛秉。餘四弟子秉。餘之二受弟子 秉者。如來所以不秉三歸等者。三歸等人機根微劣。緣不在佛。如文可知。若語羯磨

。多論十義。故佛不秉。一為平等故。與此作師。不與彼為師。違平等化故。二止鬪 諍故。為為親疎。便生鬪諍。三為止外道誹謗。四為成三歸。若秉羯磨。即墮僧數。

闕無佛歸。五為成四不壞信。六為成六念。七以七事瞻養弟子。諸佛法王不為眾生所 須故。八不滅前人功德。如一整富羅等。九不苦惱眾生。不問遐邇。咸就佛故。十為 通末代。若秉羯磨。如來涅槃。誰復秉之。若言八敬是阿難秉者。上來三受。弟子所 秉。若以聖凡對。能秉分別。唯羯磨通局可知。

  第四所被分別。若此律辨善來受戒。局在聖位。故下文言。見法得果證已。初果 已去。得無漏真解。猒世出家。至順之極。方應善來發具足戒。內凡已還。於心所間

。非至極之極。故闕不度。又善來言下。正發具足。不證四果。若五分僧祇。與此有 異。五分。善來通度凡聖。謂須提那善來受戒。而犯初禁。故知通凡。若依祇律。善 來言下。果戒俱得。故與賊期行戒中。五百群賊。王欲刑之。化王令放。說法得道。

方命善來。善來言下。如五歲舊比丘。皆成羅漢。故不同此。亦可彼律出家經之。言 此等人善來言下得戒得果者。蓋始時得戒。終時得果。非謂言時得阿羅漢。此是總言

。若作是釋。亦但得戒。上法受者。要第四果。以其或盡解滿故爾。三歸八敬。一義 判釋。內凡已上。是以多論。此二受法。不羸不捨。故知內凡已去。又以義推。三歸 受戒。似通外凡。以羯磨無興。為起過人。此乃三歸所度。即言羯磨始興為凡。故為 義通。八敬一受。若依十誦五分多論等。專度波闍。即是初果。此律通度五百。波闍 初果亦同此律。如下文言。我出世故。令摩訶波闍歸依三寶。乃至知苦盡道。七生人 天。便盡苦際。故知聖位。不知五百位在何許。亦可既同一席。准同波闍。義亦無妨

。羯磨一受。始興為一。凡興已後。三人通被。如涅槃經。淨梵志得初果已。羯磨為 受。此律蓮華色尼。亦同此例。

  第五藉緣多少。善來受戒。具四緣得。一證初果。文言見法得法已。二內為出家 善心。文言欲於如來法中出家修梵行。三假對佛形。文云前白佛言。四假佛教。謂聖 命善來上法受戒。具三緣發。一假佛教授。如見論說。二為祈戒心。是以餘文羅漢沙 彌無出家意故。但得其果。明須為心。三得無漏空解。謂盡智現前。即得具戒。三語 受戒亦具三緣。一假弟子形對諸羅漢。二假弟子教。謂口授三歸。言詞無缺。三歸依 心成。領前歸仗。故能得戒。八敬受戒。若佛秉傳授。須具四緣。一假佛八敬之教。

二假弟子形。三假弟子教。謂口宣八敬。四奉行之意。故愛道自陳我等頂受。若據弟 子秉者。具於四緣。一假佛聽許。二假弟子形。三須為言教。謂宣陳八敬。四遵受之 意。羯磨受戒。昔來所辨。具於四緣。如律所說者。妙八比丘中解羯磨比丘。若受大 戒者。僧數滿足緣。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教法成就依。得處所者。結界成就界內不 別眾緣。住比丘法中者。年歲滿足身無遮難緣。若具此四。是大比丘得成戒本。犯戒

(13)

之人。四中若闕。非大比丘。非其所戒。故須此四方成比丘。即是滅諍五法現前中。

除其滅諍。別所為者。具四現前。謂一能秉僧。二所秉法。三秉法處。得界現前。四 所為事。謂人現前是。今此受戒。得別所為。故具此四。得能發戒。既具緣發戒是。

若比丘義若成所戒。便由具緣。故取此文。解具緣義。不乖道理。此律成文。不順道 理。不然之義至下當釋。又破此四訖。引祇六緣者。然祇文解者。亦是釋八比丘文。

何意棄此。解比丘義。復引彼說。又復抄引母論五緣。一和上如法。二闍梨如法。三 七僧清淨。四羯磨稱文。五界內和合不別眾。此之五緣令不周悉。彼雖為五。舉四緣 往收。但三緣攝上三。是第一緣。次一教法緣。次一不別眾緣。何須背斯正義。所不 了說。又更有人立五緣得戒。言雖略亦不離此四。對辨是非。寄在禾莖粟柄。更不別 理。是非既顯。還歸初解。四緣者是。問善來等受。以心為緣。羯磨一受。何故不爾

。答羯磨非不為心。以假外緣作法。從強以辨。故沒因名。又可羯磨四心俱得。恐濫 不辨心緣。又准心論。前四以心為緣。羯磨一受。雖文不列。要亦須心。故下文言。

眠醉狂等不得戒故。問既言受緣。謂四緣中是何緣。答謂從二緣生。以為祈戒心。四 大造及四相故。即是因緣。餘僧界等是增上緣。非二緣者。以非心法故。及二因所生

。謂所作共有。第二念無作。應加自分。令三因生。

  第六得戒時節。三門料簡。一得戒時節。二辨重與不重。三解此受緣作法差殊。

  第一先明時節。善來受者。唱善來竟。即發具足。故下文言。乃至得盡苦原。上 法受戒。盡智現前時得。以小乘分齊。羅漢梵行已立。自然戒淨。故更不從他受戒。

問此上法得者。得作無作不。答以非作法但得無作。問既非作戒。何因能發無作戒者

。答以非營為。故無其作。以道力故。得無作戒。

  次辨三歸。自為四門。一明時節。二緣境寬狹。三檢難以不。四辨五八二戒分不 分。

  第一言時節者。問同用三歸。何故乃為五八十具戒等多少耶。又引母解。更為所 加。謂說相是。以相多少故得戒差別。或五八十具等。若爾為說相竟。方得戒邪。答 為二解。一釋說相竟方發。故下尼律。度沙彌尼。與三歸竟。始云。次與汝受戒故。

謂相竟得。若爾何故母論前三歸依發戒方便。故三結竟。正發於戒。又心論言。三羯 磨竟。作及無作根本業道。故知不是說相竟發。若待說相方得戒者。如受具中。未為 謂相之前。何時中得。故知此釋定不合理。是故今解。三歸結竟即發五戒。故多論言

。欲受五戒先三歸。三歸竟。爾時已得五戒。師所以說五戒名者。欲使前人識五戒名 字故。其猶白四竟已。為說持等。為知故說。五戒既爾。八戒十戒義亦同然。故多論

。若受八戒十戒。如五戒說。若爾何故下文次與汝受戒。答謂領隨行。故言受戒。非 是受體。體已得竟。若爾何故前言更為所加。為五八十具戒等。答此謂心期以說持多 少。故令受者期五期十等。隨心所期。三歸雖同。而戒多少。如上所說。三歸處齊。

故言為同。而詞句各別。別別持可知。及心期不等。以斯義故。何妨多少。

(14)

  第二緣境寬狹。言五戒者。心論云。於一切眾生。一切眾生一切時戒不斷。或十 二種。或二十一種。故知五戒亦須普緣。故多論云。於眾生上。可殺不可殺。乃至妄 語。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及三千界乃至如來。為命之類。得前四戒。以初受時。一 切不殺等。無為齊限。故於眾生。無不得戒。各得十二戒。故於非眾生。得不飲酒戒

。以八戒十戒。眾生非眾生得戒類爾。故知八戒十戒並是緣寬。謂生非生數二時差別

。十戒出家。故時長期。盡一戒八戒接俗教。所以局日夜。故心論云。具足一日夜離 嚴威儀。又一一戒末結沙彌罪。故須普緣。乃可為滿不滿具不具異。若爾何故但列十 戒。答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復以惡非義通。故戒戒結罪不得。以但說十

。即不令分學。其猶大僧。豈可盡說五篇。又如式叉。但六法仍一切應學。故此亦爾

。位雖未滿。然咸分學。故普緣也。又復此十。即為具戒體故。

  第三撿難以不者。問五十等戒為遮難發不。答不得戒。若爾何不撿問。答其義有 二。若望障不障。但重難等。悉礙諸戒。所以爾者。良以戒是勝法。非淨等對。五十 具等。義並同爾。如逆人等受五八十等。咸應不發。故母云。若破五中重戒。受八十 具戒。並皆不得。餘戒持望。類亦如是。故知難等。俱障諸戒。第二若望撿不撿。義 即不等。然就五十與具。並無難等。具戒制撿。不同不得。故須撿問。五與十聖不制 問。不撿得戒。故不問難。其猶和上通具不具。為請不請。又如妨難。大小二房咸不 聽作等。就無妨六搩手外。要制處分。小容身屋。直爾聽造。說淨財量。類亦如是。

故不問難。問五十可爾。三歸受具何為不問者。未為緣起。無故不問。羯磨初緣南未 須問。明知三障亦無撿問。

  第四分受不受分。就中為二。一就戒數。二就其時。言就數者。若十戒具戒悉須 具受。方發律儀。諸論同爾。八戒五戒二論為異。多論所明具受方得。若爾何故經言 一分二分。乃至滿足優婆塞。答此撿持為多少。故云一分二分等。非謂受中一分等。

若依成論。如八戒齋。受二三等。皆得戒故。故彼論問。八戒齋為具受得。分受得。

答隨力能力能持。五戒亦爾。論問曰。為人言五戒具受。則得律儀。是事云何。答隨 受多少。皆得律儀。但取要為五。

  第二就時者。多論時定。八局日夜。五十具等定盡形受。若依成實論。五戒十戒 具戒盡形同爾。八戒隨時長短。故文隨受一月二月等。又問准十誦律。問五人受中。

如億耳所見曰亦為分。受晝戒不受夜戒。受夜戒不受晝戒等。八敬受戒說。第八訖時 得戒品。羯磨一受。羯磨竟發。諸論大同。然以義說。得位為三。一得四語時。得如 沙彌受。及五分初。緣諸釋女。或八語得。如尼遣行。或十二語。如尼遣信。舉斯三 位。莫不皆以羯磨竟得。問羯磨竟時得戒者。為善心得。為餘心無心等亦得耶。答依 多論。一切盡得。問云何善心發善心得邪。論云。先以善心。禮僧合掌。白四羯磨。

起諸論教業。相續善心。戒善成就。是名善心發善心得。又言不善心得者。亦先善心 禮僧等。乃至羯磨未竟。忽起瞋等諸心。以藉前方便善心善教因緣力故。發生無作任

(15)

運而起。與不善心俱。是名善心發不善心得。非不善心能發此戒。問不善心得戒者。

如殺盜未成。善心息時。應結究竟。答受戒作故善。雖為惡心違善心。外緣猶善作故

。藉前得戒。殺盜作故惡。善心息時。身則成止。更無外緣惡作相助。故非究竟。言 無記心得戒。亦先以善心。乃至羯磨未竟之間。忽爾睡眠。亦得戒品。是名無記心得

。云何無心者。如那含沙彌。羯磨未竟。忽入滅定。亦藉方便善心教力。故發得戒。

與滅定俱。是名善心發無心中得。問無心定何用此戒。一解。為要期出故。又以戒是 功德法故。相資故爾。問餘三心中。何以但得無作。不得作邪。答多論。無作望要期 故得。從前發作。取當色為體。以從心故。不說為作體。又若德宗。無作非色心故得

。藉前方便。說為無作。若言作戒。以色為體。色唯無記。身動口業損益者。是作色

。以其當時心既非善。遂無損益之作。故無其作戒。上來所釋依多故爾。若取此宗。

唯善心發善心得。不須致難。故下文言。瞋恚人受眠醉狂等。不名受具足。又依餘三 律。遣信受戒十二語故。亦具作無作戒。

  第二重不重。善來等五受具戒十戒。各自當分。並不重受。咸以自分辨戒。盡形 故爾。是以多論木叉之戒。無其重得。譬如富貴家子。不須重著瓔珞。若爾如二年學 戒。若缺戒已。何以得重。答言。二歲學者。是學法盡形。非謂別更辨戒體盡形。是 故不類。問若五戒當分不得重者。何故四分未利私呵。第二第三受五戒邪。答此人得 法歡喜。善心增著。故重歸依。據實而論。更不發戒。又更解時。凡受戒者。乃是身 口業善。何因初受。即是善業。第二更受不成善業。既亦善業。故律云。二三重發無 妨。若爾出家等戒。亦應重也。答此乃化宜接俗。理隨時心。故容重受。餘出家位定

。理不合重。亦可宗別。故使四分得重受。若以具等三位次第相望。以十加五。以多 攝少。捨俗趣道。以具加十。滿攝不滿。趣滿足故。並以前二是俗及未滿故。次第增 受。問三位互增受者。如殺戒等為重發不。一解。依多亦不重發。謂五外方十。十外 方具。如遣所辨。又依心論。一切因一切支。謂三品心得三種戒。即似重發殺盜等戒

。以其三時並身口善業故爾。又俱舍亦爾。若成論。約位相望。盡應重發。如一日之 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無作更生。本受不失。勝者受名。以斯義故。豈非重發。

  第三作法差別。四門分別。一起之次第。二說結多少。三對乞和上教授受名為無

。四說相為無。第一言次第者。若具戒五受。以彰次第。善來最初。以陳如為首故。

三語第二。以百一十弟子。遊方度人。中道失信。遂聽三語。羯磨第三。以息三語。

興羯磨故。上法第四。如下文言。年不滿受。受已生疑。開以胎等。年猶不足。此沙 彌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故知第四。八敬最後。以多論云。八年已後。羯磨 興世。十四年後。方八敬度女。故知最後。亦可上法非作法故。不須論其次第。餘四 如前。若以羯磨對十戒五戒。彰先後者。五戒先制。次興羯磨。十戒最後。以十戒文 中已稱和上某甲故爾。為羯磨初始制和上故。

(16)

  第二說結多少。除其上法。餘四受中。善來八敬。一遍即得。三歸三說。羯磨白 四。何故如是。釋言。善來緣強。八敬情重。故一遍得。三歸心慢。故須三說。羯磨 一受。秉通凡聖。故須白四。又復前二不結。三歸羯磨。此二須結。仍一三不同者。

解言。前二結緣強心重。亦不須結勸。餘二遍多。故亦須結。三歸相別。又人別秉。

故加三結。羯磨一法。又是眾秉。故但一結。上來所辨。或可如此。既為四別。寧容 一准。若以一法而類餘者。如三歸俱說。羯磨亦爾。然此不類。何須致妨。但作法不 同。故為此別。

  第三乞等為無差別者。羯磨對眾。所以須先。容不和可不許受故。類餘一切對眾 者。咸須乞法。唯除受日。自餘受法。既非對眾。故闕無乞。羯磨受中。制持攝受。

須立和上。餘無可知。遮難緣興。方為教授。撿問行者。故下文自今已去。與汝竪立 受具足戒。餘受亦爾。又羯磨受中言。與汝受具足戒。三歸但云出家者。此互彰名。

故結受言。汝始發心出家。明知是一。善來八敬。雖無受具等名。義亦合為。如善來 中我欲修梵行等。即出家等名。八敬前後。若能行者。即是受戒。文雖少殊。其義不 別。

  第四說相為無。善來等法。初受之時。並未即說持。唯羯磨一種。因犯已後。方 制別持。若五戒十戒受。則說相不同受具。以五戒者。對俗化宜。復無制罪名。故不 待犯。言十戒者。是制羯磨。說持已後方為。故即說持。問何以五戒持一往即制。出 家諸戒。要待犯者。解云。五戒接俗。無制罪名種。故得即制。比丘廣教。制罪名種

。故要待犯。請雖假請。但興廣教。又須第二犯廣方為說持。雖初犯略。未為犯廣。

不制說相。如文可知。

  第七受捨漸頓。先明受漸頓。如昔所判。羯磨一受。亦漸亦頓。餘之四受。頓而 非漸。如何羯磨漸頓。先受五戒。次受十戒。後受具戒。是名為漸。若不受五十。直 受具戒。得三種戒。說之為頓。問若一時受得三種者。何須漸受。答染習佛法。必須 次第先受五戒。如是次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散。不失次第。不破威儀。如 遊大海。漸漸深入。一時受者。既失次第。又破威儀。又復眾生得道時異。故須次第 須受。是以多論云。七種受中。唯白四次第。三時得戒。餘六種受。但一時得。無三 時次第。今准此律。其義稍異。若辨得不得。五種受戒。俱為頓漸。若論犯不。羯磨 制漸。頓犯漸不犯。故下文不與沙彌戒。佛言得戒。眾僧為罪。餘四不制。故頓漸俱 得。先解五通漸頓。善來漸者。如那羅陀。上法漸者。下文沙彌開胎閏等不滿。成羅 漢得戒者是。三歸無文。義亦無妨。如耶輸伽文。已為五戒。故知三歸漸亦無妨。八 敬漸者如文。波闍受三自歸後敬而得戒。以斯文證。故知五受俱漸皆頓。若存此釋。

與前立義。正持翻對。問一時頓受。得三戒者。其無作體。為一為三。答但發具戒。

一無作體。更無餘二無作之體。若爾便是一戒。如何言三。答比丘受得。防殺無作。

與沙彌俗人同戒者。其實體一。是以多論立義。據其體。通望三人。始終位別。言得

(17)

三戒。理實無三。問所以得知。但一無三。答即此論文解次第受中。俗人下品心受得 下品五戒。次中品心受沙彌戒。前五戒仍本下品。五戒外發。方為中品。上心受具。

本前二品。仍猶下中。五十外發。始為上品。據斯以驗。次第漸受。三時心別。同戒 先作。尚不發三。豈況一時受者而得為三。故知漸制望位別作三。非體為三。亦可心 論云。一切因一切支得三戒者。三時漸受。受既時別。重發無作。為三體故。若論頓 受。受既一時。方可名為望位為三。非體為三。次解捨之。

  漸頓五問料簡。一泛列捨法。第二就捨以明漸頓。三約受以明漸頓。四舉受辨捨 多少。五出所捨法體。第一列捨者。且依雜心論。四捨謂若捨及命終斷善二形生等。

作法捨者。違本要期故。命終捨者。所依不住故。斷善根者。失本所依故。二形生者

。依止別異故。犯重等捨。論主不存。又復涅槃比丘犯重。不能更生善牙種子。如斷 多羅。不解我意。說言失戒。又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乃至第四汙道比丘犯重者是。汙 道比丘聞我此說。不解我意。說言不失。准斯義故。不可定說。且依心論。四種捨法

。此應廣解。四捨義偏解作法。二門分別。一列捨法十九。定其欣猒。我捨佛等十一 猒上捨。次八受居家法等欣下捨。第二收捨盡不盡。對心論以挍寬狹。

  第二就捨辨漸頓者為二。第一定頓漸。二對作法。辨漸頓之方。第一言漸頓者。

作法捨含兩。餘三頓失作法。十九沙彌優婆此二是漸。餘等說頓。第二言捨方法者。

問受既得三種戒。捨時云何。答義含漸頓。若也要心。三戒俱捨。則頓失三。是名頓 捨。若言我作沙彌。但捨具戒。言作優婆塞者。又捨十戒。又言我作三歸人。方捨五 戒。名為漸捨。問受之與捨。俱頓並漸。或以漸受頓捨。此三可爾。若本頓受。但得 具戒。一無作體。云何漸捨。若得漸捨。便成三體。如何言一。答比丘一時受。防殺 無作。通沙彌俗人。共為防非。是故捨時要心捨具。不捨十戒。若與沙彌戒同。隨心 則在。故律文言。我作沙彌。以十對五。義亦同爾。故文我作優婆塞。是以論說據體 通三人。為共同義故。望位說三。非體為三。如此釋時。頓受漸捨。義亦無妨。故多 云。譬如樹葉。夏青秋黃。冬時則白。豈體為殊。隨時異故。樹葉色異。而始終一葉

。戒亦如是。當是一戒。隨位異故。若爾便不捨具。答此亦望位名捨。而實不捨具。

受亦如是。漸受漸捨。義亦同前。若准心論。一切因一切支。言發戒者。漸受漸捨。

各別捨體。不同前釋。若頓受漸捨。亦同前解。以三體別故。

  第三就受漸頓。若據昔解四受。受捨俱頓。羯磨受捨並含漸頓。若如後釋。論其 四受。受通漸頓。捨唯局頓。無作法捨。故羯磨一受。受制局漸。捨兼頓。

  第四以受對捨具捨多少。二門分別。一對受辨。二約位聖凡。第一對受者。四受 為命終。以形俱故。無三可知。如多論說。無四災患故。羯磨具四。然於作法具含二 義。餘三局頓。言約位者。念處已前。具足四捨。四現忍去。是色界法。無二根故。

然煗頂之中無二形。一忍心。二除二形斷善根。世第一法及見諦不捨初果已去。得戒 不壞。唯雖為命終。若依多論。四現忍去。亦唯命終。

(18)

  第五出所捨體。問凡言捨戒。為捨已生戒善。為因義邊為捨無作戒體。答已生戒 善。為因感果。必然不捨。且捨無作。戒體本受。要期一形。無作任運相續。今心猒 捨。使無作戒不相續起。名為捨戒。以理而言。一者戒法。二者戒業。若論捨戒。捨 法不捨業。為因義成故。若語得果。捨業不失法。果興因謝故。問不捨已生善者。懺 悔解義。不應除彼已起之惡。答善順理生。惡違理起。順理力強。已生不捨。違理力 劣。故可悔除。又解懺本。別興對治。抑伏惡業故。使殄捨者。直是厭退。絕彼相續

。不欲別為對治。故言不捨。若依心論。初念作戒。現在成第二念。過去成初念無作

。現在成第二念。二世成此無捨緣。故為得得。若遇捨緣。非但失體。亦無得得。雖 可無得。亦不失因義。

  第八優劣。如多論說。若就灾患為無。四受是勝。羯磨為劣。若取任持佛法利益 寬長。羯磨一勝。餘四受劣。言四勝一劣者。羯磨受者。內實凡夫。福德淺薄。感得 此戒。多諸灾患。容為厭上厭下。奉持心劣。令戒為羸。餘四受法。內凡已去。理解 心中。受得斯戒。持心堅固。肥而不羸。二者羯磨。凡夫容為。不樂道法。捨本所受

。餘四受法。樂道情慇。理無退捨。三者羯磨容為轉為二形。餘四受法。復無比變。

四者羯磨受人。或起邪見。斷捨善根。餘四理解。不斷善根。羯磨一受。或為上四。

故稱為劣。餘四受法。無前過非。是以名勝。此對為凡。若為聖人受。亦是其勝。言 一勝四劣者。羯磨一受。乃具六義。一是時長。謂通現未。二處遍三方。除鬱單越。

三報兼男女。四位該凡聖。五所被無數。六多坐作法。以斯論義。佛法始終。以白四 羯磨為宗本。能繼續三寶。作無邊利益。為任持之功莫大羯磨。故說為餘。四受中。

善來一受。終盡雙林。自外三受。中間即止。又局閻浮。不該餘二。凡聖位差。報局 男女。對前六義。互各闕少。紹繼功微。故稱四劣。此發戒緣竟。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四分律疏卷第一末

  第二次辨受體。四門料簡。第一釋名出體二戒先後。第二受隨同異。第三辨發戒 緣。三世唯現在心得防三世非。第四所發無作頭數多少。

  第一門中復為三門。一列數釋名。二次辨體。三明先後。初門復二。一列數釋名 者。戒相雖眾。義要二種。一曰作戒。二無作。先釋別名作與無作。次解通名所目之 戒。言作者。謂方便身口。起動造趣。稱之為作。故心論言。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 作者。身動滅已。與餘識俱。彼法隨生。名為無作。如善受戒。穢汙無記心現在前。

善戒隨生。惡戒亦爾。

  次釋通。名戒者。此作無作俱為懸防。咸稱為戒。依善生依善生經。通為五名。

一名為制。制斷一切諸不善故。故名戒。又名迮隘。雖為諸惡。性等容受。故名戒。

又名清涼。遮煩惱熱。令不入故。又名為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又名學。調伏心

(19)

智。故名為戒。此五咸是。義用得名。是故從用立名。稱之為戒。然復五中迮溢。清 涼是義名。餘三用名。又依心論。波羅提木叉律儀作時。即彼剎那無作。為七種名。

彼一切惡戒對治。名為律儀。二防護惡戒故。入七眾故。名彼羅提木叉律儀。若言防 護惡戒者。辨律儀義。入七眾者。翻木叉義。義名解脫。以入七眾數。不為惡眾縛。

故名解脫。三於一生眾生所得。故善作故。名為妙行。四得愛果故。思願道故。名為 業道。五最初隨順解脫故。名波羅提木叉。六作所起故名業。七名尸羅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後諸無作為五種名。除波羅提木叉。以非前故。除業道。思故願後。此七名 中。第五從果立名。第六從因受稱。餘五義用立名。此等諸名。通作無作故。但今從 用。且名為戒。

  第二引證。問所以知為作無作者。心論云。第三羯磨一剎那作及無作。根本業道

。又根本業無作。或復說。又為作云。身口作。前二為對身口無作。俱不可見無對。

多云。初念戒為身口教及無教。第二念唯為無教無為為教。又十住毗婆沙云。律儀善 根為二種。一者為作。二者無作。作者是色無作。非色非心。以斯文證。明知戒二。

問所以要須作無作者。答若無其作無作無所從生。若無無作。不可一形防非。故須兩 戒。此位言耳。如上法得戒。以道力故。得無作戒。

  第二定二戒體。先依多論。並是色法為體。若解此義。可為六門。一為無分別。

二為為中三聚分別。三色聚中三色分別。四就色聲中報方便分別。五三性分別。六始 終分別。

  先解第一為無分別者。二戒俱是為為法聚。非三無為。

  第二為為法中。三聚分別者。作無作戒。並色法為體。心及四相不相應法。是其 戒因。故論云。作及無作假色。是分別色陰。又涅槃經云。以是無作色因緣故。故知 唯色。所以然者。良由聲聞力劣。但防身口故。發戒之時。還從身口。獲無作色。以 防七支。故作無作。並局是色。

  第三色聚之中。三色分別。一可見有對色。謂色入。二不可見有對色。謂五根四 塵。三不見無對色。謂法入中無作。若言作戒。前二色收。無作戒者。第三色攝。故 伽心二論云。身作可見為對。口作不可見為對。身口無作。俱不可見無對。非三為對

。故名無對。以無作戒法。入法界中攝。是故非三為對。三為對義。此應廣說。但三 色中。義猶寬通。故須局定。論其身作。前二色中。唯色入攝。口作戒者。是聲入收

。非餘八色。其二無作。並法入攝。此作無作俱是色陰。

  第四就色聲等中報。方便分別。色雖通報及方便。然身作是方便非報。故心論云

。作者身動身方便。口作唯方便。以聲非報法故。問身作是方便。非報者一色者。二 色何異答。報與方便。亦一亦異。鼓動報故。而成方便。義言為一。如離水外無別為 波。但報酬往因。故是無記。方便現起。體通三性。復是其異。如水濕為性。波以風 動為性。以斯異故。唯取方便為作。戒體身口二無作。非報非方便。故涅槃經非異色

(20)

因。不作異色因果。非異色因。謂非報色。報色是方便色因。報非方便。故言為異。

非異色果。謂非方便。方便是報色果。方便非報。故稱為異。故知無作非報非方便。

又更一釋。作既方便非報。無作異前。明知非是報色及方便色。然經文未必證成非報 非方便義。今解異色因等者。唯就方便色中辨之。如彼經說。菩提王子意疑比丘。餘 二性中。所以不名失戒。佛即答言。非異色因。非異色因果。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 所受戒。不名漏失。言非異色因。謂非受中之作。以彼作者。但一念故。不作異色因 果者。謂非隨行之中。及以處中。作與無作。以彼作無作短故。既非此二。仍是比丘

。明知為彼受中無作。形俱長故。縱入餘心。不名失戒。故言非異色因非異色因果。

  第五方便色聲等三性分別者。身口色聲是善。非餘兩。故心論云。以善清淨心。

動於身口。名善作等。即問初色為二十種。前十二唯無記。後八高下長短方圓正不正 通三性。局取善邊。身作戒體。三聲之中。謂除第二因。不受四大聲。如風鈴等。唯 無記故。就初因受四大聲第三因俱聲。此二通三性中。亦取善聲邊。為口作體。泛論 身口。無作通於二性。今論戒故。是善性攝。

  第六始終分別。此善作中通於始終。取終不取始。謂始從請師。終至羯磨未竟。

要心未熟。善而非戒。第三羯磨一剎那頃。要期心滿。思願成就。善而是戒。故局取 終。然為人立義。始終通取。為作戒體。若局第三一念者。前兩不如。亦應發戒。故 知通取。又身口之體俱色。然當時身止之色為眼所得。口止之業非耳所得。若局取第 三當時無聲。可無口作戒體。故須通取方便。淳熟至此。但諸論師剋取論文。第三剎 那是作戒體方便非者。令無口戒。亦可唯局。第三不妨。而得口業之體。此即互造。

謂因身作得口作業。第二德宗解二戒體。無作戒者。定用非色。非心為體。是故論云

。已知無作非心。為是色。為是心。不相應行邪。答是心不相應行陰所攝。以色等五 法是無記性無作非無記故。又色等是惱壞性。無作非惱壞故。故知無作定非色心。但 作戒者取文不定。或為取文。色心為體。故論文言。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

。故知身業亦以心力助成。明知二業色心為體。又引論文。以心為體。故論言。離心 無思。無身口業。故知二業用心為體。又解色為身口業體。故論云。身口業依止四大

。意業依心。若身業非四大為體性者。意業依心。亦不應以心為體。然意業依心故。

即說意業。用心為體。故知身業以四大動為業。業無別體。即用四大作體。口業者。

四大相擊。於中出聲。聲成音曲。為所表彰。以為名字句。用此名字句。為口作業。

業無別體。用聲作體。是以論云。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故。以遠從四大生故名依止 四大。即聲成成。故用聲為體。身業近依四大故。即用所依止為體。問若色為作業體 者。何故論云。口業者非直音聲。要力以心助成。答此以聲為業體。以心助名成字句

。用此名字句。以為口業。心是助業之因。非是業體。問論言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而 心為思體。身口業亦不離心。亦應用心為身口業體。邪答此破外人義思與心同時別體

。故言心即是思。然心不必思。思必是心。故亦破外道身口二業不假心助。故說離心

(21)

無身口業。問色即無記色陰攝。作戒善惡。性行陰收。如何善惡。用無記法為體。答 以不即不離故。不即故作戒。是善惡。色是無記。陰攝不同。以不離故。色動名業動

。無別體。用色為體。聲成名字句。此名字句以為口業。此名字句無別體。即用聲為 體。是以論云。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故。如似四相即於色心。用色心為體。色是色 入等四相。及今根是法入攝。此亦同爾。問色等是無記。無作是善惡性。是故不用色 為體。作戒亦是善惡性。何因用色為體。答無作問一在後。作戒所依。色滅盡已。然 始續生。若以色為體。則定是色。若是色者。則是無記。故不以色為體。作戒與所依 色。同時而生。體用相依。不即不離。故用無別體。故言作戒用色為體。問第三羯磨 竟時。身業為眼意所得可使說。有身作戒體。口業依聲。名句之業。既不為耳意所得

。應無口作戒體。答身業依色。然青黃等為眼所得故。即青黃長短等業亦為意所得。

即是身作業體。口業依聲。聲雖無記。而是方便不可當為。故不為耳得。以無即業之 聲故。此口業非意所得。雖可第三竟時身業為眼意所得。而口業不為耳意所得。俱以 遠從要期生故。並有二業之體。亦可身能互造口業或口作得身業等。

  第三二戒先後者。依心論說。似一時得。故文言。第三一念作及無作根本業道。

又多云。初念戒為教及為無教。後次第生戒。但為無教無為為教。故知一時。然無作 三時為非戒者。一者同時無作。但是作俱。非今戒體。二是果時無作。無作為二。一 是作俱。二是形俱。形俱一種方是戒體。三謂果後。唯局形俱。此是戒體。以其果時 為形俱故。明一時得。若依此宗。似先後故。成實云。問曰。云何名為無作。答第二 念須名為無作。以作戒為初念。故名無作為第二念。唯羯磨竟。所為無作。是茲戒體

。前二時中位是作俱所攝。又善生經方便心異。作時心異。眾緣和合。得名為作。以 作因緣。發生無作。作已過去。唯為無作。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所作業。不名漏失

。據斯以辨明先後發。

  第二受隨同異。昔解受隨義一。譬如一楯能捍眾敵。為破斯義。故立此門。受隨 二法並作無作。先解無作。無作多種。作俱事在。從用異緣。心俱欲俱。要期助緣。

形俱等位。可為三形俱定受前六局。隨要期助緣二通受。隨助緣通受者。如遣信受因 使得。故亦為人解。七種無作。二定共無作。三形俱。四要期如日夜及處中要期等。

五隨業無作。如隨戒無及作處中隨作業發者是。六事在如塔常橋船等事。在時念念發 無作等。七隨用無作。即前事在。為人用時復發無作者是。或可更之助緣互緣無作者

。義推不異前七。故但為七。就此七中。形俱定受。要期通二。餘五定隨。

  次辨同異受。隨無作同義為三。謂名體義異。便為六。第一受中無作。義均一品

。隨中無作。乃為優劣。第二總別。第三懸對。第四短長。第五三性為無。第六根條 兩別。言受中無作一品者。若本上品心受所發無作。心增上故。戒亦上品。或容犯罪

。或終至羅漢。更無增減。以其酬本一品心故。中下心受義亦同然。三品為定。故言 義均一品。問所防五篇輕重為殊。所以能防體均一品。答受戒之時。一品心中總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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